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

关于发放《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积极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应用,上海J公司案、上海J公司案等6起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件现将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列入第二批企业合规案件,现印发给你们,供你们办案时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 年12 月8 日

案例一

上海J公司与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协作平台,对异地涉案企业实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关键词】

企业合规、远程监督检查、长三角合作、检查一体化

【要旨】

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依托长三角地区检察协作平台,共同探索建立涉案企业合规远程协作工作机制共同解决案件社会调查、监督检查、异地执行衔接等问题。通过检察机关企业合规工作协同推进长三角营商环境一体化建设,为企业合规和异地检察协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海J智能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于2016年1月注册成立,住所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司主要生产智能家电,拥有数百项有效专利。拥有注册商标3个,近年来被评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现有员工2000余人,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未被起诉的人是该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朱某某。

2018年8月,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与J公司就委托加工事宜进行洽谈,同意J公司代为加工智能垃圾桶。但试制样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并因无法按时交货等原因,双方于2018年12月终止合作。为了收回前期投资损失,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朱某某组织公司员工生产智能垃圾桶以及垃圾箱未经商标权人T公司许可,假冒T公司注册商标,并对外销售牟利,涉案金额达560万元以上。 2020年9月11日,朱某某主动投案,被取保候审。案发后,J公司认罪并接受处罚,赔偿权利人700万元,并获得谅解。 2020年12月14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将犯罪嫌疑人单位J公司及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移送浦东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2、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二是三级联动,开辟跨区域合规第三方机制“绿色通道”。 2021年4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检察院申请,以上海、浙江、江苏、安徽检察院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工作办法》号为基础,启动长三角跨区域协作机制,委托嘉兴检察院公司所在地浙江省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协助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和第三方监督检查。两地检察机关签署《第三方监督评估委托函》,明确了委托事项和各方责任,建立了“委托方发起”、“受托方协助”的合规检查非现场合作模式”和“由第三方实施”。秀洲区检察院将按照最高检《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九部门联合下发的规定,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随后,秀洲区检察院成立了由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的律师、熟悉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并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委员等。全国政协对涉案企业同步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要有针对性,确保合规计划“治标不治本”。浦东新区检察院根据办案中发现的管理不善问题,向J公司出具《合规风险告知书》号,从合规风险排查、合规体系建设、合规运营体系、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并指导J公司作出合规承诺。第三方组织根据风险通报内容指导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明确合规计划的政策和程序规定,确保合规计划从责任分配、培训计划到奖惩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督促企业对合规计划涉及的组织体系、政策体系、程序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等议题进行分解,确保计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J公司制定了循序渐进的合规规划,包括制定合规章程、完善基层党组织、建立合规组织体系、制定知识产权专项合规政策体系、打造合规流程体系、提升企业合规意识等。严格按照时间表扎实推进。

四是找准定位,动态对接,实现异地监管“客观有效”。监督检查期间,第三方机构通过走访、约谈、调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案件背景,帮助公司梳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管理漏洞,督促制定专项整改措施措施。根据第三方机构的建议,J公司成立合规领导小组,修订公司章程,强化管理职责,先后制定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审批、保密管理、员工培训、风险控制等,建立合规专职监管,实行管销分离,建立合规举报渠道,持续开展刑事合规、民事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题培训。外部合规专业团队定期对企业进行全面法律风险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法律风险检查,每月提交定期书面报告。第三方机构通过书面审核、现场走访、听取汇报等方式对合规阶段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为保证非现场合规监督的有效性,浦东新区检察院制作《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反馈意见表》实时动态跟进监督评估进展情况,包括第三方机构的构成会员在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定期企业书面报告、投诉投诉处理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是充分评价,确保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公平公正”。检查期满后,第三方机构评估认为,J公司通过合规管理,提高了合规意识,完善了组织架构,设立了合规专职岗位,开展了专项检查,建立了制度指引,强化了流程管理。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强化学习培训,完成从合规组织体系建设到合规政策制定、从合规流程完善到合规文化建设等一系列整改,并评估J公司符合合规整改资格。浦东新区检察院会同嘉兴市检察院、秀洲区检察院,通过听取举报、现场受理、公开评议等方式,充分展现了监督检查结果的客观性。 2021年9月10日,浦东新区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侦查机关、外地检察机关代表进行公开听证。经审议,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一致同意对涉案公司和个人不起诉。

