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朝阳权利要求解释及专利侵权判定

作者:佘朝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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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朝阳权利要求解释及专利侵权判定

专利法是保护技术发明的法律。对于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发明,即专利权人对其产品或者方法提出的技术方案,记载在其权利要求中。专利权人应当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一定的解释规则,合理确定保护内容。不应扩大解释范围,导致公众因主张内容宽泛而蒙受损失。如果行为受到限制,创新的动力就会丧失,解释也不能受到限制。专利权人的创新意识就会受到影响和抑制。法院在专利侵权民事诉讼中作出侵权判定的过程,就是运用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并与专利技术方案进行比较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如何理解专利技术方案?如何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进行认定和分析,就是司法实践中通常所说的技术事实认定。只有根据查明的技术事实才能作出侵权判定。首先,我们需要知道保护什么,并界定和明确原告保护的内容;其次,我们要知道被起诉的是什么,固定被告的行为内容,分析他的行为是否属于保护圈。一方面,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了受保护的内容,法院重点关注如何解释、如何画圆圈、如何在圆圈内标注各个技术特征;另一方面,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审查的重点是如何通过证据对其进行修复,如何理解与专利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以及如何分析其与专利技术方案是否相同或等同。专利技术方案相应的技术特征。只有当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才能进一步考虑被诉侵权主体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由于技术比较是基于专利技术方案所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进行的,当已知部分与专利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出现不同或者等同时,是否可以以部分技术特征为依据进行比较?技术?在不要求被诉侵权方公开被诉侵权产品所使用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根据特征比对结果做出决定,值得思考。特别是当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同一技术领域会陆续出现创新发明,而当后续的创新内容也被申请专利时,由于实施了相应的技术,权利人将与在先的专利权人相同。技术。领域内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关系。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科技应用的多样性,被诉侵权产品所体现的技术含量可能远远超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部分相关部分可能成为实施主体的技术秘密。如果在先专利权人认为在后专利的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提起侵权诉讼,则作为被诉侵权主体的在后专利权人可以对在后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限制。被诉侵权产品技术内容的披露。如果法院不能及时有效地聚焦双方纠纷的技术特征,很容易陷入举证责任分配的误区,偏离专利侵权案件审理的核心。如果被诉侵权人妨碍技术事实的查明,则推定被诉人侵权。技术方案的内容可能会导致不恰当的判断。因此,准确把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合理解释权利要求、准确查明技术事实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

本文以无锡海斯克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斯克尔公司)、弹力测量系统弹力推广公司(以下简称弹力测量公司)、中日友好医院侵权案为例以发明专利权为例。从解释要求入手,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反思专利侵权诉讼中查明技术事实的证据规则,探索该情况下专利侵权民事诉讼应遵循的裁判规则,以期妥善解决此类纠纷。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背景

弹性测量公司是发明专利号ZL00805083的专利权人。本发明涉及瞬态超声弹性成像技术。于2000年3月13日根据PCT申请向我国提交审查,并于2004年11月3日获得授权。针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缺陷,发明人之一L.桑德林发明了一种“ 《测量人体或动物器官弹性的装置及方法》,由弹性测量公司旗下Echo公司于2003年7月16日报道,该检测公司依据PCT在我国申请审查,并于2003年7月16日获得授权。 2008年12月3日(以下简称Echo专利)。 2003年,EchoDetection向市场推出了专利产品Fibroscan系列医疗仪器,用于无创检测肝脏硬度。

海斯克尔创始团队也在瞬时弹性成像领域进行研发,并于2009年陆续申请了一系列自主创新技术专利,其中包括“粘弹性介质弹性的超声波无损检测方法及装置”专利同年10月15日提出申请。于2011年8月17日获得授权,公告号CN101699280B。在此期间,Heskel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成立,并将专利技术应用在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诊断仪上。经申请后,于2012年5月15日首次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随后推广至市场。

弹性测量公司主张Heiskell公司Fibrotouch诊断仪系列产品的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均构成侵权,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全力支持弹性测量公司的赔偿请求和合理费用,判决赔偿金额超过3000万。判决的主要原因是被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硬盘损坏,数据无法恢复。根据产品在检具、维修、更换硬盘检查、同型号其他产品检查等不同时间所显示的弹性测试图表,与提供的测试报告中的弹性测量图表的差异根据用户中日友好医院的情况,以及海斯克尔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异常行为,结合海斯克尔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的说明上述内容,检查内容将不予受理,并从2014年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内容推断,该注册证涉及的B、C、M型产品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海斯克尔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存在错误。专利技术方案包括“同时观测+全接收”的技术特点;一审法院未能查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案件中,通过证据规则的适用,推定相关事实,从而错误判定侵权;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有“延迟观察+部分接受”的技术特点,因此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同。相应的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据此,海斯克尔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弹性测量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弹性测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分析,该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同时观察+全部接收”的技术特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海斯克尔公司存在损毁、隐匿证据等情况,为了阻碍诉讼,海斯克尔公司在一审法院的查验过程中,在二审阶段提供了进一步的证据,强化了其查验内容能够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部分技术特征的具体内容,且内容为涉及“延迟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对应的“同时观察+全面接收”的技术特征不同。专利技术方案,即与弹性测量公司要求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中权利要求1、16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致。与其他专利相比,至少一项或者多项技术特征不同或者等同。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海斯克尔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本案已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宣判,现已生效。

