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实体注册申请和代理行为的管理措施(评论草案)

宣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意见的国家法规政府

为了优化业务环境,标准化注册申请和代理行为,防止虚假注册,标准化和加强反货币洗钱工作,提高注册质量,并有效地保护商业实体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监管的国家管理部门,与中国人民的公共公共交易,并通过3330010-30010-3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3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300《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3000《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3000010 000 000-3000010-0000。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供反馈:

1。登录到国家监管的州政府网站(网站:http://WWW.SAMR.GOV.CN),并在主页的“互动”列中提出意见。

2。将评论发送至:djjgfc@samr.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中指出“大约《经营主体登记注册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反馈”。

3。邮政为:第9号,北京,北京的Madian East Road,国家监管局登记局,邮政编码100088。请在信封中指出“大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反馈”。

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25年5月23日。

附录:

1。管理业务实体注册申请和代理行为的措施(征求意见的草案)

2。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国家监管局

2025年5月12日

附件1

业务实体注册申请和代理行为的管理措施(评论草案)

第1章一般规定

Article 1 [General Provisions] In order to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standardize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and agency behavior, prevent false registration, standardize and strengthen anti-money laundering work, improve the quality of registration,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usiness entities,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such as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2条[定义]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业务实体的注册和代理行为是指适用于注册机构的业务实体的行为,以根据自己或指定的代表或授权代理商或指定的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的注册和提交事项。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注册联络官是指由业务实体任命,任命或指定的工作人员,并代表商业实体处理注册。

这些措施中提到的业务实体的注册和注册代理(以下称为注册代理)是指有关注册和注册有专业知识的机构或个人,直接接受业务实体的托付,并为机构提供机构的注册和注册为商业事务,包括员工企业中的人员,包括机构的特定人员,并在包括机构中的专门机构和登记服务。

第3条[责任和当局]国家监管和管理国家管理局负责全国业务实体的注册和管理,并管理和监督全国注册代理的注册和代理行为。

当地人民政府的部门(以下简称为注册机构)在县级或更高的地方应管理和监督注册代理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和代理行为。

第2章申请提交规格

第4条[注册申请人]企业实体可以由注册联络官官员向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该官员根据法律注册,或者可以委托注册代理人代表他代表他的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第5条[提交申请的请求]注册联络官或注册代理人应根据注册材料清单和文件格式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并由州政府提出的市场法规,并与注册机构合作以验证身份信息。

第三章注册代理信息管理

(1)注册代理人的主题资格或身份信息,包括个人,机构,机构和员工的负责人;

(3)接受委托,服务或安排其他人担任董事或秘书,名义股东,注册联络官,合伙伙伴伙伴等以及本金的相关身份信息;

(iv)在省级或高于省级和注册机构的市场监督和行政部门法律法规应提供的其他信息。

如果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则注册代理应通过注册代理信息系统立即向注册机构解释情况并更改相关信息。

第8条[代理信息管理]国家监管国家管理局负责建立国家注册代理信息管理系统,记录和收集和披露国家注册代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相关机构,从业人员,代理商,代理商业务的人员以及受法律申请商业实体注册的人员。

省级市场监督和行政部门负责收集以下注册代理的相关信息,并立即将其汇总给国家政府以进行市场法规:

(1)注册代理信息和业务申请信息记录在此司法管辖区中;

(2)在根据法律确定后获得注册的相关负责人是提交虚假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掩盖重要事实,注册代理和负责详细处理注册业务的人;

(iii)有关注册代理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4)有关注册代理的信息包括在异常业务运营清单或严重违规和不诚实债务清单中;

(v)国家政府针对市场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9条[业务验证]接受注册申请时,注册机构应检查提交申请材料的人的身份,并验证提交申请材料的注册联络官或注册代理的身份。

第4章注册代理行为代码

第10条[代理尽职调查要求]注册代理人应根据以下条例从事代理行为:

(1)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家法规,遵守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并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2)采取主动权清楚地说明注册代理的身份以及与注册机构的授权关系,并接受注册机构的指导和管理。与相关部门合作,在反洗钱,恐怖融资以及虚假注册预防,调查和惩罚方面做得很好;

(3)熟悉有关业务实体注册的法律法规,有能力根据法律申请注册业务,并能够巧妙地使用信息注册申请系统;

