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审计案例分析|民办学校涉税问题

民办学校税收亟待规范公平

近日,某市一所非营利性民办大学被税务机关对其收取的学费等收入征收巨额企业所得税,并准备提高学费和住宿费。这件事引起了很大的轰动。我们不会判断学费、住宿费征收所得税是否合适,也不会分析学校借机涨价是否合理。不过,我们仍应对这股风波保持警惕,并对学校的税务情况进行必要的关注。尤其是民办学校更应该以此为鉴,并借此机会改掉以往对税收的误解。由此,有必要讨论几个共同的关键问题。

1.免征增值税并不一定意味着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征增值税并不一定意味着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由税种设计原则决定的。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是对某些“特定服务活动”的税收优惠。而且,这种税收优惠还有特定条件,即:第一,只有学历教育学校的教学收入免税,培训机构提供的非学历教育不免税;其次,只有学历教育中“在校生”收取的教学收入才免税;第三,只有明确列出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才免税,列出的收入非应税收入则不免税。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号附件3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这种税收优惠与学历教育学校的身份无关。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私立学校;无论是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都一视同仁。

企业所得税则不同。它不对具体行为征税,而是对学校各种行为的经济后果征税。而且,还必须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来评估学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种因素的累积结果。根据相应的政策确定如何征税,包括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以前年度的损失等,这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结果:学校提供的免税服务可能会也可能不会需缴税,如住宿费等;学校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活动必须征税,例如向学生销售服装费用;学校不提供服务的活动可能会也可能不会征税,例如礼物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这些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与学校的地位有一定关系,尤其是是否营利性。因此,认为大学住宿费等免征增值税必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2.公立学校也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的,还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首先,公立学校不能免征增值税。如上所述,公立学校只能免除明确列出的符合条件的学费、住宿费等收入,其他服务仍需缴纳增值税。因此,公立学校不缴纳增值税的传统观点是错误的。因为任何学校都不可能处理报刊等废旧物资,而且可能还有街边店铺可供出租。

其次,公立学校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向各种产生收入的单位和组织征收的,因此毫无疑问,任何学校都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法。相应地,公立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应地,民办学校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认为可以享受公立学校的税收待遇并免税,缺乏法律依据。

3、如何保证享受与公立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众所周知,无论税法如何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公立学校在现实中一般都不缴纳。这样,非营利性学校就必须“享受与公立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要把这一法律规定变成“空头支票”。它是一纸空文,不会落实到实践中,因此需要在立法层面与时俱进,通过多方协商开展跨部门合作研究。

事实上,公立学校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需要上缴财政,纳入预算外监管。这些学费、住宿费等虽然来自学生,但通过上缴政府,就变得类似于国家财政资金,但不纳入预算。然后由学校使用,这类似于“财政拨款”。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也按照教育价格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征收,与公办学校上述费用性质、使用和平衡管理办法相同。最终的结果是举办者不能享受而只能继续用于教育,即使破产学校的剩余资产只能用于教育,它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部门和社会组织,符合第《企业所得税法》条第二十六条和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第八十四条第1-7款确定免税资格的基本条件。政府甚至可以接管,变成国有,但能否真正获得免税资格,就看这篇文章了。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目前,想要依法免税,应当符合财税[2018]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号第一条规定的八项条件。真正符合这些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符合条件的,可以免税。而且,它的有效期只有5年。如果在有效期内被发现不再符合条件,则需要纳税。

更重要的是,非营利性学校的经费虽然是自收自用的全封闭运营模式,但只接受主管部门的账户监管,这与公办学校需要从学校划拨资金还是有区别的。财务,就是他们的资金,不存在“财务交接”这个说法。虽然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资金全部用于教学,但公立学校的运营盈余却掌握在国家作为组织者的手中,他可以掌控。相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虽然投入自有资金,但不能动用学校办学盈余。学校办学结余只能存入学校,继续用于办学。即学校的资金存放比公立学校更彻底、更齐全。更具强制性。

现行税法规定,公立学校学费、住宿费以及上缴财政并纳入预算外监管的其他收入免税。这要从资本运作的角度来考虑。遗憾的是,它并没有规定这些收入由非营利性学校自负盈亏,完全存入学校运营。尴尬的是,“法律明确”公办学校的此类收入免税,但对于符合财税免税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如何处理此类收入却没有明确规定。 [2018]第13号。如果根据法律原则推定,特别是《民促法条例》第54条的规定,似乎应该比照执行。

