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情况
Li Xuan,Peng Hu和Lu(在另一种情况下处理)是囚犯。 2016年11月,Lu和Li Xuan打了电话,同意LU将为Li Xuan提供700克海洛因出售,价格为每克330元。 Li Xuan同意并积极筹集资金。
同年11月26日,Lu安排Yang Zhong从Kunming飞往Hefei Xinqiao机场,然后安排Peng Hu在机场接送货物并将其运送到Linquan县,然后将其交给Li Xuan。彭胡(Peng Hu)和李Xan(Li Xuan)去李X镇(Li Xuan)的房子时被警察逮捕。警察从彭胡(Peng Hu)携带的手提箱中夺取了703.4克海洛因。
富阳中级人民法院因贩毒罪而被告李武判死刑两年(额外判决);被告彭胡因运输毒品的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省略了额外的刑期,是运输毒品的同谋);被告杨方因因运输毒品而被判处十年徒刑(额外判决是运输毒品的同伙)。
Li Xuan对第一天体判决不满意,并提出上诉,他被捕后遭受了调查人员的折磨,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并给予他更轻松的惩罚。
2。有问题
Li Xuan在第一次审判中认罪,并且不反对他的检察机构提出的他的审前坦白。但是,在第二次审判中提出上诉时,他说自己在调查阶段遭受了酷刑,并要求排除非法证据。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3。平台分析
根据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56条,应排除以非法方法(例如酷刑和强迫供认)收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供词。也就是说,通过酷刑获得的自白,例如体罚或伪装的体罚是非法的证据,不能用作最终决定的基础,必须被排除在外。在这种情况下,Li Xuan首先没有提及公共安全机构的酷刑和强迫认罪,也没有要求排除非法证据(以下简称这是反刑法证据),但在被判处死刑后,他就酷刑和强制供认的理由提出上诉。我们了解他的生存心理学。但是他的需求合理吗?让我们逐步进行分析。
首先,第二案法院是否应该听到李Xan对反对措施的需求?第一个和第二例法院是什么证据审查了什么证据的合法性?我们知道,法院仅审查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量刑的严重性。具体而言,第一例法院审查是检方和辩护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和盘问的证据。二stance法院的审查是第一案的证据,作为最终确定的基础,证据是第二案例的基础。
为什么我们需要取出证据?因为调查机构有时比提交法院的证据要检索更多的证据。例如,小偷偷了很多次,但是一两次,因为没有受害者报告案件,或者因为时间已经很长,所以证据无法完全收集,并且无法确定犯罪事实。然后,检察官不会转移此或第二次盗窃的证据。要退后一步,整个文件将被转移到法院,但检察官不会在法院的证据中提供证据。因此,法院只会向法院审查检察官和辩护,以证明案件的事实以及定罪和量刑证据是否合法。
总而言之,二stance法院是否应该尝试陈布的声称消除虚假性的声称取决于他的审判前供认被用作第一次案件最终确定该案的基础,这是否第一案是否审查了他的审判前供认的合法性,以及是否基于案件的第一次认罪是律法的最终认罪吗?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Chen Xuan的预审是否被用作第一例的证据。在分析此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澄清反刑罚是否只能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法院可以根据其权力消除任何错误吗?
根据我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第58条,本条不仅规定“当事方,他们的辩护律师和诉讼代理人有权适用于人民法院排除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根据法律的规定”,还规定了法官的审判中的规定,如果法官认为,如果是在审判中,则认为这是一定是在法律上的案例,而这是一定是在法律上的一项案例。证据应在法庭上进行调查。”换句话说,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的申请外,法院还可以根据其授权消除非法行为。
预防不仅是当事方的诉讼权利,而且是司法机构应遵守法律的职责。必须执行第一个实例,并且必须执行第二个实例。此外,诉讼参与者的应用是不需要的。法院必须确保他们接受的证据是合法的,并对他们接受的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责任是合法的。换句话说,如果Chen Xuan不建议在首先防止非法性,他还应审查基于此案的供词是否符合其权威合法。
下一个问题是,第一案法院是否对陈X的认罪进行了合法审查?答案是肯定的。在初审审判中,陈Xan不申请反刑法审查,法院在审判期间没有发现任何非法证据,也没有根据陈布的供认做出判决。在这里,我们需要澄清一个概念是预审和审判。审前坦白是在调查机构或检察官中以记录的形式提交法院的认罪。法庭上的认罪是直接在法庭上犯罪的声明。
调查机构将首先记录预审供认。优点是它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缺点是,除了那些审查案件的人,听众无法清楚地听到。法庭上的认罪可以清楚地解释此案的原因和后果。缺点是需要时间。这就是法官每年无法处理几起案件的方式。实际上,为了平衡效率和公平性,预审供词通常被转换为法院。
在实践中,法院对审判前的坦白的转变主要表明,在检察官阅读起诉书之后,被告人认罪,对起诉书的事实不反对。法院不再在审讯阶段审问或详细提出问题。在盘问阶段,检察官读了他的审判前供认的主要内容,被告证实了认罪的真实性。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再详细说明法庭上所谓的犯罪事实,而是在调查阶段取代他的认罪内容。
关于法院在法庭上的转变,以至于被告在法庭上告诉法官,我以前对警察说的是事实,而不想再次将剩菜炸在法庭上。正义,去阅读记录。我想在法庭上说的与记录中的解释相同。只要被告说这样的话,这就是对赛前记录的确认,也被视为对法庭上新作品的认罪。
法院根据convert悔的认罪被定罪并判刑,没有问题,是合法的。即使庭审前的认罪也不会影响供认的合法性,法院也可以定罪并判刑。
上述观点也得到了2017年三所中学部发行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嫌疑人或被告自愿承认,他们将不会受到先前酷刑的影响。
换句话说,如果在法庭上遭受酷刑后,被告知诉讼权和法庭上认罪的法律后果后,他或她在法庭上的法律后果就会独立于院长陈述,并且是自愿认罪。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上的认罪不受先前酷刑的影响,两者之间的联系被阻止。
回到案件,陈布没有提到他在法院向他告知他的诉讼权利和认罪后的后果之后,首先被折磨并被迫承认,并认识到他在公共安全机构中的一再供认,并在审判中认罪。因此,在审判中,陈Xan以前的坦白被转变为坦白。此外,第一定案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发现任何非法证据收集。首先,基于自由意志,采用了陈的自愿供认,显然,这不再受到先前关于获得罪恶感的调查的影响。供认是合法的,有证据和证明的力量。第一个实例定罪和量刑是合理和合法的,无需应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当第二例法院听到审判时,只需要检查第一案定罪的证据是否合法。从上述分析来看,第一例法院根据法院在法庭上的法律供词做出判决是正确的。关于Chen Xuan在调查期间遭受酷刑的说法,它不在第二案法院的审判范围之内。第二案法院仅根据定罪的第一案例和旨在作为案件的基础的证据尝试了证据。
陈布提到的酷刑应被视为对调查人员非法行为的投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诉讼的参与者有权提出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个人侮辱的投诉。第二个法院可以将这些线索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权限。
用户评论
留我一人
这确实是一个很复杂的法律问题啊!我觉得首先要确认一下这个“非法证据”是什么类型的,收集到的时候是否合法合理,如果确实是违法获取的证物,确实应该排除。但是,认罪之后再提出这种情况,是不是有点耍小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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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城暮雪
