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工业化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废矿物油(主要指工业生产及交通运输设备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的产生量日益增加。为鼓励企业积极回收并再利用这些废弃物,减少环境污染,同时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决定继续实施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政策。
一、废矿物油是什么?
废矿物油,是指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
二、免征条件
要享受免征消费税的政策,纳税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资质要求
纳税人必须取得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应包括“利用”或“综合经营”字样。生产经营范围为“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括“利用”的材料。
2. 环保标准
纳税人需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在申请备案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 生产要求
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三、销售与核算
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在销售免税油品时,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产品名称,并在产品名称后加注“(废矿物油)”。
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四、连续加工与抵扣
对于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进一步加工成润滑油的,或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五、违规处理
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
六、监管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对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纳税人加强动态监管。凡经核实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七、执行期限及政策依据
及
执行期限: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