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纳税人
一、在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上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土地使用权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土地托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纠纷未决或者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税款。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出租的,由直接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土地使用权属于共有的,税款由共有各方分别缴纳。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共同拥有A市一块土地使用权,应税土地面积为800平方米。 A公司实际占有1/4,B公司实际占有3/4。 (A市每平方米每年城镇土地使用税为23元),那么A公司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800*1/4)*23=4600元; B公司需要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800*3/4)*23=13800元。
2、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市、县、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土地。
山西省规定:大、中、小城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和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城市。大城市是指非农业人口总数超过50万的城市; 20万至50万的中等城市; 20万以下的小城市。非农业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具有正式户籍的人数为准。城市的征税范围是市辖区。
(二)县城是指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镇。县级国家征税范围为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的城市行政区域。
(三)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镇。建制镇的征税范围是本镇所辖行政区域内除直接用于种植、养殖、养殖和农民居住的农、林、牧、渔业用地外的所有生产经营用地。
(四)工矿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工商业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符合有组织标准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
市、县、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温馨提示: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单独建设的地下建设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固定税率、差别幅度。山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适用税金标准按照《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号文件(晋财税[2019]6号)的规定执行。
4、计税依据
占地面积的计量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占地面积计量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的,其占地面积按照该证上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
(二)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但已在土地登记簿登记的,按照土地登记簿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占地面积。
(三)无土地使用证且未在土地登记簿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土地实际用途核定土地占用面积。
温馨提示:
地下建筑物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额;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注明土地面积的,按照地下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纳税额。税。
5、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公式如下: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B市C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C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B市适用的年税额为每平方米18元。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为2000*18*50%=18000元。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内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3.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
4.购买现房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自办理房屋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由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次月起征收。
5、出租、出借的房屋,自房屋交付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约定土地交付之日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没有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次月起缴纳。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耕地。纳税人应当自合同约定土地交付之日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从合同签订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7. 纳税期限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财产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其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义务依法终止的,应纳税额计算完毕至纳税年度终了。有形财产或财产或土地的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月份。
8. 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山西省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缴纳,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征收入库。
九、纳税地点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信息。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减税降费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负幅度内,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普遍降低,调整为现行税费标准的75%。
二、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等。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参考文件:
1.《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晋财税[2019]1号)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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