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商优先付款权的开始权
2012年10月9日,一家位于重庆(B)的建筑公司和重庆(A Party A)的一家设备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同意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将向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交付Cast Steel Project的第一阶段;合同总价暂时设置为5000万元人民币,将根据重大广播和乌隆县成本管理部门发布的设计施工图和相关文件实施;
4.4.1项目付款应支付,项目付款应按照每月的进度成比例支付,并且B方应在每个月的25日宣布输出价值。主管将在7天内完成审查,并向当事方报告A党A应在8天内进行审查并付款。 每月支付每月完成进度的70;完成项目完成后支付合同价格的80; 完成认可后支付合同价格的85; 完成结算后支付合同价格的95; 剩余的5保修(不计算利息)。保修费将支付项目完成和接受后一年的和解金额的2,而和解金额的2将在两年内支付。剩余的1将在第五年内支付(如果否定防水项目由A分包或三方合同分包,则将在整整两年后支付1的保修费用)。
22.1当发生以下情况时,1)A方未能在没有合理原因的情况下按时付款; 2)党A无法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支付项目完成和解价格; 3)其他情况A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的情况。 A方应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弥补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延长延迟的建筑期限。 A方的计算方法以补偿B方损失的损失或应根据本合同计算的计算方法A的损失或计算方法的计算方法。如果不同意,双方应协商并确定。同一天,两党签署了《补充协议》,并商定了原始建筑单元已完成的某些材料,剩余材料,半生成产品和其他问题。双方还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2012年11月1日,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开始建设。
2013年4月13日,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向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提交了一份书面报告,他说,因为当地的安置居民对相关部门处理重新安置住房质量的处理感到不满意,所以他们在上午10点左右进入了建筑工地。在同一天的下午,一些村民走到混合站和工厂A,导致混合器停止操作,钢结构吊起和安装。
第二天,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向重庆的监督公司的钢铁铸造项目部门发出了联系信,报告了暂停工作的原因,并要求赔偿83,208.27元的土木工程和水力发电项目,原因是工作暂停工作。重庆公司监督公司的钢铁铸造项目部门根据此发布了关闭通知。 2013年6月5日,前沃隆县城市和农村建筑委员会组织了一次协调会议,就县建筑公园管理委员会的建设期和进度事项进行了协调会议,县建筑公园管理委员会是Chongqing的一家建筑公司,这是一家ChongQing的设备公司,该设备公司是ChongQing的一家监督公司,以及一家在Chongqing的劳动公司。
会议达成了以下共识: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完成了6月7日之前的建筑任务计划,并在6月30日之前完成了土木工程部分;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当晚将完成的项目量提交了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在5天内完成了审查工作,并按照本月11日之前的合同中同意的项目进度支付。
2013年7月1日,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向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报告说,由于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未支付6月1日之前商定的付款,因此重庆的一家劳动公司向Chongqqing的一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暂停信件,要求赔偿薪酬并要求支付进度付款。同年7月27日,所有五家公司都派人员参加了恢复计划协调会议。根据会议的记录,土木工程项目从6月30日起就完全暂停了。暂停的原因是,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错过了重大广播的一家建筑公司的项目进度支付,而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则错过了Chongqing劳动公司的项目。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尽快恢复工作,各方在会议后达成了恢复计划。 2013年9月12日,一家重庆的建筑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报告,需要一家石重的设备公司支付1,409,349.80元的总损失,即1,409,349.80元的关闭损失,从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至8月1日,并损失了一份损失,并损失了一份损失。
在初次案件试验中,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未提交书面申请,以在指定的时间限制内对上述悬架损失进行司法评估。
2013年12月30日,一家位于重庆设备公司的建筑公司,重庆的一家监督公司,前乌龙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站共同签署了《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竣工验收表》,指出该项目的完成日期是2013年12月30日。
2014年5月27日之前,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将该项目交付给了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
2014年7月25日,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向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提交了项目和解声明,称该项目成本为845,19966.79元。
2014年8月27日,一家重庆(B)的建筑公司,一家重庆(A)的设备公司,以及重庆的咨询公司(party C)联合持有的《通耀铸锻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工作会》。双方都讨论了项目完成数据的交换,接受,和解和项目支付期。
达成了以下意见:2。项目和解,1。2014年9月4日之后,政党A和党派将立即组织项目和解和初步和解声明(电子文件),以便于2014年10月9日上午10:00之前向Party C party C;在10月20日之前,双方协商解决解决纠纷。 2。如果有争议的和解结果有争议,则双方将在20天内进行谈判并解决该问题(包括重庆成本站的双方之间的磋商)。如果不再建立协调,则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诉。 3。项目进度付款的协议应由2014年11月底之前由双方确定的项目进度付款的800万元人民币颁发;从2014年9月1日到付款日期,一方A应承担年度利息18的资金的利息。 4。项目和解付款协议应从项目结算完成之日起,报告数据应支付2015年1月31日之前的总和解价格的95,并应支付剩余项目付款的年度利息的10,直到结算完成后付款日期。
