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及现有技术抗辩的若干问题

《歌尔与闽芯两家上市公司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系列诉讼引起了业界和资本市场同行的高度关注。本文重点关注最受瞩目的侵权案件(2021)最高法院》我们以1982年志民终审二审判决为例,简单回顾一下存在的一些问题。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歌尔与闽芯两家上市公司之间的一系列知识产权领域诉讼引起了行业同行和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

鉴于歌尔发起的诉讼准确匹配了民芯公司的上市时间节点,可见其本质是在不同产业模式和企业之间的纠纷中,利用知识产权来赢得或扭转公司自身的生态。迭代技术。少量。

浅析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及现有技术抗辩的若干问题

因此,业界对这两起纠纷的关注,不仅仅是出于商业角度,更是从系列诉讼中呈现的司法逻辑中获得指引,并以此作为企业行为准则和边界的参考。在参与市场竞争时。

笔者尝试以最引人注目的侵权案件(2021年)——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例,简单梳理一下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概述

本案涉案专利201220626527.1是一项名称为“MEMS麦克风”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技术方案非常简单。被诉侵权人民信公司声称,其采用的结构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的“牛鼻子”结构。该案最终以民信公司赔偿400万元、歌尔满载回国而告终。但在案件梳理过程中,笔者发现该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以及一、二审侵权案件存在诸多混乱。例如,在侵权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法院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采取了完全不同的认定;应当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受权利要求本身的限制,而应当包括说明书中未明确排除的方案;此外,现有抗辩中对技术点和技术事实的认定也不清楚,甚至有悖常理。

浅析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及现有技术抗辩的若干问题

第01 部分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及被诉侵权产品

1、涉及专利(201220626527.1)

本案涉案专利涉及MEMS麦克风封装,具体涉及封装壳体上的音孔结构。 MEMS是微机电系统的缩写,是指集成微电子技术和机械工程、在微米尺度内运行的工业技术。简单来说,MEMS麦克风就是将MEMS芯片和ASIC芯片放置在电路板上。 MEMS芯片与ASIC芯片电连接。然后将ASIC芯片电连接到电路板,然后用包括金属材料的壳体封装。这样,就得到了一个MEMS麦克风。麦克风工作时,外界声波气流从音孔进入麦克风内腔。当MEMS芯片感知到气流时,会将其转换为电信号,然后将电信号传输到ASIC芯片。 ASIC芯片通过与电路板连接来完成后续工作。工作。

浅析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及现有技术抗辩的若干问题

图片来自网络https://researchportal.northumbria.ac.uk/ws/portalfiles/portal/72405415/fmats-09-959480.pdf

对于这种麦克风封装,涉案专利提出,为了防止外部气流过大可能对MEMS芯片造成损坏的技术问题,在传统麦克风的音孔处添加了延伸到封装腔体内的片状物体。 shell,这就是所谓的扩展屏障。本案的权利基础为权利要求3,其中延伸的阻挡部限于两个,即下图中标记为22的两个片状结构。也就是说,该专利麦克风工作时,气流通过壳体的音孔进入,并在两个阻挡部处被阻挡,从而避免了过多的气流可能对MEMS芯片造成的损坏。

2. 管制产品

敏芯公司被诉产品也是MEMS麦克风。由于MEMS芯片、ASIC芯片和电路板的排列均为常规结构,因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壳体上的音孔结构。

结合下图直观图及一、二审判决书查明部分,被诉产品外壳上有一条长方形凹槽,底部凹槽封闭,其侧壁上有两条细长的缝隙。凹槽。音孔。

敏信对其采用的外壳声孔结构的解释是,这项技术是由日本和韩国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形成并成熟的。由于其形状酷似牛鼻穿孔,因此被业界称为“牛鼻”结构。闽鑫公司的具体方法是对壳体进行冲击形成凹槽。由于金属外壳的延展性,调整所用的冲击力,以保证冲击后形成的凹槽底部完好,从而使气流从侧面撕出狭缝。进入。由于该工艺成本较低,且壳体内形成的声孔并不直接位于封装表面,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灰尘颗粒等的进入。本案关于侵权是否成立的主要争议在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中的“两个延伸阻挡部”是否可以认定为被诉侵权产品中含有“凹槽”。

