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今日文章整理(20211217)

【新闻重播】临近岁末,不少企业纷纷加大股权激励力度,以更好地留住和激励人才。蓝帆医疗近日公告称,计划向相关员工授予总计不超过1.53亿股股票期权;楚天科技拟向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授予3300万股限制性股票;腾讯控股宣布,将向相关员工授予超过440万股奖励股份,价值超过20亿港元。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和人才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注重利用股权激励来吸引人才,更充分地激发人才的创新创造力。随着企业实践越来越深入,股权激励模式越来越创新,涉税问题值得税务和企业双方关注。

前段时间,在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第三届金融税法高峰论坛上,与会专家就股权激励相关涉税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专家表示,随着股权激励新模式、新形式层出不穷,税收政策客观上滞后于实践创新。基于此,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有必要加强对股权激励新模式的关注和研究;而对于企业而言,在开展股权激励时,应树立涉税处理的“计划意识”,提前协调考虑相关涉税问题,妥善设计股权激励方案,确保税收政策和政策的运用更加精准。促进更好的股权激励效果。玩。

中国税务报今日文章整理(20211217)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马更新介绍,常见的股权激励模型包括股票期权模型、限制性股票模型、项目收益分红模型、虚拟股票模型、真实股票奖励模型等。从实践来看,企业在具体运用这些股权激励模式时,会根据自身业务和经营管理实践进行调整,导致一些新形式、新趋势不断出现。

其中,股权激励的平台化是日益普遍的趋势。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叶永清、北京明水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石志群、国富浩华北京税务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杨硕均表示,从他们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来看,接触似乎大多数企业都会采取设立股权平台的方式来进行股权激励。这主要是因为与员工个人直接持股相比,这种方式对员工的约束力更强,能够更好地保护管理者。对公司的控制使公司治理更加稳定。

同时,股份制平台模式在涉税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

中国税务报今日文章整理(20211217)

叶永清表示,持股平台模式由于是间接持股,在形式上与现行政策“格格不入”。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的规定,激励对象必须直接持有股权激励实施主体的股票;股权平台模式下,激励对象持有股权平台股份。股权并非实施主体的股权,难以满足本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而且,实践中,对于持股平台模式本质上是投资行为还是股权激励行为存在不同的看法,这使得相关企业在具体政策的应用中可能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除了采用股权平台模式外,不少企业还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不断创新和丰富股权激励形式。例如,有的公司将发放给员工的年终奖金汇集起来投资于公司的发展,然后按照相应的股份向员工分配股息;还有企业引入信托作为股权激励的平台……叶永清表示,这些创新形式具体税收处理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企业在创新股权激励模式和形式时,对涉税处理有“规划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专家指出,实践中,企业应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实施、调整和优化的全过程角度系统考虑相关税务问题和潜在风险,形成完整、有韧性的应对方案。

杨硕表示,从他了解的一些案例来看,并非所有股权激励对象都能按照理想状态继续发挥相应的作用,有的激励对象甚至不再符合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但实践中,不少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并没有设计好股权退出条款,也没有提前考虑股权退出的涉税处理问题,造成不必要的风险。

对此,杨硕建议,相关企业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提前考虑激励对象股权退出时的涉税处理问题,包括激励对象股权退出时的对价如何确定、激励对象股权退出时的税务处理问题等。纳税时间和纳税时间的考虑如何确定方法,如何处理所缴纳的税款,如何弥补相应的损失,是否存在潜在的纠纷等,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远期——尽可能寻找涉税应对方案,为股权激励计划的优化和调整留下足够的空间,促使激励计划在吸引和激励人才方面发挥最佳效果。

1场研讨会解决20个常见涉税问题。专业人士提醒,解决涉税问题,必须找到问题本质,抓住“问题之眼”解决问题。

2021年12月17日版号:05 作者:本报记者秦伟英照

12月12日,第十二届企业所得税业务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主办,北京华证税务师事务所承办,北京新水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协办。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相关领导出席。

会上,来自22家税务会计师事务所的近60名专业人士就收入、扣除、优惠、资产、专项、申报事项六大类20个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抓住分析问题的底层逻辑,抓住问题的核心,找到解决的办法。专业人士解决问题的能力给记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为企业解决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审题关键:找出业务本质,扫清疑虑

“看业务本质”是会上的“高频词”。

会上,联合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朱春增提出了一个问题:持有金融产品、货币基金等金融资产所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应如何确定?其中,对于在合同规定的付息日之前取得的金融产品收入,是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息日确认纳税义务?

他表示,实践中存在一种观点,此类金融资产属于委托理财产品,应在双方约定的结算日以及相应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确认损益的实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理财产品等。税法中对于理财产品收益并没有具体、准确的定义。不能简单理解为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或利息收入。因此,暂按照会计处理原则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对于这个问题,与会的专业人士首先抓住了业务的本质,很快就达成了共识:如果是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付息日征税。合同。发生时间;属于股权投资的,按照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

例如,企业退休职工工资、薪金一次性计提并在以后年度分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北京中瀚税务所高级经理张耀杰表示,从业务本质上看,“内部退税”等于“不退税”,内退员工与企业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企业支付给内部退休人员的月工资,视同在职职工工资,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扣除限额的依据。

又比如,某公司为员工提供疗养、疗养,报销住宿、交通费用。这部分医疗费用是否可以纳入员工福利费用并进行后续税务处理?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主任姜玲玲指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支出,应当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实际合理支出。本质上,为员工疗养而发生的住宿和交通费用不属于此范围。无论从财务管理还是税收角度,这部分支出都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用,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上述审题方法,虽然每个问题的讨论时间只有7分钟左右,但由于善于抓住问题的业务本质,与会的专业人士能够很快消除疑虑,找到合规的答案。

