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现代服务业:教育医疗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问题二:如何理解收入准则中关于可变对价限制的表述?
“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应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后累计收入不太可能发生重大逆转的金额。”
回答:
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确实晦涩难懂。
关于变量对价,如果用纯理论的话,它仍然是一堆晦涩的术语。我用一个实际案例来说明。
财政部发布财会[2017]22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号(2017年版,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后,虽然新收入准则提到“折价”需按“可变对价”处理此前,有很长一段时间不清楚是否包含“现金折扣”,会计职业资格考试教材也没有及时更新。许多专家解释说“可变对价”不应该包括“现金折扣”,而另一些专家则认为应该包括在内,因此引起了很大争议。
最终,财政部会计司于2020年12月以答复的形式对争议给出了正式意见。
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如何核算?
答:企业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可变对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官方意见是最终的:新收入准则实施后,现金折扣需作为可变对价核算。
(1)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因折扣、价格优惠、回扣、退款、奖励积分、奖励、绩效奖金、索赔、未来事件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此外,企业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会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有所不同,这也是可变对价的一种情况。
由于合同中有现金折扣条款,实际收到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因此现金折扣也称为“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预期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按照不超过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后累计已确认收入极不可能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确认的收入是否极不可能发生重大转回时,还应当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金额。部分。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交易价格中应包含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案例:B公司于2022年5月21日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税率为13%,销售条件为2/10、1/20、n/30。买家于2022年5月29日付款,享受现金折扣2260元。
分析:
(1)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首先确定现金折扣作为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假设根据交易对方一致情况,确认的最佳估价为2260元(享受最高折扣)。
借:应收账款11300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9.8万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2,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元
(2)买方收到货款时,按照合同约定于第10天付款,并享受2%的现金折扣。由于预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不含税,实际折扣按照含税金额进行折现,因此其差额可以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
借:银行存款11074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2,000元
财务费用-现金优惠260元
贷方:应收账款11.3万元
如果买方在20天内付款且仅享受1%的现金折扣,则之前预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过多,需要在收到货款时转回并确认为收入。
借:银行存款111870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1,000 元
财务费用-现金优惠130元
贷方:应收账款11.3万元
同时,转回超额计提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
借:合同负债-可变对价1000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00元
如果之前预计的“合同负债-可变对价”预计为1%,但实际收益为2%,则意味着之前预计的金额较少,同样需要在收到货款时冲减收入,会计该条目与前一个条目的方向相反。
问题3:建筑行业有可变对价收入吗?
回答:
1. 什么是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因折扣、价格优惠、回扣、退款、奖励积分、奖励、绩效奖金、索赔、未来事件等因素而发生变化。此外,企业有权获得的对价金额会根据一项或多项或有事项的发生而有所不同,这也是可变对价的一种情况。
实践中,由于施工合同或行业潜规则,在施工结算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奖金或罚款、扣减等情况。最终实际支付的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金额不同,因此合同中收取的对价金额是可变的。所以建筑行业存在“可变对价”。
2、可变对价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收入准则第十六条规定:“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预期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按照不超过相关不确定性消除后累计已确认收入极不可能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确认的收入是否极不可能发生重大转回时,还应当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金额。部分。
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交易价格中应包含的可变对价金额。可变对价金额发生变化的,按照本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
案例:某建筑公司完成了某工程,但业主按照合同规定扣留了109万元保证金(未向业主开具发票)。
建筑公司在确认项目竣工收入时,根据行业惯例,预计项目保证金到期后只能收回80%。
分析:
(1) 对于保证金,仅按照合理估计可收回的金额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109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80万元(109万元80%/1.09)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保证金)2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万元(109万/1.09)
(2)年底评估保修金收回的可能性和金额,如有变化则进行调整(收回比例降低10%):
信用证:合同负债-可变对价(担保)10万元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10万元(红字)
(3)保修期满,实际收回60%,并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假设后续不调整):
借:银行存款65.4万元(109万元60%)
营业外支出-保修金损失10万元
合同负债-可变对价(保证金)30万元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9万元
贷方:应收账款109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4000元
问题4:为什么研究阶段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要费用化?
回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
研究是指为获取和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原始有计划的调查。
开发是指在商业生产或用于生产新的或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之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到计划或设计中。”
因此,研究阶段主要从事一些基础研究,研究成果最终能否形成可以使用或出售的无形资产存在疑问。基于审慎性原则,所有费用均需计入当时损益。
但实践中如何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是一个难点,两者之间没有明确的分界线。
问题5:辞职后,原单位仍为我申报个人所得税,但申报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为0,我可以投诉吗?
回答:
离职后,如果原单位忘记修改状态,将显示为0声明。
在零申报状态下,不会对纳税人(个人)纳税产生影响。纳税人(个人)当然可以在该应用程序上进行投诉,但不会对个人或企业产生真正的影响。
问题六:政府奖励某企业总经理50万元,奖金记入其个人账户。我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如果奖金全部交给企业,还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吗?