三、典型含义

1.积极探索和制定异地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践思路。针对涉案企业注册地、生产经营地、犯罪地分离的情况,上海、浙江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区域检察协作平台,探索建立企业合规远程协作通过案件办案,建立“委托人主动”、“受托人协助”、“第三方执行”合规检查异地协作模式,合力解决远程社会调查、监督检查、和执行衔接,降低司法办案成本,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区域产业治理现代化提供实践样本。

2、有序推进,有效防止社会调查“一站式”。本案中,检察院采取层层推进的方式,确保社会调查重点明确、调查结果全面客观。一是提前细化排查大纲。围绕涉案企业的社会贡献、企业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等开展辅助调查,同时对企业家的一贯表现进行考察,确保社会调查结果全面、客观。二是加强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浦东新区检察院多次赴浙江会商,就侦查方式、侦查内容及相关要求达成共识,形成办案合力。秀洲区检察院协调该区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科技、工商联、行业协会等部门,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全面调查。三是事后进行专题讨论。检察机关对全部协查材料进行深入审查,认定涉案企业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并报上级机关审查备案。

3、健全机制,提高监督评价实效。本案中,秀洲区检察院联合当地13个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企业合规“双组六机制”工作模式。 “双组”是指检察院牵头成立“合规监督检查组”和“合规指导组”两个工作组; “六大机制”包括联席会议、合规培育、早期干预、协商通报、指导指导等六大协作机制。合规检查过程中,合规监督检查组和合规指导组共同研究形成专业意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提高监管透明度和公信力检查。

四、标本兼治,有效预防企业犯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涉企经济犯罪成因复杂,不少涉及经济社会系统性深层次矛盾。单纯依靠刑法的“孤独运作”很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在此情况下,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重点推进源头治理。针对案件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涉案企业进行了扎实有效的合规整改,促进了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合规经营对于完善体制机制、形成治理合力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

张家港S公司、鞠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介入调查确定“暂停案件”性质积极引导涉案小微企业开展合规建设

【关键词】

假冒注册商标、清理“暂停案件”、小微企业合规建设、第三方监督评估

【要旨】

检察机关在推进清理涉及企业的“悬案”进程时,对于尚未进入检察阶段的案件,可以通过介入侦查的方式进行案件会诊,确定“悬案”的性质并主动清理。对于符合企业犯罪合规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估,规范推进合规监督检查和“悬案”清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多措并举,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一、案件基本事实

张家港S五角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注册于2015年6月,注册资本200万元,员工3人。鞠先生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2018年11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S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假冒“SKF”商标的轴承,并在其门店查获多款标有“SKF”商标的轴承。和仓库。轴承型号有27829个,总金额68万多元。 2018年12月17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张家港市公安局。 2019年2月14日,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认为被查获的标有“SKF”商标的轴承产品是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019年2月1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对此案立案侦查。

2、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应公安机关邀请介入调查。 2021年5月上旬,张家港市检察院应张家港市公安局邀请,派员介入此案,听取案件情况。经整理案内证据,本案侦查工作的主要细节如下: 一、鞠某某辩称,部分涉案轴承是从二手货交易市场包装购买的山东威海,部分采购自广州H公司和上海J公司。你买的所有东西都应该是正品。其次,公安机关向广州H公司、上海J公司核实,上海J公司为授权一级代理商,主要经营SKF等品牌轴承。广州H公司从上海J公司采购SKF轴承并销售。通过上海J公司直接向S公司发货3次,共计54万元。同时,公安机关对山东威海二手货交易市场进行现场勘查,发现该市场确实是二手交易市场,且货物来源无法查清。被追踪。第三,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时,未对被扣押轴承及包装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检查。其仅根据库存明细发出鉴定说明和对比示例,不愿重新审核。鉴别。此外,该案已立案两年多,已处于“待决”状态。

