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放《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银监局:
现将修订后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银监发[2006]78号)同时废止。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操作流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设立申请,保障财务公司市场准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发此程序。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财务公司是为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水平,向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本规定用于规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外商投资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比25%以上)的市场准入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设立财务公司,须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设立条件
第五条企业集团(母公司)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核心主业。
(二)申请前一年期末,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亿元。
(三)申请前一年年末,按照规定合并的会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财务状况良好。申请前连续两年年末按规定合并的会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
(5)现金流量稳定、规模大。
(六)成立2年以上,具有一定的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资金管理经验。
(七)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不当关联交易。
(八)资信良好,申请前连续两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行为。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主要由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筹集,可以吸收除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入股。
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的特殊行业企业集团并事先经银监会批准外,新设立的财务公司应当有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者引入至少一名具有丰富行业经验的人进入管理团队。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第七条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投资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或者有效的组织管理方法。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五)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资产总额(合并会计报表准则)的30%以上。
(六)经营管理良好,按时足额偿还银行贷款,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八)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企业集团成员以外的战略投资者投资财务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诺自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二)具有3年以上金融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的良好经验。
(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投资财务公司除应当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有效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体系。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
(四)资信良好,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
(六)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和指标,投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七)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投资财务公司应当符合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实有必要对企业集团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并且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经营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具有符合《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专业从业人员,并在风险管理、资本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业人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在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具有决策权或在风险控制中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副总经理。
风险管理、资本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按照财务公司具体业务部门设置、业务制度和流程,在财务公司主要业务活动中承担风险管理、资本集约管理职责的人员。金融公司。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财务、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从事财务、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五年以上的,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五)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建立较为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体系。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财务公司与上述职务不同职称但职责相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委员会。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操守和声誉,熟悉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良好的遵守法律、法规的记录。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经验,保证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表现出良好的行为和决策判断和管理能力,无不良职业记录。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独立性。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禁止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四条财务公司董事除应当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经济、金融、法律、会计或者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领域的工作经验。
(二)能够利用财务公司的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判断财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财务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除应当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工作6年以上,或在集团从事财务或资金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集团核心业务及相关管理工作工作时间超过10年。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除应当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学士及以上学历,在金融机构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财务或基金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财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兼任董事的,还应当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境外引进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具备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我国经济金融政策和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特点。
(二)具有与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和组织管理经验。
具有5年以上国际知名跨国金融机构资金管理或国际知名大型企业集团集中资金管理经验,3年以上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职位的经验或以上。
或具有5年以上国际知名商业银行或投资银行工作经验,熟悉资本规划和资本市场投融资业务,具有3年以上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职务的经历业务部经理以上职称。
从境外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的,还应当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设立申请
第十八条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分为申请筹建和申请开业两个阶段,由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人应当向拟设财务公司所在地银监局提交设立及开业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筹建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申请表(见附件1)。
(二)设立申请书应当包括拟设立财务公司的名称(可以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拟设地点、注册资本、股东及其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等。
(三)设立财务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会员单位名单及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会员单位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持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公司持股20%以下但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所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六)申请人及其他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材料。
(七)投资者的投资担保或者投资协议。
(八)母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在财务公司发生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的书面承诺。
(九)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母公司董事会须提供引进高级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母公司及其成员单位所提供信息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一)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申请准备程序和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设立财务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成员单位状况、组织机构和人员、基本财务状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
(二)企业集团所属行业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说明。
(三)企业集团的生产经营状况、行业状况、发展规划以及核心主营业务占集团资产的比例等。
(四)现金流量分析,即分析企业集团近两年现金流量的规模、特征、模式等,并对未来现金流量做出合理预测。
(五)企业集团财务及资金管理经验。
(六)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作用、业务量预测和盈利模式。
第二十二条集团母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集团登记证》号。
(二)企业集团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三)集团母公司的章程、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社会公众或者媒体披露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作出特别说明。
(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号规定编制的近两年会计报表(含合并会计报表),并经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审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等。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部颁《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披露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金融学。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和其他投资者的股东资格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申请人及其他投资者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投资者近两年经会计师事务所等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以及贷款银行确认的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的证明文件。
(三)战略投资者还应提供已成功从事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经营管理3年以上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监管机构对其公司治理结构、资信、合规、审慎经营等情况出具的意见书以及国际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告近两年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机构。
近三年战略投资者从事金融公司或类似机构资金集中管理的规模、方式及成功案例证明。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的出资保证或者出资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资保证书或出资协议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发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协议应当明确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出资比例、权利、义务等事项,并书面授权集团母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全体投资者办理筹建事宜。
(二)战略投资者应在投资协议中承诺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财务公司股份。
