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点一】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级别】【风险描述】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三年以上的企业实习期间不给学生工资。如果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存在被税务机关查处、加收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号(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凡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合作协议的,其报酬实习期间支付给学生的工资,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对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实习生取得的符合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报酬,企业应代扣代缴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风险预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签订期限超过三年的合作协议,但未对支付给学生的报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实习期间,将导致被税务机关征税。带有罚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自行核查支付给实习生的实习报酬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上述情况的,请及时调整和纠正,并依法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二】企业未按月履行扣缴预缴义务【风险级别】 【风险描述】企业扣缴职工个人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应按月扣缴税款或按时间计算。如需进行汇算清缴的,须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期间进行汇算清缴。企业可能因未遵守规定的时间标准而被扣缴税款。或者信息不完整,导致未能及时扣缴税款,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十条的规定:第九条修改为四条,即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由国务院税务机关制定扣缴预缴办法,并于收到所得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提供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扣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不得拒绝扣除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版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按次扣缴税款,不予结算。 ”【预计风险】如果企业未能准确、及时地扣缴税款,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会增加公司的审计风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解决方案】是建议企业开展员工薪酬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员工个人纳税信息,及时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点三】境内收入与境外收入区分不清【风险。级别] 【风险描述】企业聘用境外人员来华工作时,可能因在华境外人员受聘、受聘、履行合同等原因而获得为其提供劳务报酬、收入核算不准确等导致境内企业少报应纳税所得额,给少缴税款的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无论是否支付地点在中国境内,来源于: 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收入: (一)在中国境内任职、受聘、履行合同等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 (二)向承租人出租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财产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经营权在中国境内使用权利取得的收入;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地产等财产或者中国境内的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 【预计风险】如果企业存在这种情况,则当期应纳税额将低于实际应纳税额,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检查,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企业加强对境外个人收入的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与企业相关的支出,并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获取境外个人收入信息。 【风险点四】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计算不符合规定【风险级别】【风险描述】企业给予职工的各种报酬,包括工资、薪水、奖金、年终加薪、企业很可能未将与受雇或受雇相关的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收入计入工资薪金,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少计,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 (一)工资薪金收入,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与职务或受雇有关的劳动红利、津贴、补贴及其他收入。 【风险预估】如果存在应纳税所得额少计,导致公司未足额缴纳应代扣代缴的税款,可能会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这也会造成公司的审计风险,增加公司的风险。业务的不确定性。 【解决方案】建议企业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准确核算公司工资薪金,健全公司相关薪酬管理风险防范机制。 【风险点五】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扣缴义务【风险级别】 【风险描述】企业作为个人支付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为全体职工全额扣缴税款。以法宣告。全民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纳税个人的相关信息、缴纳所得额、扣除事项及金额、具体金额及总额。扣缴税款金额以及其他相关税务信息。实践中,扣缴义务人可能不按时扣缴税款,或者向税务机关报送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民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所有缴纳所得的个人的相关信息、缴纳所得金额、扣除事项及金额、具体金额和总额。预扣税款以及其他相关税务信息。
【风险预估】企业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扣缴义务,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审计风险,面临税务机关罚款的可能,从而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解决方案】建议企业熟悉相关纳税义务时间,及时向税务机关纳税。要重点加强相关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防范机制。 【风险点六】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扣缴税款时税项混乱【风险级别】【风险描述】公司未明确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时的收入性质它的员工。根据区分,转让行使前权利或行使权利时,不按“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财产转让”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行使后权利转移,导致适用税目错误。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号(财税[2005]35号)第二条:(二)职工行使其权利时,从企业取得的股份的实际购买价格(行权价格)为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格(指该日股票收盘价,下同)的,是指职工因在企业工作表现和业绩而取得的与受雇、受雇相关的收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特殊情况在行权日前转让股票期权的,对转让股票期权的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预估】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分为两种:授予时可转让的股票期权和授予时不可转让的股票期权。两种股票期权的适用税目不同。税务机关将重点检查公司是否正确扣缴股票期权收入税款。如果企业存在上述问题,将产生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对自身股票期权业务进行自查。存在上述业务的,企业应当对股票期权的具体类型进行分类。如果存在业务处理与该类型不符的情况,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风险点七】企业未对支付给内退职工的一次性收入代扣代缴【风险级别】【风险描述】企业将个人因提前退休而提前缴纳的一次性补助视为“退休”养老金”,并将其视为“退休金”。个人无需预扣税款的免税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可能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有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发[2018]164号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第五条第(二)款:个人办理内部退休领取的一次性补助收入,按照实际退休年限计算程序和法定退休年龄。平均分配,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额,分别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内退手续实际年限至法定退休年龄)-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办理内退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年限【预计风险】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对职工因内退一次性补助的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检查时,重点核查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情况,将存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自行核对“应交税费”科目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账户明细金额,判断是否存在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少计的情况。