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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的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的销售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加计扣除的生产性和日常服务业纳税人销售额比例政策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确定2019年:对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设立的纳税人,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如果销售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日常生活四项服务服务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可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注: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按销售额计算)实际运行期间。)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四项服务业销售额占总销售额50%以上的,将注册为一般纳税人。加计扣除政策自抵达之日起适用。
为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救助和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11号公告。公告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为促进服务业困难行业经济发展,2022年3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第11号公告,继续实施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生产性和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暂停航空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等3项服务业扶持政策。铁路运输企业、公共交通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该公司于2021年12月采购了一批原材料,货款已支付,但卖方未开具发票。该项目的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支出是真实发生的,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发生的账面金额计算,但应在当年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千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企业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有效凭证的”本年度企业不得预缴。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计算;但结算时应提供费用、费用的有效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限届满前取得税前扣除证明”。
用户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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