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号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手续,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管理完善出口货物和服务增值税、消费税条例,制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现已释放。
附录:
1.出口退(免)税资格申请表
2.出口退(免)税资格变更申请表
3、取消出口退(免)税资格申请表
4. 免税、抵免、退税申报汇总表
5. 免税、抵免和退税申报汇总表附件
6. 免税、抵免、退税申报信息表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详细申报表
8、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9、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注册申报表
10.生产企业来料加工变更登记申请表
11、生产企业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
12、生产企业加工出口货物进口料件保税抵扣申请表
1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
1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抵扣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
1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16.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明细申报表
17.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详细申报表
18、自用购买物品退税申报表
19.旧设备出口退税申报表
20.出口旧设备折旧确认表
21.退(免)税货物及标签对照表
22.免税出口货物和服务详细清单
23、进出口卷烟免税购买证明申请表
24、进出口卷烟免税购买证明
25.出口卷烟免税证明申请表
26、出口卷烟免税证明
27、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8、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
29、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30.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申请表
3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2、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34、出口货物退运已纳税(未退)税证明
35、已缴税款返还证明申请表(不退还)
36.出口货物报关单补发申请表
37.补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表
38、出口退税及采购批次报关单
39、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报关单
40. 中标通知
41、中标项目不予退税商品清单
42、出口退税相关证明补发申请
43. 免税卷烟指定出口口岸
44. 废除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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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6 月14 日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用于出口商品和服务。
二、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增值税、消费税的退(免)税适用本办法。统称为出口货物和服务)。
出口企业和出口货物和服务的范围、退(免)税、免税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执行。
三、出口退(免)税资格的认定
(一)出口企业应自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注册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向出口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信息退(免)税资格认定。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未备案登记从事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出口代理协议的,无需提供第1项、第2项信息;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服务前应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
(三)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在确定出口退(免)税资格前生产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后,可在规定的退税期限内按规定办理(豁免)申报期限。申报增值税退(免)免、消费税退(免)免。
(四)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口退(免)税资格内容发生变更的,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供相关资料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五)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填写《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资格,再办理注销按规定进行税务登记。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先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然后再申请注销证明。取消认证后,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不得再申请出口退(免)税。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
(一)申请程序及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货物,须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退税相关申报表、消费税免税申报表。
企业应在货物出口之日次月起的每个增值税申报期内(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领取全部相关增值税申报表,次年4月30日。凭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增值税免征退税和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请免税、抵免、退税。
(二)申请材料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申报时,除按照纳税申报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免抵退税时,应提供以下凭证材料:
(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明细表(见附件5);
(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见附件6);
(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见附件7);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五)下列文件原件: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除下文另有规定外均使用本表)(保税区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除下文另有说明外)(办理远期结汇需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保税区出口企业提供结汇单据。人民币跨境贸易企业结算业务、出口退税试点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核销单的地区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下同);
出口发票;
委托出口货物的,还应当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3.视同自产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和非自产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以下信息:
(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附件8);
(二)消费税专用缴款单或分解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单、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退运代扣代缴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三)进口料件加工企业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进口料件手工登记、进口料件申报和手工核销:
1、企业办理进口料件加工贸易手册(账)后,自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如采用实际消耗方式抵扣的,按实际消耗方式扣除)自材料、零件实际消耗之日起至下个月)。增值税申报期间,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见附件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以下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登记手续。
(1)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提供来料加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使用电子手册的企业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电子纸质单证;使用电子账簿的企业应提供海关签发的单证《加工贸易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备案证明》。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采用双重委托方式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生产企业委托出口企业同时办理进出口业务,下同)的,委托方应持代理进出口协议及受托方上述材料。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手续。
已办理来料加工登记手续的纸质手册、电子手册或者电子账簿,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登记进口料件总额、登记出口货物总额的,手册有效期等,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报告变更情况。次月起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变更申请表》(附10),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海关出具的相关变更信息,申报手册(账目) ) 变更程序。
2、从事进口料件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在料件实际进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实际消耗法计算的,从实际消耗之日起)的增值税申报期限内,料件下个月),持进口货物报关单、代理进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见附件11)和《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扣除保税进口料件申请表》(见附件12)。
3、使用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的企业,应填写《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见附件13),提供正式电子申报数据和纸质手册或电子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进料加工核销手续;使用电子账簿的企业应在海关办理一轮核销手续,自海关发出核销完成通知书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申报期内填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手册登记核销申请表》,提供正式的电子申报数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进口料件加工核销手续。
