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纳税人实际是混合销售(应按主业税率计征增值税),但国家给与税收优惠,按照兼营处理(分别计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销售和安装服务均按3%计征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纳税。销售按13%、安装服务按9%计征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按13%计征增值税;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也可以按照9%计算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销售:按13%计征增值税;
安装服务:可以按照3%简易计税,也可以按照9%计算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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