二、认真研判,准确履行破产审判职能

就侵权判定而言,实际上就是发现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的相同点或不同点,并将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进行比较。专利侵权判定与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关系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是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一步。理论上,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不涉及被诉侵权,但在实际解释过程中,不可能不考虑被诉侵权的情况。权利要求解释和侵权判定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明确的。进行比较时,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过程,就是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应用过程。要准确把握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首先应建立合理的解释规则。

(1)通过内部证据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使用说明书和附图、权利要求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术语有特殊定义的,按照其特殊定义。如果通过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的含义,则可以结合参考书、教科书等众所周知的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来解释。由此可见,除权利要求书本身外,说明书、附图和专利审查档案是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书时首先使用的内部证据。内部证据是专利授予后公众可以通过专利档案阅读的内容。这些内容在诉讼发生时不会改变,公众在进行新技术研发时也可以回避。

1.权利要求术语的字面解释。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可以通过字面意思来理解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并且应尽可能使用字面解释。也就是说,如果上下文、专利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文件没有表明权利要求术语具有其他含义,则应当认定相关术语按照其字面含义,即其普通和习惯含义使用。说明书和审查文件导致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偏离其字面含义,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词典(定义术语的含义)和排除(排除术语的普通含义)。在进行字面解释时,如有争议,首先看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是否被说明书中的特殊含义所替代。只有当发明人有明确意图改变说明书中权利要求术语的普通和惯用含义时,才可以认为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已被说明书中的特殊含义所替代。含义已改变;其次,取决于争议术语和说明的上下文是否可以提供含义指导。专利权人有责任起草适当的权利要求。他起草的不同权利要求具有不同的保护范围,使用不同的术语也可能带来不同的技术效果。因此,专利权人应当谨慎对待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内容。仔细选择你的措辞。

2.说明书的内容限制权利要求的术语。说明书包含了专利的全部信息,如发明的主题、现有技术的背景、发明要解决的问题的说明、发明的说明及其与实施例的关系、使用发明所达到的技术效果等。 说明书最重要的作用是对发明进行详细说明,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后能够实施本发明。使用说明书来定义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是权利要求解释的标准之一,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从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和第一点的规定可以看出,当说明书内容与权利要求术语一致时,对权利要求术语的解释不存在任何疑问,即,说明书能够支持权利要求的术语的普通含义。达到字面解释的效果。

3.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解释。从专利授权的实用性标准来看,该发明必须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本发明能够实现的范围内,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应当根据权利要求条款来解释所写的专利。它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理解。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阅读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仅仅是有争议的权利要求条款,而是整个专利文件,并以基于专利申请日的理解为准,并结合实现本发明的目的。发明。

4、发明目的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影响。权利要求记载的是技术方案,即发明的组成部分。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中添加的每一个内容(组成部分或步骤)都有其自身的目的,并且都会给该技术方案带来相应的效果。否则,在记录索赔时可以完全忽略这些内容。由于其已经反映在权利要求术语中,因此可以根据本发明的目的来确定其相关含义。

本案对专利技术方案全部技术特征的同时观察和接收,是基于上述四点利用内部证据进行的一级解释。

(2) 外部证据支持

外部证据是指除内部证据外与专利相关的所有证据,这些证据不会存在于专利档案中,例如发明人陈述、词典、科学论文、科学出版物以及审查档案中未引用的现有文献。技术等。一般来说,词典、科学论文、科学出版物等在授予专利后都是公开的。它们能够客观地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提供可靠的信息,并帮助法官更好地理解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使用的技术和术语。在某些情况下,同一发明人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做的陈述与其所撰写的权利要求内容密切相关,可以用来支持对权利要求术语含义的理解,起到一定的作用。在权利要求解释中。

1. 同一发明人后来获得的专利。一般来说,同一发明人在同一技术领域对科技创新有持续的思考和研究。如果他的后期专利明确指出了在先专利的技术缺陷,则需要对技术缺陷进行改进。因此,它可以支持在先专利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并基于内部证据确认先前解释的逻辑和方法,从而确定权利要求术语的具体含义。首先,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术语都有其自己的含义,并不多余;其次,权利要求记载的所有技术特征组合的技术方案如果存在某一术语所表达的技术特征的技术缺陷,可以通过推断来推断。确定权利要求术语含义的方法;最后,同一发明人知道在先专利和后续专利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特别是改进在先专利的动机。

2.科技文献,特别是专利发明人的论文。发明人在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或者在某一技术领域从事科学研究时,将其研究的内容代入其撰写的技术方案中,即当发明人的权利要求的内容专利技术方案实现后,其文献中所展现的某些特征可以佐证专利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

