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现将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予以注销。确认、审核比对、扣除申报的期限。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上述扣税凭证信息用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含)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审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的,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申请。税务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规定,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2.纳税人即征即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有税收抵免等级要求的,按纳税人申请退税当期的税收抵免等级确定。申请退税期间,税收抵免水平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后的税收抵免水平确定。
实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且有纳税信用等级要求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并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
三、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超额抵扣额的投入成分比例时, 2019年4月申请退税前纳税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凭证中扣除,并从完税证明注明的金额中扣除增值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商,为建设地点在境外的工程提供施工服务。该项目从国内总承包商处取得的分包收入属于010-30,000(2016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视同从境外取得的收入”第6 条。
5、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疫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家禽、畜牧、水产动物养殖和疫病防治”范畴。
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动物用品,提供动物清洗、美容、代理看护等服务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动物诊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农业部令第19号公告,农业部修订)规定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2016年第3号、2017年第8号令)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修改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者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使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业务的除外),获得《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提供内河货运服务的,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
(三)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收入或者销售数量直接挂钩的,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获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13年第3号)执行;已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现行大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增值税大字发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除。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办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事项已处理的不再调整。《船舶营业运输证》(201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五条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税函[2009]6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73号)、010-300 0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31号) (2018年第55号2018)根据本公告相应修改并重新发布。
特此公告。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12 月31 日
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解读
近期,我们收到多方关于增值税征管问题的举报。为统一实施标准,方便纳税人操作,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号文(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号),对有关问题进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如360天内认证确认已过期的,还可以在2020年3月1日后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用途。
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已超过认证确认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符合资格。可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修订)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进项税额继续抵扣。
2、即征即退、超额抵扣退税政策中税收抵免等级的应用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且需要符合税收抵免等级条件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当期的税收抵免等级确定。申请退税期间,税收抵免水平发生变化的,按变更后的税收抵免水平确定。
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税收抵免等级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税收抵免等级为A级。 2020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即退税申请,申请退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6个月)期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退税款。根据规定,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办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的退税,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对应的税款不予退还。
(二)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时,判断是否符合A级、B级纳税信用等级条件,根据纳税人申请时的纳税信用等级确定办理退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例如:2020年4月,某纳税人税收抵免等级被评定为B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税收抵免等级为M级。 2020年5月,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超额退税并提交《公告》时,已符合纳税信用等级A级或B级条件。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其他超额退税条件留存税款的退税,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留存税款的退税。
3.超额退税额中“投入构成比”的计算
《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的“进项构成比”为2019年4月至退税前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申请了。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明确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时,不再计算纳税人2019年4月至2019年4月期间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申请退税前的期间。进行调整。
4.关于跨境建筑劳务分包收入适用“视同境外收入”规定的问题
五、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诊疗服务免税政策的适用
《退(抵)税申请表》(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禽、畜、水产动物养殖及疫病防治”免征增值税。《退(抵)税申请表》 明确符合规定的动物诊疗机构提供的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动物诊疗服务属于上述免税范围;此外,动物诊疗机构销售动物食品及用品,提供动物保洁、美容、机构护理等业务,须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修改《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相关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7年第55号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以下简称55号公告)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纳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关需符合“已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的条件。为更加便捷地满足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需求,《公告》对55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条件进行了修改,明确须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完成税务登记(纳税人(含临时税务登记)可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条件没有改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已重新发布。
7、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公告》第六条明确“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货人收取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并非“向购买者征收”,《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2013-2018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17年底,《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号(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为《公告》号,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应税销售额征收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他情形下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用户评论
还未走i
太好了!取消认证确认期限,这可是个大好事,省心了不少!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涐们的幸福像流星丶
终于不用再担心错过认证期限了,这政策太人性化了!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七级床震
国家税务总局真是用心了,为企业减负,值得点赞!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指尖的阳光丶
取消认证期限,意味着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管理发票,太方便了!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伪心
这个政策太好了,可以帮助企业节省时间和精力!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枫无痕
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真是利好消息!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爱情的过失
终于不用再为认证期限而烦恼了,这政策真是太及时了!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心贝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政策,让企业更加省心省力!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别悲哀
取消认证确认期限,真是企业的一大福音!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浅巷°
这个政策太好了,对企业来说真是雪中送炭!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命该如此
国家税务总局真是为企业着想,为企业减负!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各自安好ぃ
取消认证确认期限,这可是个好消息,可以提高效率!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逃避
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个政策,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环境!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杰克
终于不用再为认证确认期限而担心了,省心多了!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见朕骑妓的时刻
国家税务总局真是用心良苦,为企业减负,值得点赞!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苏莫晨
取消认证期限,对于企业来说真是件大好事!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仅有的余温
这个政策太好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优雅的叶子
国家税务总局真是为企业着想,为企业减轻负担!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屌国女农
取消认证确认期限,这可是个好消息,可以提高工作效率!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别留遗憾
这个政策太好了,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管理发票!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弃我者亡
国家税务总局真是用心良苦,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