四是扎实推进合规检查。经请示上级检察院并报张家港市企业合规监察委员会后,张家港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对S公司启动了合规监督检查程序,并确定了6个月的整改检查期。同时,张家港市企业合规监察委员会从第三方监察人员库中随机抽取,依据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组成监督评价小组,对S公司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对S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合规计划。 S公司根据合规计划,梳理企业风险点,制定《财务管理合规建设制度》 《发票制发流程》 《货物销售采购流程》等内部制度,形成规范的公司合同模板。在税务方面,公司由与会计机构直接联系改为与会计单位签订合同,就财务人员职责和单位管理职责作出书面协议。在知识产权方面,公司明确渠道合作伙伴应提供品牌授权证明并记录,并在每次发货时注明产品详细信息,确保进货来源清晰、底线清晰。合规整顿期间,检察机关会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每月通过座谈会、电话联系、信息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合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特别是通过“没有问候”随机方法。同时,检察机关还向公安机关通报了企业合规建设进展情况,邀请参加人员参加合规检查,认真吸收公安机关提出的关于完善合规制度的意见。 2021年8月5日,鉴于公司员工数量少、业务单一、合规建设相对简单,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提出缩短合规监督检查周期的建议。检察机关听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意见后,决定将合规监督检查期限缩短至三个月。 2021年8月16日至18日,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对公司合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合格、有效的合规建设评估报告。

五是根据检查结果作出决策。 2021年8月20日,张家港市检察院组织公开听证会,综合审议企业合规整改效果,听取是否建议公安机关撤案的意见。听证会参加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制定并下达相关检察建议。当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建议及时驳回案件,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两个月后检察机关进行回访,发现S公司各项经营情况正常。由于合规建设,两家大型企业看中了S公司的合规资质,并与其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业务预期成倍增长,发展势头显现。强的。

三、典型含义

1.对尚未进入起诉阶段的企业“悬案”进行查处,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积极主动清理。检察机关在推进清理涉及企业的“悬案”时,除了依靠统一业务申请系统排除相关数据外,还可以通过信访举报、日常走访、查处等方式了解“悬案”线索。服务企业平台。对于尚未进入起诉阶段的案件,可以采取介入侦查的形式,并积极与公安机关开展个案会商。通过听取案件情况、审查立案证据、现场走访调查等方式,与公安机关共同分析是否属于“悬案”、“悬案”的原因”、“悬案”的影响,以及调查取证的方向、可行性等因素,分类落实政策,妥善处理。对于符合合规监督检查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涉案企业开展合规整改,推动涉企“挂案”清理,最大限度减少“挂案”对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的经营情况。

2、严格把握企业合规监督检查的条件、标准和工作流程,规范清理涉及企业的“悬案”。以企业合规推动“悬案”清理,在具体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三点:一是通过约谈调查,深入了解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的态度、企业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合规意愿、违法犯罪情况。将结合过往历史等情况评估涉案公司是否符合合规监督检查条件。二是加强对外沟通,向公安机关明确说明企业合规政策和清理涉企“悬案”的意义,争取理解支持。三是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客观公正跟踪指导企业合规建设和评价合规有效性,以第三方监督评价结论为主要依据,听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检察机关按照申请、调查、咨询、检查等程序,规范推进企业合规,并在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合规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这是值得肯定的。

三、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多措并举,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2020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悬案”专项清理工作。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加强协作,多措并举。一大批“悬案”得到有效清理。该驳回的案件及时驳回,该续办的案件尽快查处,以实际行动服务“六稳”“六保”。总体而言,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同时,检察机关正在对涉案企业深入开展合规改革试点,落实少批、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依法查处涉案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向涉案企业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涉案企业作出正确决定。恪守法规,积极整改。在日常清理“悬案”工作中,检察机关要针对涉案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暴露的法律风险,自觉开展企业合规工作,积极运用第三方监督评估并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刑事等手段,不仅促进涉案企业合规守法经营,也对可能缺乏监管约束的企业进行警示随法而发展,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精准监管。

案例三

山东省沂南县Y公司、姚某明等人串通投标案

—— 协同异地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开展

开展“飞行监管”促进地方招标领域行业治理

【关键词】

投标串通、远程协作、飞行监管、关联企业联合整顿、行业治理

【要旨】

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过程中,我们依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充分发挥非现场协同、公开听证、检察建议等作用,推动涉案企业联合整改及相关企业,形成合力。成立巡回检查组,对第三方机构履职情况进行“飞行监督”,确保对涉案企业的监督评价客观、公正、有效。延伸检察职能,推进行业治理,实现“办一案管一案”的效果。

一、案件基本事实

山东省沂南县Y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家电销售及售后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姚某明。除Y公司外,姚某明还实际控制着沂水县H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其堂兄姚某柱担任法定代表人。