(4)与校长书面签署授权书。授权书应陈述注册代理,代理事务,授权和时间限制的名称或名称,并应由本金签署或密封。

(5)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协助校长准备注册申请文件和材料,并检查校长的申请和文档材料,以确保注册申请准确,完整并符合法律要求。严格遵循标准化表格和法定程序,并真实,全面地向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vi)验证参与注册的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身份,检查相关的学科资格证书和身份证明文件,根据国家管理部门对市场监管的现实名称注册验证要求,确保相关人员和组织的身份或主体资格确保其真实的程序合作,并协助其完成的授权;

(7)建立代理商实践记录,真实地记录实践状态,并适当保存实践记录,身份验证记录,代理服务合同和其他信息。

(8)由市场监督和管理部门在省级或更高层面上规定的其他注册机构行为规范。

第11条[营利性代理尽职调查要求]从事营利性注册和机构活动的注册代理人应根据法律处理业务实体的注册,符合这些措施第10条中注册代理的尽职调查要求,并根据以下管理标准进行业务活动:

(1)激活注册代理在本金中的身份,并以合理方式发布服务内容,服务规格,服务程序,收费标准,监督和投诉电话号码以及其他事项;

(2)根据法律与委托人结束一份代理商的业务合同,阐明服务内容,权利和义务,服务时间限制,违反合同责任和其他事项,并准确地告知商业实体的注册和注册业务的法定申请条件,处理材料,处理程序,批准时间限制和其他内容。

第12条[信息机密义务]注册代理人应遵守有关代理程序过程中对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的相关法规,并严格保留校长移交给他的注册业务信息,业务信息和个人信息。

第13条[资本身份记录要求]注册代理应记录每个委托人的身份或主题资格信息,包括:

(1)校长的名称或名称,出生日期,建立日期或注册;

(2)校长的有效身份文件或资格证书和证书编号,国籍,注册地点或注册地点;

(4)当委托人是公司时,应记录公司法定代表的身份信息和所有董事。当委托人是外国企业时,还应记录相关人员的身份。

(5)如果本金是合伙人,独资经营权或个人企业主,则应记录合作伙伴,投资者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vi)如果委托人是合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则应记录法律人或其他组织负责法律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信息。

第14条[不允许错误的注册]注册代理不得提交虚假注册法案,以提交虚假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掩盖重要事实以获取注册,包括:

(1)伪造,更改或使用伪造或更改的官方文件,法律文件,授权文件,密封,签名和其他材料;

(2)使用不当手段(例如欺诈和欺骗)来激发,捏造或帮助他人制造或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

(3)模仿或窃取他人的身份,引诱或误导他人提供身份注册,伪造或改变身份验证信息;

(iv)提交虚假承诺材料;

(v)提交假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掩盖重要事实并获得注册的其他行为。

第15条[没有注册令的干扰]注册代理不得执行以下行为以破坏注册令:

(1)即使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的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但他们仍然接受委托并将注册申请提交给注册机构;

(2)即使他们知道或应该知道客户以不当手段或使用紧急情况,公众舆论的热门话题等申请注册。

(iii)校长的资本贡献期和注册资本异常,这显然违反了真实性和理性的原则。他仍然接受委托,并向注册机构提交注册申请;

(4)恶意与他人合谋或捏造事实,并欺骗客户托付他的注册;

(5)以应许结果的形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夸大事实,误解法律政策,锻造业务量以及欺骗或误导客户;

(vi)注册代理将虚假注册材料提交给注册机构申请注册;

(7)使用欺诈,胁迫,贿赂和勾结等非法手段来损害客户或其他人的利益;

(8)其他通过不当手段破坏注册机构市场秩序的行为。

注册代理可以以纸张或电子形式以完全和准确的方式存储相关信息,并应确保可以复制和追踪相关的业务关系或交易,并且相关交易信息应至少保留10年。

第17条[代理尽职调查义务]如果注册代理人发现注册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主动终止该机构并向注册机构报告。

第18条[建立一个行业组织]鼓励企业实体根据法律自愿建立注册机构服务行业组织,促进会员单位以合规性运作,为成员单位提供行业信息,培训,合作和交流服务,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利和兴趣,并及时报告行业的要求,并及时地报告和建议,以衡量注册机构,并协助登记权限,公开管理权限,并提供公开式的票房,并提供公开的票房。 有效地。