在初次审判中,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和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证实,2013年12月30日之前,重庆公司向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支付的24款付款没有异议,总计31738,825.86元。对于双方都有异议的一部分,第一例法院确认了第1-15笔交易和审查后的第32件交易,并确认了第31笔交易的1081,996.17元。付给周的15万元人民币没有符合交易习惯,剩下的100,000元人民币均未得到确认,因为它实际上没有支付;未确认第16-30笔交易和第33笔交易。总而言之,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已支付了351,30820.74元的项目付款。
2015年9月24日,沃隆地方法院统治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以进行破产重组。
2016年1月29日,一家重庆建筑公司宣布向一家重庆律师事务所宣布债务55470,547。 2016年7月22日,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给重庆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发了一封信,要求确认其有权对此案涉及的项目价格进行优先赔偿。 2018年4月8日,沃隆地方法院批准了重庆设备公司的重组计划。
2018年4月11日,一家位于重庆的设备公司的建筑公司,重庆的一家咨询公司共同签署了《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指出提交审查的金额为84519966.79 yuan,审查量为62000006.89 yuan。同一天,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再次宣布重新集中的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优先付款权,称该项目付款为287.99亿元人民币,所支付的利息为2770,235元; 1852,024.51元的损失损失了。
2018年10月22日,重庆设备公司的破产管理员向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发行了《异议复审通知书》,认为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无权支付涉及项目价格的优先付款。
2018年10月8日,一家重庆建筑公司向沃隆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命令一家重庆设备公司支付MMB 29491196.39的项目付款,并向ChongQing建筑公司提供利息; 2。命令一家重庆设备公司支付2770235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并在破产申请之前损失了1852024元的损失; 3。命令一家重庆建筑公司享受支付铁路,汽车,车辆和清洁有效的能源设备铸造和锻造制造项目的优先权; 4。命令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向一家重庆建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34113455.39利息,向一家ChongQing建筑公司支付34113455.39的利息,向一家ChongQing建筑公司支付一家Chongqunging Company Chonging Chonging ChongQing一家Chongqing Chong的过期利息。 2019年10月15日,初审法院提出了接受此案的案件。
第三次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6月18日(2019年)1587年《民事判决》(2019年):1。判决生效后的十天之内,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将支付一家项目付款26869,186.15 rb,向Chongqing的一家建筑公司支付,并将从2019年10月14日开始支付。利息是根据国家银行间补贴中心宣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 2。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将向一家重庆建筑公司支付154万人民币的逾期进度利息,以及920,229.20元的逾期定居点元素,该利息将根据2019年10月14日的全国内部资助中心宣布的贷款利率,从2019年10月14日,从2019年10月14日,付款时间宣布; 3。一家重庆建筑公司有权为案件中涉及的项目的优先付款,范围内由一家重庆设备公司的项目支付268,69,186.15元; 4。拒绝了重庆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个实例法院发现,沃隆地方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了(2015年)WUFA MINPO判决号00003-3:它暂时确定了重庆建筑公司的债务金额为55470,547 yuan。
2016年7月11日,沃隆地方法院于WUFA MINPO编号00003-2号00003-2号00003-2:法院发现,在首次债权人会议之后,一家设备公司的破产公司在重QQQING审查了申请申请的申请,对索赔的反对,并在第二债权人中审查了诉讼,并审查了对象的诉讼,并审查了对象的诉讼,并且会议的诉讼,并且会议审查了一项诉讼,并且会议审查了一项诉讼,并且会议审查了对象的诉讼。几天,但是相关的债权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在重庆设备公司的破产管理员确认的索赔已通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的会议,债务人和债权人对债权人的大多数债权人的申请中的大多数债权人的申请书没有任何行政人员的申请。法院裁定,建立了89个债权人的索赔,包括一家在河北的联合股票公司(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重组公司的重组案件的索赔表)。债权人在重庆的设备公司重组的债权人声明:债权人集团的第25号,债权人的姓名是重庆的建筑公司。声明时间是2016年1月29日,债务金额为0,投票权为55470547,债务权被归类为普通债务权,该票据是对投票权的临时确定。
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对第一阶段的判决不满意,并向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呼吁。 2020年12月29日,重庆高级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号(2020)Yuminzhong No. 1023:1。 2.确认,一家重庆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支付索赔为26869,186.15元人民币,对一家重庆设备公司,该公司的利息为920,229,20卢比的利息支付154万元,以支付920,229,20卢比的利息支付,支付了RMB的利息。驳回重庆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现,2018年4月8日,沃隆地区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的批准,该法院批准:“截至2018年1月17日,经过审查,普通债务得到了确认,确认了768119868.09 Yuan。重庆机械公司,总计9272242万元人民币的投票权,在正式确定其索赔后,他们将参考相同的债务来支付。”
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重审申请不满意。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在最高人民民事行政管理部第2694号民事裁决中,并审问了此案。 202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第114号民事判决:坚持重庆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的第1023号民事判决。
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是:1。是否可以建立建筑公司在重庆的付款要求; 2。是否应该确认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有权对涉及该案的项目资金进行优先赔偿。
1。建筑公司在重庆的付款要求吗?
