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年5月版)

为方便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直接享受政策红利,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纳税人满意度,我们整理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政策。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我们准备了税收优惠政策并编制了政策指引,希望帮助您及时准确了解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根据国家和山西省发布的最新政策及时更新。感谢您的关注!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1 年5 月

1、增值税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趣味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每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5万元(若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则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总额超过15万元,但当期扣除房地产销售额后不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2.适用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

三、定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为纳税期限。一旦选定,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租赁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相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配。分配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销售房地产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应根据其纳税期限、上述第五条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房地产的,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免征增值税。税。

7.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专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且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愿提交税务机构可以免费用税务Ukey兑换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二)适用3%增值税税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趣味主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的税前征收率。对于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应税销售额,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税率对于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缴税率预缴增值税。

二、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减按3%的税率计算。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于预缴3% 税率的项目,按1% 的优惠税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3、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一)销售额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对应栏目;

(二)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

(3)按1%减征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相应减征的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减征应纳税额”本期”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对应栏;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三)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趣味主题】

向农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年5月版)

1.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该收入不单独计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2.农村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城镇(城关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户口所在地不在本镇、在本地区的户。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集团、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籍,但家庭外出谋生已满一年。 上述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认定应当以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是否为农民为依据。

3、小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字[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根据贷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单户授信额度(含本金)100万元以下的贷款;若无授信额度,则参照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为100元以下的贷款(含本金)。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四)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趣味主题】

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会计年度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申请免税。一旦选定,在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改:

(一)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利率不高于国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含本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高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的,按照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二)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得高于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中国的。按150%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含本金)部分免征增值税;超出部分按照现行政策征收增值税。

2.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上一年度通过监管机构“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机构名单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是根据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的机构名单,以及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每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同比增速各项贷款利率、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去年同期。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与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费)水平。金融机构“两增两控”完成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考核结果为准。

3、小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字[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根据贷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4、小额贷款是指向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含本金)以下的小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如果没有信用额度,则参考单户贷款合同金额,贷款余额为1000万元。以下贷款(包括本金)。

5.金融机构应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该收入不单独计算的,不予免征增值税。

六、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期限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家庭。利息收入可选择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增值税豁免适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五)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趣味主题】

为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担保费收入的纳税人,以及为农户、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再担保取得再担保费收入的纳税人上述融资担保(原担保)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民、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以及提供再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为上述融资提供担保。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一份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份原担保合同的,所有原担保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应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单独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并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不单独计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3.农村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城镇(城关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家庭。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户口所在地不在本镇、在本地区的户。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城镇(不含城关镇)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集团、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籍,但家庭外出谋生已满一年。 上述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民担保或者再担保的认定,以原担保生效时被担保人是否为农民为依据。

4、小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字[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根据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二.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

【趣味主题】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年5月版)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20 % 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12.5%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照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汇算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行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企业,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需要减少固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和程序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及时通知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项条件的企业5000万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必须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按季预缴。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当年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自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年。本年度不会发生任何变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员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报告期末本年度情况判断。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人数指标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年度季度平均值”计算公式计算,计算季度平均值为当前报告期结束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报告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4、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年中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按截至本报告期末累计情况计算。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超额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各季度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3.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趣味主题】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个体工商户无论采取何种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个体工商户预缴税款即可享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暂根据本报告期末的情况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超出部分将被退还,超出部分将得到补偿。个体工商户从两地以上取得营业收入的,在办理年度合并纳税申报表时,需合并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免税金额,予以退还任何超额税款。

3、个体工商户按下列方法计算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100万元以下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营业收入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在相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减免税额”栏填写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并附《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的报告。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本优惠政策项下的免税和预填报表服务。对实行定期简易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征的税额进行转税。

五、2021年1月1日起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营业所得,可在后续月份自动扣除税款。当年未完成扣除的,可在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您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二)个体工商户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趣味主题】

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申请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其他税费

(一)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六项地税两费

【趣味主题】

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21年5月版)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山西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享受与此优惠政策相结合。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趣味主题】

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贷款合同的金融机构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与小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小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字[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员工指标根据贷款时的实际情况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足12个自然月的,按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的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

(三)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趣味主题】

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每季度纳税额不超过30万元)的月度纳税义务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2月1日起,对当前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按季度纳税)计算,减少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对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纳税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者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付款义务人。

  【享受条件】

每月应纳税额或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每季度应纳税额或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四)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趣味主题】

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责任人

【优惠内容】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上述优惠内容中,第一条适用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第二条适用于所有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

(五)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趣味主题】

从业人员30人以下(含)的企业

【优惠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从业人员30人以下(含)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在职员工人数少于30人(含)。

用户评论


尘埃落定

终于看到新的税费优惠政策啦!希望这次能帮到更多小微企业和个体户。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回到你身边

政策指引太棒了!终于能清楚地了解到具体优惠措施了!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摇划花蜜的午后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希望政策能更精准地帮助到他们。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点一点把你清空

税费优惠政策!太及时了!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千城暮雪

希望能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实现更好的发展!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夜晟洛

解读详细,内容实用,点赞!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殃樾晨

希望能看到更多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情字何解ヘ

期待政策落地,帮助小微企业轻装上阵。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败

太好了,终于有新的政策指引了,可以仔细研究一下。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烟雨萌萌

小微企业发展离不开政策支持!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街浪途

新政策,新希望!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未来未必来

支持!希望更多小微企业能受益!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弃我者亡

期待更多惠企政策出台!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生命一旅程

希望政策能真正惠及小微企业。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强辩

终于有针对性的政策了,真好!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陌颜

政策指引很清晰,容易理解。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迁心

税费优惠政策很重要!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城暮雨

政策指引太及时了,希望可以帮助到更多人!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滴在键盘上的泪

希望能尽快看到政策实施效果!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有你,很幸福

小微企业发展需要政策支持!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伤离别

政策指引一定要落地!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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