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风险点八】企业未履行向投资者转让财产的扣缴义务【风险级别】【风险描述】企业未将生产经营过程中向投资者转让房屋、财产视为投资。个人分配,未履行扣缴义务,存在被税务机关罚款的税收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房屋或其他财产,无论业主将财产无偿还是有偿移交给企业,其实质都是企业将财产以实物形式分配给个人,应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征收。 (一)企业投资购买房屋等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 (二)个人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其他从业人员,逾期未偿还贷款的在借款年度结束时。 【预计风险】企业向投资者分配房地产、财产时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检查时,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税款是检查的重点。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就会存在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等税务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自行核查是否存在将房产、房屋分配给投资者的情况。如有,企业是否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如有,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风险点九】无税收优惠识别码的商业保险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风险级别】【风险描述】对于员工个人或公司为员工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公司将直接全额扣缴雇员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部分员工商业健康保险费未取得注明税收优惠识别码的保单证明,少缴个人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月)。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为职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职工个人工资、工资,视同个人购置,按照上述限额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5.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向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注明税款政策证明上。最佳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取得税收优惠识别号的,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六、本公告所称税收优惠识别码,是指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码”的原则,为投保人提供识别码,保证唯一性。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保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后,数字识别码将发给保险公司并打印在保单凭证上。
【风险预估】企业对未获得税收优惠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在计税时对商业健康保险进行税前扣除,导致费用多扣、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用方法和扣除项目不正确,导致受到税务机关的侵害。加上处罚的税务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检查自身“管理费用”等成本费用明细账,判断是否存在多扣费用、错扣代缴税款的税务风险。如有,请及时调整、更正。 【风险点十】员工个人贷款长期未清,个人税款未扣除。 【风险级别】【风险描述】公司账簿中其他应收款明细——员工有个人贷款多年未偿还且未收回。职工个人向企业借款多年未收回的,视为职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则职工将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将面临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的罚款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江苏省地税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号复函(财税[2008]83号)明确规定:1、按照《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010- 30000(财税[2003]158号),符合下列情况的房屋及其他财产,无论业主将财产无偿交付给企业还是有偿交付给企业,其实质都是企业的实物分配对个人,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投资购买房屋等财产,并将所有权登记为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者企业其他人员; (二)个人企业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购买房屋等财产,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属或者其他从业人员,逾期未偿还贷款的在借款年度结束时。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生产经营收入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号(总统令第48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所得的取得者为纳税人,缴纳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号(总统令第4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税款、代收代缴税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号(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扣缴税款而未扣缴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由扣缴义务人负责应当扣缴但未扣缴的税款。处税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风险预估】员工向企业的个人贷款多年未收回的,应视为员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职工将少缴。对于个人所得税,未履行扣缴义务人义务的企业将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于每年年底自查账簿,查看是否有未清偿的员工个人贷款未收回的情况,并应及时督促上缴或偿还。职工个人贷款近一年未归还的,应视为职工个人收入,按照“工资”、“工资收入”项目计算征收个人税,并按企业代扣代缴。
【风险点十一】股东多年借款未收回且个人税款未抵扣【风险级别】【风险描述】个人股东在公司纳税年度内向公司借款,既不归还也不抵扣用于纳税年度结束后公司的生产经营。其未偿还的借款将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向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就会少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将面临罚款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号(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在纳税年度内向所投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除外)借款,纳税年度结束后不再返还。纳税年度。如果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未偿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 【风险预估】个人股东贷款在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未偿还的贷款将被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规定处理“、股息收入”等项目,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未代扣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则存在股东补缴个人所得税和滞纳金的风险。同时,企业如果不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将面临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案] 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对经常项目余额进行梳理。该企业的借款长期在其他应收款中未偿还。不同的支付内容具有不同的风险,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贷款涉及缴纳增值税。 (二)自然人股东个人贷款逾期未偿还的,按该股东个人股利分配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个人贷款逾期未偿还,用于购买房屋等物品的,视为工资支付,缴纳个人税。企业之间的长期交易如果不进行处理,将被视为企业间借款,应视为贷款服务。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根据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同时,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风险点12】年度一次性奖金将进行分割,部分以费用报销的形式支付,以避免个人税【风险级别】【风险说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年度一次性奖金-居民个人领取的时间奖金不需纳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为了避开临界点并降低税率,企业通常以费用报销的形式支付超过临界点的奖金部分。账簿上计提的奖金数额与公司奖金分配文件或其他信息不符,存在少缴个人税的情况。风险。 【政策依据】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居民个人一次性年度奖金,不计入当年综合奖金2021年12月31日前所得,按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金额,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每月折算综合所得税率表分别计算纳税。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一次性年度奖金的,应当计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规定:1、年度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3年12月。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风险预估】全年一次性分红,超过临界点的部分将以报销。