征集|增值税免税政策审核

01、农产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种植、收获、畜牧、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附注所列自产农产品;出售给上述单位和个人的收购农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收购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的农产品,仍属于附注所列农产品,不予免税,且价值——增值税按规定税率征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一样,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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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植物

1. 谷物

包括:小麦、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大麦、燕麦、面粉、大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芽、 ETC。

注: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以谷物加工的各种熟食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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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少数可作为副食品的木本植物,经过干燥、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艺加工的蔬菜,泡菜、泡菜、咸菜和咸菜等。

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3.烟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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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初烤烟叶。

注:专业复烤工厂烘烤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4.茶

包括:鲜叶、芽(即茶青),经过干燥、揉捻、发酵、烘干等工序制成的茶叶,如红茶、绿茶、乌龙茶、白茶、红茶等。

注:精制茶、副市售茶以及与各种药物混合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品范围。

5.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干果(如荔枝干、龙眼干、葡萄干等)、干果、坚果、果瓜(如哈密瓜、西瓜、哈密瓜等)、花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过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冷冻园艺植物。

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果仁、坚果、地面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不属于本品范围。

6.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料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用上述药材加工而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植物。

注:中成药不属于本品范围。

7.油厂

包括:油菜籽(含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子、芝麻、亚麻籽、茶籽、桐籽、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芳香油料植物用于提取芳香油。

8. 纤维植物

包括:棉花(包括籽棉、皮棉、皮棉)、大麻、黄麻、红麻、苎麻、苎麻、亚麻、罗布麻、马尼拉麻、剑麻等,以及脱胶后干燥(水洗)的棉短绒、大麻纤维。 )麻木的。

9. 糖厂

包括:甘蔗、甜菜等。

10.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树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香、桃胶、樱桃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 (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还有咸水竹笋。

注:锯材和竹笋罐头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11.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青草、麦秆、豆类、土豆、藻类等,以及干花、干草、干土豆、干藻类、农产品下脚料等。

2) 动物

1、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甲鱼、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海洋动物、鱼苗(卵)、虾苗、蟹苗、蛤苗(苗),以及冷冻、冷藏、盐腌、保鲜、包装水产品腌制鱼、鱼干、虾、蟹、贝类、棘皮动物、软体动物、腔肠动物等制品,如鱼干、虾米、虾米、扇贝等,以及未加工的工艺品贝壳、珍珠。

注:各类熟制水产品及罐头水产品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2、畜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制品,包括哺乳动物、家禽、爬行动物的整块或切块鲜肉、冷藏或冷冻肉、腌肉、内脏、头、尾等。蹄等组织,以及生肉制品,如熏肉、腌肉、培根等。

注:各种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3、蛋制品

包括:新鲜鸡蛋、冷藏鸡蛋以及加工咸蛋、皮蛋、腌蛋等。

注:各类罐装鸡蛋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4.鲜牛奶

包括:牛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灭菌奶、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奶。

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奶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5.动物皮毛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以及在清水、盐水或防腐液中浸泡、刮毛、脱毛、晒干或烟干的未经鞣制的生皮。

6.动物毛绒

包括:未洗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毛和羽毛。

注:清洗过的羊毛和水洗过的天鹅绒不属于本产品范围。

5.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头、贝壳、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籽、动物骨颗粒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财税字[1995]52号,财税[2008]81号,财税[2017]37号

2.畜禽回收、倒卖

有的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养殖,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为农户提供畜禽种苗、饲料、兽药和疫苗(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苗饲养至成品后运至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进行销售。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畜禽转售,属于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三、种子生产企业按照下列生产经营模式生产、销售种子:

1、利用自有土地或租赁土地,聘请农民或雇工培育种子,将种子经过烘干、脱粒、风选等深加工后出售。

2、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培育并向农户采集,将种子经过干燥、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出售。

依据: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四、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种子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种子种源)继续免征进口关税链接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4号

5.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并可为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经营军粮、救灾粮、水库移民口粮的企业外,其他粮食企业均应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财税[2014]38号

六、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肉、蛋品免征增值税。

不包括特定国家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肉、蛋制品。

依据:财税[2012]75号

七、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各种罐头蔬菜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蔬菜范围。

依据:财税[2011]137号

02、医疗、卫生

1.避孕药具及用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的临床用血液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264号

3.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卫生部(卫生部令第35号)规定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机构,以及如军队和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家各级医院、门诊部(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敬老院(机构)、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政府各级及有关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部门组织的各类专科疾病防治站(机构)、妇幼保健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所各级政府举办的机构、血站(血液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是指医疗机构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价格)。按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等)为就医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列的各类服务,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服务。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地(市)级以上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价格提供医疗服务。同级及其他有关部门。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照规定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各项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注:以下情况是不可避免的

1.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房分拆为独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2.以不符合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予免税。对非医疗服务所得,如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店应划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并按规定征收各项税费。

依据:财税[2000]42号,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国产抗艾滋病药品生产、流通阶段继续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药品,必须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政府采购规定采购的抗艾滋病药品法规并免费提供给艾滋病毒感染者和患者。