回答:
如果政府奖励直接存入个人账户,个人用人单位无需申报个人所得税。由于用人单位并非奖励的实际支付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是扣缴义务人,不存在扣缴和申报义务。
如果个人将政府奖励交给用人单位,由于政府在授予奖励时已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意外所得”),用人单位无需申报个人所得税,但用人单位需要视其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7: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需要将物业费作为赠与?
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房屋,免费获得一年的物业费。然后物业服务由物业公司提供。房地产公司直接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两者之间没有关系。房地产公司应该如何处理这项业务的会计,是否是买一送一免税,所有的销售收入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配。
回答:
这个问题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企业所得税。
按照从易到难的顺序,我们先从企业所得税说起。
1、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关于购房免收一年物业管理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号(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结合的方式销售自有产品的,免费获得一个等,并不构成捐赠,应被视为捐赠。” “销售总额按照每种商品的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为各商品的销售收入”,可以视为“买一赠一”,销售总额可以根据房屋的公允价值和物业管理费。按比例分配并确认各自的销售收入。
2、增值税的处理
由于国税函[2008]875号的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处理简单;但增值税的处理比较麻烦,因为增值税这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各地税务局的执行标准也存在差异。
(1) 这不是免费的礼物
买房送物业管理费、送汽车、送家电、送车位、送装饰品等等,都有一个前提,房子必须是购买的,而不是“无偿赠送”。
因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号第四条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均不适用。
实践中,不少专家和企业财务人员以此来解释销售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发票开具方式决定是否缴纳增值税
虽然之前已经说了不是免费赠品,不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但在我国“以发票计税”的环境下,有时发票的开具方式直接决定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买一送一”不符合视同销售额的要求,那是因为部分赠品金额被视为商业折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折价销售货物,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价金额的,可以征收增值税。折扣销售量;如果单独开具折扣金额,则无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金额。至于如何判断“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注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即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标注销售额和折扣金额。如果每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单独标注,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一发票“金额”栏未注明折扣金额,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金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价格和折扣金额的,按照折扣价格计算。应为销售额。同一发票上未单独注明的,以销售价格为准,不予扣除折扣。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赠送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赠送部分免征增值税,前提是赠送的商品或服务与销售的主要商品和服务必须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同一张发票。
但实践中,很多时候作为卖家,为了维持“赠品”的噱头等原因,“赠品”部分和折扣金额根本不能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不少税务局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对“赠与”部分开具发票,从而要求该公司补缴税款。
税法给了企业少缴税款的途径,但企业没有利用或无法利用。虽然理论上它们不需要“视同销售”,但最终却因为发票的开具方式而失败。
综上所述,对于“买一送一”等企业活动,由于企业所得税没有发票开具要求且有明确规定,各项销售收入可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但对于增值税来说,由于有发票的问题,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要求,就不需要将其视为销售。
问题8:没有付款或发票,如何入账?
作为一家运输公司,4月份没有付款,也没有加油发票。我们需要在四月份之前将其记录在帐户中吗?还是应该等到已付款的发票来了再将其存入帐户?
回答:
采购的货物尚未付款或未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暂估进行核算。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无论是否收到发票或是否付款,均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应付帐款-临时预计付款
说明:运输服务行业的加油费一般直接计入成本。如果商业企业或制造公司临时估计采购货物,则将借记“库存货物”或“原材料”。
问题9:如果您在两家公司工作,一家全职,一家兼职(劳务报酬),可以在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单独扣除吗?
请问下一年计算时是否可以选择从兼职劳务报酬中扣除每月5000元的费用?那么5000的费用扣除和个人专项扣除是否可以分别用于两项收入呢?
回答:
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收入、劳动报酬收入、稿酬收入和稿酬收入。
无论个人有上述收入还是多个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在年度计算时都需要合并在一起,然后扣除年度基本费用6万元(5000元/月)、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公益捐赠等
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过高的累进税率,合并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将大于单独应纳税所得额,导致税率较高。因此,不能随意单独计算纳税,除非是根据税法特别规定可以单独征税的所得。例如,一次性年度奖金(年终奖金)可以根据税法的特殊规定单独征税。
用户评论
笑叹★尘世美
终于找到解答财税问题的地方了!感谢分享,超级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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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最汹涌
2022年5月25日的财税问题解答,太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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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初
收藏了!以后遇到财税问题就来这里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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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究会走-
这9个财税问题解答太棒了,终于能解决我的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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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的余温
实用!希望以后能经常看到这种财税知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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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染陌人
太感谢了!这篇文章让我对财税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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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绊你
这篇文章简直是财税小白的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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歇火
实用,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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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变勇敢℅℅
解答很详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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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味
内容不错,希望能多分享一些财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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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温散尽ぺ
太棒了,终于能解决我的财税困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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麝香味
感谢分享,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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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笑√倾城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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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落爱人!
收藏起来,以后慢慢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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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咯
这篇文章太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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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雨优美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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