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粤2072民19422号
发布日期:2024-07-24
民事判决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3)粤2072民19422号
原告(反诉被告):中山市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詹某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广东益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某伟,经理。
被告人:蔡某伟,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指定诉讼代理人:李树健,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指定诉讼代理人:梁国珍,广东四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山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中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2023年12月13日,被告B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案一并审理。本院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某兵、诉讼代理人张欣欣、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以及蔡某伟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李树建、梁国珍出庭受审。参与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A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一、判决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还款日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2022年11月7日至还款日);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6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协议书《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担任B公司开发的盛雅园项目一期的专项财务顾问,进行二期的税务筹划,并协助B公司完成土地增值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乙公司须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A公司支付15万元,A公司应在完成各期土地增值税后3日内向A公司支付10万元。清除; A公司协助B公司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日内向A公司缴纳5万元;此外,B公司承诺,如果2019年企业所得税补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则再向A公司支付千元奖励1000万元。协议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协助B公司完成盛雅园项目第一期纳税申报,并协助B公司向中山市横栏镇税务局提交纳税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补缴的税款等。 2019年所得税金额为302,378.71元。但B公司仅缴纳了协议第(一)项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预付费用15万元和第(三)项规定的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费5万元;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第一期项目服务费10万元及企业所得税补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甲方承诺书》中应支付的奖金10万元尚未付款。 B公司是蔡某伟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蔡某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多次催促两被告缴纳上述费用,但两被告仍持续拖延付款。
被告B公司辩称: 1、A公司要求B公司缴纳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结算服务费没有事实依据。 1、A公司未按照双方签订的《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完成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清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结算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交换意见、出具结算结论等,直至结算材料最终确定。公认。其中,对于符合清算条件但提交清算材料不齐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补齐清算材料。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填报全部信息的,申请将被受理。 B公司与A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同意A公司协助B公司完成盛雅园项目一期、二期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清关。 B公司也同意于2019年7月1日向A公司支付首期货款15万元。但由于A公司工作延误,导致B公司的服务事项经常出错,人员空缺,相关工作进展缓慢。 2022年11月上旬向税务局提交完税材料仅用于信息交流。 A公司认为,提交清算材料即视为已完成地方增税清算工作,明显不符合上述税务局《土增税清算管理规程》规定和《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协议。 2022年11月8日,横栏镇税务分局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告知书,目的是就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事宜交换意见,要求B公司对所列事项进行核查,收到A公司书面通知后,应当自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答复意见及加盖公司公章的相关证据。这足以证明盛雅园一期的土地增税和清税服务尚未完成。事实上,B公司还多次与横栏税务局交换意见、补充资料。但A公司专业性不足,导致信息不正确,人员多处空缺,导致相关工作迟迟无法完成。 A公司也未按照约定继续与税务局协调沟通并出具清算报告,也未继续为盛雅园一期土地增税清算提供相关服务。 B公司无奈,只好委托另一家公司于2023年3月上旬继续完成盛雅园一期的土地增税清算服务,并支付8万元。直到2023年5月30日横栏税务分局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山横栏税税通[2023]16692号],告知B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盛雅园被正式标记。第一阶段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已完成。可见,A公司根本没有完成盛雅园一期的土地增税结算服务,其要求B公司额外支付10万元竣工服务费的要求也没有成立。事实依据。 2 B公司向A公司支付的土地增值税结算服务费大大超过了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的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结算服务费。根据第《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甲方在本合同期内应缴纳的服务费共计40万元,其中35万元用于完成首次土地增税及清税工作。盛雅园二期,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费5万元。 B公司于2019年7月1日、2021年8月23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12月8日向A公司支付了15万、6万、5万、2万,共计28万元服务费。其中,2020年8月31日缴纳的5万元为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服务费,剩余23万元为缴纳土地税增税及首次清税工作的服务费及圣雅园二期费用。
但由于A公司仅提供盛雅园一期的地税加税及清税服务(最终并未全部竣工),并未进行二期的地税加税及清税工作。盛雅园,服务费按一期、二期平均服务费计算。每期土地增税结算计算服务费为17.5万元。 B公司缴纳23万元,超出完成第一期土地税加税结算服务费缴纳标准。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盛雅园一期工程款。没有结算服务费的依据。 B公司因A公司未完成盛雅园一期土地增税结算服务,将向B公司提起反诉,要求B公司多付服务费及委托第三方完成相关工作的8万元。 A公司已立案追诉。
2、《专项财务顾问协议》规定,2019年度补缴所得税不足200万元的,作为无效条款,向A公司奖励10万元。 A公司主张支付报酬没有法律依据。 1.《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第三条第1点,甲方承诺第(2)点,如甲公司协助乙公司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乙公司将不再缴纳所得税200万元以上,B公司给予A公司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本协议无效。如果B公司有应纳税所得额,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是确定的,不会因A公司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而减少或改变应纳税额。如果以减少纳税额为条件获取奖励将损害国家税收收入且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该协议无效。 2 《专项财务顾问协议》 第三条还规定,如果A公司协助B公司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且B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超过200万,则给予A公司公司将获得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若分别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及以前缴纳的税款总额大于本项金额(土地增值税100万元,企业所得税200万元),A公司将退还此项目奖金下的金额。 B公司虽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302,378.71元,但横栏税务分局于2023年5月30日向B公司发出了《税务事项通知书》的清算结论,B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862801.93元元。两者合计超过900万元,不仅远远超过了协议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金额,也远远超过了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300万元的总税额。因此,B公司无需向A公司支付激励费用。