第02部分

二审判决对“两个延伸阻挡件”和“一个凹槽”的认定造成的混乱

本案涉及的技术并不复杂。判断是否侵权,关键在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两个延伸的阻挡部”能否理解为产品中的“凹槽”。闽鑫公司认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所公开的技术特征为准。因此,权利要求3中明确表述为“两个”的延伸阻挡部不能被解释为一个凹槽。二审判决认为,“权利要求书中虽然明确记载了“两个延伸阻挡部”,但没有说明两个延伸阻挡部是否可以连成一体;该专利说明书也没有明确排除连接两个水平延伸部分的可能性。其属于一体化技术方案,因此将两个延伸阻挡件一体化的技术方案仍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那么,二审判决的上述逻辑是否偏离了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明确限定的原则?

原因是: 1、专利说明书中未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有数千种。这些技术方案是否能够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仍然取决于权利要求的明确限定以及这些限定是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本案中,涉案专利说明书虽然没有明确排除“将两个延伸阻挡件连成一体”的技术方案,但也没有公开该方案。更何况,本案权利要求根本没有记载这一解决方案,因此说明书中也没有明确排除。包含不受权利要求限制的技术方案,显然是对保护范围的不当扩大; 2、涉案专利在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之所以维持原判,是因为其扩展封锁部分为“二”。该专利存在两起无效行政诉讼判决,根据不同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3延伸封锁部分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了评价。第一个判决为(2022)京73刑初2585号,判定权利要求3与对比书证1-CN102883254A(如下图所示)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

判断结论是,证据一的结构为“屏蔽壳体1的上表面向下凹陷有凹槽,凹槽的侧壁上设有音孔。”而本专利的出音孔形成于壳体的底面上,再从出音孔的位置延伸出两个延伸阻挡部至封装结构的内部。

因此,证据一至少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特征:音孔设置在壳体的底部,且有两个延伸的阻挡部。二延伸阻挡部分别邻近微机电声电芯片设置。以及ASIC芯片侧音孔的位置”。

因此,判决明确了以下两点:

1、权利要求3的延伸阻挡部为两个,而证据1的结构为整体向下凹的凹槽,因此两者结构不同。 2、权利要求3所述的音孔,形成于壳体的底面上,然后两个延伸阻挡部从音孔位置延伸至封装结构的内部,而证据1的音孔位于侧壁上。向下凹的凹槽的形状。形成的,所以两者的结构是不同的。第二判决为(2022)京73行初2582号。

判决认为权利要求2已公开,但认为权利要求3与参考文件证据1-JP2010136091A进行了比较。证据一图6、图7的结构是盖体上表面向下凹陷的碗状结构。其特征在于,在向下凹的碗状侧壁上设有出音孔27,在壳体的底面上设有权利要求3所述的出音孔,再从该出音孔的两个位置向该出音孔延伸出两个出音孔。由于封装结构内部延伸有阻挡部,因此本实施例没有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