2016年9月、2018年3月、2020年6月,犯罪嫌疑人姚某明帮助Y公司中标沂水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采暖空调设备、一、二教室空调采购项目。沂水县第四中学等招标项目中,安排犯罪嫌疑人徐某(Y公司员工)借用H公司等3家公司的资质,通过秘密操作,串通投标,统一招标。编制投标文件、统一控制报价、协调专家评审员等,然后分别中标,总中标金额1134万。于元. 2021年1月,沂水县公安局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将Y公司、姚某明等人移送沂水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2、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进行全面审查,确定是否将案件纳入企业合规检查范围。沂水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本案中标金额较大,但Y公司姚某明等人已投案自首,并主动认罪认罚。 Y公司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在沂南县和沂水县销售空调。占据较大市场份额,在疫情期间带头捐款捐物,综合考虑公司的社会贡献、发展前景、社会综合评价、公司领导的一贯表现等,以及针对公司法律意识、商业道德、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在本案中开展企业合规试点工作。 2021年6月,沂水县检察院征求涉案企业和个人同意,报山东省检察院审查批准,正式启动对该案企业合规检查。

二是探索远程协作,对参与企业进行第三方监督评估。考虑到涉案公司Y公司地处沂南县,犯罪地为沂水县,沂水县检察院与两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及沂南县检察院进行沟通多次,并联署《企业合规异地协作协议》,沂南市、沂水市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从专业名录中选取律师、市场监管人员、工商联人员5名,组成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评估第三方机构多次对公司进行走访检查,主动约谈公司负责人,全面了解公司情况,诊断出Y公司缺乏招投标管理制度。风险防范和日常管理方面,内部审批和账簿登记不严。存在不真实、守法意识淡薄、工资支付不规范等问题,指导公司制定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管理层面的合规计划,并确定三个月的合规计划。检查期。整改过程中,第三方机构每月向双方检察机关和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报告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四方讨论后,将对合规计划及实施情况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并定期跟踪调度。检查期限届满后,出具涉案企业合规检查报告。同时,沂水县检察院积极建议县工商联、县市场监管局参照Y公司的合规方案,指派专人对关联公司H公司的合规整改情况进行督导。

三是成立巡回检查组,对第三方组织履职情况进行“飞行监督”。沂水县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制定《沂水县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巡回检查小组工作方案》。根据本案情况,选派了6名熟悉业务操作、法律知识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组成巡回检查组。巡回检查组和办案检察官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前往两家公司进行现场座谈,对Y公司近期中标项目进行抽查,并对第三方机构的履职情况和情况进行“飞行监督”。公司合规整改。通过现场检查,认为涉案企业已整改到位,未发现第三方机构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是延伸检察职能,扩大办案效能。主管检察官将根据合规检查报告和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审查,提出不起诉意见。为确保公开、公正,检察机关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委员等5人组成听证小组,对该案进行合规受理听证。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意见。 2021年10月,沂水县检察院综合审理案件、企业合规整改、公开听证等情况,认为Y公司、姚某明等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主观恶性相对严重。规模较小,串通投标的数量也较少。而且,事件发生后,公司有效开展合规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依法经营,不断创造利润和税收,社会危害较小。依法决定对Y公司、姚某明等人不起诉。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沂水县检察院建议行政部门依法办理Y公司及其他公司的资质出借事宜;并向财政、教育、市场监管三个部门发出通知,完善招投标管理,堵塞制度漏洞。检察机关建议,进一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活动中行贿犯罪查处、违法行为询问等制度规定,加强对招标代理公司的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他们对2021年以来的60多个招标项目进行了全面清查,发现标前审查不严、招标机构管理不规范等21个问题,并进行了针对性整改。问题一一整改;组织行业管理人员和招标代理机构专题培训,建立健全招标单位投标前承诺制度和违法违规强制询问制度,对专项整治以来中标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畅通投标渠道举报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强化行政监管,有效遏制了围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典型含义

1、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机构“飞行监管”。本案中,为确保企业合规建设和第三方组织监管工作合法、规范、有序开展,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成立巡回检查组,探索建立“ “飞行监督”机制,对第三方机构及其组成进行监督,对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和后续监督,不事先通知。实践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以牵头组建巡回检查组,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专家等聘请会计、审计、法律、合规等相关领域的学者担任巡回检查组成员进行巡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及其联席会议报告,并提出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加强协作,推动相关企业联合整改。本案例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异地协作模式,为涉案企业开展合规建设。同时,主管部门将加强对所属企业合规整改的监督指导。经过联合监管,涉事公司及关联公司专门聘请了法律顾问开展合规建设,同时建立了合规月报、合规学习、员工管理、财务管理、报告制度等相关机制。整改期间,Y公司依法合规参与招标项目6个,承包工程金额超过2000万元,稳定持续提供就业岗位200余个。同时,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管理环节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加强正面引导和负面警示,让招标领域相关从业人员正确判断自己行为性质,遵守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

