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号(以下简称《规定》)确立了优先网上司法拍卖和独立法院拍卖的原则,极大提高了财产处置效率和交易价格,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实践中,由于执行案件量巨大,为了减轻工作负担,尽快变现处分财产,法院往往会在合同中设置“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等类似条款。招标公告。由于买方对税法缺乏了解和查税方式存在实际障碍。买家完成拍卖后,往往会因后期税费过高而提出执行异议。那么,网络司法拍卖中“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面临哪些问题呢?是否存在合法性问题?本文试图做一个简单的分析,以引起方家人的共鸣。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是否有效,基本有两种观点:
首先,不违反所有税费应由买方承担的规定。例如,上海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知复116号执行裁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法定税负并不意味着纳税人的排他性,也不意味着纳税人的排他性。交易标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就税费责任方重新协商。因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认定本次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应当理解并接受拍卖公告的内容。据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拍卖交易作出执行裁定,并确认涉案财产所有权已转移。它缺乏对纳税责任问题提出异议的法律和法律权力。事实依据。持有类似观点的还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知府第256号执行裁定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万知府第95号执行裁定书,可以说是主流观点。
其次,所有税费均由买方承担,不符合规定。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知复316号和(2019)粤知复674号执行裁定均基于案件个别问题驳回了对方对税负条款的异议,但认为:网络司法清算所涉税费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单位承担。成都铁路运输中院(2019)川71智会第36-5号执行裁定认为,《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产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所要求的一切税费、费用均需缴纳。需要返还的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不符合第《规定》条的规定。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单位承担。但非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不由相应单位承担。
可以说,两种观点都是基于三十篇文章《规定》,但得出的结论不同。就笔者而言,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原因如下:
1、《规定》三十条是法院确定税费承担义务的限制和依据。
《规定》 共三十八条,其中明确涉及税费的条款分别为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具体规定如下: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三)确定拍卖底价、保证金数额、税负等;
第十三条第九款规定,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之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下列信息: (九)拍卖公告可能产生的税费拍卖财产的产权转移及其承担方式;
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由相应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款。相关实体和金额负责费用。
从上述规定来看,不能断定“一切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条款的合法性。因为第六条明确,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应履行的职责之一就是确定税负。第十三条第九款规定,法院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时,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拍卖情况。关于产权转让可能产生的税费以及如何承担,问题的关键是法院有责任确定税负。这是否意味着法院可以自由决定?显然不是,税费的种类和负担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即第三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本身产生的税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由相应单位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税费责任主体和数额。因此,从制度解释的角度来看,法院有责任确定税费,并应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因拍卖财产产权转让和拍卖物产权转让可能产生的税费。方式承担,但该责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重新约定纳税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规定》 第三十条法院进行网上司法诉讼产生的税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单位承担。这是一般规则。当然,法律没有规定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在案件明确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相关税费由买方承担。我国目前有18种税种,每种税种都有法律法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针对各税种共发布了2000余件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于涉及房产、车辆等的网络司法拍卖,对于设备、器材等税费负担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几乎找不到“不适用”的情况。在没有例外的情况下,法院重新协商税费责任人违反了第《规定》条规定,造成司法拍卖过程中特别规定变成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不适用的混乱局面。
综上,笔者认为,《规定》 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在司法拍卖中确定税负的义务。法院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司法拍卖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直接交易。民事主体在直接交易过程中规定税负已成为司法实践的共识。但法院在司法拍卖中一概而论“一切税费均须由买受人承担”,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拍卖财产的处置。也很容易引起争议。
最后,笔者认为,法院在房产拍卖过程中与税务机关建立联动机制不失为一个好主意。如果不能及时改变现状,税务机关作为专门税收征管机构,将对拍卖房产征收征税。征收的税种和计算方法反馈给法院,法院将予以公开。同时,拍卖完成后,法院及时反馈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及时征收税款。这样既可以保证税费的透明度,又可以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收到。图书馆可谓一石二鸟。当然,这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所以我们就到此为止。
用户评论
莫阑珊
这篇文章太棒了!我一直想知道拍卖中的税费问题,现在终于搞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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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久见人心
感觉这篇文章很专业,对于“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条款的分析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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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青裳
这个条款真的是坑吗?到底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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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笙墨染
文章写的太复杂了,能不能简单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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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究会走-
法律专业的东西,普通人真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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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的阳光丶
法律真是博大精深,以后买东西要看清楚条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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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未必来
拍卖平台应该对税费问题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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咆哮
法律应该更加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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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上有刺,别扎我
这个分析很有参考价值,感谢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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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心锁爱
看了这篇文章,感觉网络司法拍卖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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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瞒我瞒
建议大家买东西前先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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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丶若相惜
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关于司法拍卖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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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櫻之舞﹏
太专业了,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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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买东西真是太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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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の清香
网络司法拍卖,水很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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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渣子
这个条款真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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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之若素
太长了,没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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ー半忧伤
文章写的不错,但是太学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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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舌妖后
这个标题有点吸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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娇眉恨
法律真是一门很深的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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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花
希望以后能看到更多类似的分析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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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控
司法拍卖这个东西,还是谨慎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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