另外,权利要求3与另一证据3(CN201854425U)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是壳体从两处音孔位置向下延伸,而证据3的结构设置在相应位置。金属件,该金属件为一体式结构,而非两处延伸,故证据3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不同。因此,判决明确权利要求3中存在两个延伸的阻挡部。是否证据1为整体呈碗状的凹部或多个向下延伸的凸壁部,其并非来自音孔的位置。两个延伸阻挡部在两处延伸至封装结构中。特别是,证据3的金属件为一体式结构,而非两处延伸,与权利要求3的结构不同。综上所述,上述两项无效行政诉讼判决均认为权利要求3是与现有技术不同的是,其公开了“两个延伸的阻挡部”。显然,该技术特征的认定对于被告在侵权案件中的抗辩非常有帮助。例如,可以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是一个凹槽,而不是涉案专利的两个延伸阻挡部,且两个延伸阻挡部不能通过,如果连接在一起,则成为一体,否则构成侵权”笔者不知道敏鑫公司在侵权二审中对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关键技术认定进行反驳是否遵循了惯例。从本案二审判决来看,对于这种相互矛盾的技术限制并未作出评论,客观上导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3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要求“两个扩展的阻挡部分”而被驳回。但在侵权诉讼中,被诉产品的一体式凹槽结构以“两个延伸阻挡件可以连接成一体”为由纳入保护范围。

PART 03 二审判决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

据网上披露的信息,敏鑫公司一审提供了大量现有技术证据,表明其产品外壳音孔的结构,即“冲压-成型槽- “在凹槽侧壁上形成音孔”,最早见于日本星电1993年3月31日公开的现有技术,业内俗称“牛鼻子结构”。此后20年,韩国宝兴公司和国内无锡新奥威等公司相继申请了类似结构专利。

综合上述网上查到的技术时序图和二审判决可以看出,闽鑫公司在本案中重点引用了证据4-CN102883254A来对现有技术进行辩护。值得注意的是,证据4正是前述无效行政诉讼(2022)京73航初2585号中的证据1。本案判决认为,由于权利要求3的延期封锁部分为两个,而现有技术就是整体底部凹进了一个凹槽,所以两者是不同的。

二审判决对敏鑫公司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予认可。原因是,由于证据4中的麦克风电路板上的ASIC芯片10与电路板7之间没有金属连接,因此现有技术的防御不成立。

由于信息有限,我想结合二审判决和证据4的公开,简单谈谈本案现有技术抗辩中涉及的几个问题,以期提供一些线索。

1、二审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逻辑与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终字第89号“王业慈诉徐州华盛实业有限公司案”确立的规则明显冲突。有限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人民法院知民终89号中规定:“涉案专利明确指出其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并强调创造性以外的技术特征都是共同的。如果发明点所对应的技术特征已为现有技术所公开,则其余技术特征虽然为现有技术所未公开,但必须将现有技术与通用的部件相结合才能形成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防御成立。”

本案涉及的专利是针对MEMS麦克风封装外壳上音孔处气流冲击的改进。这种将MEMS芯片和ASIC芯片设置在电路板上,MEMS芯片接收声学气流,ASIC芯片通过金属导线与电路板连接完成后续处理和控制的封装结构,是一种成熟的结构在行业中。因此,本案的发明应当仅在于声孔结构。另外,MEMS芯片、ASIC芯片以及为了完成功能所必须存在的电气连接可以根据MEMS麦克风的工作原理来确定。它们是该领域的常见组件。因此,本案现有技术抗辩的重点应放在声孔结构的比较上。即如果公开与涉案产品相同声孔结构的现有技术,并结合MEMS麦克风的通用部件,势必与涉案专利形成冲突。如果找到了与该技术方案相对应的整体现有技术方案,则可以认定现有技术防御成立。遗憾的是,笔者在二审判决中并没有看到对该发明的对比分析。相反,作者重点讨论了电路板上ASIC芯片与电路板之间的金属连接问题。这显然不符合最高法院现有的规定。现有的技术+通用部分的防御规则之间存在明显的冲突。

