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机构|如何提供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

如何提供电子数据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发表司法解释

有关手机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的规定。

常用的通信信息可以用作电子数据的证据

成为法官根据法律做出判决的基础

如何提交电子数据证据?

法院如何审查?

让我们一起看看

当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修订时,电子数据是一种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116条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博客,电子媒体,电子媒体和电子媒体数据,录制式媒体和录制的媒体,录制的媒体,录制的信息,录制的信息,录制的媒体,录制的媒体,录制的信息,录制了电子聊天,电子数据。

从2020年5月1日开始,将正式实施从2020,《证据新规》(以下简称为《证据新规》)。第14条提供了有关电子数据范围的详细规定,澄清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1)由在线平台发布的信息,例如网页,博客和微博;

(2)网络应用程序服务的通信信息,例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和通信组;

(iii)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和其他信息;

(iv)电子文件,例如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v)其他可以证明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案例的事实的信息。

如果各方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建议通过屏幕截图,拍摄图片,录音,视频等来修复内容,并提交相应图片的纸张印刷品,音频和视频存储载体,例如USB磁盘和CD,然后在编号后将其提交给法院。

具体该如何举证呢?

1

如果您提供微信和支撑记录作为证据,建议您进行屏幕截图并修复用户的个人信息接口,包括您自己和另一方。

2

如果电子数据证据包含音频,建议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本文本。文本不能简短,但可以在密钥内容中以粗体文字突出显示。

3

如果电子数据证据包含视频,建议在备份视频后提交存储载体,该视频应能够正常在一般的播放设备上打开。

4

5

各方本身提供了用于显示电子数据证据的设备。常用的设备包括计算机,投影仪,音频等。

由于诉讼周期的不确定性,原始承运人可能会遭受数据丢失或删除等风险。在准备诉讼材料时,建议各方将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化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的公证化。

01 手机短信

应在法庭上介绍移动文本消息,并将相关信息(例如短信内容,发送(接收者),发送(接收)时间,保存位置等作为书面摘录作为试用笔录的一部分。提供证据的当事方也可以自愿申请文本消息的公证,并将公证文件作为证据。

02 电子邮件

如果已将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则可以在法庭上演示该电子邮件,并直接将公证文件作为证据。

03 网页

在提供网页作为证据时,提供证据的一方应提供网站地址和时间,并在法庭上提供网页,以指示网页中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同时,提供网页的纸质部分进行存档检查。在双方的同意下,只能介绍网页,并且网页将不再显示。上述过程应完全反映在试用记录中。如果相关的网页已被公开,则可以在法庭上演示该网页,并且可以直接将公证文件作为证据提供。

04 微信记录

在法庭上,当法官要求微信的原始运营商和登录软件以显示电子数据证据时,应显示以下步骤,并通过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和视频始终如一地检查以下步骤:

1。帐户持有人登录到微信中,并显示用于登录的帐户名。

2。在通讯录中找到另一个用户,然后单击以查看个人信息以显示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帐户,手机号码和个人信息接口上显示的其他面向身份的内容。

4.显示传输信息时,您应该单击“通信”对话框中的聊天详细信息,以查看传输记录并显示传输付款信息。

5。如果提供的电子数据证据属于对话记录(包括文本,音频和视频),则应完全反映在对话过程中。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内容不应选择提供。法院可以在指定期限内要求有关完整对话记录的更多信息。

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有许多保存证据的方法,我们可以对证人证词进行笔录,拍摄照片,记录视频,保存原始对象等。在实施特定实施方面的证据保存时,将根据证据采用不同的保存方法。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包括保存证据和独特方法的传统方法。

01 通过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02 公证保全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公证证据具有更强的证明能力,并且具有更高的证据有效性。电子数据证据保存和公证的内容应包括电子数据的原始公证和电子数据采集行为的真实性。具体而言,有关各方应采取主动权申请,公证机构应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全面和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相关操作。

03 网络公证保全

在线公证是指特定在线公证机构使用互联网平台接受和查看当事方在线的应用程序并进行公证业务的事实。电子数据证据的在线保存和公证的内容分为一般数据保存(即实时数据保存)和全面保存(包括在线拍卖,裁判,招标,政府采购等)。应用领域涉及一个方确定对另一方的不确定性的交易,这可以发挥监督作用。

互联网公平保护可以根据双方的应用或一方的申请来处理。公证时,首先检查需要保留的电子数据证据的发电,存储,传输和存储方法是可靠的。在确认保存对象的客观真理的前提下,将使用备份,打印,复制,拍照和拍摄视频来保存它。