企业应根据核定后的免税进口料件数量,计算调整当期增值税申报和免退税申报。
(四)企业购买国内免税原材料,加工出口货物不需计提进项税的,企业用于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原材料应当单独核算,并从增值税税款中缴纳增值税。免税原材料的购买日期至次月。申报期间,填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申请表》(见附件14),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五)免税、抵免、退税申报数据调整
上期报告的错误将在本期进行调整。当期用负数全额抵消上期错误申报的数据,然后重新全额申报。
若当年发生退货,原免税、抵免、退税申报数据将被当期负数抵消;跨年度发生退货的,应全额缴纳原免税、抵免、退税,并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已申报当年免税、抵免、退税的,如需采取免税或征税措施的,以负数冲减原当期免税、抵免、退税申报数据;连续多年申报免税、抵免、退税的,须实施免税或征税措施,不需负扣减,应全额缴纳原免税、抵免、退税,并在年度内作相应调整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请
(一)申请程序及期限
当月出口货物的,企业须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在表中填报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增值税申报表的“免税”部分。商品销售”栏目。
企业应在货物出口申报之日次月至次年4月30日止的每个增值税申报期内,领取相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年。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还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以外的其他时间申请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请退税。
(二)申请材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以下文件原件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批量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如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还须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时间,下同);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当提供受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五)应税消费品,还应当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单或者分联、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单(如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单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还必须同时提供表格,下同));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6、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退(免)税申报
申报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特殊区域外生产企业或者外贸企业的退(免)税申报,按照税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分别执行本办法。
其他视同出口的货物以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属于报关出口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计算;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应当自开具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之日起办理。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的每个增值税申报期内申报退(免)税。逾期的,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得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外贸企业和其他无生产能力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除提供下列商品和服务外,还须提供下列相应补充资料:
(一)援外出口货物,商务部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批准文件(“援外使团函”)复印件或商务部使用援外批准文件复印件应提供合资、合作项目资金(“援外函”)。
(二)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货物,应当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属于分包形式的,由出口企业或者其他承接分包单位申请退(免)税。申请退(免)税时,除对外承包合同外,还须提供分包(协议)。
(三)用于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应当提供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境外投资的文件复印件。
(四)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向海关申报并运入海关监管仓库销售的货物,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该地税地报关专用章。免费商品经营企业;上海虹桥、浦东机场海关国际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的货物,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加盖免税店报关专用章,并附核销证明免税店销售的商品应由海关提供。
(五)销售机电产品中标应提供以下信息:
1、投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
2、中国招标公司或国内其他招标机构出具的中标证书(原件);
3、中标人与中国投标公司或者其他投标组织签订的供货合同(协议);
4、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供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开具的发票;
5、机电产品中标用户回执清单;
六、国外企业中标后将供应的机电产品分包给境内企业的,还应提供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协议)。
(六)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销售给海上油气勘探企业的,应当提供销售合同。
(七)销售给外轮或者国际远洋船舶的货物,应当提供出口发票,列明所售货物的品名、数量、销售额,并由外轮或者国际远洋船舶船长签字。船。
(八)生产销售给国内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应提供以下信息:
1、与航空公司的配餐合同;
2、航空公司提供的配餐计划(须注明航班号、出发和降落城市等);
3、国际航班乘务员签署的送货单(须注明航空公司名称、航班号等)。
(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理服务的,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除修理、修造船舶以外的物品贸易方式为“修理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与境外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修理、更换合同;
3、维修工单(由外部飞机维修企业提供)。
七、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的其他申报要求
(一)特殊区域进口水、电,由购水、用电的特殊区域生产企业办理退税。企业应当在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止的每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请退税。申请退税时,应填写《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8),提供官方电子申报数据及以下信息: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联);
2、支付水、电、煤气费的银行结算凭证(加盖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二)运入保税区的货物由出口企业销售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存放在保税区仓储企业的,仓储企业在货物入库时办理报关手续。出境后,海关对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开具报关单,保税区外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申请退(免)税时,除提供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信息的,还必须提供仓储企业出库货物。备案清单。确定退(免)税申报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货物登记清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出口2008年12月31日前采购的设备、2009年1月1日后采购的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设备、非增值税纳税人采购的设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进口设备,以及出口企业等单位,试点前企业购买的出口设备。对于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二手设备,免征并退还增值税。方式。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至次年4月30日止的每个增值税申报期内,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逾期的,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不得申请退税。申报退税时,应填写《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退税申报表》(见附件19),并提供官方电子申报数据及以下信息: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委托出口的货物,还须提供受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
4、出口收汇核销单;
5、《出口已使用过的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0);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边境地区一般贸易或边境小额贸易项下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从本省(自治区)边境口岸出口至毗邻国家并通过银行转账以人民币结算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应办理以下手续:申报退(免)税时,除分别提供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提供人民币结算银行发票。银行发票应与外汇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相符。如果提供银行流水单确实困难,可以提供签有“人民币核销”字样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五)以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六)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申报附件21所列货物退(免)税时,应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写附件21所列货物的相应标识。报关单中的详细表格。