(三)投资方拟出资设立财务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授权或者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开业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业申请表(见附件2)。
(二)开业报告申请应当包括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公司注册资本到位情况、拟从事的业务及制度体系的编制情况、内部组织机构、员工人数和构成等情况。报告应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联名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四)财务公司经营政策和计划。
(五)财务公司股东名单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设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证明。
(八)拟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的专业培训和任职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九)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引进的风险管理专业人员担任风险管理部门经理2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十一)相关从业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十二)财务公司业务规范和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对财务公司与母公司风险隔离的严格规定。
财务公司应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拟开展业务的规章制度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十三)财务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十四)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信息(指财务公司购买或租赁营业场所的协议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及相关业务设施的验收文件)部门)。
(十五)财务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决议。
(十六)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申请开业手续及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七)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拟设财务公司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司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
(二)股东名称及出资额、股东权利和义务、战略投资者三年内不转让其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承诺。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组织结构、设立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
(四)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五)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方式、母公司董事会承诺在财务公司发生支付困难时增加相应资本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的专业培训和任职简历、资格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质核准申请表。申请表应当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表(见附件3)。
(三)集团母公司或者现任职单位任免机关应当对拟任人选的品格、不良记录、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等进行综合评价。
(四)拟任人选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拟聘人员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拟任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银监局负责审核原件。
(七)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九)股东大会关于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材料。
(十)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拟担任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关键职务简历(见附件4)。
(二)主要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认可的学历证书和主要人员的专业技术证书复印件。
(五)主管部门出具的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相关岗位的经历证明。
(六)银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九条申请材料的格式要求:
(一)申请材料采用纸质,规格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A4纸尺寸),双面打印(需要原件的历史文献除外)。
(2)申请材料应采用活页装订形式。
(三)申请材料封面、侧面注明“关于申请设立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字样。
(四)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分隔标志,并与目录一致。
(五)申请材料须提交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必须为原件,另外两份可以是原件的复印件。
(六)所有申请材料必须用中文书写,字体不得小于5号。历史文献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七)申请书抬头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受理、审批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的设立、开业申请由拟设地银监局受理。
银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材料。将所有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要求的,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一)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格式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银监会派出机构受理设立、开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审核意见以及申请人的完整申请材料报银监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银监会应当自收到银监局报送的设立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设立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的决定,并抄送银监会。同时监管局。
银监会不予批准设立的,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银监会批准筹建的,向申请人发出批准筹建的书面批复。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如有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出延长筹建期的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延期一次,但准备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五条银监局在报告开业申请审查意见前,应当对实行审批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邀请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以外的人员参加监考。和试卷评估;同时召开公开申请答辩会,组织高级管理人员资格面试。
(一)参加答辩会议的人员应当是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审批制度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开庭申请答辩会议以财务公司(筹)董事长、总经理为主要答辩人。
(三)银监局按照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约谈。
(四)答辩会及约谈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风险管理和审慎经营意识、公司经营状况分析等。业务发展前景等。
(五)银监局将试卷、考试成绩、答辩面试记录、检查评价意见与各公司开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银监会(答辩会议记录见附件5、附件6)和访谈记录)。
第三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银监局报送的开业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开业的决定,并抄送银监会局。
银监会不予开业的,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银监会批准开业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开业的书面批复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收到开业批准后,应当持下列材料到银监会或者银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
(一)开业批准。
(2) 录取通知书。
(三)金融机构的介绍信。
(四)领证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银监会或者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上述有效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金融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应当按照《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国银监会或者银监局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公示其金融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和主要负责人。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务公司取得金融许可证后,凭开业批准书和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提出。向监察局备案后才能开始营业。
第四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停止营业的,银监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吊销其金融许可证。被宣布。
第六章附则
用户评论
纯真ブ已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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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先森,教魔方
申请流程好复杂,感觉需要专业人士指导才能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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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灸
步骤很详细,但是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矜暮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有什么经验可以分享吗?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独角戏°
这篇文章太实用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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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海
请问申请材料需要准备哪些?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晨与橙与城
有没有关于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案例可以参考?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荒野情趣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需要多长时间?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莫失莫忘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需要哪些资质?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她最好i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设立流程,是不是每个地方都一样?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凉月流沐@
想了解更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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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盛开的樱花
太棒了,终于找到一篇关于设立财务公司的文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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屌国女农
详细的流程介绍,节省了不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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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硬
希望能看到更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文章。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你瞒我瞒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是不是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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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只爱我。
了解了申请流程,感觉信心更足了!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り。薆情海
文章写的很详细,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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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划花蜜的午后
感谢分享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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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恃无恐
希望能有更多关于财务公司管理方面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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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莫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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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青裳
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类似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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