解决问题的方法:看透复杂表象,抓住“问题之眼”

近年来,随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一些交易事项日趋复杂。很多企业不知道如何处理这些复杂的交易,以更好地规避税务风险。专业人士剖析问题的方法可以为企业提供借鉴,那就是看透交易复杂的表象,抓住“问题的眼睛”。

北京天阳君合税务所总经理赵力分享了一个如何抓住“问题之眼”的案例。 A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 2020年出售子公司股权,获得收入5000万元。其于2020年11月收到全部交易资金,但公司并未确认交易收入。 2020年11月,北京产权交易所为该企业颁发了国有资产交易凭证。 2021年5月,受让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手续。那么,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时点该如何确认呢?

赵力表示,实践中对此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2020年,所转让股权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基本转移给购买方,相关经济利润已流入出售方A公司,因此A公司应确认收入的实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被出售方完成了营业执照变更,才满足通常意义上的股权变更完成。因此,A公司应于2021年确认该资产的销售收入。

经讨论,专业人士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号(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了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和计算: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在转让时确定。协议生效,股权变更手续已完成。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公司应于2021年5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即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时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这道题的题目是‘是’字。”一位专业人士说道。

实践中,像A公司这样的情况,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办理变更手续时尚未付款,或者采用分期付款等。这种情况下,税收处理方式和方式是否会受到影响?

讨论结束后,与会者表示,商业模式可能很复杂,但解决问题的思路非常明确:“搞准”政策的具体规定。以这些特殊情况为例,无论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关键还是要看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生效、股权变更手续是否办理完毕。交易已经处于不可逆转状态的,应当确认收入的实现;合同要约尚处于可变更或撤销阶段的,不能确认股权转让收入的实现。

答题思路:坚守合规底线,循序渐进

对于一些复杂的业务,实践中可能存在不同的运营标准。对此,专业人士认为,要把握解决问题的底层逻辑:以合规为标准,层层推进,想办法解决涉税问题。

中瑞税务局集团项目经理李爱林分享了一个典型案例。医药研发企业鼎公司2018年、2019年共启动药品研发项目19个,实际发生研发支出时,企业将其计入研发支出科目,不结转至当期。年的利润和亏损。 2020年,鼎公司管理层预计这些研发项目未来不会形成产品,因此2020年末,其2018年、2019年、2020年发生的研发支出全部结转至当年研发费用,并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加计扣除。

鼎公司管理层认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号(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但未能享受2015年的税收优惠。 2016年1月1日后及时办理,可以追溯享受并办理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基于此,鼎公司坚持认为,只要该支出是企业实际发生并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且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无论是否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本期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

李爱林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主体尚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计实际金额75%的税前扣除形成;形成的无形资产,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上述期间进行税前摊销。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研发支出,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鼎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018年度、2019年度发生的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在实际发生年度加计扣除。本期未加计扣除且未超过3年的,应追溯至本期。实行加计扣除,而不是2020年普遍加计加计扣除。

基于此案例,专业人士再次强调,涉税事宜的处理方式有万千种,合规是第一条。企业不能“图方便”,想当然地理解和运用政策。

E公司因“想当然”而面临本不该出现的税务风险。

2020年,E公司发生成本费用,但在成本费用发生当年及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未能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因此,该公司必须支付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支出已增加税收。 2021年,公司取得发票。因此,E公司负责人理所当然地认为往年已增税,在取得合法证明后进行税款调整和减税,对公司整体应交税费没有影响。因此,企业可以在2021年申请缴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北京申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张鹤云表示,E公司的做法看似对整体应纳税额没有影响,操作简单,但实际上不符合税法规定,很容易带来风险对自己。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取得发票或其他对外凭证而未取得的,相应支出不予计入。当年税前扣除的,则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或者其他对外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的,相应支出可以在支出发生当年在税前追溯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张鹤云提醒,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以后年度取得符合标准的扣除凭证时,相应支出应当追溯至支出发生当年税前扣除,不能直接在取得凭证当年进行纳税调整。减去处理。

李亚民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委员、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副会长、北京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常务副书记、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代会长协会表示,举办企业所得税业务研讨会是税务机关沟通、反馈信息、解决涉税问题的有益尝试,是税务机关与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之间沟通、反馈信息、解决涉税问题的有益尝试。以及纳税人。要用好本次研讨会的成果,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和规范行业从业者。实践行为,提高专业水平;要以本次企业所得税研讨会为契机,加强与税务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积极研究解决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收政策、税务稽查等领域涉税疑难问题等,全面提升涉税专业服务水平。

不断进步,“广东”越来越强。广东着力打造税收和营商环境新标杆

2021年12月17日中国税务报版:08 作者:关翔、熊锐、吴梅红、邢晓华

企业要做大做强,离不开良好的税收和营商环境的滋养。在广东,税务部门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对标国际先进经济体,大力推广优质高效的智慧税务服务,通过一系列举措,进一步推进精准执法、精细化服务、精准监管、真诚服务。共治营造市场现代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数据显示,在2020年全国营商环境评估中,广州、佛山纳税指标进入全国先进行列。在全省营商环境评价中,纳税指标连续两年位居一级指标矩阵第一。

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得到市场主体广泛认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第三方开展的纳税人满意度调查中,广东排名逐年提升,在2021年全国税务系统纳税人满意度专项调查中位列全国第二。