八、退(免)税原始凭证相关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联)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购买进出口货物和劳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申请退(免)税时,不得提供已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经认证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联联索回丢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和卖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经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后,可持抵扣联联向负责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复印件。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应及时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确认报关单。及时核对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没有电子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电子口岸或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受托人将代理出口的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申报出口的,委托人在申请退(免)税时可提供该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复印件。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申请出口退(免)税时,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1、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证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多次出错;
4.首次申请出口退(免)税;
5.从事偷税漏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农产品收购发票、收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外)开具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出口企业不具备上述五种情况,包括因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且原出口企业不具备上述所列情况的经省税务机关批准,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可以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前,须按申报明细顺序按月领取并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四)相关备案文件
出口企业应在申请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按申报退(免)税货物的顺序填写下列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单证:并注明备案表格。该证书保存地点,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1.外贸企业采购合同、生产企业采购非自产出口货物的采购合同,包括购销合同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清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证(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运输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签发的货物单证,以及出口企业承担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的,出口企业可以使用具有类似内容或功能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登记资料由出口企业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限为5年。
视同出口的货物和对外提供修理、修理服务,不实行备案文件管理。
9、出口企业及其他适用免税政策的单位出口货物和服务的申报
(一)特区内企业出口特区内的货物和服务,以及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和服务,应当向特区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出口或销售后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实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服务,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和服务免税业务发生后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第二季度)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按季进行)(见附件2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单证由企业留存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当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月份的次月(增值税发生增值税的,为第二季度)的增值税申报期内按季度申报),由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代理函。提供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及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但未补足增值税退(免)税款的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 )纳税证明,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前确定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等单位可以在确定免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依照前款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的程序。已申报免税的,不得申请出口退(免)税,不得申请代办出口货物证明。
(三)本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的出口货物已申请退(免)税的,外贸企业和其他无生产能力的单位在申请免税前,必须先补缴已退税款;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调整申报数据或者全额缴纳原免抵退税。
(四)相关免税证明及免税核销处理
1、国家计划内出口卷烟的相关证明及免税核销
卷烟出口企业向卷烟生产企业采购卷烟时,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发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见附件23),然后再转《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4)。 )到卷烟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免税手续。
经批准免税采购的卷烟,卷烟生产企业须按不含消费税、增值税的价格销售给出口企业,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见附件25)。卷烟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税后,开具《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6),直接送卷烟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卷烟出口企业(包括采购免税卷烟出口的企业、直接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自次月起申报卷烟出口状况报关日期至次年4月30日。增值税申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手续。逾期的,出口企业不得申请核销,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请核销时,应填写《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7),并提供正式的电子申请数据和以下信息: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
(二)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出口发票;
(四)出口合同;
(五)《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采购出口免税卷烟企业提供);
(六)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受委托出口自产卷烟的生产企业提供);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委托加工、来料出口货物的免税证明及核销
(一)来料委托加工出口企业应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后,自开具普通发票之日起至次月办理增值税申报。《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见附件28),向税务主管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以下信息
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进口加工贸易料件,受托方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并及时转交委托方。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3),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加工贸易手册及复印件;
2.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3.代理进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外贸企业不需提供);
3.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7),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
外贸企业购进货物需分批申报退(免)税的及生产企业购进非自产应税消费品需分批申报消费税退税的,出口企业应凭下列资料填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见附件38):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已开具过的进货分批申报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见附件39),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七)中标证明通知书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项目,招标机构须在招标完毕并待中标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中标证明通知书》。招标机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标证明通知书》及中标设备清单表(见附件40),并提供下列资料和信息:
1.国家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通知》;
2.中标项目不退税货物清单(见附件41);
3.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4.贷款项目中,属于外国企业中标再分包给国内企业供应的机电产品,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分包合同出具的验证证明;
5.贷款项目中属于联合体中标的,还应提供招标机构对联合体协议出具的验证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丢失有关证明的补办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丢失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应向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填报《关于补办出口退税有关证明的申请》(附件4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出具证明的税务机关在核实确曾出具过相关证明后,重新出具有关证明,但需注明“补办”字样。
十一、其他规定
(一)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退税率有调整的,其执行时间:
1.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