我理解被告想要争取自己的权益,但认罪就是对自己行为的默认态度,这个时候突然说证据不合法,感觉像是打太极拳,让人很难相信他的真诚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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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口酒肆
我认为这个案件的核心在于如何界定“非法证据”的范围以及排除它的依据。如果法律规定明确了这类证据是可以使用的条件,那么就应该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执行。即使defendant一开始认罪了也不应该自动导致他无法使用合法手段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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焚心劫
我觉得最重要的是要维护公正的司法程序。无论被告是谁,都要保证他的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确实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那么应严肃对待并将其排除在外,以确保审判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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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黛如画
这个标题点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啊!法院在处理这种案件的时候,应该严格审查证据的来源和 legality 。不能因为defendant曾经认罪就轻易默认一切, 要始终围绕事实真相展开调查与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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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网暗恋者
我支持法官对“非法证据”采取严厉的态度。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让每个当事人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受审! 不管当初defendant是否承认了自己的罪行,都绝对不能允许因为非法获取的证据来判定一个人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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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吧
这种情况确实很让我困惑,如果被告一开始就认罪了,那么说明他对自己行为已经认可和承担后果了,这个时候突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会不会让司法程序变得更复杂?而且,这可能会给大众带来误解,认为法律制度可以被轻易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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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的余温
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处理应该遵循法治原则,要严格区分“真凶”是否因为证据问题而受到冤枉,以及defendant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仅仅是一种正当辩护手段还是另有隐情? 不同的情况需要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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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骨相思
我同意部分观点,如果“非法证据”确实存在,那么不论defendant先前认罪与否都应排除,保障其合法权益。 但是我觉得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也需要考虑Defendant之前认罪的因素和意图,防止滥用这一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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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候
这涉及到法律界一直以来讨论的话题——当事人是否应该主动认罪? 如果defendant一开始就承认了错误,难道不应该给予他相应的减刑呢? 如今却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这种反复无常的态度让人很难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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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梦半醒半疯癫
这个问题其实很复杂,不仅仅只是单方面考虑"被告”的想法,还要看“证据”的类型,“罪行”的严重程度。 而且,如果defendant认罪是为了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结果,那么“非法证据排除”应该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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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若梦
我倒觉得这个案件值得关注,它反映了司法体系中的某些问题,比如如何界定“非法证据”,如何平衡被告自身权益和公正裁判的需求。 这个问题或许需要社会更加深入的讨论和完善的法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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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
认罪并不知道是主动承认错误还是为了某种利益考量,现在提出 “非法证据排除”是不是真的希望维护自己权益呢?还需要看法院对这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才能真正判断defendant的态度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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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初
我觉得这个案件处理起来确实很有难度,需要法官仔细分析“非法证据”的内容,以及Defendant在认罪后提出该理由的原因,才能做出公正且符合法律规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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矜暮
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我认为法院应该加强对Evidence source的审查和记录工作,避免出现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也需要加强律师的培训工作,让他们更清楚地了解“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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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绝版了i
这个标题太烧脑了!我只想说一句,希望法官们能秉持公正,严守法律原则,给defendant一个公平的判断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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