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12366咨询问题及审核案例

工厂之间新增的连廊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留言时间:2024-04-25

纳税人所在地:江西省

问题内容:新增厂间走廊应归入哪个会计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回复机构:江西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回复时间:2024-04-26

回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12366税务服务中心回复:

你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税字第3号)的规定: 1、“房地产”的解释

“不动产”是以房屋的形式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顶、有围墙(两侧有墙或柱),能遮风挡雨,供人们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墙体、烟囱、水塔、变电站塔、油池和油罐、酒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温室、砖窑和石灰窑以及各种石油和天然气坦克等不属于财产。

2、房屋附属设备说明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密不可分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主要包括:供暖、卫生、通风、照明、燃气等设备;各种管道,如蒸汽、压缩空气、油品、给排水管道及电力、电信、电缆导体;电梯、电梯、过道、露台等

房屋附属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检查井或三通管开始计算。电灯网和照明线路从进线箱连接管算起。 ”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1.关于财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于按财产原值计税的财产,无论是否记入会计账簿的固定资产科目,均应按财产原价计算缴纳财产税。房屋原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核算、备案的,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或者重新核定。 ”

彭怀文说:

12366的回答好像已经回答了,但又好像没有明确的答案。

新增的厂间连廊已成为厂房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独立于房屋的建筑”。因此,应将其纳入房产税的计算范围。

至于应征收的会计科目,不属于税务局回答的范围。没有答案很正常。老彭的回答:新增厂间连廊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发生时应首先归类为“在建工程”。竣工后应转入“固定资产”,然后分期折旧。

下面附上一份与房产税相关的税务审计案例,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房产税的计算依据。

审计案例介绍

房产税12366咨询问题及审核案例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阴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细水计罚[2024]38号

处罚理由:

1、您单位玉门路1-3号XX号房产申报缴纳的房产税存在以下问题:

(1)该房产的纳税申报基数为23838842.2元。扣除围墙、道路、场地、地下管网等设施建设费共计5,279,957.8元。未提供其他原始资料或第三方证据证明该支出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房产税计算依据不包括土地总价值6088526元,申报依据有错误;

(三)2021年4月新厂房投产后,未备案房产税,未足额缴纳房产税的;

(四)经比对税务系统中的租赁合同信息和租赁发票信息,发现2019年至2021年申报的房产税少缴。

2、2019年至2021年,金湾路XX号房产为个人自用。房屋价值3,365,829.9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3、2019年至2021年,金湾路XX号10166.8平方米土地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

处罚依据:

1. 税款追缴

(一)房产税

根据《江苏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号第3条至第5条规定:“房地产税由财产所有人缴纳……。我省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残值计算缴纳。……如果房产是出租的,按房产租金收入缴纳税款计算房产税的依据。如果房产税按照房产残值计算缴纳,税率为1.2%。如果按照房地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规定:“按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应当包括土地价款,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价款和开发土地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 。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1、2,应追缴2019年106,387.44元、2020年67,572.55元、2021年109,425.78元的“从价征收房产税”;应追缴2019年、2020年“以租计征的房产税”129,508.57元。每年34704.33元。共追缴房产税447,598.67元。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号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并按照规定的税额征收”;《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西政办发〔2019〕7号),您单位土地等级为五级土地,年单位税额为3元/平方米。

针对上述第三项违法事实,应分别追缴2019年至202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30500.40元,共计91501.20元。

2、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擅自伪造、涂改、隐匿、毁损账簿、会计凭证,或者账簿多列支出、少列、少列收入的,或者税务机关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未缴纳或者少缴应缴税款的,属于逃税行为。纳税人偷漏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单位作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税款,即属于偷税漏税。

处罚结果:

对追缴的税款处以50%的罚款,共计269549.96元((447598.67+91501.20)*50%)。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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