3、A公司提出的违约利益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A公司违约,未完成地方增税清算,其支付服务费10万元的主张未得到履行,B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服务费的违约责任;对于约定的10万元企业所得税奖励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无效条款,B公司需缴纳的土地税增额和所得税总额超过300万元。支付10万元报酬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B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综上,A公司主张的服务费及逾期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蔡某伟辩称,B公司起诉A公司,蔡某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无证据证明蔡某伟与B公司资产混在一起。 A公司为B公司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供了相关财务报表。如果蔡某伟与B公司B公司财产混合,A公司可以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目前,A公司尚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蔡某伟与B公司之间存在财产混淆,因此其主张两被告之间存在财产混淆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 1、法院判令A公司退还B公司土地税增收结算服务费13.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反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直至还款日);2 A公司被判承担全部反诉费用。事实及理由:B公司与A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签署了《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协议,同意A公司协助B公司完成盛雅园项目一期、二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以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根据《专项财务顾问协议》第三条第1点的规定,甲方在本合同期内应缴纳的服务费总额为40万元,其中包括完成盛雅园一期、二期土地增税及清税及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和清关工作的服务费。 B公司于2019年7月1日、2020年8月10日、2020年8月31日、2021年12月8日向A公司支付了15万、6万、5万、2万,共计28万元服务费,其中2020年8月31日缴纳的5万元是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服务费,剩余23万元是支付盛雅园土地费的增税和清算工作费用。但A公司仅完成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且仅完成了2019年7月至2022年11月盛雅园一期的部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之后并没有继续进行与税务局协调沟通并出具清算报告,最终没有完成盛雅园一期土地增收清算及清税工作。由于A公司未能完成盛雅苑一期的土地增税结算,B公司无奈委托安信管理咨询(中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继续于2023年3月上旬完成盛雅园。2023年5月30日,一期土地增收结算工作终于完成。盛雅园一期土地增收结算工作完成。为此,B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服务费8万元。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盛雅园一期的土地增税及清税服务。应将多收的服务费退还给B公司。A公司违反合同,未能完成工作,导致B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三人完成了相关工作,并支付了服务费8万元。这是A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应赔偿B公司的损失。
A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后,A公司积极开展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申报及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B公司在反诉中证实了这一点。圣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的结算涉及B公司在圣雅园内数百套住宅、商铺的开发和销售,以及各项费用。涉及的凭证、票据时间跨度十余年,数量庞大,极其复杂。 A公司接受项目后,还派出项目组前往B公司,与B公司进行沟通,收集、整合材料。 2022年7月18日,A公司向中山市横栏镇税务局提交申报材料。税务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B公司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协助B公司提交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申报材料后,A公司的纳税申报工作实际上已经完成。但B公司收到税务通知后,认为税务局认定的应纳税额过高,继续拒绝确认税务局认定的数额,且无法补充相应费用票据、费用和其他凭证。但A公司的服务内容只是根据B公司提供的信息,并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规定,如实编制凭证、如实填写数据、申报是按照规定制定的。申报后,税务局将按照《税务管理会计制度》对B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进行核算和核对,具体核定方式和金额由A公司未确定。A公司也已积极与B公司合作并得到税务局的积极反馈。 2023年2月,A公司还与横栏镇税务局进行了沟通协商。在反复沟通过程中,税务局澄清,B公司盛雅花园一期装修费用结算为1724404.8元,园林绿化结算费用为362400.18元。公司还通知B公司尽快确认数据,如无新证据,将依法依规纳税。 B公司提交的与B公司单独签订的合同不能证明A公司未履行双方的特殊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存在瑕疵。两当事人之间的服务合同不能排除其与多家财务公司分别签订合同,但与其他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并不免除其向A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用的合同义务。从证据中可以看出B公司报称,2023年3月31日,经B公司介入后,税务局向B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室内装修费用仍为1724404.8元,园林绿化费用仍为1724404.8元。费用为362,400.18元,与税务局此前核定的税额持平。同时,税务局认定他随后提供的信息不清、证据不足,最终于2023年5月向其发出限期补税通知书。 B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支付的6万元,作为2020年度费用33,360,010-30,000,不属于本案费用。 2021年12月8日缴纳的2万元用于出具2020年企业所得税报告。应付费用,这两项费用与本案无关。因此,A公司已按照约定办理了盛雅园一期2019年度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B公司应按约定向A公司缴纳增值税服务费10万元,并给予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补缴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B公司拒绝支付上述费用并要求A公司支付其委托其他财务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6月25日,甲公司(乙方)与乙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常年财务顾问协议》,同意乙方接受甲方聘用并为其服务。担任甲方特别财务官。顾问。服务内容:乙方担任甲方特别财务顾问;乙方指导甲方完善和规范相应的财务会计;乙方对甲方开发的盛雅园一、二期项目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降低甲方税务成本;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乙方协助甲方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乙方协助甲方与税务局就相关纳税事宜进行必要的协调。沟通;若上述清税工作需要税务师配合并出具报告,则由乙方负责完成。顾问费: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特约财务顾问,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收取服务费共计40万元(含税务师收取的费用),分三期支付分期付款:(1)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15万元; (2)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万元。