“简化”带来效率,“减量”带来活力

以优质高效的智慧税务服务培育优质营商环境

近年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来,广东省税务部门把“简”字放在首位,搞通过聘请税务服务产品经验专家进行服务设计和纳税人选择。我们通过纳税人最期待的十项纳税服务措施全面提升服务水平,在压缩纳税时间、减少纳税次数等纳税指标上打造了多项特色措施。

——表格被简化,纳税次数也越来越少。在实现增值税、消费税及其附加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式合一”申报的基础上,广东省税务局推出“今年《财产税和行为税综合申报》。非税收入“一键申报”和“一键申报”两项改革举措,实现了计税方式密切相关、业务逻辑高度关联的纳税申报有机融合,纳税人的申报数量大幅减少。

在——技术的赋能下,纳税变得越来越智能。目前,广东省税务厅已通过电子税务局网页、客户端、“粤税通”小程序等渠道推出“非接触式”网上办税事项214项,其中203项全面实现网上办税。 V-tax远程可视化办税平台推出场景化、体验式视频通话功能,实现税务业务远程可视化咨询、办理。同时,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发票管理、出口退税、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等领域深度融合,助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智能化转型。

——合一网络,纳税更便捷。目前,广东省税务局“粤商通”移动高频涉税事项71件,“广东省务”移动高频事项61件,省级综合政务服务移动高频事项134件平台。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也在加速。例如,“交房即交”的税收便利措施,让购房者“一手接钥匙,一手接房本”。期望变成了现实。

对万家民营企业营商环境评估调查结果显示,近70%的受访企业感到减税降费有较强的获得感。

为将接连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转化为企业生产发展的内生动力,广东省税务厅利用大数据,加强分行业、分税种涉税需求分析,生产《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指引》等,对不同税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优惠政策进行分类综合解读,让减税降费政策更快、更好、更准确地到达市场主体。

“多年来,税收政策一直在支持我们的发展,让我们有信心大胆创新。”珠海轨道航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杨凌峰表示,2018年至2020年,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金额达到5192万元。该基金直接助力“珠海一号”卫星星座等科技产品的推出,助力公司成为行业领先梯队。

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广东累计新增减税降费734亿元。

法治为“管理”与“服务”并行保驾护航

公平、稳定、可预期的环境让市场主体实现稳健长期发展

——项60项重点深化改革创新,取消60项税务认证事项和1项税务行政许可,实行税务认证事项告知承诺制,提升税务办理便利性。

95%——持续推进“以备案代备案”,实现95%以上优惠项目“免备案”;继续推行短期办理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度,进一步减少信息报送。

10万户——户实施“初犯不罚”清单项目,打造“免费账单+教育”的灵活执法模式。截至今年10月底,全省已对约10万纳税人实行初犯免罚,减轻了对市场主体“无意”的轻微涉税违法行为的处罚。

这组数据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收法治工作的缩影。近年来,广东省税务厅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号文件要求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始终将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融为一体,优化税收执法方式,不断推进规范化、规范化、规范化。税费业务规范化、一体化,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稳定、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

其中,探索建立基于“信用+风险”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推动营商环境持续改善的重要着力点。

一方面,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社会信用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纳税信用评价体系,为纳税人提供信用评价。高额纳税信用给市场主体带来更多便利。

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行纳税实名制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实行动态信用评级分类和智能风险监管,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偷税漏税,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企业。

为此,广东省税务机关开展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在广州,他们联手司法局、公证处和专业律师,组成税务法律专家团队,为企业生成专属“体检报告”,其中包括《税收法治体检报告》。帮助企业更直观地掌握自身涉税动态;在茂名实施“4+N”重点行业风险预警服务,通过税务大数据精准分析重要事项、典型事项涉税风险点,精准推送至企业,增强税务风险“免疫力” 。

针对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广东省税务局会同公安、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充分发挥大数据分析和信息技术的支撑作用各部门解决信息共享堵塞和案件查办的难点在于“从人到案”的有效追踪和精准打击,为精准执法奠定坚实基础。

与时俱进,顺势求新

国际税务服务助力企业实现湾区梦想、走向世界

粤南风起,珠江潮涨。为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广东省税务部门在服务企业“走出去”和“引进来”方面积极求新求变,全方位优化税务营商环境。助力广东建设世界级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协同创新,实现大湾区信息一次性报送、信息高效共享、统一执法标准。

近年来,广东省税务厅推出了港澳台青年创新创业税收一揽子计划,为港澳台纳税人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大湾区八市两区税务局大胆探索推动港澳台居民“无差别、便捷纳税(费)”,推出境外真实缴费等税费服务方式- 实名认证和社会保障保险。

税收协同能量将在大湾区沃土上进一步拓展。今年4月,广东省税务局与深圳市税务局共同建立粤港澳大湾区税收协定待遇协同管理机制。符合条件的大湾区非居民纳税人只需一地向税务机关报送跟踪管理报告。信息,还可以享受税务机关提供的跟踪服务和辅导服务。

—— 机制创新促进湾区规则机制对接,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

粤港澳三地的税收制度不同,纳税程序和纳税人的办税习惯也有很大差异。为促进大湾区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跨境流动和区域融合,广东省税务局完善税收合作机制,强化服务创新,优化跨境税务处理体验的步骤。