2.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三)需要认定为可按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总部必须将书面认定申请及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认定。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成员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或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由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认定;总部及其成员不在同一个省的,总部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将认定文件抄送成员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国家税务局。
(四)境外单位、个人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劳务,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退(免)税。
(五)属于远期收汇且未超过在外汇管理部门远期收汇备案的预计收汇日期的出口货物劳务,提供远期收汇备案证明申请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逾期未提供的,或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地区的税务机关收到外汇管理部门传输的收汇核销电子数据的“核销日期”超过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办理相关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追回已退(免)税款。
(六)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区内生产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进项税额须转入成本。
(七)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除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货物劳务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免增值税、消费税,属于内销免税的,除按规定补报免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属于内销征税的,应在免税申报期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本年度的出口货物劳务,剔除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已按内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已开具代理出口证明的出口货物劳务后的余额,除内销免税货物按前款规定执行外,须在次年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八)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九)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销售给免税店的卷烟外,免税出口的卷烟须从指定口岸(见附件43)直接报关出口。
(十)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九条第(二)项第6点所列的货物,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按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9所列原料对应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纳税或免税或退(免)税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执行本项规定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
十二、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缴纳增值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的统一规定执行。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十四、本办法第四、五、六、七条中关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的规定,以及第十条第(一)项中关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期限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的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申报期限、第九条第(二)项第三款的出口货物的免税申报期限、第十条第(一)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第十一条第(七)项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延长3个月。
本办法其他规定自2012年7月1日开始执行。起始日期:属于向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货物,以出口发票(外销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属于保税区内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以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用户评论
看我发功喷飞你
终于找到这个文件了,之前一直找不到,现在终于可以好好研究一下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管理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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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墨断笺み
这个管理办法挺详细的,对出口企业很有帮助!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浮光浅夏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这个管理办法很重要,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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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这个标题有点长,不过内容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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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瞒我瞒
对出口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这个办法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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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变勇敢℅℅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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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袂婉约
这个管理办法对我们企业来说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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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妥
终于找到这个文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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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扎心
对出口货物和劳务的税务管理做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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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跌倒こ就在哪躺下
这个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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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睡の鱼
终于找到这个文件了,可以仔细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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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忘那段似水年华
这个管理办法很重要,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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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角有泪°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权威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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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浪漫罪名
这个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来说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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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初
这个管理办法对我们企业来说很重要,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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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着哭着就萌了°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消费税管理办法,这个标题很清晰明了。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算了吧
这个管理办法对出口企业很有帮助,值得收藏。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念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这个管理办法很重要,要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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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莫
终于找到这个文件了,可以好好研究一下了。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三年约
这个管理办法内容很实用,对出口企业很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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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从了良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管理办法,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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