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法官关于公司清算责任的讲话
公司清算不宜扩大股东有限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疏忽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债权人主张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法律。 “该条是调整债权人与债务人法律关系的重要条款。实践中,往往存在对该条内容的过度解释,导致股东连带责任范围扩大的情况。”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精神。
为避免判决结果不公正,2019年7月3日,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桂香审查了010-18号案件。 30000(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该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和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追究公司股东的清算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刘法官提出以下不属于“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范畴的情形以及关于因果关系和诉讼时效的两个要点,供法律从业者实践参考。
01 不忽视履行清算义务
刘法官指出:“所谓懒惰履行清算义务,是指能够履行清算义务但不履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努力履行清算义务”实际控制公司主要财产、账簿、文件的股东故意迟延或者拒绝清算,或者能够证明其不参与经营、不管理的,导致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账簿、文件等,不构成未履行清算义务。”
02 因果关系和诉讼时效
除了说明上述不构成未履行清算义务外,刘法官还提出了把握本条的另外两个要点:
首先,因果关系要求不可忽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财产、账簿损失的。文件,最终导致无法清算。后果包括因果因素。在实践中,存在将问题简单化的倾向。只要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就不宜直接责令其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能够证明公司主要财产、账簿、文件损失与不履行清算义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承担责任。
二是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债权人以公司未及时清算或者不能清算为由主张清算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无法清算的第十六日起计算。应当知道公司清算的法律原因。
以案释法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15)浙甬上中字9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能秀。委托代理人:吴克贤,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蓉蓉,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海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浩杰。委托代理人:金建华,浙江新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洁琼,浙江新中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禄。委托代理人:陶旭峰,浙江京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郎秋燕,浙江京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能秀因与被上诉人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发生和解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4)甬海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目前该案已结案。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11日,张能秀因与宁波天川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川石材”)民间借贷纠纷,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北法院)提起诉讼。天川公司)和顾海东。江北法院于2009年1月4日出具(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天川公司、顾海东欠张能秀借款350万元,须于2009年1月10日前归还。随后,张能秀向江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9年4月15日,江北法院作出(2009)甬北民治第1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称:“本院申请执行人张能修与被执行人执行。天川公司、顾某案”。海东(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930号民间借贷案,被执行人天川公司拥有的财产已被本院在另一案中查封,目前正在评估、拍卖中,此外,尚无财产。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止执行程序。”
经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经侦大队侦查,顾海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8年11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立案侦查。 2008年12月10日,顾海东投案自首,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09年11月24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因顾海东犯罪证据不足,作出撤案决定。同时通知天川公司派人取走财务账本。随后,案外人黄斌到分行领取了全部账本。收到并开具收据。据江北法院出具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号文件显示,截至2010年1月31日,该院共立案以天川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民商事案件45件,参与分配案件8件,共计共处理53起案件,并申请执行校长。 150211302.66元,诉讼费710342元,保全费17020元,执行费1327801元。处置资金包括: 1、装备拍卖收益400万元; 2、石材销售收入650万元; 3、经债权人同意,2009年2月至3月,被执行人继续生产,产值279万元,扣除职工工资53.6万元。元,剩余225.4万元; 4、与东邵村协商,厂房作价219万元。扣除拖欠租金44.6万元,剩下174.4万元。上述合计为1449.8万元。分配率约为5.96%。庭审中,张能秀承认江北法院拨付21万元。案外人单波以天川公司已解散但未及时成立清算组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天川公司强制清算。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受理该裁定,薄熙来申请对天川公司进行清算,并成立了清算组。后因天川公司及股东无法向清算组提交相关账簿及主要文件,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2013年11月19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终止天川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中指出,债权人可以单独依据第《以天川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分配方案》号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天川公司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债务。经查明,天川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5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顾海东,股东为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顾海东的出资比例为80%,胡浩杰的出资比例为10%,王德禄的出资比例为10%。出资比例为10%。 2010年11月18日,天川公司因未参加2009年年检,被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截至目前,股东尚未组织清算。 2014年6月23日,张能秀以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未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资产损失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对天川公司债务35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原审中,张能秀改变诉讼请求,要求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对天川公司欠张能秀329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胡浩杰在原审中辩称,张能秀的诉状与事实不符。 2010年10月,江北法院对天川公司被告系列案件作出执行分配。张能秀收到21万元,故张能秀索赔金额应减少21万元。天川公司股东为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其中顾海东为大股东。 2008年11月,顾海东因债务潜逃境外,江北法院查封了天川公司全部财产。当时,债权人与政府部门、法院进行了谈判,要求恢复公司生产,以实现天川公司资产的最大化。 2010年,江北法院处置了天川公司资产并统一分配。
作为天川公司的小股东,他没有怠于履行义务,天川公司的资产也没有流失、贬值。天川公司财务账簿于2008年12月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扣押,后于2009年被天川公司财务黄斌带走。胡浩杰在宁波市公安局强制清算案开庭旁听2013年在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我才了解到这个情况。综上,张能秀依据《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对胡浩杰提起的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请求。王德禄在原审中回应称,同意胡浩杰的辩护。另外,天川公司账本丢失并非事实。王德禄认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的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没有公告、没有听证、没有及时通知王德禄,且在接受清算程序的过程中,中天川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当时的清算组应该将公司纳入破产程序而不是强制清算程序。胡浩杰、王德禄为天川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做了大量工作,在履行义务方面不存在疏忽。综上,请求驳回张能修的诉讼。顾海东在原审中没有回应。
一审法院认为,因天川公司及其股东无法提供相关账簿和主要文件,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天川公司强制清算案已结案。关于账本,院方向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核实,2008年11月29日,顾海东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逮捕,账本被公安扣押。 2009年11月24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驳回案件,并将账簿返还天川公司,并被天川公司原财务主管黄斌带走。根据黄斌的说法,天川公司的老板是顾海东。胡浩杰和王德禄是股东,但平时并不在公司。天川公司的账本是他从公安部门收缴的,后来交给了顾海东在青林湾的家中。本案中,张能秀未能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胡浩杰、王德禄不履行义务,导致账簿丢失,无法清算。同时,张能秀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胡浩杰、王德禄擅自离开公司,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相反,顾海东被公安机关抓捕后,胡浩杰、王德禄积极致力于恢复天川公司的正常生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江北法院系列案件统一审理后,天川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至今尚未清算。胡浩杰、王德禄虽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这并没有造成天川公司主要财产、账簿等损失,无法清算。综上,胡浩杰、王德禄对天川公司无法清算不承担责任,无需对天川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顾海东已是江北法院(2008)甬北民二初字第930号民事调解书的被告,他与天川公司共同承担偿还张能修借款350万元的责任。因此,张能秀就此案提起诉讼,要求顾海东连带偿还债务。责任索赔将不被支持。综上,张能修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顾海东被法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根据法律,他可以缺席审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号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号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如下判决:能秀的诉讼被驳回。案件受理费34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450元,由张能秀承担。
