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征收专利费工作流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征收专利费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机构)的专利收费工作,根据会计法、票据法、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专利法。一、财务人员的资格和职责机构应当配备财务人员不少于2名(会计人员至少1名,出纳1名)。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资格证书、初级会计电算化资格证书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专利局)专利局培训的《上岗证书》,同时经专利局初步审查与流程管理部登记。财务人员职责分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其职责范围包括:专利费的收取,数据的收集、校对和传输,账务审计与对账,账务的更正与调整,会计凭证的装订与保管,总账和明细账的维护,以及相关工作。受专利局委托征收专利费。二、机构账簿的设立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代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收取专利费并实行独立核算,不得委托地方知识产权局财务部门代管。该专用银行账户只能收取专利费,账户内的资金(包括利息)支付给专利局收费处,不包括按原方向和原金额退还。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当加强专利收费财务账务管理,确保所设财务账务的完整、真实。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财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费用账务的检查,并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账簿。专利费用账簿应当按时间顺序分类、按月装订,由机关专职财务人员保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包括: (一)账户余额表(一级、二级、三级科目表) (二)银行存款明细账(三)现金明细账(四)支票明细科目(5) 应收账款(邮局) 明细科目(6) 专利费收入明细表(7) 资产负债表(8) 日结单(9) 邮寄凭证汇总表(10) 邮寄凭证汇总表局(多卷) 三、账务审计与更正机关会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落实日常对账。发现账目内容有误的,应当保存财务记录,并及时更正、调整有误的账目。必要时更正调整结果,并书面提交专利局主管办公室。四、专利费现金、支票的管理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现金、支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别是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存入银行。遇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的现金不超过银行核定的存货金额。经机关主管批准后,应妥善保管,并须于次日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现金。存入银行的支票未能兑现并被退回时,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更换支票。若因付款人原因未能及时补办支票,则予以撤销。五、专利费缴纳日期的确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和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专利费缴纳日期。

六、专利费的作用范围(一)收取的专利费种类专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本机构收取的专利费种类如下: 1、专利申请费三类(发明专利申请印刷费) 2. 专利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权利要求附加费) 3. 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 三类专利登记费(含印花税) 5. 三类专利年费6. 三类滞纳金专利年费种类7. 权利恢复请求费8. 着录项目变更手续费9. 延长期限请求费10.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费11. 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12. 三类专利复审费13.三类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费14. 优先权请求费15. 中止诉讼请求费16.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请求费17. 强制许可使用裁定请求费18.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费( 1)布图设计登记费(2)布图设计登记审查请求费(3)着录项目变更费(4)期限延长请求费(5)布图设计登记权请求费(6)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使用请求费- 外观设计(七) 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使用报酬裁决费(二) 专利收费对象1、代理机构可以向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 2、代理机构对涉外专利和PCT专利申请不收取专利费。涉外专利专利费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依法应当缴纳的有关专利费用。三、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港、澳、台法人、个人从境外直接汇出的专利费。七、专利费收取程序(一)收取专利费的方式:代理机构可以从银行、邮局汇出或亲自交付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专利缴费日的确定专利缴费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和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有关规定确定。通过银行转账付款时,如果银行转账中缺少必要的付款信息(申请号和费用类型),付款日期将以代理机构收到正确付款信息的日期为准。通过邮局汇款支付时,如邮局汇款未注明正确的申请号和费用名称,代理机构可直接办理退款,退款后将不保留原汇款日期。通过快递公司向代理机构缴纳专利费的,以收到日期为缴费日期。亲自交付的支票未能兑现并被银行退回,且付款人有责任未能及时补发支票的,以补发支票的日期为付款日期。 (三)专利费的核算代理机构收取的各类专利费应当使用专利局提供的计算机收费系统(以下简称收费系统)进行核算。每天应创建当面、邮局、银行记账卷、专用凭证卷(X卷和H卷)。当工作需要时,可以创建校正体积(J 体积)。收费系统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收费系统的操作手册或相关说明。代理机构应当将当日亲自缴纳的专利费入账。通过银行、邮局汇出的专利费,如缴费信息齐全,应留存日记帐,原则上不得超过次日(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延长)。亲自缴纳专利费的,会计数据应当由缴纳人本人核实。如果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如果金额不正确,应重新打印收据。机构应当收回含有错误信息的收据并使其失效。当日当面付款完成后,输出当面数据审核单,并根据付款凭证核对审核单中的数据和收据编号。如果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征收专利费工作流程

