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新税收政策【超额退税】
2019年4月1日起,我国试行期末留存税款抵扣增值税退税制度。随后,对部分先进制造业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 2022年4月,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行增值税期末退税。进一步增加。
申请增值税退税的纳税人主要按规模和行业分类。适用的增值税退税政策为:
01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适用范围:自2019年4月1日起,所有纳税人均可申请按比例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02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和制造业(含“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六类)),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增值税抵扣额可按月全额退还,现有增值税抵扣额可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抵税额可一次性退还。税收抵免。
03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适用范围:批发零售业(含“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 (第七类“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抵扣的增值税可按月全额退还,现有增值税信用额可以一次性退还。
第1 部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一、启动时间及适用范围
1、开始时间:2019年4月1日起
2.适用范围:所有纳税人
二、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款:
1.自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则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税收抵免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税收抵免不小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无冒用留置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曾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及以上处罚;
5、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先领后退(退款)政策的。
增量税收抵免是指期末与2019年3月末相比新增的税收抵免。
3. 超额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收抵免额=增量税收抵免额投入构成比60%
进项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期间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凭证、税款缴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4.如何申请超额退税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应当自符合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申报期限(以下简称申报期限)内,填报当期增值税申报,应到电子税务局或税务所办理。服务部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5、与出口退税联动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或者从事跨境应税活动,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超额税收抵免;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能用于退还留存税款。
6. 退税后多出的部分如何处理
纳税人获得超额税收抵免退还后,应当相应减少当期税收抵免数额。依照本条规定再次符合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超额抵扣的税款,但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连续期间不得退还。数了两次。
七、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办理超额抵扣退税申请:
(一)对增值税相关风险存在疑虑;
(二)已立案税务稽查尚未结案的;
(三)异常增值税申报比对不予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抵扣凭证而不办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配套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第2部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一、启动时间及适用范围
1、起始时间:2019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
2、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含个体户)、制造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的营业收入指标和总资产指标确定第309 号)。其中,总资产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根据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包括纳税申报销售、稽查销售、征税调整销售。适用增值税差额税收政策的,按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制造业及其他行业企业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对应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增值税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例按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限不满12个月但超过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间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申请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不存在冒用留置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因偷税漏税受到税务机关两次以上处罚;
(4)自2019年4月1日起,您未享受“入退”或“先领取后退回(退款)”的政策。
3. 保留税收抵免金额的计算
(一)留存税收抵免增量额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已有超额抵扣额的,增量抵免额为本期末较2019年3月31日新增抵免额。
2.纳税人一次性退还原有税收抵免后,增量税收抵免为当期期末税收抵免。
(二)现有留存税收抵免金额根据下列情况确定:
1.纳税人在一次性退还剩余税收抵免之前,如果当期期末税收抵免大于或等于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税收抵免,则截至3月31日的剩余税收抵免,2019年为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税收抵免;期末抵免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抵免额的,剩余额为本期期末抵免额。
2.纳税人一次性退还现有超额税收抵免后,现有超额税收抵免金额为零。
4. 超额退税金额如何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税收抵免额=增量税收抵免额投入构成比100%
允许退还存货留存税额抵扣额=存货留存税额抵免额投入投入比例100%
输入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税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数字化电子发票和统一税款)控机动车销售发票)、收费公路收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单、完税凭证注明占同期进项税额总额的比例。
5. 申请退税时间
业务类型
企业规模
增量保留
预留库存
所有行业
微型
2022 年4 月
2022 年4 月
所有行业
小的
2022 年4 月
2022年5月
制造业及其他行业
中等尺寸
2022 年4 月
2022 年7 月
制造业及其他行业
大的
2022 年4 月
2022 年10 月
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调整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申请留存税款一次性退还税款的时间申报期限为2022年5月。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将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申请一次性退还留存税款的时间调整至6月纳税申报期2022 年。
六、配套征管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第三部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1.范围扩大:批发零售业及其他行业:包括“批发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教育”、“健康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产业”。
2、起始时间:自2019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增量抵扣按月全额退还,现有增值税抵扣一次性退还。
三、申请超额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14号公告等相关规定执行。
02
2022年税收新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按3%的税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2.推动服务业困难行业救助发展政策
3、快递代收、派送服务免征增值税。
第1 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按3%税率免征增值税政策
1、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1、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按3%的征收率免征增值税;适用预缴税率3%预缴增值税的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即自1月1日至2022年1月1日止。 2022年和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免征增值税的应税销售收入适用3%税率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已开具3%或1%税率增值税发票,且销售折扣、暂停或退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开具错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相应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5万元(若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限,则每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销售额等免征增值税的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起征点以下销售额”相关栏目中。
月销售总额超过15万元的,所有销售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均应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栏目及对应栏目《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4、已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号(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号(2019年第4号)第五条、010号第六条的规定办理过户登记-30000(2020年第9号) 对于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可在“应交税金——”科目中单独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及其他相关科目,应当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和摊销不再调整;不可分割的部分,于2022年扣除,可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5、已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专用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自愿向税务局兑换免税UKey当局开具发票。
第2部分
促进服务业困难产业纾困发展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一、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生产性和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指规定)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可加计抵扣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应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允许加计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以扣除应纳税额。
二、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间至文件发布之日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第三部分
快递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8号)
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居民提供生活必需品快递代收代递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3
2022年税收新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
企业所得税新税收政策目录
1、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基础研究投资扣除
4.风险投资政策
点击以下税务公告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01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
1、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1.中小微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器具,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自愿选择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占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其中: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不少于3年的设备、设备,可按单位价值的100%一次性在当年税前扣除;
如果最短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税前扣除一次,剩余50%在剩余年份按规定折旧并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的,当年因扣除不足而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者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者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3、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员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从业人员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经营活动于年中开业或终止的,以实际经营期间为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8]54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12月31日, 2023 年。
各行业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可一次性扣除。
