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凡是通过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雇用的残疾员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并符合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区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办理了《就业创业登记证》;以个人身份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补贴。
补贴标准
按照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流程
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纳后补贴,次年兑补”,自愿申报原则,在规定时间内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
1.申请:申请人每年6-7月向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残疾人科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户口本、有效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发票,申请人需在发票空白处签名。 2.审核: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 3.发放:10月底前,补贴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给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