3、注重行业治理,做到“办一案、管一事”的效果。近年来,不法分子受经济利益驱动,在工程建设、设备采购等多个领域从事围标、围标行为。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带来隐患,各方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此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延伸办案职能,主动出击,注重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利用公开听证、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相结合的方式,推动案件的审理。从个案合规升级为行业合规,协助形成招投标领域合规建设的法制氛围,努力达到“办一个案件、扶持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良好示范效应。 ”

案例4

随州市Z公司康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 企业合规危害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适用

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专项合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价安全生产

【要旨】

针对涉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漏洞,检察机关深入社会调查,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检察机关委托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工商联、安全生产协会等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组成第三方监督和评价组织指导涉事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共同实施合规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检察机关认真审查合规检查结果,并组织听证会,确保合规整改成效,促进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一、案件基本事实

湖北省随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是中国地方重点外资食品加工企业。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分别担任行政总监、安全环保部门负责人、行政负责人。部门主管。

2020年4月15日,Z公司与随州高新区某保洁运营部门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签订污水沟清理协议,将食品厂洗衣房至下水道的垃圾、污泥清理至污水站、污水沟内。交给曹某某承包。 2020年4月23日,曹某某与同事刘某某在未挖盖板的情况下非法进入污水沟作业时,硫化氢等有毒气体逸出,导致两人及前来救援的吴某某相继死亡。中毒身亡。经调查,随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为生产安全事故。作为污水清理工程的承包商,曹某某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他违规从事污水沟疏通工作,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应急救援设备和材料,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事故因操作而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为Z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及负责人,在与曹某某签订合同及曹某某实施污染治理项目过程中,未严格把控情况。未认真履行相关工作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案发后,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Z公司分公司

别对曹某某等三人的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谅解。2021年1月22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以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随州市曾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审查启动企业合规考察。曾都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康某某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企业人员在生产经营履职过程中的过失犯罪,同时反映出涉案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操作规程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事故报告认定被害人曹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结合三名犯罪嫌疑人的相应管理职责,应当属于次要责任。三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减轻处罚。Z公司系外资在华企业,是当地引进的重点企业,每年依法纳税,并解决2500余人的就业问题,对当地经济助力很大。且Z公司所属集团正在积极准备上市,如果公司管理人员被判刑,对公司发展将造成较大影响。2021年5月,检察机关征询Z公司意见后,Z公司提交了开展企业合规的申请书、书面合规承诺以及企业经营状况、纳税就业、社会贡献度等证明材料,检察机关经审查对Z公司作出合规考察决定。

  二是精心组织第三方监督评估。检察机关委托当地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成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协会,共同组成了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第三方组织指导涉案企业结合事故调查报告和整改要求,按照合规管理体系的标准格式制定、完善合规计划;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负责人、企业部门全覆盖的合规组织架构;健全企业经营管理需接受合规审查和评估的审查监督、风险预警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定期检查排查机制,从制度上预防安全事故再发生,初步形成安全生产领域“合规模板”。Z公司在合规监管过程中积极整改并向第三方组织书面汇报合规计划实施情况。2021年8月,第三方组织对Z公司合规整改及合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并报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审核,Z公司通过企业合规考察。

  三是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在收到评估报告和审核意见后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机关和行政监管部门代表、工商联代表以及第三方组织代表参加听证,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康某某等三人作不起诉处理。2021年8月24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康某某、周某某、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企业合规典型案例(第二批)

  Z公司通过开展合规建设,逐步建立起完备的生产经营、安全防范、合规内控的管理体系,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明显增强,生产效益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典型意义

  1.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在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适用企业合规,推动当地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检察机关为遏制本地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教育警示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积极稳妥选择在安全生产领域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具有不同于涉企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特点,检察机关需要更加深入细致开展社会调查,对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合规整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切实防止“边整改”“边违规”。

  2.检察机关在企业合规试点中注意“因罪施救”“因案明规”。在合规整改期间,检察机关针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特点,建议第三方组织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企业合规整改措施落实落细。同时,第三方组织还根据检察机关建议,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排查和专项检查,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施工承包方安全资质审查,配备生产作业防护设备,聘请专家对企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考核。涉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提高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事故防范能力,有效防止再次发生危害生产安全违法行为。

