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
当前世界各国为了鼓励自己国家企业出口创汇,都会在不违反WTO的规则下,对出口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种情况已经成为了国际上的通识,有的直接免出口增值税,有的是在出口前退还给企业一部分税金。
我国采用的是出口免税并退还前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基本政策可分为三大部分。
- 出口免税并退税
- 出口的前一道生产\销售\进口环节是负担了税收的
- 出口免税不退税
- 出口的前一道生产\销售\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也就无需退税
- 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 国家不鼓励该部分产品的出口,因此不给予税收优惠,若仍出口,按规则征税
一般的,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
即免出口销项增值税、出口对应商品的前手进项税先抵减内销的销项税,然后再退税。
对外贸企业,适用免、退税政策。同上
原因:外贸企业通常以国外订单来采购对应产品,基本无内销,因此,就不必抵内销销项税,就没有“抵”;
而生产企业,既有内销也有外销,因此,有“抵”
二、退税率 、退税计算依据
退税率
增值税率通常是 13%、9%、6%、0%
而退税率通常小于等于这些税率,
底层原因是:国家没有实际收到那么多进项,不可能会多退给你进项
一些商品,其生产构成,往往由多种原料组成,
比如其原料有农产品、有工业产品等经过加工制成。
而农产品,国家对于农民销售农产品,免征其增值税,同时又允许采购农产品的企业,以9%或9%+1%计算抵扣进项税, 然而国家并没有实际收到抵扣的进项, 因此该部分不能退税,只能退工业原料部分的进项,
实务中。国家税务根据产品构成,计算出了一些货物的退税率,公布出来供企业参考。这就是退税率通常小于等于增值税率的原因。
在这个原因下,某些企业从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或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购进的货物,由于其采用的是征收率3%或5%,那么退税率也应是对应的征收率.
还是基于这个底层逻辑,某些企业生产的产品,采用的是保税区的原料 或是 免税的原料,没有进项,那自然也就不能退进项。
若该企业的退税计算依据是出口销售额,则该销售额计算时,就要减去保税\免税的原料进价,否则就会导致多退税.
退税计算依据
生产企业, 由于其购进的原料生产的产品,机油外销也有内销,外销的部分对应的进项税不好对应。就不能以原料的进价×退税率来计算退税金额,
因此,就采用外销的销售额×退税率来计算 ,销售额通常为FOB价,若该企业采用了保税区的料件或者是国内免税的料件来加工出口商品的,由于其无进项,因此,销售额FOB价中要减去这部分的价款。
即FOB-免税原材料成本。
**外贸企业,**由于其以外贸订单为依据 来对应在国内采购货物, 因此其进项税与出口货物可以对应匹配,因此,以其购进货物的进价为计税依据(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金额)。
跨境应税行为,如跨境提供的铁路、航空运输服务,运货物的,以清算的运输费用和实际收入为依据,若只是运旅客的,则仅以实际收入为依据。
三、出口退税的计算
1、公式原理理解
思路:
企业出口商品,免销项税,抵内销销项税(生产企业),而后退剩余的。
即:出口企业,增值税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其中:
销项税额 包含 :( 内销销项税 + 外销销项税 ) ,外销销项税被免除了。
进项税额 包含:( 内销部分的产品对应的进项税 + 外销部分的产品对应的进项税 – A)
A 指由于增值税率为13%,退税率只有10%, 因而进项税有13,但只能退10, 差额3 需要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转入外销成本中)
这个A,称之为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A = 退税计税依据 × 征退税率之差
如果是生产企业,退税计税依据就是上文说的FOB价(离岸价×外汇RMB折合率)- 免税原材料成本(保税区进口料件\免税料件(如有))
实务中,企业采购了免税原材料,生产出的产品,很可能有内销也有外销,
重点:免税原材料成本,包括保税区进口料件成本 和 国内采购免税料件的成本。
加上国家对企业哪些原料用于的是外销提供数据的不信任。因此,才设计出对于内外销混杂的生产企业,按销售额来作为退税计税依据的, 因此,要把免税原材料的成本从销售额中减去。
保税政策:企业从保税区进口原料,进行来料加工复出口的,才可以在进口环节免征增值税, 如果加工后内销了,就不能免进项税了。需要补缴进口时的增值税\关税。而实际中,企业即有内销又有外销,因此,税务在对待保税政策下来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企业时,保税进口时,统计一个数值,然后再核定一下全年出口FOB的金额, 用其比值,来确定进口的免税料件,有多少是用于了出口。以便确定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递减额。
因此,只有保税进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才需要用一定的方法去计算出口退税时 免税原材料的成本,
而国内采购免税原材料,由于不出口也不会复征税,因此,不需要采用特别的方法计算免税原材料成本。
对于保税进料加工料件复出口成本的计算,有购进法和实际耗法两种。
购进法下,进料加工免税原材料成本= CIF+关税+消费税
实耗法下:进料加工免税原材料成本= FOB × 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是用来计算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的