鼓励注册机构服务行业组织积极参与注册服务系统的建设,制定和组织该行业的行业计划,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的实施,颁发高标准服务信息指南,进行高标准的服务承诺活动,促进行业的标准化发展,并保护该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19条[宣传和培训]注册的代理人应加强自己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纪律教育,组织相关的从业者进行商业学习,并确保他们实现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

第5章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特殊要求

第20条[注册代理的反洗钱义务]注册代理人应履行根据法律(以下简称法律称为反货币洗钱的人)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义务便利洗钱活动。

第21条[反洗钱要求]如果注册代理从事以下机构业务,他应根据这些措施的规定履行其反货币洗钱义务:

(1)由代理机构,合伙,独资经营或其他业务实体建立的注册业务;

(2)接受客户的委托服务或安排其他人担任董事或秘书,注册联络官,合伙伙伴或其他合法人的同一级别;

(4)成为合法人的名义股东。

如果注册代理仅在本文的第一段中从事规定的业务,并且洗钱的风险很低,则他可以免除或简化本章规定的反洗钱义务。

Article 22 [Anti-money laundering internal control] If the registered agent is an institution, an anti-money laundering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shall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 including: money laundering risk assessment, customer due diligence, customer identity information and transaction record preservation, suspicious transaction reports, special anti-money laundering measures, confidentiality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information, publicity and training, internal audit and inspection, etc.

业务实体注册申请和代理行为的管理措施(评论草案)

注册的代理应配备特殊的反洗钱人员。负责注册代理的人员负责有效实施反洗钱的内部控制系统。

第23条[DUESTION勤奋要求]如果以下任何情况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则注册代理人应勤奋和责任,并在服务开始或根据本金的特征,交易活动的性质,赚钱的风险之前进行服务之前或在服务完成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1)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提供这些措施第19条规定的相关服务;

(1)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委托人及其交易被怀疑洗钱;

(iii)关于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存在疑问。

第24条[DUESTION措施]注册代理人应根据洗钱风险情况确定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程度和具体方法,并采取与风险情况一致的尽职调查措施,以了解交易的目的和性质,包括但不限于:

(1)识别和验证本金的身份;

(2)了解非自然人委托人的所有权和控制结构,确定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核实委托人的受益人所有者;

(iii)验证代理关系的真实性。

(1)校长来自一个国家或地区,那里的洗钱风险很高;

(2)校长是一个涉嫌洗钱和相关刑事调查和释放的人,由州司法,执法和监督当局释放;

(iii)客户或其受益人所有者是外国政客,国际组织高级管理,外国政客或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或亲戚;

(iv)还有其他高风险情况,可以洗钱委托人或他的交易。

第26条[基于第三方的尽职调查],如果注册代理依靠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他应评估第三方的风险状况以及履行反货币洗钱义务的能力,明确规定第三方需要执行的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在努力中需要立即获得所需的信息,并获得相关信息。

注册代理人仍在基于第三方进行尽职调查的最终责任。

第27条[特殊反洗钱措施]注册代理应根据法律列出以下清单中列出的对象采取特殊的反洗钱措施:

(1)国家领导机构对反恐工作确定的恐怖组织和人员名单,并由其办公室宣布;

(ii)外交部在执行联合国安理会解决方案的通知书中,涉及有针对性的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iii)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组织和人员名单,或与具有洗钱和未采取措施的主要风险的相关州机构结合使用,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如果注册代理在本条的第一段中发现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他应立即停止根据法律提供服务,资金或资产,并且不得为资金或资产的转让或转换提供便利,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报告。

第28条[拒绝或终止交易的故事]注册代理人不得与身份不明或冒充他人身份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进行交易。

如果注册代理人发现校长使用无效的身份文件,则他应立即暂停服务或交易,并根据规定进行尽职调查。

如果注册代理人认为委托人超出了管理洗钱风险的能力,他将拒绝提供服务或终止既定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29条[可疑交易报告]如果注册代理人发现本金具有以下情况,他应迅速核实情况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例如拒绝提供服务和终止业务关系:

(1)客户拒绝与尽职调查措施合作;

(2)本金要求注册代理人违反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忠诚和勤奋义务,或从事违反禁止法律规定的行为;

(iii)校长可能已进行非法和犯罪活动;

