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定(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公告

重要的!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新规定(附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现将增值税发票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15%加计扣除政策(或者今年第一次去办公室)。税务服务部)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进口增值税海关专用缴款单(以下简称“海关缴款单”)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取得仅载有一个纳税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登录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确认平台(以下简称缴款确认平台)。 “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并选择用户。用于申报减税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据信息。通过选型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到相应信息的,应上传海关缴款单信息。系统审核比对信息后,纳税人可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并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载明两个纳税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单时,应上传海关缴款单信息。系统审核比对信息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并选择申请。用于申请减税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单信息。

三、海关缴款单因审核比对不一致、缺失、重复、扣留等异常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审核比对发现海关缴款单据不一致、缺失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与原海关缴款单据进行数据修改或核对。若纳税人数据采集有误,将重新修改数据并进行审核;如果不是数据采集错误,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对。经核实,海关缴款书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相符的,纳税人可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经审核比对后海关缴款单号重复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对。经核实,海关缴款书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相符的,纳税人可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审核比对结果显示扣留的海关缴款凭证可以继续参加审核比对,纳税人无需申请数据核验。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凭证,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确认平台选确认或申请审核比对。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对于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2、5栏应按3%、5%征收率填写当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分别。在“税务机关开具的不含税销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对应的“本期数量”栏内。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号) 2013年第31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附:关于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的说明

(点击文末“了解更多”即可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9 年10 月9 日

解读

《公告》的解释

一、《公告》引入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相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特发布本公告。

2、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的规定,申请15%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应提交哪些信息?

近日,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第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可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按照纳税人独立判断、独立申报、独立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日常服务业纳税人,应在15日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今年首次实行%加计扣除政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现行规定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87号公告,纳税人今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扣除政策,需要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对于已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扣除政策的纳税人,2020年和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和2020年的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当年首次施保时需要再次提交《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3、通过选型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查到相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方式供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单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型确认平台查询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找不到相应信息的,纳税人可通过选型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或提交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海关缴款表。通过写入电子数据申请审核比对。

4、对于审核比对异常的海关付款单据,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是否有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对审核比对结果不一致或者缺失的海关付款单据,纳税人应当在180年内提交”的规定。审核结果之日起,持海关缴款单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逾期进项税额不予扣除。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因申请数据修改或核查超过180日期限而无法进行扣除的,可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查,并进行后续处理按规定程序出境。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注意什么?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均可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于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代开。需要说明的是,货物运输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不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010-3000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订发布) )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具。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出售其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代开。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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