笔者认为,既然《民促法》和《民促法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在目前没有具体政策的情况下,似乎应该:

首先,在政策上,2021年9月《民促法条例》实施后需要出台可操作的专项文件,确保教育法体系与税法体系的完美衔接。特别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应出具具体的可操作性文件。这一政策可以防止学校和税务机关坚持己见,导致“非营利性学校享受与公立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说法落空,落于实处。也防止了免税福利无限扩大和私立学校的税收负担。无法控制。只有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用法律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鼓励支持”非营利性学校的教育政策。

二是在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上要实事求是,尽量贴近公立学校。非营利性学校不仅在法律层面上,而且在实际执行中也享受与公立学校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公立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公办”和“民办”的不同身份,这必然导致其在资金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由于国家通过《民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他们“平等的优惠”,如果继续纠缠于某些领域的差异,就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大胆贯彻“法”的原则和立法精神,我们应该思考,税务机关在“语言清晰”的执法原则下,对缺乏文件支撑的事项无法轻易做出免税决定的根本原因是否是由于系统设计中存在的缺陷,以及消除这一障碍的途径、途径和方法。

不用说,《民促法》 《征管法》 《企业所得税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自然有法律解释权。而且,如果每条法律的表述不严格甚至冲突或有空白,也只能按其解释。《所得税条例》 《民促法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也可以解释如何在法规之间整合业务操作。免税政策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民办学校政策由民政部、教育部、工商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制定。还可以实行多部门、跨部门协商,出台具体政策。只有这样,基层税务部门的执法才能真正在法律精神的指导下有“明确的文件”可依,才能“准确执法”,而不是依靠法律推理和逻辑判断,不会导致全国公立学校基本缺乏支持。民办学校很少征收所得税,收入免税、免税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范围。导致教育行业税收管理不规范、不科学、不健全、不公平,地区差异大、执法差异大。

4.非营利性学校的免税“非营利性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三)境内股权投资收益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息、红利及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根据本条第四款规定,只有非营利性学校才可以免税。那么,非营利学校的所有收入都免税吗?单看这篇文章,似乎确实如此。

但任何法律规定都有其特点和具体情况,不能单独适用。看法律规定的适用环境,切忌断章取义。从法律体系中抽出一条单独使用,就会背离法律的本意。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哪些“收入”免征所得税,2019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收入,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一直用于描述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事项。它直接将“免税收入”排除在应税收入计算之外,比采用“利润对应免税收入的部分”更科学。这是因为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自己的收入用途。 “免税收入”必须完全用于“免税应税项目”,不一定必须用于免税项目。就学校而言,免增值税学费和住宿费形成的“盈余”可以继续用于教学,包括增加教学设施、改善师生生活条件等,但不一定用于直接教学。

那么,学校什么样的收入根据税法算作“非营利性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呢?笔者认为:

首先,应包括所有企业均可享受的免税收入,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类免税收入。但非营利性学校实际上只能享受第( 1)本文的内容。这是因为《民促法》限制他们对外投资,他们不会有任何投资股息收入。

其次,应当纳入免税组织作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第四项特殊政策。对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具体规定了五类收入。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员费; (四)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不可否认,122号文所列的四项收入项目,除第五条安全条款外,均为非营利组织普遍享有的普惠制免税收入。然而,除此之外,它们必须是《企业所得税条例》。八、第十五条所称的“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收入”是指吗?这是很容易引发非营利性学校与税务机关纠纷的核心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考虑《公司法》、《民促法》等适用的法律条件。很容易理解,在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营利性公司所获得的收入当然是营利性的。

营利性学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获取“微利”的组织。它的本质和公司一样,都是追求利润。因此,其活动应当是营利性活动。学费、住宿费等收入虽免征增值税,但目的是获取利润,主办方可以分配股息、处置全部资产。虽然不称为公司,学校所有者称为组织者而不是股东,但它可以分配股息并赚取利润并拥有学校资产。这并不难理解。

与营利性学校相反,非营利性学校之所以必须非营利,关键在于举办者无法获得学校的经营盈余,无法收回投资,也无法享有学校财产。归根结底,其本质与资助者“捐赠”建设学校的资金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从本质上讲,它从源头上就应该是一种“非营利活动”,其获得的收入也应该被打上“非营利”的烙印。至少,那些依法免征增值税的学费、住宿费等直接服务性教学收入应视为“非营利”收入,似乎更为合理。