全程人民币跨境电子纳税服务得到了港澳纳税人的广泛认可。横琴新区税务局税务服务处处长邓家吉告诉笔者,这一举措简单易行,支持两种跨境电子纳税方式:“电子税务局+银联在线支付” “V-Tax+云闪付”,让境外纳税人可以使用境外银联卡自行完成纳税并打印完税凭证。

在南沙,税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对接港澳规则的配套纳税服务措施,包括启动湾区跨境涉税多方合作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对湾区跨境税务相关事项进行早期中立评估。

—— 程序创新,最大限度地提高为纳税人跨境投资业务提供税收确定性的效率。

“我们正在探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快速谈判流程,将原来的6个环节合并为3个,将谈判时间从原来的2至3年缩短到6个月内。”广东省税务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处长刘莉说。

创新并不止于此。一揽子服务措施为企业“走出去”增添了更多“马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网上申请、网上送达,解决了企业境内外开证、多次出差的问题。问题;跨境交易及涉税业务“一站式办理”的突破,使全省10万家跨境交易企业和个人“一地登记,全国付汇”,办理更方便提交涉税信息。外汇支付更加高效。

广东省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吴自立表示:“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实施《意见》,立足高质量发展目标,继续紧密结合市场需求以更大力度推进税收改革,用更加务实的举措,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税收营商环境,为税收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贡献力量。 ”

投资老挝:你需要了解的这些税收

2021年12月17日中国税务报版:08 作者:记者张坤一通讯员农善超李斌

12月3日,中老铁路全线投入运营。首列跨境货运班列从老挝首都万象出发,满载出口商品,带着老挝人民的期盼驶向中国。中老铁路北起中国云南昆明,南至老挝首都万象。这是第一条采用中国标准、中老合作建设和运营、直接接入中国铁路网的海外铁路。全长1035公里。通车后,昆明至万象10小时可达。中老铁路的开通将对中老双边经贸产生深远影响。近日,记者采访了多家在老挝投资的“走出去”企业,了解企业在老挝投资需要注意的税务事项。

了解税收优惠

还要注意实际的税务问题

广西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了老挝500kV输变电工程(春圹-纳瑟通段)帕拉变电站建设。该公司会计陈艳霞告诉记者,中国和老挝都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了多项减税、免税政策。此次在老挝建设的项目仅增值税一项就可享受400万元以上的免税。

为了吸引外资,老挝针对不同地区、行业、贡献的企业制定了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根据《老挝投资促进法》,老挝政府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分为三类:一是对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平原地区投资,免征利得税7年,并征收10%的税。 7年后征收利得税。二是对山区、高原、平原地区有一定经济基础设施的投资,5年免征利得税,后3年按7.5%的利得税,从投资第9年起按15%的利得税。三是对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平原地区的投资,两年内免征利得税,此后两年减按10%的利得税,从投资第五年起减按20%的利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利润扩大经批准的业务的,免征年度利润税。

从产业角度看,近年来老挝鼓励外商投资主要集中在出口商品生产、农林业(农林加工)和手工业、加工或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研究科学与开发、生态环境等领域。生物保护和人力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重要工业原材料和设备生产、旅游和过境服务等。此外,在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方面,老挝还对部分进出口货物提供减税或免税。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投资老挝也会面临一些实际的税收问题。

一般来说,“走出去”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时,如想合规抵扣进项增值税或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关费用,需要取得合法证明。实践中,部分老挝供应商无法向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票据,只能用“白单”作为凭证,导致“走出去”企业无法抵扣相应增值额

税进项税额,相关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出现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广西金穗农业集团就曾遇到这样的困扰,其老挝项目公司为保证工期和正常的项目土建,在当地零星采购了原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未能取得合规采购票据。出于合规性考虑,企业不得不为此多缴纳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此,广西金穗农业集团财务副总监陈翠荣建议企业,在筹备境外投资项目时就要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企业财税人员最好提前介入项目谈判、合同预审和项目预算等环节。一方面,在了解老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对于计划入驻当地经济特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应关注企业是否需要自行解决“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衡量税收优惠带来的税务成本节约和相应建设投入,再做决定。另一方面,企业在进行境外项目成本预算时,要细化和量化各项成本、费用的“硬缺口”,进一步做好税务安排。

关注程序性要求

做好税务尽职调查

记者采访发现,不同国家的投资政策、经营项目审批程序差异较大,是困扰“走出去”企业的普遍问题。这一点在投资老挝的过程中也不例外。

举例来说,老挝法律规定,只允许外国企业在老挝境内设立航空公司、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三种类型的分公司。因此,如果“走出去”企业在老挝设立的分公司并非这三类,实际上是在老挝设立了子公司,该子公司需要形成自己的增值税合规管理流程,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走出去”企业在老挝分别设立了总公司、分公司,总公司需要合并计算各分公司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并统一向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老挝法律,外国企业在老挝设立的办事处仅可调查研究老挝的投资情况及搜集相关数据,不能进行任何盈利活动,且此类办事处需要向老挝财政部税务司申领纳税人身份号码。

对于在老挝承包项目的“走出去”企业来说,根据老挝税法,所有境外承包商和分包商在老挝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取得纳税证明。实际操作中,境外承包商及分包商通常无法自行申请此项证明,须由老挝当地的代理机构代为处理相关业务,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同时,在老挝投资的企业,每年年末均应按照老挝的税务要求和会计准则,在指定税务申报系统填写提交财务报表,以便于当地税务机关管控企业经营情况。实务中,除当地税务机关有特定需求外,大部分当地企业提交的财务报表均是未经审计的内部财务报表。