修改后,数据将由审核人员审核(不得与负责数据收集的人员为同一人)。必要时,应当通知付款人更换收据。如果是通过银行、邮局汇款,则每天根据数量输出数据审核表,并根据付款凭证验证审核表中的数据。如果发现数据错误,应立即修改计算机中的相关数据。修改后,可通过审核正式入账,并可批量打印收费单据。打印后如需更改票据号码,可使用票据号码修改管理功能或相关说明修改票据号码。 (4)直接退款通过邮局或银行汇款方式付款时,如汇票上未注明正确的申请号和费用名称,代理机构应及时办理直接退款,并说明退款原因退款时应注明。退款将由邮局直接进行,并应保留记录以供参考。对于银行直接退款,应创建专门的凭证卷(H卷)进行会计处理。 (5)专利收费收据的处理收据第一联(棕色)经核算后整理后送至专利局收费处。第二份收据(黑色)应在会计后盖章,并亲自或邮寄给付款人。寄送收据时,应以挂号信方式寄出,并记录寄信日期及挂号号码,以供查询。收据第三联(蓝色)经记账后盖章,并与原始记账凭证、记账凭证装订成账册,以供财务查阅或审计使用。 (六)缴款凭证通过代理机构当面缴纳专利费的,缴款人应当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缴款清单,并以缴款清单作为原始记账凭证。通过银行汇款的,应当以银行汇款单和汇款清单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如果通过邮局汇款,代理机构将制作邮局汇票的副本,并将其副本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八、会计更正(一)需要更正的会计差错由于代理机构工作失误,导致付款日期、付款金额、费用名称、收据号码或者申请号码等五项信息不正确的,应及时纠正。 (2)代理机构在核算更正时,发现付款金额(少付)和收据号码有误,且收费数据和收据尚未转至专利局收费处时,代理机构可以自行更正在传输之前。如果付款日期、费用名称和申请号不正确,机构无法自行更正。缴费日期、费用名称、申请号不正确的,应填写《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并附原件到记账凭证上。 (3)如果专利局主管局将数据传送给专利局主管局后发现上述错误,但尚未转入CPMS数据库,则应将填写的《代办处传输数据修改报告单》报告给专利局主管局传真至专利局收费室补正。报告表应当载明需要改正的内容,由该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并附有证明该机构工作失误确实造成的文件。 (4) 纠正少报或多报金额。如发现收据少开发票,应立即建立同性质档案(银行汇款A卷,邮局汇款B卷,当面转账M卷)并记录在案机器。结算后将开具补发收据,并附上更正报告及证明材料。发现收据金额多收的,代理机构应立即将纠错报告及证明材料转发专利局收费处,专利局收费处将及时改正,并开具抵扣收据。收据的第二份副本将发送给付款人和第三方。对联复印件(原件由专利局收费处备案,复印件签名盖章后寄给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按复印件记账,并在相应账户进行冲销处理。

(5)经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门更正核算后发现上述错误,且数据已由专利局收费部门转入CPMS数据库的,代理机构应填写:010 -30000(申请号错误根据申请号的正确与错误判断,分别填写两份)并送专利局收费处审查处理。更正报告应当附有机构工作错误的证明。该报告经专利局初审与流程管理部领导审核同意后予以纠正。九、特殊情况的处理已办理银行直接退款并被银行退回的,单据应在代理机构保存6个月,以供当事人查询。超过该期限的,应将款项单独转至专利局收费处,不得与缴费同款汇出。应注明原始付款人信息,并将付款人原始汇款单副本发送至专利局收费办公室。同时,代理机构应当做好会计处理。 10、银行调节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银行调节工作,逐项核对银行存款单、银行对账单,列出未结算项目,制作银行调节余额调节表,并了解及时查明未清账款的原因,以便作出正确处理。十一、专利收费数据传送及收据传送代理机构当日日记账数据应于次日传送至专利局收费处(节假日及法定休息日顺延),数据传送应该可以确认是否成功。如果传输失败,则应重新传输。传输工作应当按照该机构收费系统操作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若因故无法传送数据,应于当日将相关原因传真至专利局收费处。未报告将被视为数据传输的不合理延迟。 (一)专利收费数据传输记录数据传输后,代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书面记录,包括数据传输日期、传输数据量、数据接收号码范围、数据传输者签名等,以供查询。 (二)费用数据传输日期的确定代理机构的费用数据传输日期以专利局收费司系统收到的日期为依据。 (3)专利费收据转给代理机构当天打印的第一份收据应于第二天通过挂号信寄至专利局收费处。多张收据不得合并并在一天内发送。邮寄收据的第一份(棕色:存根)以连续纸的形式按顺序排列。寄出时请附上代理机构交接单一式两份(应有相关人员签字)和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十二、向专利局转账专利费(一)银行汇款到账后,代理机构应自开具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账至专利局收费处。 (二)代理机构收到邮局汇票后,应当自开具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发专利局收费处。邮局汇款单上注明的实际汇款日期与专利局收费处收到代理机构传送的费用数据的日期超过十六天的,专利局收费处将视实际收到传送的数据的日期付款日期,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 (三)代理机构收到现金或者支票后,应当自开具收据之日起三日内转交给专利局收费处。 (四)代理机构每天转入的总金额应当与每天向专利局收费处传送的数据以及每日报表的总金额一致。 (五)代理机构应遵守日清、月结和三天付款的规定,不得无故拖延汇款。专利局收费处相关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0200010009014400518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6)专利费产生的利息,根据财政部和国知产权局的相关规定,应全部上缴国家财政。