个人税将少缴。同时,报销费用涉嫌虚增,存在补缴个人税、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同时,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的企业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案】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领取的年度一次性奖金无需并入当年综合收入。年度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所得金额按照本通知所附规则计算。每月折算综合所得税税率表单独计算纳税。自2024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一次性年度奖金的,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确保账簿上计提的奖金金额与公司的奖金分配文件或其他信息一致,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的备份。员工少缴的个人税必须予以退还。 【风险点十三】发放职工福利未扣除个人税款【风险级别】 【风险描述】企业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单位职工支付的可量化、可分割的福利,未按照税法规定支付。规定对工资和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购物卡、节日福利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2年4月11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对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回复表示,集体、不可分割的非现金福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官网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用人单位向个人支付的福利,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有、不可分割、不量化到个人的非现金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收入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实物凭证或者凭证标明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来源于有价证券的所得,按照票面价值和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取得其他形式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预计风险】企业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单位职工支付的可量化、可分割的福利,并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将存在欠缴个人所得税、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的职工企业面临罚款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可量化、可分割的福利,如购物卡、节日福利等,按照税法规定未纳入工资薪金。应及时调整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14】福利费、工会经费中超过比例计提给个人的福利、补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风险级别】【风险描述】企业按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超出国家规定的以规费、工会经费等形式支付给个人的各种福利、补贴、补贴,不属于免税福利费,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按照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取的福利费。国家规定或工会经费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贴;所谓救助资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个人发放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者原因,给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的补助。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的福利费或者临时生活困难补助费。此外,文章还规定,三种情况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是福利费、工会经费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助和补贴;二、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补助和补贴;三是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房屋、电脑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贴的。 【风险预估】企业从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个人支付的各类补助、补助超过国家规定比例或基数的,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应计入职工工资薪金中,并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否则,员工需补缴个人所得税,企业将面临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而被罚款的风险。 【解决方案】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计提福利费、工会经费等费用。超比例应计的,应在所得税前进行税收调整,并从超比例的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职工个人的福利、补助、补贴不能免征个人所得税。与临时生活困难补助区别开来,并入个人所得税,从职工工资薪金中代扣代缴。 【风险点十五】公司员工购买汽车、住房等消费支出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计入工资薪金【风险级别】【风险描述】公司提供资金支付公司人员(个人投资者除外)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支出和财产性支出,如购买汽车、房屋、电脑等(所有权不属于企业所有),按照《工资和收入税法》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收入”项目。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号(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下列所得不属于免税福利费范围,并入纳税人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所得: 1、福利费、工会经费中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或者基数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助、补助; 2、人人享有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向本单位职工支付的补助和补贴;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房屋、电脑等不属于临时生活困难补贴的。 “【预计风险】公司提供资金用于支付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的公司人员(个人投资者除外)的消费支出和财产支出,如购买汽车、房屋、电脑等。 (所有权不属于企业),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职工多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未扣缴义务人的情况。 【解】个人所得范围是指个人因工作原因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或者就业有关的所得。企业应当自查是否向职工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车、购房等财产性支出。如有,应并入职工工资,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点十六】单位低价向职工出售房屋,职工较低费用不计入职工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级别】【风险描述】单位向职工出售房屋以低于购建成本的价格,职工因此支出不足而产生的价差,不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少计税款。
例如,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内部价格向员工出售房屋。
工。【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六条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预计风险】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未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应自查有无出售住房给员工、出售价格是否低于购置价或建造成本价,如有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将职工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并入员工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17】对企业员工的业绩奖励未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以组织境内外免费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形式,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未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对本企业雇员营销业绩进行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未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企业雇员应税所得,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企业应当将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当期工资薪金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风险点18】超标准电话费、交通费未扣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电话费和交通费,超出企业制定的标准部分,或企业标准超出地方财税政策部分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少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如果已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信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力成本进行“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黑地税函[2006]11号)的规定:第一条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三条 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信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的电话费和交通费,超出企业制定的标准部分,或企业标准超出地方财税政策部分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电话费和通讯费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制定了免税补贴标准(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内的部分可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标准外以发票方式为职工报销费用的,计入当月个人收入征税;未明确税前扣除标准的,应合理确定补贴中因私用形成的个人收入部分,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19】员工错误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支出【风险等级】★【风险描述】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但没有取得相关证书的,3600元的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接受某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但已经超出了48个月的,每年4800元的继续教育专项支出不得扣除。