结合上述实际,陈翠荣建议拟投资老挝的“走出去”企业,要开展深入、详实的尽职调查工作,借助中国政府驻外机构及当地的中资企业、中国企业商会等,了解税收环境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差异,以及财税改革、双边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等,综合考虑老挝相关国内法、我国国内法和相关税收协定,选择最佳境外投资模式和经营模式。

四类常见“阴阳合同”,你“踩雷”了吗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郝龙航

“阴阳合同”,又叫黑白合同,其中“阳合同”为根据需要,据实合法备案登记的合同;“阴合同”是不据实、不合法、未备案登记的合同。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主要是商事主体(纳税人)背离本意与交易本质,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以达到减少、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属于明显的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

实务中,纳税人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偷逃税款,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是刑事处罚的案例并不少见。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规定期限的限制。

实务中,“阴阳合同”易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下出现,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出于种种原因,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笔者梳理了实务中常见的四类“阴阳合同”,并做了相应的财税分析,为纳税人准确识别“阴阳合同”、做好合规工作提供参考。

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典型案例◎

最近,因某上市公司连续数年财务造假、虚假披露,多位自然人投资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该上市公司赔偿5万多名投资者的损失,合计约24亿元。判决特别明确了各被告尤其是实控人、时任董监高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虚构业务进而虚增营业收入,是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手段之一。

◎风险分析◎

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为粉饰财务报表,铤而走险,通过虚构业务的方式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此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阴阳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误认为,企业在虚增营业收入后会缴纳相应的税款,使其虚增的收入在形式上符合税法规定,这样就不会有很大的风险。但是,这样做将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旦被发现,企业将为其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很大代价。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因此,笔者提醒上市公司,切勿为了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既付出“真金白银”的税款,又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

私户收款,签订低价合同

◎典型案例◎

王某是A公司的股东,计划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以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某。为了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形式”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000万元。但是,两人私下约定,李某将再向张某及其家人的账户汇款,共计2000万元。

◎风险分析◎

一般而言,经授权,税务机关可以调取个人银行、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因此,如果纳税人签订了低价的“阳合同”,甚至该价款不具有商业合理性,但是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阴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样的做法并非万无一失。需要提醒的是,“阴阳合同”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事合同,聊天记录、录音等都可能成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基于此,纳税人不应存在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没有再签订商事合同,就不构成“阴阳合同”。

改头换面,掩盖交易真相

◎典型案例◎

张某为B公司介绍了一项业务,取得业务介绍佣金1000万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笔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入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

但在实际操作时,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B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张某所拥有的一家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在签订了这份股权收购协议后,张某的业务介绍行为被“包装”成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也被“包装”成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分析◎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将真实的业务“改头换面”,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尽管张某缴纳了税款,但其适用的所得性质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故意少缴税款。同时,如果B公司在取得张某公司的股权后,短时间内注销公司并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可能因其商业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而受到质疑。

拆解工资,改变所得性质

◎典型案例◎

D公司的几位高管计划接受所谓的“税务专家”制定的“筹划方案”,将其劳动合同约定的薪酬拆分发放,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具体来说,假设高管赵某的年薪(税前)为2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由D公司发放,其余的150万元通过第三方人力资源平台结算走账。该平台承诺为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差额普通发票,用于企业的列支处理。平台取得款项后,将通过套现转账或以所得核定征收的方式,在平台所在地缴纳较低的税款,税后款项再以转账的形式汇回高管或其家人的账户中。

◎风险分析◎

不真实地拆分劳动合同的薪酬,通过第三方平台将其中的一部分转变为外部用工成本,进而适用较低的核定征收率,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一些服务机构吸引客户的常见手段之一。这种形式掩盖了用工真相,是典型的违法筹划。因为,如果无法证明公司员工与人力资源平台之间的外部服务关系是真实的,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员工个人偷逃税款两项违法违规行为。近年来,监管部门对拟上市公司的涉税事项愈发关注,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及时检查相关人员的薪酬发放是否合规,如果确实存在未真实发放薪酬的情况,应尽早纠正还原,以免因此不合规事项阻碍上市进程。

(作者单位:北京大力税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纺织企业:给自己织好税务风控“防护网”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章兵 秦钢

12月7日,工信部发布2021年1月~10月纺织行业运行情况。数据显示,1月~10月,规模以上纺织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1388亿元,同比增长14.2%;实现利润总额1983亿元,同比增长29.7%。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品服装生产和出口国,我国拥有巨大的纺织品产能。在产业技术变革趋势的引领下,我国纺织企业也在不断推进转型升级,在此过程中,纺织企业的财税管理也需要同步加强。然而,笔者在实务中发现,一些纺织企业为了“渲染”财务数据的“美丽”,忽略了税务风控“防护网”的加固,给自己的健康发展埋下隐患,值得警醒。

材料采购和领用环节:

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务核算不规范

某基层税务局在开展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某纺织公司利用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还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大肆对外虚开。随即,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展开内查外调,并及时联合公安部门介入,立案侦查。通过调查,税务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3个月内共接受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152份,金额1805.56万元;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5份,涉案金额2109.66万元。

在原材料采购环节,纺织企业发生恶意取得虚开发票、税务核算不规范等风险的案例并不少见。一般来说,纺织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70%左右。可是实务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比如,一些纺织企业虚增收购数量和收购价格,将从农产品经营者手中购买的原材料,视作从农产品生产者手中收购,还把收购环节的运输费、包装费、装卸费和仓储费等并入收购价格,通过从纺织品专门交易市场获取虚开发票,或将本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货物或劳务改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入账。不仅如此,一些家纺企业为了从纺织品市场购入低成本材料,不要求供货方开具发票,以暂估材料入账,且不及时冲转,也不设专门台账,多结转材料成本。

