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适用范围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新闻信息的行为。
第二节 管理部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尊重公民的知情权、隐私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管理新闻信息内容,加强新闻信息采编和审核,保证新闻信息的真实、公正、客观。
第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损害公民个人信息等;
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公民个人信息等;
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宣扬暴力、色情、赌博、邪教、迷信、恐怖、分裂、极端等危害社会的信息;
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商标权、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等权利;
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第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完善的投诉举报制度和内部处理机制,认真对待和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第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服务,是指通过网络、客户端、移动终端等网络传播平台,提供新闻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