(iv)本金,本金,本金或未遂交易的交易的资金或其他资产与洗钱等犯罪有关;

(v)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委托人及其委托事项被怀疑是洗钱活动。

可疑交易报告的具体报告格式和报告要求应由中国反洗钱监测和分析中心单独规定。

第30条[客户风险管理和持续尽职调查]注册代理人应根据从尽职调查获得的信息进行机密管理对客户洗钱风险。

对于具有长期业务关系或多项交易的本金,注册代理人应继续关注并评估本金的风险状况,交易状态和身份信息,及时更新和补充客户的有效身份文档或其他身份信息,身份信息或其他信息,身份信息或其他信息,并确认相关业务和经济型的持续性范围,以符合客户的身份和经济型的范围。

第31条[信息机密性要求]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反洗钱调查信息以及通过执行反洗钱的义务或义务获得的其他反洗钱信息,以及可疑的交易报告不得与法律相关,不得将机密管理不应予以改进,不得将机密管理予以改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第32条[反洗钱培训要求]注册的代理人应定期接受反洗钱监管机构的反洗钱培训,与监管机构合作,以进行反货币清洗社会宣传,并继续为商业受托人,机构和员工的经理进行反合资的培训。

第6章监督和管理

第33条[监督和管理责任]注册机构应根据法律监督和管理注册机构的行为,并应面试,询问,检索材料,提出意见,监督纠正,限制机构和对注册代理的行政处罚。代理人应合作。

第34条[反洗钱罚款]如果注册代理违反了相关的反洗钱法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他进行惩罚。如果构成犯罪,则应根据法律承担刑事责任。

第35条[虚假注册的一般罚款]如果代理人知道或应该知道申请人已提交了错误的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性手段来隐藏重要事实,并且仍然接受该机构处理此事或协助他进行错误的注册,则注册机构应施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罚款。

第36条[对虚假注册的严重罚款]如果代理人犯下以下行为,则注册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反洗钱法》的规定对代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的人施加严厉的处罚。

(1)代理商提交假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掩盖了重要的事实,以供他或她自己的名字或其他人的名字注册;

(2)代理人反复禁止进行这些措施的第14条的非法注册;

(3)该代理商违反了这些措施第14条禁止的虚假注册的非法注册,这是不良的性质,并造成严重后果。

第37条[破坏注册令的惩罚]如果代理人违反了这些措施的第15条的规定,请使用业务实体进行注册,获得非法福利,中断市场秩序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有法律和行政规定的规定,则应遵循规定;如果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则注册机构应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施加罚款。

那些从事上述非法行为的人多次,或者是不良性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应根据法律对注册机构更严厉地惩罚。

第38条[直接负责人的确定]在提交虚假材料或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掩盖重要事实并获得业务实体注册的非法法案中,注册机构应根据法律施加行政罚款,并应列为直接负责人:

(1)如果注册代理未能在注册机构行为期间执行尽职调查的责任,并且无法提供代理商实践记录,现实名称验证记录,代理服务合同和其他信息;

(2)如果注册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第36条的规定,处于严格的惩罚情况下;

(3)如果注册代理或注册联络官在虚假注册中扮演决定性角色,并负责组织,决策,指挥官等,以及执行特定执行并积极参与的代理或注册联络官;

(4)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的企业实体的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法律代表,高级管理人员,清算集团负责人,成员,个人业务运营商,合伙人合作伙伴,独资企业投资者等。

(5)如果校长知道或应该知道注册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非法的,并且仍然与注册代理合作或共同与注册代理进行非法注册;

(vi)其他直接负责人。

第39条[不接受注册情况],如果该措施的第38条中的直接负责人在纳入之日起3年内,则注册机构不得在其批准之日起3年内登记其作为注册联络官或注册代理的注册申请。

第40条[犯罪转移]注册机构在调查注册代理的非法行为时涉嫌伪造密封,欺诈和其他犯罪,该注册机构应迅速将其转移到公共安全机构进行处理。

第41条[代理能力评估]注册机构应对注册代理进行业务能力评估和管理。

对于通过业务能力评估结果的注册代理人,注册机构可以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以鼓励他们扮演示范和领导角色。对于未能符合资格评估的注册代理商,注册机构可以通过面试警告,提醒和警告,培训和学习来敦促他们履行代理职责并提高其业务能力。