一些纺织企业,将辅助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仍计算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来说,纺织企业使用电、汽、煤等辅料的数量多、金额高,而这些材料用于生产的同时,往往也会使用在食堂、宿舍等福利项目或其他非应税项目、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中。这些企业一般不对辅料进行分别核算,或是划分不明确,对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辅料,仍计算抵扣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还有一些纺织企业,存货发生非正常损失,却未按规定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例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公司有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备查资料,资料显示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材料变质无法使用并拍照留存,以此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未转出,导致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20多万元。

一些纺织企业还存在成本核算不符合规范的问题。实务中,为了应对原材料价格的经常性波动,一些纺织企业在成本核算时,会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核算。按照现行有关规范,采用计划成本法进行存货核算时,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企业应当单独核算,按期结转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可是有的企业为了调节成本,通过频繁调控计划成本、年终一次性结转成本差异等方法,人为减少企业利润,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生产和销售环节:

虚列成本费用,人为调节收入

某税务局在对某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该公司工耗率、电耗率明显高于本地区行业均值。税务人员根据该公司账面余额与实存数额的情况,结合企业资金流、物流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后,认为其不计或少计收入的风险较高。经与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约谈,该公司自行补充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共计百余万元。

纺织企业在生产环节最为常见的税务风险之一,是多转、虚列成本和费用。比如:一些纺织企业的成本结转,未合规遵循配比原则,人为调节利润,多转或早转成本,造成营业成本与营业收入不匹配,容易引发税务风险;一些纺织企业为减少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虚列期间费用,将一些不属于企业应负担的费用在企业列支。

还有一个比较常见的税务风险,是虚增工资。纺织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纺织企业在生产环节耗用的劳动量较大,且人员变动频繁。于是,一些纺织企业为了降低社保费用和用工风险,以劳务派遣的形式用工,由劳务派遣单位虚开劳务费列支。另外,临时用工的真实性核实难度也较大。

在销售环节,一些纺织企业也存在税务处理不合规的情况。

纺织企业的生产、销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在棉花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棉籽,可以用作菌菇培养基,具有对外销售的价值;在纺纱过程中,精梳环节形成的精梳棉等半成品可以直接对外销售。一些纺织企业在销售这些下脚料、半成品时,未合规确认收入,却又将相应成本计入产成品成本。一些纺织企业在对外委托加工时,以产品冲抵加工费,却未按照视同销售的要求合规进行税务处理。还有一些纺织企业滞后确认收入,在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待收到货款或者对方结账索要发票时,才确认收入,人为调节税款所属期,未结转成本,也造成了库存虚高,账实不符。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纺织企业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纺织品属于个人消费品,终端销售存在大量不主动索要发票的行为。于是,一些纺织企业通过设置两套账、账外账等手法隐瞒收入。一些纺织企业甚至利用富余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风险防控:

强化合规管理,准确进行财税处理

对纺织企业来说,税务风险防范与技术创新、业务转型同样重要。纺织企业要想加强税务风险防控,需要着重强化自身财务核算的合规性及税务内控管理的有效性。

破除侥幸心理,合法合规经营。行业利润率偏低,不能成为纺织企业偷逃税的借口。纺织企业数量众多,且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个别企业经营者不研究市场,不了解客户需求,不在产品的转型升级上下功夫,而是打起了偷逃税的算盘,通过接受虚开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虚列成本,或通过现金交易直接收款、暂缓开具发票等方式,迟计收入、少计收入甚至不计收入,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做法,看似贪得一时便宜,实则埋下巨大隐患。

严把发票关口,确保四流合一。虚开发票和接受虚开发票,是纺织行业的主要涉税风险。从近年发生的多起家纺企业偷逃税案例看,大部分都是打发票的主意,且以预先谋划、上下游串通作案、集团作案居多。因此,建议家纺企业经营者,务必睁大眼睛,加强发票审核。

一般来说,纺织企业的生产加工链条大致可分为三个环节:棉纱和纺织,胚布和印染,色布和印花布。由于行业准入门槛比较低,价格比拼“内卷”严重,难免出现鱼目混珠情形。少数企业在无法取得上游发票时,为平衡进货成本,会配合供应商取得其上游的“第三方发票”。比如,一些纺织企业购进成品布,以胚布和印染品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一些纺织企业购进色布、印花布等成品布,直接以棉纱和纺织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进项税额。这属于发票流与物流、资金流、合同流四流不合一的情况,不仅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关成本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种情形,即使是被动,但因为接受了虚开发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得不偿失。正确的做法是,纺织企业应加强市场考察,与信用等级好的供应商打交道,加强发票核验,只接受实际交易对象开具的发票,且需要发票流与物流、资金流、合同流等四流合一,方能入账。

顺应产销新业态,准确适用财税政策。当前,部分纺织公司营销手段多样,不仅自销,还有经销、代销、包销等多种模式,甚至开放品牌授权、提供代运营服务等。那么,企业就需要区分不同营销模式的业务实质,准确进行税务处理。特别是开放品牌授权、提供代运营服务,企业应注意,分别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与代理收入,准确进行税务处理。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具有较高的判断力和专业能力,不能片面地为了公司获利而盲目适用政策,而是要准确判断销售业务的实质,准确、合规地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避免张冠李戴。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资料可容缺 责任不能缺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窦秀芳

