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印、伪造、涂改、作废、发票当事人非法取得、虚开、填报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对外凭证(以下简称“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对外凭证”) 》)不得作为税务发票使用。预扣券。
因此,企业收到假发票后,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正是由于企业是收到假发票的受害者,28号公告还规定了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企业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其他外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外在凭证,支出真实且实际发生的,应当在期末前缴清金额。本年度的结算期间。要求对方补开、补开发票、及其他对外凭证。补开或更换的发票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外部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四条企业补开或者补发发票或者其他外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撤销业务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者补发发票或者其他外在凭证的。依法取得许可,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对于其他对外单据,经下列信息核实支出真实性后,可在税前扣除:
(一)未能补开、补发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的原因证明材料(包括工商注销证明、机构注销证明、列入异常经营户证明、破产公告等);
(二)相关经营活动的合同、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文件;
(五)货物进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记录等资料。
前项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要资料。
问题二:企业收到税务局开具的发票后如何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公司从事旅游开发。前期,景区建设公司把工程外包给承包商,承包商找了几个人一起干。劳务完成后,承包商在税务局向我们开具了施工服务发票和劳务服务。由于项目规模较大,已收到发票近60万张。听说公司要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都不愿意承担20%的税。成本太高
回答:
根据描述及开具发票截图,贵公司实际缴纳建筑劳务费时无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号(国税发[1996]127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理、装修及其他工程作业。工程承包商、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实行个体承包、变更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经济,从事建筑安装行业。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无论承包商是否持有个体经营许可证注册并代税务局开具建筑劳务发票,一般情况下税务局都会按照“营业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动报酬收入;
(三)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六)财产租赁收入;
(七)财产转让所得;
(8) 附带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只有8项。与《个人所得税法》列明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9项收入相比,只是少了“营业收入”,也就是说少了“营业收入”。所得税无需代扣代缴。
如果税务局发票开具代理人出错,发票备注栏中注明要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说明税务人员误解税法而开具发票按一般劳务费收取,企业应拒绝接受。如果发票有误,您应该告诉承包商去税务局索取正确的发票。
问题三:公司向公司借款,每月支付的利息如何核算?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回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以及同业拆借利息支出-银行利息支出借贷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入贷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号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计入利息支出。超过同期金融企业缴纳的金额。按类似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金融企业具体利率要求,企业首次支付利息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同期金融企业”,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应包括贷款合同签订时本省内金融企业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金融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可以经营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同期相似贷款利率”是指金融企业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企业资信等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的贷款利率。可以是金融公司同期公布的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公司向特定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境内支出,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但与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交易除外,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手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您需要索取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向其他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利息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个人收取利息需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利息收入发票,并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代表个人缴纳这些税款,则该税款不是公司的合理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集团内企业支付“统借统贷”利息的,即使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也应取得收取利息的企业开具的免税利息发票。
企业借款所支付的利息按照资金用途分为资本化和费用处理。如果每月支付利息,则无需累积利息。
借:财务费用/xx资产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问题四:公司为员工提供的集体住宿费用如何核算?
公司为员工提供的集体住宿费用如何核算?租金如何核算?如果我拥有它,我应该如何记账?
回答:
1. 规定: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缴纳宿舍租金: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3、自有房屋作为宿舍的折旧: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问题五:互联网科技公司充值营销账号,为App用户提供福利。没有发票他们如何记账?
回答:
在如今的网络营销中,经常会出现网络红包等业务。
对于网络红包等促销方式,主要是为了吸引人气,是企业的单向支付。不属于商业交易,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企业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除应使用对方开具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个人,则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企业通过网络红包等方式进行促销活动,并通过网络向个人付款时,不需要发票。他们只需使用内部凭证(包括付款内审凭证、付款凭证及流程图、活动计划等)即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水总函[2015]409号)规定:(一)个人接受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的,按照偶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纳税。由发放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个人获得企业发放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只能用于购买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购物企业商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金额时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或者折扣,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企业在经营促销、广告宣传等活动中,可以向单位外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含网络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单位外个人赠送礼品的,个人收到的礼品收入,按照《附带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项目,但带有价格折扣或企业给予折扣的消费券、代金券、优惠券、优惠券等赠品除外。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开展网络促销活动向个人送礼(包括网络红包),不需要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但需要扣缴并申报个人收入依法纳税。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业务推广费用
贷款方式: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问题六:以现金支付工资是否构成逃税?
我老板在深圳已经这样发工资十年了。你想举报他吗?
回答:
想太多了。
尽管现在各种支付方式已经非常发达,但现金仍然是合法的支付方式之一。有新闻报道称,当一些商户拒绝接受现金时,中国人民银行邀请商户“喝茶”。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开户单位可以在以下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各种奖金;
(四)国家规定的个人各项劳动保险费、福利费和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及其他物资的价格;
(六)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七)低于结算起点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需要现金支付的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虽然现在银行对现金存取的管理非常严格,但只要公司填写的《现金支票》的用途是“员工工资”,银行就一定会按照规定提取现金给公司。与法律。
问题7:服务业会计核算中可以使用“生产成本”科目吗?
1、“生产成本”科目《企业会计制度》,定义为用于核算企业工业生产,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劳务等)。 )、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所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
2、我们发现系统中明显强调了“工业生产”二字。也就是说,它主要适用于工业生产或加工行业。这似乎排除了现代服务业。
3、贸易公司不通过“生产成本”来计算和了解。然而,有一些服务业似乎并不是通过成本核算来转型的,总是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企业主要从事仓储业务,仓储期间没有收入,那么发生的成本和支出应该计入哪个科目?没有收入来匹配主营业务成本显然不合适?生产成本与会计系统定义略有不同?
回答:
服务业的会计相对简单。原因是服务业需要计算产品成本。
当然,服务业也生产与工业企业类似的“中间产品”。例如餐饮服务业生产半成品或预包装食品(如月饼、粽子等)。餐饮业虽然也有类似食品制造的典型生产,但毕竟不是主营业务。同时,这些产品通常保质期短,销售期也短。甚至可以与餐饮服务中菜品现场消费的核算相同。如果月底还有一些未售出的半成品或成品,数量不大,价值也不会太高。通常可按原辅材料成本直接冲减当月“主营业务成本”(转入下月“主营业务成本”)。
通过上述餐饮业的会计解释,服务业的核算不需要那么复杂,因此不需要设立“生产成本”的中间过渡科目。
问题8:并购交易中发票如何开具?
(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场景)
回答:
并购交易中,股权转让不需要开具发票,但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号文件规定了以下“非应税”项目的税收分类编码表:
600 未销售的非应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当纳税人收到付款但不出售商品、服务、无形资产或房地产时使用。
607 涉及资产重组的房地产(涉及资产重组的房地产)
608 涉及资产重组的土地使用权(涉及资产重组的土地使用权)
问题9:为什么生产车间的折旧借方同时计入制造费用和生产成本,贷方为累计折旧?
回答:
对于制造企业来说,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成本分配原则遵循“谁消耗谁承担”的原则。
因此,对于生产设备设施的折旧,如果某种产品单独使用,则该生产设备的折旧应全部按单一成本承担,直接计入该产品的“生产成本”。
某些生产设备、设施被多个产品使用的,应当按照一定的分配方式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但这些共享设备设施的折旧费用需要先通过“制造费用”归集,然后以工时、产量等消耗量为分配依据,在各个成本之间进行分配计算。产品,然后分配。计入每件产品的“生产成本”科目。
产品完成后,产品成本从“生产成本”科目转入“产成品”科目。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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