机构独立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一产生即上缴专利局(由专利局收费处收取)。结转时应一次性汇款,并在汇款单上注明产生利息的时间。 (七)专利费日报表和月报表1、日报表机构应当每天向专利局收费处提交下列报表和收据: (1)日报表(2)邮寄凭证汇总表(3)汇总表向专利局寄出凭证的数量(多卷) 2、每月月报结束时,代理机构应及时打印总账、台帐,并于当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向专利局收费处提交以下报告:每月:(1)账户余额表(一级、二级、三级)一份)(2)专利费收入明细表(3)资产负债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即应具有三级签名。十三、专利费收据的使用和管理(一)专利费收据使用机构接收缴款人款项时,应当遵循一号一期的原则,即同一申请号、同一缴款日期、并应支付同一付款人。一张收据应用于一项费用。 (二)收取专利费收据返还给代理机构时,应当按顺序(从小到大)使用专利费收据。每日收据的第一份(棕色)应在第二天通过同一信封通过挂号信发送至专利局收费办公室。 (三)无效票据的处理经代理机构核算后的票据因故无效的,应将票据第一联至第三联全部收集起来,并标明“作废”字样,并与其他第一联合并。页(棕色)收据。整理好后送交专利局收费室。收据汇总转账单应注明相应的无效收据号码。 (四)专利费收据使用报告1、代理机构按要求提交《代办处请求更正错误报告》、《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 2、《收据使用季报表》为日常核算中实际使用的收据数量统计表。输入统计时使用的起始号码和结束号码(包括无效的收据号码)。 3、《收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为季度核算实际使用的收入统计表。统计方法同上,应于每季度第一个工作周向专利局收费室报送。 (五)专利费收据用途专利费收据只能用于专利费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14、专利付费凭证和会计凭证的保存专利付费凭证应当按照正式卷号的顺序装订成卷。每卷封面及侧面应注明年、月、卷型、序号。装订银行、邮局凭证时,应将专利费收据记账凭证与付款人的汇款单粘贴在一起。装订面提交文件时,应将专利费收据的记账凭证与付款人的付款清单粘贴在一起(X卷的记账凭证与现金、支票收据应粘贴在一起),由机构保存。按历年计算,第二年年底,由专人将上一年的账簿转交给专利局收费处。转发时应附相应的账簿登记表。十五、代理机构专利收费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一)收费系统的管理专利局负责提供收费系统的软、硬件,代理机构负责收费系统的使用管理和定期更新。设备。该机构负责人对收费系统的安全和正确使用负责。收费系统应由具有熟练计算机技能的机构工作人员操作。 (二)收费系统的工作范围收费系统仅用于代理机构的专利收费,不得用于其他工作。收费票据和收费系统软件不得向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数据备份和系统恢复机构运营人员应每天对收费系统的收费数据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备份数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征收专利费工作流程

当系统发生故障时,运营商应立即通知专利局收费处,收费系统运营商将根据恢复手册中的说明重新安装系统。收费数据将由机构使用本地备份数据进行恢复。修复过程应当有相应的书面记录,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专利局初审和过程管理部。 (四)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和更新代理机构收费系统软件的维护和更新由专利局统一安排。十六、附则(一)本规定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规定也随之调整。 (二)本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收据使用季报表》号(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用户评论


余温散尽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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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梦半醒半疯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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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梦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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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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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陌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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