评估注册代理商业务能力的管理标准由国家政府进行市场法规制定。县级或高于县级的注册机构应对其管辖范围内注册业务的注册代理人实施机构能力评估管理。

第7章附件

第42条[术语说明]这些措施中提到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是指金融行动工作队(FATF)呼吁采取行动或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

第43条[参考和实施]代理机构为接受业务实体委托以代表其处理注册和申请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代表他们,而不是谋取利润的自然人,以及其他非营利机构应根据这些规定实施。

第44条[注册联络官义务]注册联络官代表业务实体申请注册时,应根据这些规定对注册代理的管理要求执行其行为规范。

第45条[解释措施的权利]国家监管国家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应由国家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解释市场监管。

第46条[回顾性措施]该措施应在XX,XX,XX上生效。

附件2

关于《办法》的注释

In order to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standardize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and agency behavior, prevent false registration, standardize and strengthen anti-money laundering work, improve the quality of registration, and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business entities,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Market Regulatio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jointly drafted 《办法》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办法》)。以下《企业登记代理人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如下:

1。需要制定《公司透明度法案》

近年来,随着业务实体注册系统的改革,我国家的业务实体注册变得越来越方便。注册机构中介机构在商业实体的注册和注册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各个地方约有70的注册业务由注册机构或人员(以下称为注册代理)处理。注册代理知道注册政策并熟悉注册软件,该软件降低了业务实体的学习成本并提高了市场运营的效率。但是,与此同时,一些非法注册机构使用信息来恶意欺骗公众以获利,甚至使用不当的手段,例如欺诈和欺骗,以启发,捏造或帮助其他人捏造或帮助他人捏造并提供虚假信息以违约注册。一些注册机构恶意申请大量企业注册,目的是转移利润,严重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或阻碍社会的公共秩序。当市场监督部门随后调查时,注册代理人经常声称他们仅转移了注册材料,并且具体情况尚不清楚,这使得注册机构无法找到负责虚假注册的人,并且很难有效地破解和惩罚非法行为。错误的注册很难停止,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注册和注册系统改革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家的当前法律法规不需要注册代理的专业资格。任何组织或个人,无论他们是否具有专业知识,都可以接受业务实体的委托来处理注册和注册业务。前国家行业和商业管理局发行的《中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互评估报告》(第47号行业和商业订单行政管理部门被前行业和商业管理局于2004年取消)是企业注册机构的唯一管理法规。这衡量了从资格到行为从事代理行为的人员和机构的标准化要求。自2004年废除这项措施以来,将没有针对注册代理和人员行为的其他管理法规。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发达经济体通常为公司代理服务提供商建立了访问和监管系统。加强对代理资格和行为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遏制非法财务活动并维持经济安全。建立针对机构和人员的申请或授权系统可以为非法财务活动建立“防火墙”。通过跟踪代理商的记录,它将有助于切断虚假注册,跨境税收和恐怖分子融资的链条。美国010-30000(2021)要求公司向财务部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报告至少一名公司申请人,并且所有公司申请人必须是个人以防止壳牌公司洗钱。其次,它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并优化业务环境。英国规定个人只能亲自向注册官员提交自己的公司文件。如果他们委托其他人提交文件,则必须委托认证的公司服务提供商进行文件,而服务提供商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检查,以提高注册的安全性。第三,它有助于加强行业自律并促进专业发展。新加坡将注册的代理人分为“注册的声明代理人”和“合格的个人”,这些人规定,只有律师,认证的公职会计师和具有专业资格的其他人员才能成为“代理合格的个人”。注册的声明代理商必须雇用合格的个人充当代理人注册业务,以确保他们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通过设定行业进入门槛,该行业被迫消除“皮肤中介”。第四,它有助于与国际标准建立联系并增强跨境监管合作。目前,国际反洗钱评估已针对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包括注册服务提供商)提出了明确的反洗钱要求。 2019年4月,金融行动洗钱工作组(FATF)宣布了010-30000。该报告指出,我的国家没有对企业注册机构行业的市场访问或资格限制,也没有在特定的非金融行业中包括企业注册代理以进行有效监督。注册机构行业在识别和验证反洗钱客户,进行尽职调查,报告可疑交易等方面存在差距。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注册机构行业的服务水平,我们将与国际反腐败联系

