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财税问题整理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分别是多少?预缴税款的税率是多少?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3%。

建筑业财税问题整理

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的,预缴率为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缴税率为3%。

2. 增值税缴纳义务何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发生的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到销货款或者领取销货款收据的日期;先开具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日为准。

销售收入是指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或销售后收到的款项。

取得销售货款收据之日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劳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者房地产权属变更之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从工程承包人应付的工程款中代扣押金、保证金,且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款项之日为纳税义务。质押金或保证金。发生时间”(提前开具发票则发生纳税义务)。

3. 如何报税?

一般计税:销售额按总价和价外费用计算。举报时填写附件1。

简单计税:销售额为总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费用后的余额。申报时需要填写附表1和附表3(填写差额扣除金额)。

4.什么时候需要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取得预付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时,从预收的预付款中扣除分包款,其余额按照第三款规定计算本文的。按规定的预征税率预缴增值税。

5、预付款时需要提供哪些信息?需要填写什么表格?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的,须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应提交以下信息:

(一)与承包商签订的建设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6. 报税时,如何申报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期预缴税款金额”: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可从本栏目应按当期实际抵扣金额填报当期应纳增值税中已扣除的税款,不足的部分结转下一期继续抵扣”。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本表第三行由销售建筑劳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销售建筑劳务预缴税款可以抵扣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7. 预缴增值税如何计算?

一般税费计算:预缴税费=(总价款及价外费用-已缴纳的分包费)(1+9%)2%

简单计税:预缴税金=(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分包付款)(1+3%)3%

八、预缴增值税简易计征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应适用的简化税收计算包括: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商为房屋建筑的地基、地基、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采购其房屋建筑上全部或者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可选的简化税收计算选项包括:

(一)清理承包商提供的施工服务;

(2)为A项目提供施工服务;

(三)为老旧建设项目提供建设服务。

(四)销售自产或外购的机械设备(含电梯),同时提供安装服务,且机械设备销售与安装服务已分别计算的,安装服务可按照项目A选择的简化计税方法。

9、如果分包款尚未支付或者分包款大于预付款,是否需要申报预付款?

只要收到预付款,无论分包款是否已支付,以及分包款是否大于预付款,都必须办理预付款申报手续。

已缴纳分包费但未收到预付款的,无需办理预付款申报手续,直至收到预付款为止。

10、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械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商品,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号(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 ),并应分别计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时,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11、开具发票有什么要求?

(一)纳税人收取建筑服务预付款时,开具免税发票,并选择分类代码:612“建筑服务预付款”。

(二)备注栏应注明施工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及工程名称。

(三)简易计税的,以总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已支付的分包货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但也可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全额开具发票,差额征税,差额预付。

(4)正常计税条件下,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视为销售额,并按销售额开具专用发票。即全额开具发票,全额计税,预付差额。

(五)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2、总分包商征收增值税和抵扣增值税有什么区别?差别纳税和进项税抵扣的票据有什么要求?

(一)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适用于总承包商分包业务、总承包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征收增值税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分包总额计税时,分包商应提供工程分包发票,即必须是“建筑服务”、“工程服务”等发票。这些发票的税率通常为11% 或3%。同时,这些发票可以是专用发票,也可以是普通发票。所谓材料分包、设备分包产生的材料采购发票、租赁发票,不得作为差别纳税的依据。

(二)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增值税抵扣制度是专门适用于总分包商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的增值税申报制度;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进项税额时,只要企业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税率是17%、11%,还是6%,甚至3%,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般都会扣除。

1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时,是否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劳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无需就地预缴增值税建筑服务发生的地方。

14、不同项目的投入和产出项目是否需要分别核算?

您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可以是一般计税,也可以是简化计税。简易计税对应的投入项目不可扣除,需与其他项目分开核算。

如果所有项目均选择一般计税,则纳税申报时无需按项目计算应纳税额。应汇总每个项目每月可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汇总销项税额减去汇总进项税额。剩下的余额就是应缴税款。

15.自然人如何报税?

其他提供建筑劳务的个人,无论异地,均可直接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法规;

16、哪些情况不需要预缴?