注:抗艾滋病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应当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情况;不单独核算的,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03、科技、知识产权

1.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第15条;

2.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附加值税和消费税;出版物进口单位科研院所、学校为科学研究、教学目的进口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70号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国家注册众创空间为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与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等服务。

依据:财税[2018]120号

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5.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六、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38号

04、区域发展

1.横琴、平潭企业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51号

2.台湾船运公司、航空公司在大陆从事海上直航、海峡两岸直航航班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3、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相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企业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36号

05、军队相关

1.军队内部调配的物资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21号

2.军队系统为部队生产的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事训练器材、军事装备(指人被、军械装备、马具,下同),免征增值税。军火工厂、物资供销单位生产、销售、调配给公安系统和国家安全系统的警用服装,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3、军工工厂相互协作生产军品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4、军队系统单位从事武器及其零配件、弹药、军事训练器材、军事装备加工、修理、修理的营业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5.军工系统所属军工工厂(含科研单位)对纳入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销售给军队、人民武装部队的军品,免征增值税。警察部队和军工厂按照军品定价原则。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六、军工厂生产销售给公安系统、司法系统、国家安全系统的武器装备,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七、军工工厂为生产军品而互相提供货物的,以及为制造军品而互相提供的专用非标设备、工具、模具、量具等,免征价值- 附加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八、军工、军制企业以外的一般工业企业生产的军工产品,仅适用于枪、炮、地雷、炸弹、军舰、飞机、坦克、雷达、无线电、船舶用柴油机、以及各种枪械瞄准具和景点。对于镜子,在总装企业生产的总装成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九、军事、军工系统单位进口的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和零部件,经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批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军品工厂生产、军需部门调拨的军工产品和军队系统单位出口的货物,在生产过程中免征增值税,出口不予退税。

依据:财税字[1994]11号

十一、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的、按照军品定价原则定价并在军队系统内调配或者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机械等,免征增值税。附加税。

依据:财税字[1997]135号

十二、公安部指定警服生产企业(名单附后)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服、警徽(以下简称“警服”)自7月起免征增值税1, 1995. 税收。

依据:财税字[1995]59号

十三、军用闲置房产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14、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新办企业为军人家属、退役军人择业提供就业的,其提供的应税劳务,自收到报关单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税务登记证。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军人家属/接替军人干部必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含)以上,并有企业出具的证明军事级别或以上的政治和后勤机构。

2)军人家属和军队离休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处级以上政治机关核发的身份证明。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必须持有师级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明。

每名军人家属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联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2019]21号)和《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重点群体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军人,3月份按12000限额依次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元。限额标准最多可提高20%。对重点群体和退役军人录用的,3年内按实际录用人数定额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标准限额为每人每年6000元。重点群体指标标准最高可提高30%,退役军人指标标准最高可提高50%。

06、饲料

1.目前继续免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散装饲料。指源自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的产品或副产品。

1、范围限于麸皮、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等除豆粕外免征增值税的粉状饲料产品。

依据: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10]75号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饲料鱼油产品和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按照现行“单一散装饲料”增值税政策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水函[2003]1395号、国水函[2007]10号

2)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单一散装饲料、谷物、粮副产品和饲料添加剂按一定比例组成的饲料,其中单一散装饲料、谷物、粮副产品所占比例不低于95%。

依据:财税[2001]121号

3)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和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工业化生产后,能满足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外)的饲料。喂养对象。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精矿辅料属于“配合饲料”范畴,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4)复合预混料。是指按照饲料产品国家标准,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的微量元素(4种以上)和维生素(8种以上)的能力,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添加剂。任意两种或两种以上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的均匀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由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添加剂和载体经高压浓缩而成的块状预混料。可直接供牛、羊等牲畜食用。它们的使用应按照《饲料》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

5)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和矿物质按一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质混合物。

依据:财税[2001]121号

2.以下不属于饲料范围

1)用于动物饲养的食品和饲料添加剂。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1999]39号

2)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

依据:国税函[2009]324号

3)豆粕

依据:财税[2001]121号、财税[2001]30号

4)宠物食品

依据:国税函[2002]812号

07、广播影视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央、省、地、县四级电影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批准电影制作、发行、放映。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销售收入、电影著作权转让(含转让、许可)收入、电影发行收入、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公司)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收入、电影收入电影制片厂和其他电影企业的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08、文体

1、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的应税货物,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0]92号

2、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53号

三、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和科学技术协会。

依据:财税[2018]53号

4、旧书、旧书免征增值税。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15条。

5.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托幼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注:超出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额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教学辅助费等超出规定的收入范围不免除增值。税收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6. 学历教育

1)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和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

2)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收入,是指向规定招生计划内的在校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三)公办大中小学(不含直属单位)从事学历教育的,其举办属于学校的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免征增值税。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所属部门开立账户的,不予免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七、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八、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举办的企业,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由学校出资举办,由学校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从事“现代服务业”(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业及桑拿、氧吧)经营活动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按照国家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大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九、营改增试点期间,高校学生食堂向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2号