3、高新技术企业折旧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设备、器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并允许税前100%加计。扣除。
该政策适用于2022年第四季度所有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企业选择适用该政策且当年扣除额不足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于当年实施。按照现行相关规定。
02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1.科技型中小企业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自1月1日起按照规定按实际扣除额计算, 2022年按实际金额的100%扣除。 %将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 一般企业扣除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
对目前符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3.现行扣除政策概要:
1、生产企业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2021年1月1日起,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科技型中小企业
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自2022年1月1日起,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财税[2017]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3、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的其他企业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75%。
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财税[2018]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二条。
责任清单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餐饮业。 3、批发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
03
基础研究投资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1.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投入非营利性科技研究开发机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自然科学研究所的基础研究支出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实际金额在税前扣除,并按总额的100%在税前扣除。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从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的基础研究经费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3.政府自然科学基金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设立的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的自然科学基金。
4.基础研究是指通过分析事物的特征、结构和相互关系,阐述和检验各种假设、原理和规律的活动。它不包括在国外进行的研究,也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04
风险投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初创科技企业,员工人数继续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010 -30000(财税[2018]55号)其他规定条件不变。
04
2022年税收新政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2年
个人所得税新政目录
1.3岁以下婴幼儿抚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居民购买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3、个人养老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四、法律援助补贴相关税收政策
点击以下税务公告链接,查看政策原文
01
3岁以下婴幼儿抚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国发[2022]8号)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3岁以下婴幼儿抚养相关费用,按每名婴幼儿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
2、家长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100%的扣除标准,也可以选择双方均扣除50%的扣除标准。具体扣除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02
居民购买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一、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现有住房后一年内在市场上回购住房的,按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目前的房屋。退税优惠。其中,新购房屋金额大于或等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新购买的房屋金额小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则按照新购买的房屋金额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新购买的房屋金额。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购买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若新购房屋金额大于或等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现有房屋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新购房屋金额小于现有房屋转让金额的,退税金额=(新购房屋金额现有房屋转让金额)当前房屋转让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房子转让了。
2、本公告所称当前房屋转让金额是指房屋转让的市场交易价格。新购房屋为新房的,购房金额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载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买的房屋为二手房的,购买金额为该房屋的成交价格。
3.出售多人合用房屋或者新购多人合用房屋的,纳税人现有房屋或者新购房屋的转让金额,按照纳税人的份额确定的产权。
四、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回购的住房应当在同城范围内。同市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划。
2.纳税人出售自有房屋,必须与新购房屋有直接关系,且必须是新购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或者其中的产权所有人之一。
5、出售现有房屋的时间以纳税人出售房屋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为准。新购买的房屋为二手房的,购买房屋的时间以纳税人购买房屋时缴纳契税的时间或者房产证上注明的登记时间为准;新购买的房屋为新房的,购买时间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交易的时间为准。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六、享受居民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向主管转让现有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七、征管事项:《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03
个人养老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自2022年1月1日起,个人养老金实行税收递延优惠政策。
缴费过程中个人缴费个人养老基金账户按照每年12000元的限额标准从综合收益或营业收入中扣除;
在投资阶段,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04
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04
2022税收新政之[消费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3号)点击链接可查看原文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对象
2022年11月1日起,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电子烟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暂定为10%。
六、征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05
2022税收新政之[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现将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的具体情形
(一)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三)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二、关于应税凭证的具体情形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2.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3.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4.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四)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三、关于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的具体情形
(一)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二)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三)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五)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六)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七)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八)纳税人多贴的印花税票,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四、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
(一)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二)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
(三)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
(四)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五)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六)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七)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06
2022税收新政之[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点击链接可查看原文
一、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三、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06
2022税收新政之[六税两费]
2022
“六税两费” 新政目录
1.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2.银行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政策
3.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下列税收公告点击链接,可查看政策原文
01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征管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02
银行不良债权以物抵债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
六、本公告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七、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03
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
07
2022税收新政之[综合征管]
2022
综合征管 新政目录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
2.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3.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下列税收公告点击链接,可查看政策原文
0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
一、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1.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2、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3.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二、政策延续
1.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2. 自2022年9月1日起,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目前正在缓缴的税费
目前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由于所属期为2021年10月和2022年1月的税费缓缴期限已到期,纳税人按规定应在2022年8月缴纳入库。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应当在何时缴纳入库
所属期是2021年11月、12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1年第四季度税费)缓缴税费在延长9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3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2月入库。
所属期是2022年2月、3月(包括按季缴纳的2022年第一季度税费)、4月、5月、6月(包括2022年第二季度税费)的缓缴税费在延长6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4个月(合计延长10个月),分别在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入库。
02
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办理市场主体歇业和注销环节涉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一、简化市场主体歇业环节的税收报告和纳税申报
(一)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歇业的,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三)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二、简化市场主体注销环节的清税文书办理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二)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
03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
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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