一般而言,证据的综述应集中于其“三个特征”(真实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在其中,就相关性和合法性而言,电子数据证据与一般证据类型没有什么不同,因此《证据新规》并未规定其真实性。这是因为电子数据证据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一定程度的虚拟性和流动性,并且信息本身和存储介质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差异。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本身需要受新法律规范的监管。

《证据新规》第93条提出了考虑电子数据真实性的考虑,并赋予法官酌处权,为法官提供了接受和识别电子数据的指导。

01 审查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3条规定了在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时需要注意的因素。简要总结为:

(1)载体的真实性

它是指存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创性,身份和完整性的电子数据的媒体和设备,并且没有伪造,更改,替代或破坏的情况。

(2)数据本身的真实性

它指的是电子数据是否为真,是否与原始数据一致,以及是否经过修改,删除,添加等。

(3)内容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证据中记录的内容是否是意图的真实表达,以及它是否可以证明案件的事实。

例如,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签订了销售合同。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以证明双方在销售合同中达成了法律关系。

目前,首先,我们应该检查手机是否是发送上述聊天内容的手机,这是运营商的真实性。其次,我们必须查看上述微信聊天记录是否完整且真实,是否存在任何修改或删除等。这是数据本身的真实性。最后,我们必须查看微信聊天记录中表达的内容是否是双方意图的真实表达,这是内容的真实性。

02 推定真实性

《证据新规》第94条规定了电子数据证据推定是正确的情况。

(1)当事方提交或保存的电子数据证据

这可以与自信制度有关,即当事各方向法院提交对自己不利的电子数据证据,法官可以假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

(2)由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该平台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证据或确认它

一般而言,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存储方法包括:

•独自保存证据,即,各方将通过拍照,下载,屏幕截图等来保存它;

•公证和证据存储意味着公证机构应根据当事方的适用法律程序证明电子数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时间戳证据存储,即通过当事方通过当事方提交的电子数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存储方法,通过可信赖的时间戳的技术手段或通过电子证据存储平台来证明其真实性;

最高法院司法案例研究机构|如何提供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据?

•区块链证据存储是一种技术解决方案,由多种网络技术组成,例如时间戳,不对称加密算法和哈希算法。它结合了符合条件并将计算能力的多个块组合到链中,并且链上的每个块都节省了完整交易信息的证据存储方法。

除了自存储外,其他三个方向存储方法还由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为它们是中性的,并且他们存储并提供的电子数据是完整且可靠的,所以可以假定它们的真实性。

(3)形成正常业务活动

如果当事方为诉讼目的产生的电子数据证据与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证据不一致,则可以假定后者具有更大的概率。

(4)以档案管理的形式保持

档案是由州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交活动中形成和保存的文本,图像,声音和各种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电子档案管理的电子数据证据通常严格遵循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具有高可靠性,可降低性和可验证性,并且通常可以假定其真实性。

(5)以当事方同意的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

如果各方就电子数据证据的保存和传输达成共识,它已经完全保证了双方意志的自主权,并且可以间接确定双方都已经认识到以这种方式存储的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也可以直接假设其真实性。

(6)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

《证据新规》第94条第2款特别规定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可能可以确定其真实性。这也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的第10条,“对于有效的公证文件证明的事实,各方无需提供证据。”

请注意,无论是法院审查的真实性还是假定真实性,当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时,它可以启动评估或检查程序,以借助专业意见来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修订)

第66条证据包括:

(1)当事方的陈述;

(ii)记录证据;

(iii)物理证据;

(iv)视听材料;

(v)电子数据;

(vi)证人证词;

(7)评估意见;

(8)检查记录。

必须验证证据作为确定事实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2年修订)

第116条的视听材料包括记录材料和视频材料。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在电子介质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电子媒体中存储的录制和视频数据应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010-30000(2019年修订)

第10条各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以下事实:

(1)自然法律,定理和法律;

(ii)众所周知的事实;

(iii)根据法律规定所假定的事实;

(iv)基于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假定的另一个事实;

(v)仲裁机构有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vi)通过对人民法院采取法律影响的判决证实的基本事实;

(vii)有效的公证文件证明了事实。

对于前一段的第二到第五项中的事实,除非当事方有相反的证据来驳斥该事实;对于第六和第七项中的事实,如果当事方有相反的证据来驳斥该事实。

第14条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档:

(1)由在线平台发布的信息,例如网页,博客和微博;

(2)网络应用程序服务的通信信息,例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和通信组;

(iii)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和其他信息;