纳税人子女未满3周岁的,子女教育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不得扣除。【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预计风险】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错误申报继续教育扣除,存在补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风险点20】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不正确【风险等级】★【风险描述】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住房的,住房租金的专项支出每月1500元/每月1100元/每月800元不得扣除。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本人及其配偶已选择了住房租金扣除,其发生的每月1000元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支出,不得扣除。【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预计风险】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错误申报住房租金扣除,或夫妻双方重复扣除的,存在补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对应三档标准进行扣除。纳税人配偶在纳税人主要工作城市有房的,视同纳税人有房;纳税人及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出租。住房租金按月扣除。【风险点21】差旅费补助超标准未扣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员工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存在利用补助渠道进行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的情况,比如把不能正常报销的费用或其他员工奖金并入差旅费补助进行发放等。超标准发放的差旅费补贴应该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预计风险】企业恶意扩大差旅费补助金额变相发放工资、奖金,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解决方法】企业能够采用据实报销的,就据实报销;难以据实报销的,企业建立差旅费补助标准和报销制度,规范报销手续,只要按照制度和标准实事求是、有足够依据表明差旅费补助不是变相发放工资性补贴津贴就可以不征税,否则要将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风险点22】为职工所有的房产支付的暖气费、物业费等未扣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通常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中列支,未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预计风险】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费用,未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如暖气费、物业费、护眼费、降温费、洗衣费等应与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23】为员工及其子女支付的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未扣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以发票、非货币形式或现金发放形式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通常记入福利费或职工教育经费当中,未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六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预计风险】企业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未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解决方法】个人所得的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无论以何种形式为员工或其子女支付或报销医药费、子女教育费,都应与员工当期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24】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拆分纳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为了少缴税款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政策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预计风险】劳务报酬所得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解决方法】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目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个人为了少缴税款将一个月内连续性收入进行拆分,使得每次收入都低于个税起征点,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风险点25】支付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发生临时雇用人员支付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税情况,比如支付零星运费、支付讲师培训费等。【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预计风险】企业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个人应补缴欠缴的个税,企业应承担50%以上3倍以下罚款。【解决方法】企业应在支付个人劳务费时要求个人提供劳务发票,严格核查票面信息有无记载代扣个税情况,对代开发票时未交个税的个人劳务或未不提供发票的个人劳务在支付劳务费时按现行劳务报酬税率进行代扣代缴。【风险点26】企业将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变名为销售折扣或折让,逃避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近年来,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络红包”既包括现金网络红包,也包括各类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非现金网络红包。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预计风险】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否则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也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操作口径,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公告》明确礼品的范围包括网络红包,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风险点27】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人赠送礼品未代扣代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预计风险】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未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税。【风险点28】个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支付的报酬未代扣代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存在少交个税风险。【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税的,存在少缴个税风险。【解决方法】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代扣代缴个税。【风险点29】员工社会保险超比例支付部分未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未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解决方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0】员工住房公积金超比例支付部分未扣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部分未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员工被补缴个税、企业未履行扣缴义务人职责面临罚款风险。【解决方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将超过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1】员工领取年金未扣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无论是企业年金还是职业年金,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规定情况下领取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年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在领取时代扣代缴个税,或因申报错误少扣年金个税的,存在风险。