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2年6月热点问题

日期:2022-07-20 09:0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留抵税款退税,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2年6月热点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号规定“8.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年底增值税退税制度实行期末剩余税收抵免。

(一)纳税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不小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发生冒用留置退税、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曾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及以上处罚;

5、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或“先征后退(退)”政策的。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1.强化小微企业期末增值税退税政策,按月全额退还先进制造业增量增值税抵免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现有企业。小微企业税收抵免一次性返还。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留抵税额。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的规定。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现有留存税款;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已抵扣的税款。

2.增加“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行业)期末增值税抵扣退税政策将扩大先进制造业政策范围,将增量增值税抵扣全额退还给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制造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剩余税收抵免一次性退还。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留抵税款。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已有的税收抵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本次调整是“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次-从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开始,及时退还现有超额税收抵免”);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留存税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号公告第1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通知一次性退还现有保留的税收抵免”)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冒用留置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四)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征后退”、“先征后退”(退款)政策的人员适用。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3、根据《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1.扩大增值税留抵税额全额退还政策的行业范围,010 -300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14号公告),制造业等行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抵扣政策范围一次性退还现有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到“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简称批发零售业和其他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及其他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及其他行业企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留存税款。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企业申请留存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1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

2、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作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并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印花税。

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制作应税凭证供境内使用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1.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况

(一)出具应税凭证的纳税人是指对应税凭证负有直接权利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以委托贷款形式订立的贷款合同的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本金。

(三)根据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让文件按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所有人、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

3、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号所列的合同、财产转让文件和经营文件。法律。帐簿。”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合同(指书面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销售合同、承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托管合同、仓储合同等。财产保险合同;产权转让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文件、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让文件(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转让)、股权转让文件(不含应缴证券交易印花税)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转让文件;企业账簿;证券交易。

4. 印花税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算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列明的金额,不含列示的增值税;

(二)应税产权转让文件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让文件列明的金额,不含列示的增值税;

(三)应税营业账户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总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是交易金额。 ”

5、印花税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9号)规定:“第十二条下列证件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证明复印件或复印件;

(二)依法免税的外国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出具的应税证明,取得使馆馆舍应税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具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签订的销售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或者国际金融组织签署的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的贷款合同;

(六)产权人向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捐赠财产时书面的产权转让文件;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卫生物资的销售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之间达成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对保障居民住房需要、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报告等情况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4免税的具体情况

(一)印花税减免税适用于应税凭证的,凡填写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税,除非明确规定印花税减免税适用于特定纳税人。

(二)享受免印花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包括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营业务,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规模化、标准化、规模化经营的家庭农场。集约化农业生产经营。家庭农场纳入国家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三)享受免印花税优惠的学校包括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院校。

(四)免征印花税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包括依法注册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免征印花税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是依法设立、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组织。

(六)享受免征印花税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者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免印花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执行。 ”

6. 哪些文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2.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证,不纳入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件、监察机关的监督文件。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订的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文件。

3、总行与分行之间,或分行与分行之间书写的用于实施计划的凭证。 ”

7.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第《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号(总统令第89号):“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征收。按季或按年征收的,纳税人应自年末开始征收。纳税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如果是逐案征收的,纳税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每周结束后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和银行结算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1.印花税征收管理及税务服务相关事宜

(3)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按次征收。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文件的印花税可以按季或按次申报缴纳。应税企业账簿的印花税可以按年或按次申报和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征收管理实际确定。当然。

境外单位或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征管实际确定。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1.纳税人签订的应税合同必须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不经常签订的应税合同应缴纳印花税可以按申报单支付。

2、纳税人应当凭其填写的财产转让文件申报并缴纳印花税。经常准备产权转让文件,每次出具后申报缴纳印花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3、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应当每年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印花税缴纳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致;境内无代理人的,按个案申报缴纳印花税。 ”

8、出书双方能否享受印花税减免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4免税的具体情况

(一)印花税减免税适用于应税凭证的,凡填写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税,除非明确规定印花税减免税适用于特定纳税人。 ”

九、股权转让印花税的计算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3.计税依据、纳税及退税的具体情况

(四)纳税人股权转让时,印花税的计算依据以产权转让文件列明的金额(不包括认购后未实际出资的列示股权部分)确定。 ”

10. 未履行的合同可以退还印花税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3.计税依据、纳税及退税的具体情况

对未履行的应税合同和产权转让文件,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或抵扣。 ”

11、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金额不一致时如何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3.计税依据、纳税及退税的具体情况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让文件所列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且应税凭证所列金额未发生变化的,以所列金额作为计税依据;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发生变更的,以变更后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后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补缴增加的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退还减少的金额。缴纳印花税。

12、市场主体倒闭时如何规范纳税申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1.简化市场主体停业的纳税申报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发生经营困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第三十条规定歇业的,无需办理分别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停业的市场主体需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可以按如下简化所得税申报表,当年不变。

1、设立不法人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停业后,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自次年起可调整为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四分之一;仅当分支机构停业时,总行及各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法人分支机构、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从停业后的下一季度开始调整为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按月申报预缴营业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自停业后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停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非正常停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户的市场主体,在异常状态解除前的停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易纳税申报办法。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4日起施行。”

13、税务机关如何对出口退(免)税和“补差额”进行现场检查?