=计划进口总值 / 计划出口总值 ×100%
在实务中,计划分配率通常是指在进料加工贸易中,企业用于计算出口退税的一个关键比例,它表示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用于出口产品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占该时期内出口产品人民币离岸价的比例。计划分配率的确定通常与企业的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相关,核销后,企业会根据海关已核销的进口原材料总值除以出口总值得出一个加权平均的分配率 16。
计划分配率的确定方法可以概括为:通过进料加工手册核销确定。每年4月30日前,企业需要进行进料加工手册的核销,核销的目的是调整上一年度使用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两个抵减额(即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的计划分配率。是需要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数值。
CPA教材中,有一个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的概念, 这个就指的是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成本 应从FOB销售额中减去 ,然后再去×征退税之差的意思,
A是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面那个概念就是A的递减额。
重新梳理公式:
出口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内外销项 – (内外进项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即A)
A如何计算呢,A=退税计税依据 × 征退税率之差
退税计税依据如何计算呢,退税计税依据= FOB价 – 免税原材料成本
A=( FOB价 – 免税原材料成本) × 征退税率之差, 就是当期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金额
(作为外销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外销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 FOB × 税差 – 免税原材料成本 × 税差
免税原材料成本 × 税差 即 A的抵减额, 即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原材料成本 = 当期进料加工出口货物FOB价 × 计划分配率+采购国内免税原材料的成本。
2、退税金额的计算
上述公式:
出口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 内外销项 – (内外进项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进项转出” )
得出的结果, 应纳增值税额可能正数,也可能是负数。
若为正数,则说明,内外销项 抵减 内外进项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及上期留抵税额后,仍需缴纳增值税,那么就不存在退税了,
若为负数,则需要辨析了,为此,税务设计者们,设计出了一个”免抵退税额“的概念,
它是假设在企业完全没有内销的情况下,最多可以退的金额
免抵退税额=退税依据(FOB-免税原材料)×退税率
当出口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为负数时:计算免抵退税额,然后与该负数的绝对值比大小,取孰低 来实际退税。(谁小退谁)
由于是免销项,抵内销,后再退进项。所以抵内销这块
- 当免抵退税额 为10万,应纳增值税额为 -15万时
- 因为免抵退税额代表假设企业完全没内销时,可以退的税额
- 应纳税额=内外销销项-内外销进项
- 那么该金额为10万,销减进却=-15万,说明当期内销的销项比外销的销项还多。退10万,5万为留抵税额
- 当免抵退税额为10万,应纳增值税额为-3万时
- 因为免抵退税额代表假设企业完全没内销时,可以退的税额
- 说明若为纯外销,可退10万,然而有国内内销,因此可以抵减国内的内销。
- 应纳税额=内外销销项-内外销进项 ,抵减后,应纳税额仍是-3万
- 说明,内销被抵减完了,而可退税的金额仍有富足
- 说明,纯外销可退10万, 企业在抵减了这10万后,仍有-3万。即原本内销销项是3万
- 因此,这种情况下, 可退税金额=3万, 10- |-3| =7万为抵减了内销的销项的金额。
- 这种情况下,这个7万,税务上称之为免抵税额
- 免抵税额要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 因为其本身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相同
- 出口退税抵了内销销项,可以看成是,企业先把内销销项交给税务局,税务局再把内销销项退给企业。
- 这样的话,自然与增值税同步确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就需要缴纳了。
- 以上,就是【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免抵税额】的含义,这样理解,就不会弄混了。
知晓了以上出口退税计算底层原理,实务中申报时需要填写的表格,就不会觉得难懂。实务中在征收程序管理或其他备案等不会的地方, 询问税务局或者打12366询问(纳税人有权利询问,税务系统有义务回答),即可掌握出口退税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