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集团A在南京设有B分公司。现在,A公司为了扩大在南京的业务,需要将B公司转制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对于本次资产重组,A公司制定了两个方案。计划:
方案一:A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C,并以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评估为基础向C公司投资。
方案二:A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C,并将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让给C公司。
从税收角度看,本次重组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下面,笔者根据每种税种对两种方案进行分析如下:
1、增值税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发布第13号公告和第51号公告,明确转让实物、债权债务、劳务等整体资产,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范围。分别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角度。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税改增值税综合改革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上述规定。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资产转移,将债权、负债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转让涉及的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列为不征收增值税。因此,在本次A集团重组中,无论A公司按照方案一将原属于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投资给C公司,还是按照方案二将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转让给C公司,所有实物资产及其相关资产债权、负债和劳务一并转让,涉及的实物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中,A公司将其分公司的全部资产投资于C公司,既涉及货币资产投资,又涉及非货币资产投资。其中,货币性资产投资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事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由于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价值的重新确认,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事项。虽然是应税事项,但考虑到投资行为本身不具有可用于纳税的资金流,企业所得税对非货币性投资行为分期确认收入给予了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将已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平均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期限不超过5年。其金额应当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金额确认。甲公司将其分公司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丙公司,确认的收入投资时的非货币资产评估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分配。
同样,对于这种投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将其视为C公司对A公司的资产收购,即C公司整体收购了A公司南京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对于资产收购,企业所得税处理可分为一般税收处理和特殊税收处理。如可享受特殊税收待遇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A公司本次重组收购的C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业务以B分公司的资产为基础,确定原计税基础; C公司收购B分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该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这样,企业转让相关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可以递延至以后期间不时确认。在本次重组事项中,C公司收购了A公司的分公司资产,支付的对价为C公司本身的全部股权。股份支付比例达到100%,高于59号文规定的特殊重组85%的标准。此外,59号文还规定,在享受特殊税收待遇的资产收购中,所收购的资产受让企业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受让企业资产总额的75%(财税[2014]109号后,该比例降低为50%)。从本次A集团重组来看,由于C公司仅收购了A集团在南京的分公司,而A集团是一家全国性大型企业,在各省市设有分支机构,因此,本次收购如果不符合50%比例要求的特殊纳税处理,不能按照资产收购特别重组的相关规定征税。
方案二中,A公司通过转让的方式将B分公司的资产转让给C公司。转让,顾名思义,就是将资产从A企业直接转移到B企业。这个概念原本是指国有企业之间国有资产的转让。它的实施往往与“无偿”联系在一起,因为两者都是国有企业。行政命令决定资产的所有权,大多数此类转让不需要支付对价。 2014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引入转入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并将其从国有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领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转让也可以以特殊重组的形式征税,即受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不确认收入,由受让方纳税一方企业取得的受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算依据,按照受让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第40号公告)对于母公司向全资子公司转让资产有两条具体规定。一是母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转让资产。公司按账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收到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另一种是母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按账面净值转让给子公司,母公司不收取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因此,对于方案二的转让方式,在其他条件符合规定的基础上,无论子公司是否向母公司发生股权支付,均可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办理转移,资产转移过程中不会使用。确认收入。
3.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5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改制重组期间投资国有土地、房屋时,转让或者变更所有权国有土地、房屋划归被改组单位。投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因此,如果A公司将B分公司的全部资产投资于C公司,涉及的国有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方案二中,从上述企业所得税分析来看,母公司向子公司转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子公司向母公司进行股权支付,另一种是不存在股权支付或非股权支付。对于第一类转让,本质上是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投资行为,只不过这种投资股权的确定是根据资产的账面净值而不是评估价值。因此,本次出让符合5号文的相关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另一类转让,由于没有股权支付,不能视为投资行为,因此不能按照5号文件的规定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4.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同一投资主体所属企业之间,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企业之间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控股子公司,转让同一公司拥有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权。全资子公司之间以及同一自然人与其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从上述重组来看,C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符合同一投资主体内的上述相关限制。如果按照方案二采取无偿划转,完全符合37号文的相关规定,可以免税。但根据方案一的直接投资方式,该业务并非A公司无偿向C公司转让资产,而是A公司向C公司投资资产,并获得C公司支付的股权作为对价。对于此类投资行为能否按照上述规定免征契税,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争议。目前,大多数税务机关并不认可此类投资行为可以按照37号文的转让契税政策进行处理。同样,如果按照方案二的投资转让方式,母公司A获得股权支付如果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从子公司C获得资产,那么资产转让就会有对价,而不是无偿转让。笔者认为,同一投资主体内的公司之间转让土地、房屋所有权之所以可以免征契税,是基于该类资产的转让。虽然所有权主体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同一投资主体所拥有的资产权益总额总体上没有变化。具体来看本案,母公司A向全资子公司C投资相关资产(包括投资形式转让)时,所投资资产的连续性并不最终改变股权。 A公司重组前,C公司100%控股。重组后,C公司仍为100%控制,所投资资产仍属于A集团整体,但原A公司直接持股变更为A公司对C公司100%间接控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100%控股的母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对土地、房屋等资产的投资行为,可以按照契税转让优惠政策37号予以免税。
用户评论
海盟山誓总是赊
想了解下子公司转设的问题,之前一直听别人说可以用这个方法少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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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王派我来巡山!
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别挺大的,这次要搞清楚哪个模式更合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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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戏°
我有个企业的分公司业务其实可以转移过去,学习一下这两种方案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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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望幸福
关注!我的企业也想做税收筹划!这个地方正好能解决我当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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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柔腔
省税方法确实很多,但要看自己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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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与橙与城
好想详细了解下具体的操作步骤啊,哪个方案更适用于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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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未必来
看来要学习一下税收筹划方面的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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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i
转子公司要注意哪些风险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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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念,爱
这两种方案哪种更简单易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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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嘲热讽i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性质不同,肯定会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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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该如此
税收筹划真的要好好学习一下,可以帮助企业节省不少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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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旁观i
我的公司一直想通过转设来降低税 burden, 这个方案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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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殇年华
希望能提供更多具体的案例分析,方便我参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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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火星球的我
了解不同类型的业务,应该选择哪种模式更容易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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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用户已上天
这篇文章很有用!我要把链接发给我的会计老师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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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
转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合并流程怎么操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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〆mè村姑
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学会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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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他只爱我。
真的太重要了!税收政策不断变化,要及时了解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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