根据《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6.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

(二)推进出口退(免)税现场核查“容缺处理”

1.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通过现场核查的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及退(免)税后首次申请出口退(免)税)方式发生变化,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存在骗税嫌疑或其他嫌疑或者骗税嫌疑已消除的,按照“宽容”原则办理退(免)税办理”:在纳税人申报的累计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之前,纳税人可以申请办理退(免)税。一是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然后进行现场核查;纳税人申报的累计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出限额的部分须经现场核查后方可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要现场核查并审核办理的首次出口退(免)税申报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免税(含生产企业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请代理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理退税。

上述退(免)税按照“空缺”原则办理,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业务的出口退(免)税。维修服务和零税率跨境应税活动。

上述累计申报退(免)税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含生产企业委托退税业务);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现场核查发现纳税人办理了按规定不得办理退(免)税业务的退(免)税款,应予以追缴。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进行现场核查的,税务机关按照现场核查不合格的情况办理相关业务,并追回退(免)税款。不予办理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适用“缺陷容忍”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式、变更负责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办理退(免)税的情况“入住”但未现场核实。对于税务业务,税务机关应当首先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提款事宜;经现场核查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应先追回退(免)税款,然后再办理相关变更。提款事宜。

九、实施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 年6 月21 日。”

14、税务机关能否为出口企业开具电子出口退(免)税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七、简易出口退(免)税办理办法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凭证电子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30000-30000 《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凭证,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事宜时,只需填写上述电子证书编号等信息,无需单独提交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副本。《中标证明通知书》的,不再需要提交中标人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如需注销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凭证,应首先确认该凭证的用途。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该证明不作废;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该凭证不失效。有相关事项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失效证明。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作废。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事项“无接触”办理

纳税人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开证、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提交的纸质表格材料,可以选择使用网上渠道进行影像或以数字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或数字表格材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纳税人应妥善保留原需提交的纸质表格材料以及通过网络渠道提交的图片或电子表格材料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将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处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九、实施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 年6 月21 日。”

十五、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是否需要收汇?

根据《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8完善出口退(免)汇管理

对纳税人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相关收汇事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前收汇。未按规定期限收汇,但符合《中标证明通知书》(附表一)所列原因的,纳税人应扣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附表2)及证明材料,视为已收汇交换;所有外汇将根据出口合同收取。如最终日期晚于退(免)税申报期限的,应在合同规定的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属于第四类的纳税人,在申请出口退(免)税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收汇资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限后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请退(免)税时提交收汇资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资料虚假、冒用的,纳税人应当自税务机关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交收汇资料。税务机关。

除上述情况外,纳税人申请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提交收汇资料。他们可以保留证据材料以备将来参考。税务机关按照规定需要核查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收汇资料。

(三)纳税人申请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尚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税务机关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当期退(免)税额不足以抵扣原退(免)税申报数据的,应在申报时的次月申报负数。发生相关情况。

1、因出口合同规定全部收汇的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限之后,故未在合同规定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按规定期限收汇,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

三、未按照本条规定留存收汇资料的。

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按上述情况加工但尚未加工的出口货物,按照本项规定办理;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须收到全部收汇资料、退(免)税凭证和相关电子信息后,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四)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于纳税人确无收汇能力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资料不实、冒用的,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相关规定处理,并相应的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文所说的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证据材料。已收汇出口货物,证明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结汇收据等凭证;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进行跨境贸易,委托出口并由受托人代收外汇,或委托代理办理退税并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办理。可以代为提供人民币收款收据;出口货物视同收汇的,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

本条所称出口货物不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所列视同出口货物(第2项除外)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商品。

九、实施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022 年6 月21 日。”

16、出口退(免)税视同收汇处理的理由是什么?需要哪些证明材料?

根据《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附件1规定:

视同收汇原因清单及证明材料

1、因国外商品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需提供相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相关交易所行情信息;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应当提供进口商的相关证明材料。

2、如因出口货物质量原因,需提供进口商的相关函件及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应当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或者货物。

物、原材料生产商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三、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相关证明材料、货物运输等第三方证明材料。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

  五、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以下任一资料: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进口商所在地破产清算机构出具的证明、债权申报证明。

  六、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资料。

  七、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

  八、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

  九、因无法收汇而取得出口信用保险赔款的,提供相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险理赔单据、赔款入账流水等资料。

  十、因其他原因的,提供合理的佐证材料。

  17、保险企业在计算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限额时,其中的“保费收入”是否包括确认的再保险合同的分保费收入?是否需要扣除分出保费?

  考虑到保险行业经营特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其原保费收入总额直接相关,与企业分出保费没有直接联系,因此,在计算全部保费收入时不需要减去分出保费的金额。

  18、个人取得的彩票代销业务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9、个人从国外代购商品在微信上卖交个人所得税吗?

  经营所得,包括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体工商户包括其他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因此,个人从外国代购商品通过微信进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0、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还需要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因没有休带薪年假而从任职受雇单位取得补贴应当合并到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21、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办理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您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税务机关已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提示,您还没有及时办理并缴纳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办理汇算并缴纳税款。在您办理汇算并足额缴纳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2、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上增加了一行标注,说我没有足额缴纳2021年度汇算补税,这是怎么回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十、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二)办理补税……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出现这种标注,是因为您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2021年度个税汇算应补税款。建议您尽快通过手机个税APP等渠道补缴税款。在您足额补缴税款后,标注会即时解除。

  23、单位取得一张发票,经查询,显示销售方是非正常注销状态,什么是非正常注销?这张发票可以使用吗?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 三、关于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因此,纳税人如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税务机关暂停其发票的使用。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开出的发票不能作为符合规定的发票使用。

  24、为什么收到的发票票面税率栏是*号?

  免税、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差额征税的,税率栏自动打印***。

  25、误收多缴退抵税应如何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规定:“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二、办理材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1.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1份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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