推行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前段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件”)中的重要内容。

通俗来讲,税收事项容缺办理,是针对规定税收事项,纳税人在能够提供主要资料但缺失次要资料时,通过承诺得到税务机关准予“先办后补”的一种办理方式。这有助于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值得注意的是,适用容缺办理政策,资料可容缺,但纳税人的责任意识不能缺。笔者建议,纳税人全面理解容缺办理政策,避免因理解不准、操作不当,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为民便民,实行容缺办理

69号文件的出台,旨在更加突出为民便民工作原则,通过优化税收事项办理流程,巩固“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成果,最大化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

税收事项容缺办理的探索,开始较早。随着纳税服务规范陆续出台,在推动服务创新方面,容缺受理、容缺预审等措施在多地涌现;2018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件”)明确,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优化注销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2020年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明确,对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可以容缺办理;2020年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明确,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也就是说,目前,在全国范围,办理企业税务注销、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以及一些纳税申报等业务,可以容缺办理。此外,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已开展相关探索,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口市税务局前期对7大类106小类业务事项,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在海口市税务局试点的基础上,海南省税务局从2020年3月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容缺办理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69号文件规定,下一步将出台细化的容缺办理清单,范围涵盖税收业务的更多方面,纳税人可动态关注政策的出台。

纳税人须对承诺内容负责

容缺办理的前提是“承诺制”。69号文件明确,纳税人作出承诺在先,容缺办理在后。也就是说,容缺办理是纳税人的自主选择。但是纳税人一旦选择容缺办理,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首先,纳税人需要及时补交缺失材料。在确保主要资料齐全时,纳税人对次要资料可选择通过“后补”容缺办理,并对提交资料的及时性、全面性负责。

其次,享受容缺办理的纳税人须满足一定的纳税诚信要求,如149号文件明确,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等几个关键条件的基础上,允许纳税信用等级较高、创办时间短、经营规模小的5类纳税人“承诺制”容缺即办税务注销。

最后,纳税人承诺采取“先办后补”容缺办理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欠缺资料,须对容缺办理中的失信行为承担责任。比如,可能导致相关事项恢复受理前状态、年度容缺办理次数受限、企业或自然人纳税信用受影响。

可“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根据容缺办理政策规定,纳税人就规定事项可以“先办后补”。需要提醒的是,在办理规定事项前,纳税人需要确保主要资料齐全,不影响实质性审核,可以“后补”的是次要资料。

举例来说,目前出口退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对于对新办出口企业首次退(免)税申报等风险可控的出口业务,在限额范围内先行办理退(免)税,待疫情结束后再补办实地核查手续;对于需调查评估的出口退税业务,通过微信、邮件等影像化形式传递纸质资料,采用案头分析、电话约谈等“非接触式”方式“容缺办理”。再如,目前海南省税务局《容缺事项清单(试行)》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消费税申报,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等业务,作为主要资料的涉税表单齐全即可受理,其余资料留存备查,如业务申请人已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可签字确认办理,事后补盖公章。

(作者系第六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

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确定啦!在按期申报前提下,纳税人还须重视纳税申报的全税种管理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记者阚歆旸

本报讯(记者阚歆旸)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明确2022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1〕201号,以下简称“201号文件”),明确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及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201号文件明确: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受节假日因素影响,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周三),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周三),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周三),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周四),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周一),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周二),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周二)。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2月、5月、10月,有连续3日以上的法定节假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较长。中汇盛胜(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技术总监孔令文提醒,纳税人应高度重视申报纳税期限,按期申报、报送纳税资料。

孔令文表示,在按期申报前提下,纳税人还须重视纳税申报的全税种管理。实务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申报周期涉及按月申报、按季申报、按次申报等不同形式,企业如果没做好相应的台账管理,很容易因工作疏忽造成个别税种的“漏报”,影响企业的纳税信用。

当前,税务部门正在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通过电子税务局等信息化平台,不断为纳税人提供“非接触式”“不见面”的办税缴费服务。“这些线上渠道,基本能满足纳税人的申报需求。”孔令文表示,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化办税的手段,提升工作效率。

同时,在纳税申报方面,企业尤其是集团企业,还需要提升自身纳税申报管理与涉税数据分析水平。例如,集团通过信息化手段,全周期收集下属各企业的全税种申报数据。下属企业在完成申报的同时,将本期申报数据及时汇总至总部。总部通过信息化统计分析手段,分析下属企业各税种纳税申报数据的同比、环比变化,结合下属企业当期业务发生情况,找出数据变动较大原因,从而及时排查风险,提前应对。对于从事行业相对集中的集团下属企业,集团总部可以进行申报数据对比,分析税负合理性、税收合规性,优化集团整体税务管控水平。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如果未及时申报纳税,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会影响其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进而导致无法享受部分税收优惠。

适用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细节明确

2021年12月17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李晓晨 田舒

备受各方关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已达到生效门槛,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确保RCEP项下原产地规则落地,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5号,以下简称《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RCEP项下享受优惠货物的原产资格确认规则、程序要求以及原产地证明的签发、使用等事项。

相关企业要更好地适用RCEP协定优惠,必须满足《原产地管理办法》提出的相关要求。本文,笔者将结合实例,对原产地规则判定、原产地证明开具、进口货物通关享惠程序以及出口货物签证程序等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内容逐一“划重点”,供读者参考。