5.如何将《民促法》连接到《企业所得税法》等税法系统

首先,《民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属于平等法律关系,应当得到尊重。《企业所得税法》规范了所有企业和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具有一般法律性质。《民促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全面事项,民办学校的法律约束具有普遍性。但在税收方面,与税法相比,其规定是具体的。从税收的角度来看,其对民办学校税收的规定似乎具有税法体系中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味道。因此,其规定应优先。

其次,《民促法》民办学校专项规定,决定了民办学校必须根据自身特点与税法体系对接。新《民促法》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民促法条例》于2021年9月1日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与旧《民促法》相同。要求《企业所得税法》预测10年后的重大变化《民促法》并做出前瞻性拨备是完全不现实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也是2009年推出的。它可能没有特别考虑到学校与接受捐赠或只是管理资金或收取会员费以生存的非营利组织不同。他们需要“边教边运营”,像公司一样进行实体运营。因此需要获得与教学相关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收入。尽管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直接教学收入免征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并未明确规定。

毋庸讳言,现行财税[2009]122号文亟待根据社会变化及时完善,尤其是第(5)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的规定,这应该对那些类似于非营利学校的学校更加敏感。还需要通过向其服务对象收取运营费用来维持运营的组织对什么是“非营利活动”有具体规定。税法滞后于社会发展是必然的客观事实。在“非营利活动”范围的具体规定出台之前,我们似乎应该实事求是,以“组织者不能收回投资和股息并获得学校财产”,进而推断其所获得的学校“教学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与教学活动相关的学费和住宿费也不以营利为目的。至少,将法定免征增值税的明确项目纳入所得税免税范围似乎更实际、更审慎。

6.非营利性学校可以用其资产作为纳税担保吗?

首先,法律允许非营利学校财产得到保护和执行。《民促法条例》允许学校破产。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民办学校因破产终止,无法继续办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既然可以筹集外债,是否可以担保,在《民法典》 《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办法》等各个法律层面都值得研究。

其次,法律并没有禁止非营利性学校使用全部财产作为抵押。《民法典》 虽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抵押教育设施,但并不禁止其拥有的其他财产和权利抵押或质押。也就是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教育设施以外的财产和权利应当进行抵押、质押。这些财产可以以抵押、质押等形式作为担保,因此应当成为转让担保的标的。这样,非营利性学校教育设施以外的资产,如街边商铺物业、非教学用车等都可以作为抵押品。

再次强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 应作为特殊规则予以尊重。虽然《民促法》 《民法典》并没有禁止非营利性学校为非教学设施提供担保,但2005年7月实施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担任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作为一项规定,虽然看起来与后来颁布的上位法有冲突,但作为担保的一个分支,应该是一项特别规定。即使其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在不修改之前也不会修改。还是应该受到尊重。因此,目前来看,非营利性学校用自有财产作为纳税担保并不合适。

7. 非营利学校可以纳税吗?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经正式批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管理相关规定的,必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第八条规定:举办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实施专科以下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据此,非营利性学校是从事公益性事业的教育机构,是经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企业单位。如上所述,《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部门也将非营利性学校视为事业单位。

《税收征管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缴纳税款,或者纳税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应当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措施:那么,非营利性学校、事业单位能否进行税务执法,需要谨慎对待。毕竟《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并不算是一般意义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而且,税收执法是比税收担保更为严格的税收执法管理方式。学校用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但税务机关因其特殊地位不会接受。如果要强制执行其财产,还应考虑其特殊地位,并综合考虑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八、税务纠纷解决渠道

一是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加强政策引导。这是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促进和谐税收秩序成本最低、最简单的基础。《税收征管法》 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务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税务知识,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对于长期被所谓“免税单位”误导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单位,税务机关要主动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其主动纳税。尤其是此类行业缺乏详细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管理不善也是历史欠债。各地政策不一致是长期存在的现实障碍。此外,税收政策也存在不少盲点。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种类较多,应结合社会发展情况及时研究税收政策,防止因政策滞后于社会发展而引发税收矛盾,做到“精细服务”与“精准执法”并举。 ”。

其次,不厌其烦地充分、反复地沟通,让人们说话。《税收征管法》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信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予以保密。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纳税人有权依法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检举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虽然学校存在时间较长,全国各地有数十万所,但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仍是新鲜事物,纳税意识仍有待培养。既然法律规定学校有申辩权,税务机关就应该充分赋予学校陈述、申辩、甚至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这样,事实就会讲得更透,理会更清楚,尽可能达成共识,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纠纷。

