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号已经2019年11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四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9 年11 月26 日
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依法举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举报秩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网络、走访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举报人;被报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为被报告人。
举报人可以实名举报,也可以匿名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税)、逃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涂改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与逃税有关。行为。
第四条报告管理工作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分级分类、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市(地、州、盟)级以上税务局稽查局应当设立税收违法行为举报中心。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监督、指导、协调处理重要举报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市(地、州、盟)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待、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处理和管理;跨地区稽查局、县各级税务局应当指定履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负责接收税务违法行为举报,并按照《明确职责》进行处理。
本办法所称举报中心是指前款所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和指定履行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职责的部门。报告中心应显示外部标牌。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上举报渠道,并设立举报接待区和举报箱。
税务机关还通过12366税务服务热线受理税务违法行为举报。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信访等单位的联系与配合,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第八条举报税务违法行为是举报人自愿行为,举报人应当承担举报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九条举报人举报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对所提供举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十条举报人举报税务违法行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名称)、地址(住所)以及税务违法行为线索;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鼓励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收到实名举报后,应当准确登记实名举报人信息。
举报人以本人名义实名举报的,必须实名举报;记者以单位名义进行实名举报的,必须委托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多人联合实名举报的,应当确定第一联系人;未确定的,以报告材料第一签字人为第一联系人。
第十二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电话举报后,应当按照下列类别转送有关部门: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转送举报中心;
(二)举报开票不开票、未办理税务登记等轻微税务违法行为的,应直接转送被举报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按照规定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三)其他报告事项移送有权办理的单位或者部门。
税务机关其他单位或者部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转发举报中心。
第十三条采用走访方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通过信函、网络、传真等方式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电话要求实名报告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报告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方式报告。
举报人未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形式举报的,视为匿名举报。
举报中心可以根据来访实名举报人的要求开具回执;多人联合实名举报的,向其确定的第一联系人或者第一签字人出具回执。
第十四条前来举报的,应当到税务机关设立的举报接待地点;多人来访并提出同一报告事项的,应当选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收到来访人员口头举报时,应当将举报事项如实记录,并交举报人阅览或者宣读举报人确认。实名举报的,应当签名或者盖章;匿名举报的,应当记录在案。
接到电话举报时,应当认真回答,问清楚,并准确记录。
接听电话和举报,通知举报人后可以录音或录像。
收到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举报时,必须保存举报材料完整并及时登记处理。
第十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合理设置报告、接待场所。举报接待区域应与办公区域适当分隔,并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等监控设施,确保监控设施全面覆盖接待区域并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举报中心应当及时审核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法识别被举报人或者无法提供税务违法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合法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查处的同一举报事项再次举报,未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予以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根据实名举报人的要求,视情况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对收到的同级举报事项进行筛选。报告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事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单位或者部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举报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转发相关举报中心,由举报中心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定期与相关举报中心核对举报事项的受理情况,对未受理的案件进行督促处理。
第十八条未设立稽查局的县税务局受理的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当报送上一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级别进行统一处理。
跨地区各级稽查局受理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举报事项,应当报同级税务局稽查局备案后办理。
第十九条举报事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案件调查处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报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决定。
第三章举报事项的处理
第二十条举报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税务违法线索明确、证明材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二)举报内容、线索明确,但缺乏必要的佐证资料,可能存在税务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予以调查核实。发现税务违法行为的,将立案检查;如果没有发现税务违规行为,该案件将被调查并结案。
(三)举报对象明确,但其他举报项目不全或内容不明确或线索不明确的,可暂存举报进行调查,待举报人完善信息后进行处理。
(四)已受理但尚未调查重报的举报,可合并处理。
(五)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举报事项,应当移送有权办理的单位或者部门。
第二十一条举报中心可以对下级税务机关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监督和移交举报事项。
第二十二条举报中心应当自受理举报事项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分级分类处理,特殊情况除外。
查处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中心转发的举报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处理;案情复杂,期限不能办理的,可以延长。
第二十三条税务局稽查局应当认真审查督办案件的结果。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通知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报告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举报中心应当严格举报材料管理,对举报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以及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一一登记。
第二十五条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则上不予退还。对不予受理的举报材料,登记举报事项基本情况和不予受理理由后,经同级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暂存调查的举报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两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的,可以予以销毁。
第二十七条监察案件举报材料实行专门管理,监察案件材料移送、报送等具体事项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举报材料的保管、整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举报中心应当每年对举报案件及相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年度分析报告,并按照规定报送。
第五章举报人的回复及奖励
第三十条实名举报人可以要求答复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和调查结果。
实名举报人要求答复案件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实身份;实名举报人要求答复调查处理结果时,应当出示举报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回复实名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实名报告事项的办理,由办理该事项的税务机关报告中心负责答复。
举报事项受督办、交办、报送、移交的,应当告知去向;举报事项暂时留存调查的,应当建议举报人补充信息。
第三十二条实名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调查的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回复。
实名举报人要求回复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结果的,举报事项调查完毕后,举报中心可以向举报人简要告知举报线索相关调查处理结果,但应当不向举报人通报举报线索以外的税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任何信息。执法文件和相关案件信息。
第三十三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收到举报事项并转送举报中心或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向举报人告知举报人反馈的受理情况。报告中心或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十四条举报事项经核实属实,能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权利保护
第三十五条举报人不愿提供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披露举报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尊重并予以保密。
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或者举报人、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举报人有正当理由和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同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回避。检查局。
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保密规定:
(三)调查核实情况、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举报函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对于匿名举报信和材料,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识别匿名举报信和材料的笔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被举报人或者与案件调查处理无关的人提供举报人举报材料或者有关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和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报告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离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该机构将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涉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举报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事项调查,是指举报案件的结论性文件已经生效或者经举报事项调查核实未发现税务违法行为。
用户评论
淡淡の清香
终于有专门的举报渠道了!希望这次真的能起到作用,规范税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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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城°
这个新规太好了!可以帮助更多人维护自身权益,让税务更加透明公开。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你与清晨阳光
新规出台,期待能有效打击税收违法行为,让逃税漏税无处可逃!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良人凉人
明确举报流程,规范管理,相信会让税收更公平更公正!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单身i
希望这个新规能真正发挥作用,让税收环境更加健康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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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关风月
新规明示,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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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抱
期待看到新规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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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深至命
终于有法可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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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离我
希望新规能有效打击偷税漏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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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失莫忘
新规发布,税收环境将更加规范。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拉扯
新规明示,税收管理更严谨。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有些人,只适合好奇~
希望新规能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炙年
新规出台,相信会带来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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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约
期待新规能更好地促进税收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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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留德花瓣
新规明示,税收违法行为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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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帅但不是蟋蟀
新规将使税收管理更加规范。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败
新规发布,税务环境将更加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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箜篌引
期待新规的实施,让税收环境更加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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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荒凉
新规明示,税收秩序将得到有效维护。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玻璃渣子
这个新规太好了,可以有效打击逃税行为!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冷风谷离殇
新规出台,期待看到税收环境的改善!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