2、二审判决对证据四披露的技术事实的认定和解释有待商榷。

二审判决对证据4“ASIC芯片与电路板之间不存在金属导线”的认定也与事实存在差异。从上图可以看出,首先,MEMS芯片9和ASIC芯片10之间有两条金属线,通过焊盘与芯片连接。其次,ASIC芯片10与电路板之间有3条连线。由于这三根线也是连接在焊盘之间,而MEMS麦克风中ASIC芯片的作用就是将MEMS芯片传输的电信号传输到电路板,完成下面的一步处理,意味着必须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这三条线均为用于电连接的金属线。也就是说,证据4中ASIC芯片与电路板之间存在金属线。二审判决对此作出了如下解释,从而证明这三条线并非金属线:“虽然证据4表明ASIC芯片芯片10和电路板7通过金属线连接,这种连接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抗电磁干扰的目的,所以如果没有以抗电磁干扰为目的的滤波网络,那么就不会出现证据4中的金属线连接。”笔者认为上述逻辑显然是值得怀疑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认为ASIC芯片10与电路板之间的金属线连接不是通用部件,当ASIC芯片10与电路板之间存在金属线时,也完成了现有技术防御的判断步骤。证据4中的电路板7。特征识别。至于这些金属线与电路板连接的具体功能和用途,不属于本案的范围。 “麦克风产品中要实现ASIC芯片的相应功能,需要将ASIC芯片与电路板进行电连接。实现电连接的连接方式有很多种,金属线连接只是常见的技术手段之一电连接,但并不是唯一的电连接方式,不能断定证据4中的ASIC芯片10与电路板7是通过金属线电连接的。”作者认为上述逻辑仍然不充分。上述逻辑意味着,二审判决承认证据4中ASIC芯片10与电路板7之间存在电连接,但由于“还可以采用其他电连接方式实现电连接,因此不能认定为ASIC芯片10与电路板7存在电连接”。确定ASIC芯片10和电路板7之间的连接线是进行电连接的金属线。事实上,这种说法颠倒了因果关系。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存在金属线连接的技术事实。它不涉及“已知存在电连接,然后采用推导电连接的方法”的问题,也不涉及金属线是否是电连接的常见做法。技术手段之一。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存在其他电连接方式,证据4所揭示的是ASIC芯片10与电路板7之间存在3条电连接线,且电连接的导线当然是金属线。而不是绝缘线,所以笔者认为上述逻辑存在一定的缺陷。 “证据4的技术方案是经过前后两道工序完成的。被诉侵权的技术方案是将凹槽和进音孔一次打孔,不需要通过两者形成进音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制造过程也与证据4不同。”笔者认为,这种逻辑也很牵强。证据4能否作为现有技术完成本案抗辩,主要取决于证据4中的声孔结构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声孔结构。因此,这是对两种结构的比较和鉴定,而不是比较它们的制备过程和程序。因此,二审判决以工艺步骤数不同为由认为形成的结构不同,显然难以成立。至此,敏鑫公司的全方位抗辩以失败告终,本案被控侵权的一体式“牛鼻子”结构最终被纳入“两个延伸遮挡件”的私权保护范围。

鉴于这种结构已经在行业中使用多年,敏信是第一个,也许不是最后一个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的从业者。

结论

本案涉及的专利技术并不复杂,但相关的法律问题和争议点极具代表性,几乎涵盖了专利纠纷案件中所有最常见的问题。由于涉案技术方案普遍适用于该细分领域,因此本案的最终判决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相信其影响并不会随着民信公司的赔偿而结束。最高法院司法判例确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在二级法院具体审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以及由此体现的事实认定依据和法律逻辑运用,是为每一个期待企业市场的人准备的。行为能够得到公正评价、致力于构建和谐营商环境的从业者也具有很大的探讨价值。

参考文献: 1、歌尔“专利冲突”?歌尔、敏芯专利侵权事件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03416528515440952wfr=spiderfor=pc2,Smart Bud数据库专利201220626527.1诉讼信息:(2021)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第1982号https://analytics.zhihuiya.com/patentview/法律/诉讼类型=querysource_type=search_resultrows=100patentId=c7f424a6-0b73-4347-a10c-92c7b24ff44fsort=pdescpage=1q=201220626527.1

(原标题:撕裂的“牛鼻子”——从歌尔诉民信专利侵权案浅析专利保护范围的界定及现有技术抗辩中的几个问题)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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