三是注重落实法律救济的缓冲。在做出对学校有重大损害的税收决定之前以及发出提醒之后,必须给予学校充分的声明和申辩的权利。不要害怕麻烦。道理越讲越清楚,对立就会减少,有理服人。

最后,依法启动法律救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先重新考虑,然后再提起诉讼。复试期间要不断沟通、上下沟通、请示、讨论;左右沟通,引进各方面、各领域的专家进行讨论,与税务企业协商,相互妥协,努力在法律与事实之间找到平衡点,争取和解,维护和谐的税收征管环境,共同促进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切实落实中央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治国方略。

2021年12月分析——

私立学校的税务相关问题

12366的一条举报,让W私立学校进入了税务官员的视线。通过外部取证和现场核查,学校收取选校费、艺体费、多项财务费用等未申报收入等问题浮出水面。这所学校的“症状”在其他学校是否也存在?税务官员扩大了核查范围并发现了更多调查结果.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以举报信息为线索,对W民办学校进行税务检查,确认其存在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问题。依法作出不予学校补缴税款337.07万元的决定,并加收滞纳金99.55万元。

税务审计案例分析|民办学校涉税问题

经调查,风控人员认为W学校涉税问题在行业内具有代表性,于是扩大调查范围,在当地开展了纳税核查与学校自查相结合的税务风险排查工作。经查,当地其他11所民办学校均不同程度存在少报学费收入、少报增值税等涉税问题。最终,11所民办学校进行自查,共缴纳补缴税款、滞纳金1613.32万元。

深入挖掘线索,诸多疑点浮现

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兴义市税务局风控处接到12366服务热线转发的举报。举报人在电话中透露,女儿就读于兴义市W民办学校,入学时缴纳了8000元现金选校费。但W私立学校收到货款后,并没有开具发票,只开具了收据。存在未依法纳税的嫌疑。

为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民办学校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增值税方面,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照规定征收的学费、住宿费、教材费、考试注册费等收入。规定的标准,以及学校食堂等提供餐饮服务的伙食收入,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方面,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作为非营利组织,其捐赠收入、财政补贴收入经税务机关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此外,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民办学校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包括赞助费、择校费等,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兴义市税务局接到举报线索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税务人员对W民办学校近年来的收入情况进行评估核实。

W民办学校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金500万元。是一家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小学、初中、高中学生的教育。是兴义市一所规模较大、师资力量雄厚的知名民办学校。学校。

税务人员重点对W民办学校2018年至2020年纳税义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了初步分析核实。纳税等申报数据与当地同类型、规模学校存在显着差异,存在管理费用高、税负低等疑虑。同时,税务人员还发现,学校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均为免税收入,并无申报信息中声称的择校费等应税收入的开票、申报信息。

综合各类涉税信息数据分析结果,税务人员认为,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信息具有核实价值,W民办学校在收入申报、成本支出等方面确实存在涉税疑点,因此,他们决定对其进行税务核查,重点检查增值税应税收入申报和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列报。

广泛收集信息,发现收入差异

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和情况,税务人员经讨论决定,首先向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第三方调查,通过渠道获取涉案学校的招生人数、收费标准等第三方数据。外部调查,为核实W私立学校真实收入奠定基础。

税务人员走访兴义市教育局,获取了《兴义民办学校规模确认表》和W民办学校在校学生人数。他们还前往发展改革部门获取W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备案信息等数据。

税务人员对上述外部调查获得的学生人数、收费标准等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计算出W民办学校在检查年度的学费收入后,发现两者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结果与学校申报的收入,每年相差近400万元。

为什么预计的学费收入与实际报告的收入有如此大的差异?学校的真实收入和成本情况如何?税务人员决定对学校进行现场检查,进一步核实W民办学校的收入情况。

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涉税问题

现场核查过程中,税务人员从W私立学校教务处获取学生信息名册,从中随机抽取10名学生,并与学生家长进行电话询问。他们了解到,除了开学时收取学费外,W私立学校还向学生收取5000元至2万元不等的选校费。此外,对于艺术类、体育类学生,学校还额外收取3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培训费。

税务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学校食堂、学生宿舍等处设有超市、书店、文具店、蛋糕店等经营场所,经询问得知,这些经营场所均由学校承租。学校向相关个人。学校定期收取租金。