首先,从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来看,此案是建筑项目建设合同纠纷。但是,基于发现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索赔是,重庆建筑工程公司在破产和重组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宣布索赔,并已包括在《重整计划》中。但是,索赔的金额和性质需要最终确定。因此,此案应成为确认普通破产索赔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向单个债权人偿还债务无效。”第一个实体判决命令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向一家显然不合适的重庆建筑公司偿还债务。二stance错误已根据法律纠正。一家重庆建筑公司要求重审审判,并维持了第一阶段的判决,因此不支持。其次,第一个和第二个实例确定了重庆建筑公司收款的项目资金是
26869186.15元(包括进度付款,和解付款和返回的质量存款),154万元人民币的进度付款利息,和解付款利息为920229.2 yuan。事实是明确的,证据就足够了。涉及的双方在重试期间对此无反对意见,并将根据法律确认。最后,第46条第46款规定:“息息索赔应从接受破产申请开始之日起就停止利息。”在这种情况下,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的收款人声称,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已提交并包括在重新重组重庆公司的《企业破产法》中。沃隆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接受了重庆设备公司破产重组的申请,因此应收帐款应从2015年9月24日起停止利息。声称,重音建筑建筑公司的建筑公司还应从2019年10月14日开始支付项目资金的利息,从2019年10月14日开始遵守法律,并且不符合法律的支持,并且不支持该公司的支持。
2。我们是否应该确认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有权为涉及该案的项目资金支付优先级?
首先,涉及该案的项目价格优先级的练习期。《重整计划》(于2019年2月1日实施)第26条第2款规定:“该解释应适用于实施此解释后尚未缔结的第一基础和二stance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一家重音建筑工程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提起诉讼,第一例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了第一起案件的判决,第二个实例法院在2020年12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实例判决。第一和第二实例。第一和第二实例。第一个和第二个实例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第22条:“承包商在施工价格上付出了六个月的价格,并开始了六个月的价格,并开始了六个月的价格,并开始使用六个月的价格,并开始使用六个月的价格。规定确定建筑项目赔偿优先权的练习期为六个月,没有不当的行为。
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声称申请了《建工司法解释二》(于2021年1月1日执行),因此,它确定其优先赔偿权的行使期为18个月,不支持。如下所述,即使此案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的演习期超过了解释中规定的18个月。
其次,涉及该案件的项目价格的优先补偿权的练习期的起点。
201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一)》指出:“ 4。项目结算付款的协议应从项目结算完成之日起,并应在2015年1月31日之前支付剩余项目付款日期付款日期付款日期付款日期的10之前,应支付剩余项目付款日期的10。 “从项目结算完成之日起,报告数据是付款时间的宽限期限制,而不是支付项目付款的条件。也就是说,本协议是重音公司在会议后批准项目价格的合理期限,但最新期间的合理期限不得超过2015年1月31日。
这足以确定2015年1月31日是双方明确同意应付的项目资金的时候,这是行使案件涉及的项目价格的优先付款权的起点,并且不是基于项目资金的和解。一家重庆设备公司应在2015年1月31日之前支付项目付款。一家重庆建筑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对一家重庆设备公司进行优先赔偿,也就确认付款时间是最新的2015年1月31日。
同样,即使人们认为支付《通耀铸锻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工作会》的项目资金的协议尚不清楚,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也无权先支付项目价格。
《通耀铸锻项目一期工程结算工作会》第18条规定:“从应付项目价格的日期开始支付利息。如果当事各方未商定付款时间或协议尚不清楚协议,则应将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1)如果实际交付的施工日期,如果已交付的日期;如果已交付的日期;如果已交付的日期;如果已完成的构建日期;如果已完成的日期;如果已完成的日期;没有交付,项目价格尚未达成和解,这是当事方起诉的日期。”尽管该规定是为了利息,但它也适用于行使项目价格赔偿的优先权的期限。
该案件涉及的项目已于2013年12月30日完成并接受,并于2014年5月27日之前由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运送给重庆的设备公司;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向重庆的一家设备公司提交了项目和解公司。上述日期都早于2015年1月31日,而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在未来六个月内没有行使优先赔偿的权利。
最后,此案不能使用签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日期,即2018年4月11日,作为行使项目价格优先付款权的起始日期。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46条第1款规定:“接受破产申请时,应视为未付索赔已过期。”乌隆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接受了一家设备公司的破产重组申请,甚至在2015年9月24日。甚至在破产公司接受了一家设备公司在Chongqing之前,Chongqing的一家建筑公司声称,该项目资金尚未达到应付时间,并且在打破了破产程序之后
这些索赔也应在2015年9月24日加速到期。2016年1月29日,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宣布总共55470,547元向行政人员宣布。该索赔的临时投票金额为010-30,000,但没有要求优先支付项目价格。此外,根据第《企业破产法》条第286条第《重整计划》条第286条“承包商可以同意承包商的同意,或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按照法律拍卖该项目“根据法律,承包商应直接索取对承包商的优先权赔偿,并有必要获得项目折扣协议。否则,承包商的单方面主张不能被视为正确的行使方式,也不能具有敦促优先赔偿权的法律效力。
尽管重庆的一家建筑公司声称有权于2016年7月22日从管理员那里获得赔偿,但该管理员尚未确认,因此无法确定这个日期为重庆建筑公司的行使时间。目前,如果作为债权人的重庆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它有权获得优先付款,则应及时提起确认诉讼,但直到2018年10月8日才提起诉讼。
总而言之,当承包商进入破产程序时,承包商的项目付款索赔以加速的速度到期。行使赔偿权的期限是基于承包商索赔声明的时间,并且不必解决项目付款。
此案的范围从2016年1月29日到2018年10月8日,超过了六个月零18个月。
用户评论
你与清晨阳光