如一期、二期分别清关的,甲方在每期土地增值税清关后3日内向乙方支付10万元; (三)乙方协助甲方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未来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甲方承诺:(1)乙方协助甲方清缴土地增值税,且甲方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不超过100万元,甲方将给予乙方无奖励。不到10万元。该奖励将于土地增值税完税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 (二)乙方协助甲方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甲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超过200万元。甲方给予乙方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该奖励将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3日内一次性支付。 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的工作,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2、向乙方提供咨询所需的基本信息和相关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3、按照双方约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年度咨询费及相关费用; 4、甲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泄露)乙方向甲方提交的材料和文件; 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是合法有效的文件。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提供非法服务。否则,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且不视为违约。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协议;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敌意业务委托,并尽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交的资料、文件提供给第三方供乙方使用。本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9年12月10日,双方再次签署协议《专项财务顾问协议》,规定乙方(甲公司)接受甲方(乙公司)的邀请,担任甲方常年财务顾问。本协议的服务内容同样适用于B公司、中山市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灯饰配件厂。即乙方按约定同时向上述三家公司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常年财务顾问,在合同期内向甲方收取每日咨询服务费12万元,分两期支付: (1)本协议签订后3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0%的服务费;共计6万元; (2)2020年6月10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余下50%的服务费共计6万元。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23年3月1日,B公司与未涉案的B公司签订了合同金额为《常年财务顾问协议》的合同。合同称,B公司开发项目“盛雅花园”总用地面积28666.9平方米,一期总建筑面积57128.93平方米。米,实际容积率为3.48。该项目分两期开发,土地税增量分两期结算。目前,B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交盛雅园项目一期清算材料。税务机关已初步清算并报回《土地增值税清税鉴证服务合同》。 B公司正在等待B公司提交补充资料并确认。盛雅园二期项目尚未提交土地增量。税务结算信息。 B公司委托B公司对盛雅园一期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结算提供专业指导。自一期项目已提交土地税增收结算信息以来,税务机关已初步结算并上报《交换意见书》。等待B公司提交补充资料,B公司需要安排专业团队进驻B公司进行第一阶段的财务分析。审核、审查、分析会计数据,利用其专业知识指导B公司准备相关材料,并充分利用与税务部门的协调沟通能力,为《交换意见书》各项内容准备资料并提供对策。增加B公司土地税负的目的是为了在合法合规、合规方面达到最优目标。承包土地增值税清鉴服务收费标准为8万元。合同还规定了其他细节。合同签订后,B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B公司支付了4万元,B公司开具了相应发票。
2023年3月31日,横栏税务分局向B公司发出中山横栏税务通[2023]1442013033001第《交换意见书》号,通知内容如下: 原因: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查意见交换的通知。通知内容:经审核您(单位)提交的盛雅园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信息,现将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列举如下:……请(单位)对所列事项进行核对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我局将对你(单位)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我局将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意见交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当地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计算扣除额。 2023年5月30日,横栏税务分局向B公司发出了中山横栏税务通[2023]16692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定》号。通知称:原因: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通知书。通知内容:本机构已完成对您(单位)提交的圣雅园一期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审核。现将审核结论通知如下…………请您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土地增值税补偿(退)务事宜。逾期未办理的,本机构按照《税务事项通知书》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A公司称,涉案合同签订后,派员到B公司整理汇总了A公司提供的盛雅园一期工程涉及的房产及商铺开发、销售的各类凭证和票据。 B公司,并遵守规定。填写申报表各项内容,形成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核申请材料后,出具税务通知书、交换意见等材料。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和意见,协助B公司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反馈各方意见。盛雅园一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缴工作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完成,但盛雅园二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缴工作尚未开展。 B公司应向其支付涉案协议规定的预缴费用15万元、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清税服务费10万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费。 5万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B公司最终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超过200万元(实际补缴税款302,378.71元),应给予A公司奖励10万元元,合计40万元。 B公司仅向其缴纳预缴费用15万元和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费5万元,尚欠其20万元。 B公司声称,A公司确实提供了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的清税工作,但2022年11月后尚未完工,也没有提供实质性服务,故委托另一家公司提供后续服务:上服务。所以支出为8万元。 B公司认为,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除约定的40万元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费5万元外,剩余35万元为盛雅园一期、二期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服务费。每期费用为17.5万元。只需向A公司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费5万元和盛雅园一期土地增值税清算服务费9.5万元(17.5万元减去委托A公司的服务费17.5万元)完成公司未完成工作花费8万元),共计14.5万元。 B公司还称,虽然其2019年补缴企业所得税金额为302,378.71元,但案件涉案金额为《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其中规定,如果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补缴金额低于200万元,则该条款奖励A公司无效。其无需向A公司支付奖励金。