洗钱和企业服务代理管理规则,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民银行共同起草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46条。一是明确登记代理人的概念范围。二是明确经营主体提交登记注册申请的基本要求。三是建立登记代理人信息管理制度。四是明确登记代理行为规范,包括登记代理人尽职要求、禁止虚假登记等。五是明确登记代理人在代理登记业务时履行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特别要求。六是对登记代理人登记申请规范和反洗钱规定的监管措施。

三、《办法》的重点内容

  (一)《办法》明确了登记注册申请基本规范。目前我国对于代表经营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人员无资格要求,以公司为例,任何人员均可代表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无人对公司登记中出现的虚假材料负责,形成了“做错了没人管,做错了没责任”的局面,这也成为登记注册“被法人”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因素之一。

  《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公司登记联络员负责公司与公司登记机关之间的联络工作,并且登记联络员可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员工等人员担任。因此,《办法》提出经营主体可以由在登记机关依法备案的登记联络员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注册申请,也可以委托登记代理人代其提交申请,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在登记注册申请中的主体责任,规范登记申请行为,避免具体办事人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更好防范虚假登记风险。

  (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代理人的责任义务。《办法》提出,登记代理人应当熟悉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具备依法申请登记业务的行为能力,能够熟练运用信息化登记申请系统。要求登记代理人严格履行代理职责,协助委托人准备登记申请文书和材料,对委托人的申请事项和文书材料进行核对检查,确保登记申请准确、完整,符合法律要求。

用户评论


花容月貌

终于发布征求意见稿了!希望能对企业办登更加简洁高效,现在办理流程太费时间精力了特别是面对多家公司的时候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爱你心口难开

赞同大力简化审批流程!这样可以减少无效的成本和繁琐的时间,让创业更轻松。代理机构的管理也需要严格规范,杜绝乱行为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水波映月

对于代理登记业务,是否能对代理机构资质要求进一步明确?现在很多小公司作为代理,担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你身上有刺,别扎我

希望新的政策能加强注册信息真实有效性把控,避免虚假信息登记带来的风险。同时,个人经营主体登记也需要更加方便便捷!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寻鱼水之欢

终于开始理顺登记注册的乱象,代理机构管理确实需要加强!以前办理过流程就觉得太复杂了,很多操作不太明白,希望简化流程的同时也能提供更详细的指导信息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失心疯i

对于新政策的推出我很赞赏,我认为代理行为管理需要加强,规范代理机构的行为可以提升整个登记注册系统的透明度和效率! 但希望能针对不同的主体类型给出更加精细化的要求。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恰十年

这个“征求意见稿”就应该叫“征求企业的痛点”?希望新办法能从解决实际难题入手,而不是空泛地提出管理规范。 真诚希望政策能真正切实地帮助到企业!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话扎心

办理主体登记注册的流程确实需要简化,现在太繁琐了。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也应该更加严格,确保专业性以及服务质量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巷陌繁花丶

虽然新办法的目标很好,但具体的操作细节还需要仔细考虑。避免因为规范过严,反而让实际操作更加复杂难懂。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花菲

支持简化登记注册流程!希望“双随机、一公开”的制度能更好地保障企业权益,提高整体监管水平!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别在我面前犯贱

对于代理机构的要求,我觉得应该更具体一些,比如对不同类型的企业提供不同的代办事项服务范围,这样才能更有针对性。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心悸╰つ

希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易于操作, 真实地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有些人,只适合好奇~

对于信息真实有效性的把控,我觉得政府部门应该发挥更大作用,提高信息核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也呼吁企业要加强自律,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棃海

虽然登记注册是必要的程序,但过于繁琐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创业热情降低。希望新办法能更加注重服务的便捷性,实现“一窗办理”的目标。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疲倦了

关于代理机构的管理,我觉得需要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的评级制度,让企业可以选择信誉度高的登记代办事项服务平台,避免信息不准确和服务质量差的问题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あ浅浅の嘚僾

新办法应该更加关注中小企业的实际需求,提供更灵活、更便捷的登记注册方式。例如,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线上申请,减少线下办理流程的繁琐。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红玫瑰。

希望这个新的管理办法能真正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同时,也要加强相关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让企业更好地了解新规定的要求以及如何操作。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箜明

我个人认为登记注册程序应该更加简洁明了,减少不必要的材料和步骤。代理机构的监管也需要更加严格,杜绝一些不正当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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