3.审查同一技术领域的专利决定及其无效宣告请求。专利通过公开来保护,这本质上是一种垄断。然而,有限垄断并不排除其他竞争者和公众通过其他形式的创新进入同一技术领域。这正是科技创新和人类不断进步的意义。同一技术领域的专利内部证据,如果能够合理解释与所要保护的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相对应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的含义,也是外部证据支持权利要求解释的一种方式。

事实上,本案也利用了上述三点所涉及的外部证据来辅助理解相关技术特征,即权利要求术语的含义,从而进一步确定了专利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的内容。同时观察并全额接收。

三、本案专利侵权判定

一般来说,专利权被授予后,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如果复制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属于权利要求正文确定的保护范围。这是索赔所确定的最重要的事情。保护范围狭窄。如果他人实施的技术方案除包含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外,还包含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一个或多个其他技术特征,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述结论。

(一)专利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1、证据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专利法在规定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时,仅在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本法未作规定的新产品,不宜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仍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主张权利受到干扰的当事人应当对权利受到干扰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其补充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则意味着当事人的主张尚未得到证明,因此当事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被确定。所主张的待证明事实成立。就本案而言,弹性测量公司声称Heiskell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其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内置于被诉侵权产品中,其通过证据保全申请并被法院确定,也是可以理解的。确实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然而,这种证据将根据海斯克尔的证据辩护重新审查。分布情况。

2、证据服务于待证明的事实。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认真把握证据规则。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存在的,可以认定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不成立。在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应当针对案件需要证明的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者主张。法院应综合考虑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和事实来判断被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而不是仅仅因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就直接推断被告侵犯了他人的权利。某些事实有待证明。在本案中,这有两层含义:一是弹性测量公司通过法庭保全提供证据,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内容提供了初步证明,海斯克尔公司也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具体内容。侵权技术方案。其次,Heiskel公司通过现场考察,讲解了其技术方案的具体技术特点。当双方当事人对技术方案的内容有不同解释时,法院应当遵循待证明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下一步,待证明事实的认定不取决于原告所主张的权利或主张。

3、合理排除技术事实认定内容以外的影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事实认定的进展情况对证据进行分析和采信。在特殊情况下,法院还会根据证据妨碍制度推断事实。但这一推定事实应当与当事人争议焦点相关,不能任意扩大。也就是说,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排除与技术事实无关的内容,并对这部分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进行客观认定,尤其是与技术事实直接相关的内容应当予以认定并予以认定。不偏离专利侵权诉讼的核心。本案中,鉴于双方当事人多重因素的矛盾和冲突,以及各自的顾虑和异议,法院应慎重适用证据妨碍事实,严格控制在与其直接相关的合理范围内。技术事实。不宜采用推断技术方案来进行侵权判定。由于海斯克尔公司已为其主张提供了证据,且弹性测量公司主张的证据妨碍部分可以排除,且与已查明或可查明的事实无关,因此可以大概率适用法律规定。在本例中使用。以确定关键技术事实。

(2)技术方案比较

1.全面覆盖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确定。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体现了全部技术特征,则应当认为其已完全覆盖,因而可以认定侵权成立。尽管专利权人希望保护完整的技术方案,但每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都是由单独的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如果这些单独的技术特征能够独立进行比较,并且比较结果可以毫无疑问地认定它们既不是相同也不等同的技术特征,则不宜根据这部分的比较结果来确定涉嫌侵权。技术特点。该技术方案属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相同和等效技术特征的确定。在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与专利技术特征等同时,不仅要考虑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还需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较,是否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才能判定它们具有等同的技术特征。由于本案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延迟观察+部分接收”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同时观察+全面接收”的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作用机制、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且无法做出等同的技术特征,因此,比对结果得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四、对类似纠纷解决问题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本案的审理,确立并不断强化了三项裁判规则:一是权利要求的解释;二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三是专利侵权相同、等同技术特征的认定。应用相应的裁判规则,可以有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让公众清楚地知道什么样的行为会侵犯专利权,从而一方面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合理的保护,另一方面保障公共安全。另一方面。享受使用技术和以其他方式创新的自由。同时,技术事实的查明将成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客观上实现公平公正,为下一步侵权判定奠定坚实的基础。纠正一些证据真实性的疑虑,用技术方案来推定被诉侵权,不宜脱离技术事实焦点直接判定侵权。相关裁判规则的内容可以对相关行为规范提供更好的指导。

结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出台了各项政策,司法保护不断加强。对于技术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样的内部机构进行审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

我国经济发展涉及的各行业正处于从模仿向创新转型的阶段,正处于从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可能是企业发展的坚强堡垒,也可能是企业转型升级中不可避免的灾难。为了避免产生负面影响,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必须控制在合法合理的状态,既不能保护过度,也不能保护不足。这是司法裁判应当深入思考和实践的一个方向。如果保护过度,不利于产业发展,造成产业转型困难;如果保护不够,就会挫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面对现实,我国许多科技领域都遵循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发展模式,从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这不仅是发展科技创新的重要途径,也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有效路径,也是赶超、缩短与先进地区技术差距的有效措施。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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