另查明:B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某伟为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前述《专项财务顾问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乙公司在协议中称,“如乙方协助甲方完成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且甲方补缴企业所得税不超过200万元,甲方将给予甲方B不少于10万元。” 《奖励人民币《专项财务顾问协议》元》的协议无效,但该协议并不违反其主张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号第二十五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号第五条的规定。故B公司的诉讼请求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A公司已按约定完成B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B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不足200万元。根据协议,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费5万元,奖金10万元。 A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应予支持。
综上,B公司应支付A公司40万元。已经支付了20万元,还欠20万元。 B公司声称只需支付A公司14.5万元,而其已支付28万元。据此反诉A公司返还13.5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现A公司起诉B公司支付服务费20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由于A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盛雅园一期项目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何时完成,故逾期利息应自其诉讼之日起计算。因B公司系蔡某伟投资经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蔡某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B公司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蔡某伟应对B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A公司相应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010-30000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中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0万元,并赔偿原告中山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损失。逾期利息(按20万元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还款日计算);
2、被告蔡某伟对被告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中山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决的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已由中山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3元,中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并直接向中山某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已由中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由中山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登烽
用户评论
剑已封鞘
这个案例太有参考价值了,以后做税务筹划服务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合同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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呆檬
律师费和税务筹划费到底怎么算,这个判例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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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
感觉这个判例对企业做税务筹划的风险提示挺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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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世晨晓。
税务筹划服务费纠纷?看来税务筹划也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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闷骚闷出味道了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要重视税务筹划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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窒息
税务筹划服务费纠纷,法律界限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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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血
学习一下,以后做税务筹划的时候要注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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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尾流莺
税务筹划服务费纠纷,看来专业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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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梦初醒
律师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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怅惘
税务筹划服务费纠纷,真是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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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壁阿不都
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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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铁塔
法院的判决结果,给企业做税务筹划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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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梦爱人
学习学习,税务筹划服务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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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好如初
税务筹划也要走正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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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瓶年的冰泉
税务筹划,风险和收益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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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城烟柳
合同一定要写清楚,避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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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心锁爱
这个案例很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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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笙南吟
税务筹划服务费纠纷,应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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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是个瘾。
税务筹划,一定要找靠谱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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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雨离殇
法院案例,真是学习的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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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恋
税务筹划服务费纠纷,以后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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