【政策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预计风险】员工领取年金时,未按规定计入个人账户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等资料。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风险点32】超标准缴付的年金未扣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很多大型国企或外企都实行年金制度,按现行政策,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超出4%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未代扣代缴,存在少缴个税风险。【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规定:第一条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第四条 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预计风险】企业超标准缴付的年金,如果未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的,存在员工少缴个税、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会被补缴个税、企业面临罚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应向主管税务局报送年金方案、人社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等资料。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风险点33】一次性补偿收入并入综合所得缴纳税款【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在员工工资未达到起征点时,企业将超出部分并入综合所得抵减未达起征点数额后,再适用税率纳税,少交个税。【政策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预计风险】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如果并入综合所得抵减未达起征点数额后计算个税,在员工当月工资未达起征点时,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风险点34】恶意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政策逃避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企业为了逃避个税或虚增成本,让同一员工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减免政策,既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又在所得税前列支了补偿成本,少缴所得税。【政策依据】按照《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预计风险】企业同一员工在几个关联企业之间频繁跳槽,利用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减免政策,达到逃避个税的目的,又在所得税前列支了补偿成本,少缴了所得税,存在少交个税、所得税、滞纳金罚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风险点35】退休再任用人员收入未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因为不需要缴纳社保,通常也不扣个税,直接全额发放的现象普遍存在。企业未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企业支付退休返聘人员工资,直接全额发放,未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再任用已退休人员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6】支付离退休人员各类补贴、奖金、实物未扣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给离退休人员支付除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之外的其他各类补贴、奖金、实物等时,未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离退休人员取得除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之外的其他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存在少缴个税风险。【解决方法】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在支付时进行代扣代缴个税。【风险点37】董事、监事费用未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未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企业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未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少缴个税风险。【解决方法】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未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应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8】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费用未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咨询服务,企业如果未取得该项业务发票,凭公司自制原始凭证进行财务报销,错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的规定:(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董事费收入,未取得发票,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未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除了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外,还存在成本不能税前列支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董事、监事由于只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9】企业接受个人境外股票或股份转让所得未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未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规定: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未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接受个人转让的股票或股份,除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免税外,应按税法规定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40】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逃避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时,通常存在低价转让或0元转让的现象,比如认缴制下实缴注册资本为0,0元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为0,转让人往往认为不需要缴个税。但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预计风险】如果自然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核定转让收入补缴税款的风险。【解决方法】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即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风险点41】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因未收到转让款未交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股东转让股权合同已经生效,并完成工商变更,但股权转让款有时也存在延迟交付或无法收到的情况,转让方因未收到转让款也不申报个税。【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第三条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预计风险】企业转让股权,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并申报个税,否则企业存在逃避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即使未收到款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风险点42】已履行的股权转让协议解除后未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尚未缴付个税的情况下,双方又解除了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收回转让的股权。很多企业因合同解除认为股权交易未实际发生,也就不缴个税。【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第二条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预计风险】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否则存在偷逃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如果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履行,受让人已经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即使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也应缴付前一次转让行为对应的个税,如果前次交易已经缴了个税,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风险点43】股权转让方收取的违约金收入未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往往认为违约金与转让价款没有联系,未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少缴了个税。【政策依据】根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预计风险】转让方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如果不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被补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风险点44】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不正确【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不合理,比如纳税人的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进行了扣除;纳税人首套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的专项支出每月1000元也进行了扣除;夫妻双方分别在各自单位在税前进行了扣除等。