(一)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实行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劳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的,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款的差异较大的,国家税务总局将通知建筑劳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17、第三方提供施工服务时,发票有哪些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业企业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后,应当通过内部授权的方式向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授权或三方协议。 》)向发包方提供施工服务,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第三方应当向发包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承包方不缴纳增值税的,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

1、异地提供建筑劳务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预缴企业所得税(分3种情况)

1、仅设有跨区域项目部的建筑企业

总行直接管理的跨区域项目部预缴税款:企业所得税由总行按项目实际营业收入的0.2%按月或按月预缴至项目所在地。按季计算,项目部向当地主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余额在总机构所在地预缴。

2、仅有二级分公司的建筑业企业

二级分公司分摊预缴税款:总公司应于每月或季度结束后十日内统一核算各省市分公司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年。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分支机构之间分配(若总机构所在省市也有分支机构,也按三因素进行分配),各分支机构缴纳税款按分配税款当场缴库。分配时,三个因素的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

各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总额=企业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缴纳所得税50%

各分行分摊的预付款额=各分行分摊的预付款总额分行分配比例。

分公司分摊比例=(分公司营业收入/各分公司营业收入之和)0.35+(分公司员工工资/各分公司员工工资之和)0.30

注: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下分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含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科等,下同)不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现货及其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并表至二级分公司统一核算。

3、同时设有直属跨区域项目部和跨区域二级分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

总公司先扣除项目部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然后按照“仅二级分公司”的方式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总行、项目部、分行应在所在地就地预缴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总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行、项目部不得办理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后应纳税额低于预缴税款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冲减以后年度应纳税额。

总行预缴汇算时,除正常提交汇算清缴相关资料外,还应附有其直接管理的跨区域业务项目部现场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3)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需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文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项目部由总行或二级分行管理的证明文件

注: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发;无法提供上述证明的,应在当地作为独立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省内跨区域项目预付款规定

江苏省条例(详见:苏国税发[2008]42号)

1、总机构及分机构均在我省的,分机构暂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行集中计算、支付。

2、若总公司在我省,在省内外设有分支机构的,总公司根据营业收入、工资总额、资产总额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享的比例,按收入的50%计算当期应纳税额由分支机构分配。省内分支机构共享的所得税,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集中缴纳(省内分支机构不缴纳)。省外分支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省外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

(5)填写纳税申报表汇总

第28行总行分摊所得税额(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总行预缴比例)==第15行应交(退)所得税额(第11行- 第12行- 第13行- 第14行) 本年累计金额* 25%

第29行财政部门本期分配的所得税额==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累计金额年*25%

第30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本期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第15行(第11行-第12行-第12行-第12行)应纳税(退)税额第13行-第14行) ) 本年累计金额*50%

第28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总行分摊的所得税额总行预缴比例)当年累计金额==(第11行(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应缴纳所得税额9第10行累计金额– -第12行扣除:所得税免税金额(请填写附件3))*25%

第29行财政部门本期分配的所得税额==(第11行累计应纳税额(第9行10行)—第12行减:所得税免税额(请填写见附件3))* 25%

本期第30行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第15行或第24行或第26行分支机构分配比例)==(第11行应纳税额(第9行第10行)累计数—第12行扣除:所得税减免(请填写附件3))*50%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方法是什么?

每纳税期末,企业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注: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的确定,除满足“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动”这一条件外,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基本一致。会计准则中不接受“纳入企业”。

同时,税法也不承认会计准则的成本回收方法。如果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意味着公司的会计核算不健全。对此,应采用“核准征收”方式,而不是“审核征收”方式。

3. 个人税

异地项目预缴个人税:

1、总承包商、分包商派往跨省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由总承包商、分包商按照下列规定代扣代缴:法律。向项目运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包、分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时,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项目运营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2、跨省异地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给项目人员的工资、薪金,并全额扣缴。对全部职工实行扣缴明细申报的,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总承包商、分包商、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需要了解偏远项目工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的,项目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提供及时地。总承包商、分包商、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对异地工程作业人员的已纳税工资、薪金重复征税。两地税务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

注:实际业务中,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一般不会异地办理。相反,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发票金额确定并征收税款。然而,这些批准的个人税在机构所在地并不被承认,因此仍然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

例如:江苏省税收政策规定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5号)规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工程价款一定比例征收方式的,核定税率为4工程价格的。”

4. 会计

会计准则中的收入确认方法:

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劳务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四种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成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成本回收法:如果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即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之一的,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此时,企业应正确估计已发生的人工成本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且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和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应该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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