十、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等在本场馆内提供文化体育服务的第一笔门票收入。

2)寺庙、宫殿、清真寺、教堂举办的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三)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11.运动会

一)对武汉军运会执委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一、执委会出售电视转播权所得收入份额和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收入(货物和资金)份额免征增值税。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

2、境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经营权收入、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应纳税额。

三、执行委员会与中国集邮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执委会取得的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赛后执行委员会转让资产所得收入,免征应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六、武汉军运会执委会进口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而直接用于武汉军运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和进口金额——附加税和消费税。

依据:财税[2018]119号

2)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

一、北京冬奥组委获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份额和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计划收入(实物和金融)份额免征增值税——附加应缴税款。

2、境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经营权收入以及北京冬奥组委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门票销售收入,免征应纳增值税。

三、北京冬奥组委与中国集邮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北京冬奥组委取得的广播、网络、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为北京2022年冬奥会无偿捐赠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体育场馆建设的设备,与直接用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比赛的场馆设施和消耗品不可分离的固定设备和消耗品,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增值税。

七、赞助企业、参赛附属机构按照赞助协议、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相关的服务,免征有价证券——附加税。税。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服务仅限于赞助企业及其子公司与北京冬奥组委签订的赞助协议和补充赞助协议中所列的服务。主办企业及子公司应分别核算上述服务。未单独核算的,不适用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7]60号、财税[2019]6号

十二、境外教育机构和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三、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3

14.进口图书、报纸、期刊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字(1999)200号。 69

09、支持三农

1、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合肥料和生物有机肥料。

依据: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二、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滴灌带、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7]83号

3.种子、种苗、农药、农业机械的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4、农用薄膜的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113号

5、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畜牧、水产

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58号

八、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81号

九、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十、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税函〔2000〕591号

十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19号

十二、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方包茶(马茶)。

依据:财税〔2016〕73号

十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

10、残疾人

一、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52号)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1、不动产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2、金融保险等

一、以下利息收入

一)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债、地方政府债。

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七)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八)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九)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7〕77号、财税〔2018〕91号 、财税〔2019〕2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三)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四)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五)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七)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八)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

九)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十)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39号、 财税〔2016〕70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

四、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含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

二)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含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四)同业存款。

五)同业借款。

六)同业代付。

七)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八)持有金融债券。

九)同业存单。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70号、财税〔2017〕58号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一)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二)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担保金额)×100%。

三)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四)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保险相关

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四)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3号

七、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8〕108号

八、黄金期货交易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8〕5号

九、上海期货保税交割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0〕108号

十、对中国金币总公司出口的金银币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字〔1994〕49号

十一、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依据:财税明电〔1996〕1号

十二、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以下品种: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以下简称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2〕142号

十三、国内开采或加工的钻石,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可凭核准单开具普通发票;不通过钻交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照章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依据:国税发〔2006〕131号

十四、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交易的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5〕35号

十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依据:财税〔2013〕56号

13、政府等

一、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条例第十五条);

二、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4、小微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9〕13号、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15、重组转制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53号、财税〔2011〕116号、 财税〔2011〕13号

文化事业单位重组转制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1〕3号、财税〔2011〕27号、财税〔2011〕120号

转制文化企业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84号

16、节能环保

一、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依据:财税〔2019〕38号

三、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埋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97号

17、跨境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四、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由境内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八、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依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9号

九、对供应出境旅客的口岸免税店运进的有关物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对在海关免税限量(限值)内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自用物品,免征关税同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署监二〔1994〕83号

十、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18、民生其他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01〕54号

二、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三、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9〕20号

四、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三)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五、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六、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八、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九、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7〕90号

十、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用户评论


◆残留德花瓣

哇,这政策审核太重要了!快来参与,让大家都能受益!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未来未必来

增值税免税政策,期待更多人参与!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鹿叹

赶紧来参与吧,这可是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啊!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半世晨晓。

这个政策审核,意义重大!必须认真对待!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她最好i

增值税免税政策,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审核,确保政策的公平公正!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相知相惜

支持!这个政策对我们中小企业来说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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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帅但不是蟋蟀

希望这次审核能更加细致,惠及更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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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路的男人

这个政策的审核非常重要,希望能够听到更多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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泪湿青衫

期待这次审核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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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山远黛

审核政策,我们应该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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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恃无恐

这个政策对于我们来说太重要了,一定要认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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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淘你心窝

审核政策,要确保公平公正,让每个人都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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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够通过审核,让更多人享受增值税免税的福利!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敬情

这次审核,必须确保政策的透明度!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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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政策,希望能够惠及更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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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政策,我们应该积极建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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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次审核能够尽快完成!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良人凉人

审核政策,要考虑各方利益!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軨倾词

这个政策,值得期待!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微信名字

增值税免税政策,期待更多企业受益!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秘密

审核政策,要让更多人了解!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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