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2]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3号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财税[2022]3号

为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相关要求,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现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现通知如下:

1.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国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征15%以上的个人所得税。

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名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粤澳双方研究提出,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财税[2022]3号

二、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税。

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收入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综合收入(包括工资、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收入)、营业收入、补贴收入为地方政府认可的人才。

四、按照名单管理办法列入人才名单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以及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办理时可享受上述优惠待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政策。

五、本通知所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是指规划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范围《总体方案》。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22 年1 月10 日

现行所有区域性个税优惠政策

1、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1号

全文有效期2019.3.14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现将大湾区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广东省、深圳市对在大湾区(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工作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所得税负担差异给予补贴。大陆和香港。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海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省。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2月31日,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自2019 年1 月1 日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0]32号

全文有效期2020.6.23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2、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收入包括海南自由贸易港综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劳动报酬、作者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类收入)、营业收入、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收入。

三、纳税人在海南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名单管理,由海南省商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24号

2014 年3 月28 日修订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将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号(国函[2011]142号)、《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号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给予不超过大陆与台湾个人所得税负差。补贴和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2011年11月国务院《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全文有效期2021.3.15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具体详见附件1。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号(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号(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2025 年。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号文件规定的储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期满后继续执行。详情请参阅附录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收的相关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用户评论


凝残月

财税[2022]3号,这个政策我关注好久了,终于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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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花了素颜

财税[2022]3号内容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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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殇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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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阳

财税[2022]3号,解读一下具体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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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风骚姿势我学不来

财税[2022]3号,看标题就知道跟税务有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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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失莫忘

财税[2022]3号,希望对企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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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故

财税[2022]3号,具体政策措施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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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龙

财税[2022]3号,这个政策的影响范围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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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败

财税[2022]3号,这次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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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飞霜

财税[2022]3号,对个人税收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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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运不堪浮华

财税[2022]3号,解读一下政策的重点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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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2]3号,这次政策的实施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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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22]3号,希望能带来更多利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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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栀

财税[2022]3号,这个政策的实施有什么困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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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染天下

财税[2022]3号,政策解读太复杂了,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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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尘烟雨

财税[2022]3号,希望能有更详细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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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之欢颜

财税[2022]3号,政策的影响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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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朽暖栀

财税[2022]3号,对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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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与橙与城

财税[2022]3号,希望能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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