  3.检察机关积极适用第三方机制,确保监督评估的专业性。本案中,检察机关紧密结合涉企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特点,有针对性加强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沟通协调,由安全生产领域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牵头人,提升监督评估专业性。第三方组织围绕本案中造成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未认真核验承包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配备等情况,未及时发现承包方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涉案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结合履行合规计划,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职责,细致排查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合规整改取得实效。

案例五

深圳X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

——持续开展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衔接贯通

  【关键词】

  合规激励 第三方监督评估 行刑衔接 合规传导

  【要旨】

  积极探索检察履职与企业合规的结合方式,发挥少捕、慎诉等刑事司法政策的优势,激励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在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发挥程序性主导作用及保持中立性,推动企业真正依法合规经营。通过检察履职传导合规理念,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促进“合规互认”,提升合规效果,增强参与力量,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合力。

  一、基本案情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系国内水果行业的龙头企业。2018年开始,X公司从其收购的T公司进口榴莲销售给国内客户。张某某为T公司总经理,负责在泰国采购榴莲并包装、报关运输至香港;曲某某为X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进口业务;李某、程某分别为X公司业务经理,负责具体对接榴莲进口报关、财务记账、货款支付等。

  X公司进口榴莲海运主要委托深圳、珠海两地的S公司(另案处理)代理报关。在报关过程中,由S公司每月发布虚假“指导价”,X公司根据指导价制作虚假采购合同及发票用于报关,报关价格低于实际成本价格。2018年至2019年期间,X公司多次要求以实际成本价报关,均被S公司以统一报价容易快速通关等行业惯例为由拒绝。2019年4月后,经双方商议最终决定以实际成本价报关。

  2019年12月12日,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被抓获归案。经深圳海关计核,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X公司通过S公司低报价格进口榴莲415柜,偷逃税款合计397万余元。案发后,X公司规范了报关行为,主动补缴了税款。2020年1月17日,深圳市检察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张某某、曲某某批准逮捕,以无新的社会危险性为由对程某、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0年3月3日,为支持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深圳市检察院建议,张某某、曲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深圳海关缉私局以X公司、张某某、曲某某、李某、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移送深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精准问诊,指导涉案企业扎实开展合规建设。2020年3月,在深圳市检察院的建议下,X公司开始启动为期一年的进口业务合规整改工作。X公司制定的合规计划主要针对与走私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相关业务管理流程,健全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类似违法犯罪。经过前期合规整改,X公司在集团层面设立了合规管理委员会,合规部、内控部与审计部形成合规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加强代理报关公司合规管理,明确在合同履行时的责任划分。聘请进口合规领域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法律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提供专业意见,完善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建立合规风险识别、合规培训、合规举报调查、合规绩效考核等合规体系运行机制,积极开展合规文化建设。X公司还制定专项预算,为企业合规体系建设和维护提供持续的人力和资金保障。合规建设期间,X公司被宝安区促进企业合规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安区合规委”)列为首批合规建设示范企业。鉴于该公司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实现合规管理对所有业务及流程的全覆盖,取得阶段性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深圳市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对X公司及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X公司被不起诉后继续进行合规整改。

  二是认真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确保企业合规整改效果。为检验合规整改效果,避免“纸面合规”“形式合规”,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受深圳市检察院委托,于2021年6月向宝安区合规委提出申请,宝安区合规委组织成立了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组,对X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和回访考察。第三方工作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针对性提问、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考察评估并形成考察意见。工作组经考察认为,X集团的合规整改取得了明显效果,制定了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在合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合规文化建设等方面搭建起了基本有效的合规管理体系,弥补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漏洞,从而能够有效防范企业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通过合规互认的方式,相关考察意见将作为深圳海关对X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为了确保合规整改的持续性,考察结束后,第三方工作组继续对X集团进行为期一年的回访考察。

  三是强化合规引导,做好刑事司法与行政管理、行业治理的衔接贯通。深圳市检察院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在合规整改结果互认、合规从宽处理等方面加强与深圳海关的沟通协作,形成治理合力,共同指导X公司做好合规整改,发挥龙头企业在行业治理的示范作用。整改期间,X公司积极推动行业生态良性发展,不仅主动配合海关总署关税司工作,不定期提供公司进口水果的采购价格,作为海关总署出具验估价格参数的参照标准,还参与行业协会调研、探讨开展定期价格审查评估与监督机制。针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监管漏洞、价格低报等行业普遍性问题,深圳市检察院依法向深圳海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并得到采纳。深圳海关已就完善进口水果价格管理机制向海关总署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对报关行业开展规范化管理以及加强普法宣讲,引导企业守法自律。