负责核实学校财务部门的税务人员在查账簿时也发现了这一点。

现了问题:该校在检查年度将收取的学生择校费、艺体培训费和经营场所租金等均列入免税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存在增值税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混淆,少缴纳增值税情形。他们还发现,该校在账目中列支了较高的利息费用:2019年有266万元,2020年则达432万元。

  对此,学校会计解释称,这些费用是学校为了运营向一些个人融资后产生的利息,利息金额按借款合同分季度计提并计入成本账目,目前还未支付给借资人。税务人员当即表示,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预提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扣除,因此该校的这些预提利息费用须依法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

  此外,税务人员查阅学校账目时发现,校方对外租赁的文具店等经营场所,检查期内并未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款。

  随后,税务人员约谈了W私立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税务人员表示,学校在收入、费用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果不严格核算制度、规范账务和涉税业务管理,学校经营将面临巨大税收风险。

  经过税务人员税法宣传和辅导,W私立学校负责人承认,之前对财务管理和核算申报等工作重视不足,工作存在疏漏和失误,会按照税务人员指导,遵照税收法规要求,认真自查整改并补缴相应税款,今后一定规范管理,防范涉税风险。

  针对W私立学校存在的涉税问题,兴义市税务局依法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该校自查整改。在税务人员帮助下,W私立学校对2018年~2020年运营情况进行自查:将择校费、艺体培训费、经营地租金等纳入增值税应税收入;自查确认少申报学费收入541.34万元,并将未真实发生的利息费用进行纳税调整;确认校内经营性场所应补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04万元。

  根据该校的核查和自查结果,兴义市税务局依法对W私立学校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款337.07万元,加收滞纳金99.55万元,共计436.62万元的处理决定。W私立学校按期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

  延伸检查,整顿行业秩序

  案件查结后,兴义市税务局并未就此止步。该局税收风控团队认为,W私立学校的涉税问题比较有代表性,当地其他民办学校中很可能也不同程度存在类似问题。

  于是,税务人员扩展核查分析范围,从互联网等途径采集当地其他民办校的招生等信息,结合征管系统中各民办校申报数据和前期从教育等部门取得的各民办校在校学生人数和学费收费标准等数据,建立了关联数据综合比对指标模型。利用指标模型进行定向分析和筛选后,发现当地11家学校不同程度地存在涉税问题。

  随后,兴义市税务局对11家民办学校集中开展了税收风险评估核查。经过风控人员核查和校方自查,确认当地11家民办学校不同程度存在少报学费收入、少申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涉税问题。最终,11家民办学校通过自查补缴税款1428.63万元、滞纳金184.69万元。

  根据此次税收风险核查中各民办学校暴露出的涉税风险和管理问题,兴义市税务局风险管理人员制作了《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指引及征管建议书》,总结当地教育行业存在的涉税风险,就今后行业税收管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将其下发给各管理分局。

  此外,兴义市税务局与兴义市教育局、发展和改革局洽商,进一步就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达成了共识。各方明确,教育局等部门定期将各民办学校在校学生人数、收费标准等信息传递至税务部门。同时,教育局将财务管理、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涉税业务指标纳入各学校的年检监管指标范围,以此督促各学校规范财务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税案评析】

如何做好民办学校税收监管​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民办学校混淆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多列成本费用导致少缴税款的涉税违法案件。本案涉案学校出现的涉税问题在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本案的查处,不仅为民办学校涉税业务处理和税收风险防范敲响了警钟,也为税务机关加强民办学校税收管理提供了经验。

  以案为鉴,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涉案主体和行业的涉税违法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民办校税收监管,防止税收流失,税务机关须加强以下工作。

用户评论


命该如此

这篇文章分析的太透彻了,对民办学校的涉税问题讲解的很详细,值得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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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穆郎马疯@

民办学校的税务问题确实很复杂,这篇文章案例分析很到位,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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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花

看完这篇文章,对民办学校税务审计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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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

学校办学不容易,税务问题更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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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安好ぃ

民办学校税务问题,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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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巷°

案例分析很棒,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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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青裳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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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晴つ

内容很专业,值得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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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你身边

干货满满,收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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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荒唐

文章写得很好,分析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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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你心口难开

了解一下民办学校的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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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岛晴空

挺有帮助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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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亡则人忘

对民办学校的税务问题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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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的爱豆是怪比i

学习了,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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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颜

这篇文章让我对税务审计有了更深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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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伤。眞美

非常棒的文章,值得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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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未走i

内容很实用,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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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落定

写的不错,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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歆久

分析的挺细致的,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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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量代换

文章内容很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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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情

值得收藏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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