【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预计风险】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扣除的是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及贷款年限已经超过20年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存在少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纳税人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风险点45】赡养老人附加扣除不正确【风险等级】★【风险描述】纳税人赡养一位以上年满60岁老人的,即可享受。其中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可采取三种分摊方式,但不管哪一种,最多不能超过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纳税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被赡养人未满60周岁的,赡养老人的专项支出(每月2000元)不得扣除。【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预计风险】纳税人在计算个税时,如果错误申报赡养老人扣除额,存在会被补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风险点46】居住满五年的外籍个人未按境内外全部所得缴纳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无住所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企业仍旧以为境外所得免个税,未将境外所得并入境内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征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第二条规定: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后,不符合实施条例第四条优惠条件的无住所居民个人,其从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均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对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企业若不将其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漏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对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六年的无住所居民个人,企业应将其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风险点47】因使用图书、报刊上的图文作品等支付给个人费用未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支付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报酬,一并归入广告费中计入费用,对个人未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规定: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下表)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预计风险】企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支付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报酬,对个人所得如果不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存在被补缴个税风险,企业存在未履行扣缴义务被处罚款的风险。【解决方法】企业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支付提供图书、报刊上发布的图文作品的个人报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风险点48】无住所非居民个人境内收入未缴个税【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可免予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前述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未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二条规定: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非居民个人,仅就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并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2.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取得归属于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预计风险】对于无住所非居民个人,来自于境内的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企业若未代扣代缴,则存在个人被补缴个税、企业因未履行扣缴义务被罚款的风险。【解决方法】对于无住所非居民个人,来自于境内的所得应缴个人所得税。对于境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境内累计居住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的非居民个人,个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风险点49】员工个人大病医疗支出扣除不正确【风险等级】★【风险描述】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没有超过15000元医药费用的支出,不属于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政策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元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年度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扣除。【预计风险】纳税人在进行个税汇算清缴时,如果错误申报大病医疗扣除,存在会被补缴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超过自己负担15000元后的部分,可以选择由本人扣,也可以由其配偶扣;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在超过15000元自付部分后,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年度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扣除。【风险点50】无住所居民外籍个人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风险等级】★【风险描述】外籍个人在计算个税时,按规定可以从收入当中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但不能再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很多企业财务不熟悉政策重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第三条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预计风险】外籍个人应选定扣除方案,不得同时享受减除八项津贴补贴政策和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否则存在少交个税的风险。【解决方法】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外籍个人的,2022年1月1日前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已经按规定减除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项津补贴的,不能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外籍个人应选定扣除方案,一经选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允许变更。2022年起取消外籍个人享受津贴免税政策,只能进行专项附加扣除。来源:中税协
用户评论
拥抱
哇塞,50个风险点?感觉好专业啊!赶紧收藏起来,以后报税再也不怕了!
有8位网友表示赞同!
你tm的滚
这个干货太硬核了!感谢分享,省的我到处找资料了。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久爱不厌
收藏!必须收藏!以后报税就靠它了!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漫长の人生
干货满满,值得细细研读!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墨城烟柳
个人所得税风险点?快来学习一下吧!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孤单*无名指
干货!干货!干货!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青衫故人
太详细了,感觉自己都要变成税务专家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绳情
50个风险点,真是学无止境!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闲肆
学习了!感觉对个人所得税有了更深的理解。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景忧丶枫涩帘淞幕雨
感谢分享!感觉自己报税更有底气了!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夏以乔木
收藏起来,以后慢慢学习!
有10位网友表示赞同!
惦着脚尖摘太阳
这个资料太有用了!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惯例
终于找到一份靠谱的个人所得税资料了!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聽風
太赞了!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殃樾晨
这个内容太实用了!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百合的盛世恋
简直是个人所得税宝典!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烬陌袅
分享的太及时了!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红尘滚滚
感谢分享,省了我的很多时间!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风中摇曳着长发
收藏!以后遇到问题就来查阅!
有14位网友表示赞同!
关于道别
看了这篇文章,感觉自己对个人所得税风险有了更深的了解。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无寒
文章内容很全面,值得推荐给大家!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何必锁我心
太专业了,感觉自己学到了很多东西!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