张能秀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天川公司股东未提供天川公司账簿,致使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法对天川公司进行清算,并作出终止清算程序的裁定。同时解释道:“债权人可以单独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清算义务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天川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大小股东都受到牵连。他们都有清算义务。小股东不能因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而免除清算义务。目前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尚未履行清算义务,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也无法提供天川公司账簿及天川公司账簿。公司主要资产损失的事实可以推断,天川公司少数股东胡浩杰、王德禄未履行清算义务与公司账簿、主要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胡浩杰、王德禄对天川公司外债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胡浩杰、王德禄认为自己对天川公司账簿和重大财产的损失没有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此外,一审法院未对天川公司的应收账款进行调查,属于事实不清的情况。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张能秀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胡浩杰回答:胡浩杰从来不怠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川公司危机后,他积极主持股东会和债权人会议。胡浩杰也没有造成天川公司财务账簿的损失。总结。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王德禄回应:同意胡浩杰的辩护。王德禄也没有忽视履行作为股东的义务。 2008年底,由于政府机构的干预,天川公司股东已丧失对天川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总结。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顾海东没有回应。
二审中,张能秀向本院提供了杭州正大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的财务资料复印件(共7页,份),意在证明正大公司2010年9月、10月向天川公司支付货款,货款约50万元。经质证,胡浩杰、王德禄认为,由于上述证据为复印件,真实性难以判断,胡浩杰预支了工人工资、房租费、水电费等共计约130万元。天川公司因天川公司恢复生产,即使确实收回了上述款项,也应冲减胡浩杰垫付的款项。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均为复制件,其真实性难以认定。即使天川公司收受江北法院处分款项以外的款项,天川公司债权人仍可在其系列执行案件中处理,且该款项发生在天川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因此,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顾海东、胡浩杰、王德禄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了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状,本案争议焦点为:胡浩杰、王德禄是否应当对天川公司尚欠张能秀的329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本院认为,虽然天川公司2010年11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胡浩杰、王德禄作为天川公司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但天川公司财务账目是2009年11月24日由时任天川公司财务经理黄斌代收的。根据黄斌的说法,他是受时任天川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海东委托代收财务账款的。公安机关的书籍放在顾海东家里。可见,2009年11月24日起,天川公司财务账簿不再由天川公司、胡浩杰、王德禄保管。此外,截至2010年1月末,在天川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系列执行案件中,江北法院对天川公司的厂房、设备、应收账款进行了估价,并分配给了张能秀、按比例。可见,到天川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时,天川公司的主要资产已经定价分配给各债权人。因此,张能秀主张胡浩杰、王德禄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天川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损失,无法清算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受理。为此,张能秀要求胡浩杰、王德禄对天川公司欠张能秀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难以予以支持。由于顾海东在另一案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确定其与天川公司须就涉案款项向张能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能秀请求顾海东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情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遵循法定程序,作出正确判决。依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上诉人张能秀承担。该判决为最终判决。
审判长:赵文军
评委:徐萌萌
评委:毛娇
2015 年9 月30 日
用户评论
还未走i
终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连带责任的条件也更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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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迷人的危险
清算义务,股东不能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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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离别
这个判决对于规范公司清算程序,维护债权人权益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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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廖
公司清算,股东责任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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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花忆梦
终于有法律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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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控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太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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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跌倒こ就在哪躺下
清算义务,股东必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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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暮
这篇文章真是太棒了,解释得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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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風
这个判决太重要了,必须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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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怕疼别碰我伤口
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会承担哪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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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寒
这个判决对公司清算的法律适用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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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tm的滚
股东清算义务,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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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从
这个判决太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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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着哭着就萌了°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对公司清算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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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樱凉
清算义务,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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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神大妈
股东不能逃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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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心疯i
这个判决太重要了,必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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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枫染墨
公司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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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以乔木
这个判决太及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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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字何解ヘ
股东清算义务,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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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人凉人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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