刚好在学习合同法。这个消息对我们承包商来说真太重要了!终于有个明确的时间线保障了,之前总担心发包人遇到麻烦就咱们项目資金都跟着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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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这样一个人
这对于中小承包商来说是一项救市措施,以前没听说过这个优先受偿权行使,现在有了保障感觉更有底气去接单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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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旧是个瘾。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听起来很棒,但是实际操作起来难度是不是会很大?要如何证明自己就是“进入破产时”承包的?那肯定需要很多证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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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诈
对这个时间点设定很有争议。我觉得应该从发包人资金链出现问题开始计算,而不是等到正式破产才算!那样更能有效地保护承包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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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个酱油卖个萌
发包人进入破产时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起算时间确定?这听起来就复杂了。希望能有更详细的解读和案例说明比较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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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舌妖后
我有个朋友做承包,他之前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幸好提前签订了合同规定了相应的条款!这次政策出台对他们这种专业人士来说确实是有帮助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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疯人疯语疯人愿
听起来有点儿像在救救破产的公司啊?这怎么跟承包商利益相关呢?会不会让很多公司不负责任地把钱拿到手就跑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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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独像过不去的桥≈
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可以保障承包商的利益,但我担心这会影响到发包人的发展和转型。毕竟破产企业的资产都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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ー半忧伤
终于有新闻关注到了我们承包商的权益! 希望以后类似这种情况能被及时解决,避免很多企业陷入经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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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眸中有星辰
这个信息对我们的行业来说确实很重要,可以让我们更谨慎地选择合作对象和项目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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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发功喷飞你
对发包人的处理应该更严厉一些,不能让这些企业肆意违反合同,最终都是承包商损失! 这份权益保障虽然好,但还是希望大家都能遵规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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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字何解ヘ
这个政策太复杂了,我不太懂啊,能不能用通俗易懂的方式解释一下?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更重要的是能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时完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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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雨
以前就听说过这种优先受偿的,现在终于有明确规定了。其实很多时候发包人就是先拖着账款不付呀,这样一来承包商就很难维系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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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暮雪
这个政策是针对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的?还是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比如那些公共项目呢?希望能多关注民生领域的项目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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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
现在越来越看重契约精神了, 希望这样的规则能够让双方合作更加规范合理, 也有必要加强对一些违规操作的惩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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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至命
发包人进入破产后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也太慢了吧!希望能够加大力度保护承包商利益,避免出现太多类似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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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梦遥不可及
这政策对我们的行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可以让我们更有保障地去承接项目。但还是要提醒我们一定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不要在谈判阶段失去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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