从两个层次判定是否符合原产地规则

RCEP享惠的前提是满足原产地规则,准确理解和应用原产地规则是相关企业的要务所在。笔者认为,RCEP原产地概念包括“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两个层次。由于区域内不同成员国之间存在关税差异,所以要先判定货物是否具备RCEP区域内原产资格,再进一步判定货物具体的原产国(地区)。因此,相关企业可以从两个层次把握RCEP项下原产地的判定。

第一个层次,判定货物是否属于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企业应结合《原产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则进行判定,这些规则包括完全获得标准、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补充标准等。只要满足其中的一个标准要求,就可判定为RCEP项下的原产货物。

具体来说,完全获得标准,指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如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牛、羊,养殖的鱼、虾;收获的水果、蔬菜,开采的煤及其他矿物等。完全用原产材料生产标准,是货物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具备原产资格的原产材料生产,如用全部由中国生产的零件制造的自行车,其原产地就是中国。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则是原产于非成员国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的税则归类仅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内部发生了变化。如将税则第2章的进口牛肉加工成税则第16章的香肠,就符合RCEP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具体公式为,区域价值成分=(货物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货物离岸价格×100%。RCEP的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不低于40%。

RCEP原产地的补充标准,包括累积、微小加工、最小含量、直接运输等共10项标准。其中的累积标准也被业界称为黄金标准,指在一成员方获得或者生产的原产货物或者原产材料,在另一成员方用于生产时,应当视为另一成员方的原产材料,如中国手机生产商使用了韩国进口的芯片以及日本进口的电池,在计算手机的区域价值时,可将芯片和电池的价值视同为中国原产的价值予以累加。

第二个层次,判定原产货物的原产国(地区)。在确定原产国(地区)时,视货物是否列入进口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适用不同的判断规则。《原产地管理办法》明确,各成员方《特别货物清单》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相关主体应动态关注《特别货物清单》。

如果依据上述规则仍然无法确定原产国(地区),《原产地管理办法》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将在出口成员方生产提供的全部原产材料价格占比最高的成员方作为货物的原产国。

原产地证明分两类

为了企业更方便地获得原产地证书,《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三章明确,RCEP项下的原产地证明包括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两种形式,二者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发或者开具之日起1年内有效。

原产地证书由出口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签发,须具有该签证机构的授权签名和印章。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是我国的签证机构。同时,原产地证书需注明货物具备原产资格的依据。这也提醒企业,要严格按照原产地规则判定货物原产地。

原产地声明则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须具有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经核准出口商信息应由出口成员方海关向区域内其他成员方海关通报备案。需要提醒的是,由经核准出口商开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包含该经核准出口商的唯一编号,唯一的声明编号,开具者的姓名和签名,开具日期等内容。

与此同时,RCEP还包含一项特色制度——背对背原产地证明,即对于在RCEP某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其实质上是中转或再出口成员方对初始原产地证明的背书,以使需要在其他成员方中转的货物仍然能适用出口成员方的原产国待遇。

进口享惠步骤主要分两步

一般来说,相关企业在进口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时,涉及两个主要的享惠步骤——确定适用税率和提出享惠申请。

《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可以依据其原产国(地区)适用相应的RCEP项下税率。

但需要说明的是,RCEP成员国之间的关税减让范围、幅度、起始时间存在差异,因此一成员国对从不同成员国进口的同一商品,可能存在不同的关税待遇。具备原产资格的进口货物,一般需要进一步确定其具体的原产国(地区),方能确定RCEP最终的适用税率。实务中,也有另外一种选择,即企业可以在判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不再具体确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有关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但是这种操作会直接导致企业进口关税成本的增加,因此企业应视自身发展情况作出合理选择。

在确定适用税率后,企业会提出享惠申请。企业进口原产货物需凭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全程运输单证,在进口申报环节向海关申请适用RCEP税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在办结海关手续前进口货物未取得有效原产地证明,企业应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就该货物是否具备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税款担保。其中,对于同一批次进口原产货物完税价格不超过200美元的,申请适用RCEP项下税率时可以免予提交原产地证明。

出口货物签证有程序要求

根据RCEP规定,出口相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向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

签证机构对出口相关企业提交的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会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因过失或者其他合理原因,未能在装运前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可以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所载信息有误或者需要补充信息的,企业可以申请更正;原产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企业可以申请签发经认证的原产地证书副本。补发、更正以及证书副本的申请时限均为1年。

经核准出口商开具原产地声明前,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货物的中英文名称、商品编码、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等信息,通过海关经核准出口商管理信息化系统开具原产地声明,并且对其开具的原产地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强化税务合规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原产地的应用不仅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等专业领域,而且涉及物流、供应链的管理。因此,在具体实施层面,企业需要加强内部管理,促成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部门通力合作、整合数据。任一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企业的合规风险。鉴于此,有关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原产地信息进行记录和积累,形成原产地电子证明数据;同时,对企业外部供应商进行必要的管控,以保证原材料原产地判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基于中国自贸协定网络将进一步扩大的预期,笔者建议企业以《原产地管理办法》实施为契机,建设原产地相关的合规体系。对于进出口体量大、品种多,且涉及多个来源和目的国的企业,可以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端到端的原产地管理系统,提高在信息输入和记录、资料保存、原产地证明签发等方面全流程管理能力,避免不合规事项带来的不利后果,增强竞争优势。

需要提醒的是,进出口企业要对提交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原产国(地区)以及进出口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与此同时,原产地证书的申领人、开具原产地声明的经核准出口商、适用RCEP项下税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保存能够充分证明货物原产资格和原产国(地区)的文件记录,保存期限为3年,并接受和配合海关原产地情况的核查。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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