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虚假发票,请密切关注税务局的这些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应当按照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纳税人已就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得再就虚开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对虚假金额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纳税人通过虚增进项税额的方式偷税漏税,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下列情形的,不构成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收款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

(二)纳税人已向收款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收取货款,或者取得销售货款索取凭证的;

3.纳税人按照规定向收款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一致,且合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纳税人注册成立。以自己的名义发行。

对于虚假发票,请密切关注税务局的这些文件。

收款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1997]134号)

1、收款人使用他人虚假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税偷税漏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逃税行为将被处以罚款;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的,有进项税额的,还应当扣除剩余的进项税额。使用虚开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依法追缴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2.在货物交易中,买方从卖方处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从销售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押税或申请办理抵押税的;出口退税的,按逃税、逃税、出口退税处理。骗取出口退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追缴税款,并处逃税、骗税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通过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方式取得专用发票,但未申报抵扣税款或未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数量。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取得虚开专用发票或者允许他人向自己提供虚开专用发票的,依法从重处罚。

4、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偷税漏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追税等行政处理,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对于虚假发票,请密切关注税务局的这些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买方(发票收款人)与卖方是否发生实际交易,也无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买方均应按规定纳税:扣除的权力。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按逃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1、购买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卖方名称及印章与实际交易的卖方不符的,即134号文第二条规定的; “买方从卖方处获得第三方发票“专用发票”。

2、如果买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卖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专用发票”从销售地以外的地区获得”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情况。

3、还有其他证据证明买方明知卖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34号文第一条规定“收款人使用他人冒领的专用发票向卖方申报”税务机关“逃税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87号)

买家和卖家之间存在真实的交易。卖方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了卖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税额等,所有内容均与实际情况相符,没有证据表明买方知道取得了卖方提供的专用发票通过非法手段。买方不会因逃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而受到处罚。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或者允许出口或退税;购货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当依法追回。

购买者可向销售者重新索取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或索取人工开具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并向销售者所在地税务机关索取,或被虚开发票依法向卖方提供。专用发票行为被查处的,采购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允许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出口退税。

对于虚假发票,请密切关注税务局的这些文件。

有证据证明买方在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前明知卖方以非法手段取得专用发票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处理(国税发[1997] 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号(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视为买受人与被购买人之间存在真实交易。卖方不知道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无法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收回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依法追回已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不适用本条规定。 “除责令限期缴纳外,税务机关还将自逾期纳税之日起,每日处以税款0.05%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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