(iv)电子文件,例如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

(v)其他可以证明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案例的事实的信息。

第15条如果各方将视听材料作为证据,则应提供原始的载体来存储视听材料。

第23条人民法院调查并收集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时,应要求正在调查的人提供原始承运人。

如果人民法院对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则应适用前一段的规定。

第90条以下证据不能用作仅确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1)当事方的陈述;

(2)没有民事能力的人或具有有限民事能力的人的证词,与他的年龄,智力地位或心理健康不相同;

(iii)对一方或其代理人感兴趣的证人的证词;

(iv)有疑问的视听材料和电子数据;

第93条:人民法院应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作出全面判决,并结合以下因素:

(1)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取决于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是完整且可靠的;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还是在电子数据不处于正常操作状态时会影响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

(iii)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是否取决于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具有有效的监视和验证方法,以防止错误;

(iv)电子数据是否被完全保存,传输和提取,以及保存,传输和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是否形成电子数据并存储在正常交换中;

(vi)存储,传输和提取电子数据的主题是否合适;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这是必要的,则可以通过识别或检查来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94条:如果电子数据在以下情况下存在,则人民法院可能会确认其真实性,除非有证据表明它相反:

(1)不利于当事方提交或保留其自己的缺点的电子数据;

(2)由中性的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该平台记录和存储电子数据;

(iii)在正常业务活动中成立;

(4)以档案管理的形式保持它;

(5)以当事方同意的方式保存,传输和提取。

如果公证机构将电子数据的内容进行了公证,则人民法院应确认其真实性,除非有证据表明与推翻它相反的证据。

用户评论


回到你身边

这太重要了!我的朋友在工作中因为没有正确处理电子数据证据导致案件败诉,现在想想如果掌握了这些知识早些知道该怎么办就好了!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莫失莫忘

我一直觉得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明工具有很多难度,学习起来需要付出很多时间精力。幸好最高法院出这份详细的解读,这下对大家来说更方便理解啦!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志平

对于我这种老律师来说,传统证据的处理方式都比较熟悉,但关于电子数据的举证流程确实需要适应和学习。这篇文章讲解得清晰易懂,很有帮助!期待能看到更多相关的案例分析。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安好如初

电子数据证据越来越常见,但是很多人都对它的认定标准和操作流程还并不了解,最高法院及时发布这样的说明文档,能够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念抹浅笑

我觉得这篇文章虽然比较专业,但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起来还是有些困难。希望能有更通俗易懂的科普文章介绍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知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抓不住i

这种解读太学术了,没有针对不同类别的电子数据的举证方法分别进行阐述。希望以后能发布更加细致的可操作性指南!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街浪途

现在科技发展越来越快,电子数据证据的重要性越来越高,最高法院的这个说明文档非常及时,能够帮助司法机构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规定,完善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机制。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家的爱豆是怪比i

电子证据确实有很多变态手段可以伪造,很难辨别真伪。希望能有更多技术手段来识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保障司法判决的公正严明!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暖栀

这篇文章没有提到我比较关心的关于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希望最高法院后续能出台更完善的相关政策。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烟雨离殇

最近看到新闻说,很多线上交易纠纷因为电子证据的处理方式不同导致无法得到解决,真是很让人担忧!我希望司法系统能够尽快形成一套统一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体系,有利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红尘烟雨

我想学习怎么获取和保存电子证据,以便在以后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请问有相关的课程或者资料可以推荐吗?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栀蓝

最高法院的这个说明文档非常权威,应该得到所有司法人员的高度重视。希望所有的相关部门都能加强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认识和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短发

我觉得对电子证据的讲解还是比较死板,缺少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和操作指南。我希望能够看到更注重实践的资料,这样才能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和运用这些知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怕疼别碰我伤口

关于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流程,我还在不太清楚该如何选择合适的证据保全手段以及如何进行有效地整理和提交证据。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针对不同场景的操作指南!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青楼买醉

非常感谢最高法院为我们提供这么宝贵的指导性文件!我相信随着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证据的运用将会越来越普遍,我们也要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好地应对未来挑战。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遗忘那段似水年华

这篇文章对某些专业术语解释得比较浅薄,对于从事相关专业的律师来说并没有实际上的帮助。 希望能提供更深入、更系统的讲解!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抚笙

电子数据证据的应用前景广阔,但同时也需要注意一些潜在风险,比如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希望最高法院能够关注这些问题,并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肆忌

我觉得这篇文章很强调法律条文的解释,却忽略了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 期待能看到更多案例分析和实战指导!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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