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纳税细则出炉,可选择20%税率或跨年结转

此次《通知》的核心信息有两点:

1、2018年以前地方政府出台的创业投资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基本延续和保留。总体而言,风险投资基金的税负不会大幅增加。

2、关于“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问题,《通知》明确表示,这并非此前不少业内人士和媒体解读的“按基金全生命周期计税”。

《通知》确定了两种所得税会计方法。创业投资基金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必须在基金在中国基金会协会完成登记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并一经确定,三年内不得变更。两种会计方法各有利弊,但对于大多数风险投资基金来说,第一种方法会更有利。

方法一:按单一投资基金计算

一年内,扣除不同投资项目损益后的余额大于零的,税率为20%;如果有股息收入,税率为20%。

这种核算方法的优点是税率较低,但也有两个缺点:

1、本会计方法下,本年度扣除投资项目损益后的余额小于零,即基金发生了损失,该损失不能结转以后年度。

2、普通合伙人收取的管理费和利得税,在核算时不得扣除。

这两点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显着影响纳税额,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方法二:按年总收入计算

这种核算方法实际上将创业投资基金视为“个体工商户”,并按照与“个体工商户”类似的方式纳税。缺点是税率比较高,超额累进税的5%到35%不等,但它也有两个优点:

1、GP收取的管理费和利差可以在记账时扣除;

2、创业投资基金当年发生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一位税务人士告诉《中国投资》,新政策与以往地方政策相比有一些不同,比如对“创投企业”主体的限制等。根据《通知》第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

某人民币基金财务总监向投中网表示,与以往一些地方出台的政策相比,新政策下创投基金的税负可能会有所增加。例如,根据天津以往的政策,年收入整体核算也按20%的税率征税,这意味着它兼具了两种核算方式的优点。

此外,无论选择哪种核算方法,根据2018年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号文,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LP可按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额的70%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通知》全文: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创投基金纳税细则出炉,可选择20%税率或跨年结转

财税[2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统称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010-010- 30000(中国证监会令第105号)、按照上述规定注册并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2.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基金的股息收入,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整体计算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就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按照“营业收入”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超额累进税率为5% %-35%。

3、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非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息收入分别核算并按规定纳税。到以下方法:

(一)股权转让收入。单个投资项目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应股权原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及转让过程中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损益相互抵销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等于零的,确认为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余额小于零的,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益按零计算,不能跨年度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其在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收入中所占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创投企业于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公司个人合伙人可在其年度股权份额中扣除所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额的70%基金的转移收入。计算应纳税额不足当期扣除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享有的基金分红收入份额计算应纳税额,创投企业逐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除上述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外,单只投资基金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业绩报酬等,不得在会计中扣除。

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收入总体核算,是指创业投资企业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收入的计算。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可在其营业收入中扣除所转让项目相应投资额的70%来自风险投资企业。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会计亏损按照有关规定结转以后年度。

按“营业收入”项目纳税且无综合所得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扣除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多种来源取得营业收入的,应当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费用和扣除项目只可一次性扣除。

5、创业投资企业选择作为单一投资基金或整体核算创业投资企业年收入后,3年内不得变更。

六、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核算方法;未按要求备案的,视为选择创业投资企业核算。年收入的总体核算。 2019年1月1日前完成登记并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业投资企业,应于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会计处理方法。三年后调整的,须于三年期次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备案。

七、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及后续管理,可提请发展改革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发展改革部门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

用户评论


盲从于你

哇!这个新政策对创投基金来说太棒了!20%税率的选择太灵活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放肆丶小侽人

跨年结转?这对于长期投资的基金来说简直是福音!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栀蓝

终于有了明确的纳税细则!这下创投基金可以安心投资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汐颜兮梦ヘ

20%税率,简直是业界良心!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枫无痕

感觉这政策会吸引更多创投基金进入市场。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肆忌

这下创投基金的税务问题终于解决啦!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月下独酌

跨年结转,可以有效降低税负,鼓励长期投资。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嘲笑!

政策太人性化了!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身影

期待看到创投基金在新政策下蓬勃发展!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空谷幽兰

这个政策真是太及时了!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优雅的叶子

创投基金纳税细则终于出炉了!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熏染

这个细则对创投基金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挽手余生ら

终于有了明确的税收政策,可以安心投资了。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娇眉恨

20%税率和跨年结转,都是利好政策!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断桥残雪

相信这个政策会促进创投行业的发展!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迷路的男人

创投基金纳税细则,真是令人期待!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り。薆情海

这下创投基金的税务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几妆痕

这个政策的出台,无疑是给创投行业打了一针强心剂!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全网暗恋者

希望这个政策能够推动创投行业的健康发展。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念安я

创投基金纳税细则,真是一个好政策!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暖栀

期待未来更多有利于创投行业的政策出台!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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