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往来款是一项非常常见的经济活动。它通常指的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因为业务往来而产生的应收应付款项。比如因发生供销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等科目。
但是我们经常会在账上看到一些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的公司往来和个人往来。这些往来一般都是无偿提供的,并没有收取利息,那你知道这些往来涉税了吗?其实这些所谓的往来本质上属于资金借贷。现在我们具体来分析下这些往来涉及到的哪些税费呢?
一、增值税
1、企业借款给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政策已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企业借款给非企业集团内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对企业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要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企业所得税
无偿借款不视同销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间无偿借款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合理商业安排调整。
若企业通过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减少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关联企业间借款需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如果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导致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收入减少,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实行税负相同原则。
对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一般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无偿借款时,应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法规,避免因不当操作而引发税务风险。
三、个人所得税
1、企业借款给自然人股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规定 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如果企业借款给股东,股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要按照股息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借款给员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 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企业借款给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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