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法》新规,注册资本要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如果前期注册资本过高,资金有压力的,可以通过减资的方式来解决。这里减的是注册资本,只是认缴的份额,并没有实缴,这种是不需要交税的。只需要公告,债权人等相关利益方没有异议,就可以申请减资操作了。如果减的是已实缴的资金(即实收资本)那就涉及税收问题了。股东类型不同,税务处理方式便不同。
一、法人股东
即股东是法人单位,不是自然人的,从被投资企业减少投资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的收回,是免税的;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股东
减资,减的初始投资成本的部分不交税。减的是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即减资收回的金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税=(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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