  开展合规整改以来,X集团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实现了年营业收入25%、年进口额60%的逆势同比增长。2021年8月10日X集团被评为深圳市宝安区“3A”信用企业(3A:海关认证、纳税信用、公共信用),同年9月9日被评为诚信合规示范企业。

  三、典型意义

  1.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该案中,鉴于X公司长期以正规报关为主,不是低报走私犯意的提起者,系共同犯罪的从犯,案发后积极与海关、银行合作,探索水果进口合规经营模式,深圳市检察院经过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对重要业务人员李某、程某作出不捕决定。在跟踪侦查进展,深入了解涉案企业复工复产状况的基础上,深圳市检察院对两名高管张某某、曲某某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经审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已经查清,主要证据已收集完毕,建议侦查机关将两名高管变更强制措施回归企业。后侦查机关根据建议及时对张某某、曲某某变更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生产停顿带来的严重影响。

  2.坚守法定办案期限,探索合规考察不局限于办案期限的模式。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要依法有序推进,不能随意突破法律。改革试点中,如何处理合规考察期限和办案期限的关系是亟需厘清的重要问题。根据案件采取强制措施方式的不同,至多存在六个半月或一年的不同办案期限。本案中,涉案企业作为大型民营企业,其涉案合规风险点及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较为复杂,合规整改时间无法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完成。作为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批试点地区,深圳检察机关根据涉案企业阶段性的合规整改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持续督促其进行合规整改,合规考察期限届满后通过第三方工作组开展合规监督评估,确保合规整改充分开展、取得实效。

  3.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彰显企业合规程序价值。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行政执法机关仍需对涉案企业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意见。在企业合规整改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合规程序往往横跨多个法律程序,前一法律程序中已经开展的企业合规能否得到下一法律程序的认可,是改革试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本案中,深圳市检察机关对涉案企业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后,积极促成“合规互认”,将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考察报告等移送深圳海关,作为海关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彰显了企业合规的程序价值。

  4.设置考察回访程序,确保合规监管延续性。企业合规监督评估后,涉案企业合规体系是否能实现持续有效地运转,直接关系到合规整改的实效。本案中,第三方工作组针对涉案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尚待完善之处,再进行为期一年的企业合规跟踪回访,助力企业通过持续、全面合规打造核心竞争力。

案例六

海南文昌市S公司、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

因地制宜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

  【关键词】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第三方监督评估 公开听证 轻缓量刑建议

  【要旨】

  非试点地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合规改革的精神,在本地选择符合条件的涉案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开展企业合规考察。结合案发原因指导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计划,根据地方实际,推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规范运行。企业合规整改结束后,检察机关组织公开听证,综合考虑案情及合规考察效果,对涉案企业及责任人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

  一、基本案情

  海南省文昌市S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系当地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翁某某系该公司厂长。

  2020年2月,文昌市公安局在侦查张某某涉恶犯罪团伙案件时,发现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线索。2021年1月,翁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1年2月,文昌市公安局以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文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加S公司为被告单位。

  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及效果

  一是认真审查启动企业合规。检察机关经审查了解,S公司、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反映出该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过度关注生产效益,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法律意识较为淡薄。S公司系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广泛应用于航天、新能源、芯片等领域,曾荣获全国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创新奖,现有员工80余人,年产值2000余万元。2021年3月,经S公司申请,检察机关启动合规整改程序,要求该公司对自身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全面自查并开展合规整改。2021年4月,S公司提交了合规整改承诺书,由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并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企业按照要求进行合规整改。

  二是扎实开展第三方监督评估。2021年7月,由文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商联等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S公司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2021年8月,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出具评估验收报告,认为S公司已经按照要求进行合规整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和管理机制,可以对类似的刑事合规风险进行识别并有效预防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就S公司是否符合从宽处理条件及案发后合规整改评估情况举行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的意见,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全程接受监督。听证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S公司和翁某某的从宽处理意见,同时认可该企业的整改结果。

  三是综合考虑提出轻缓量刑建议。2021年9月,文昌市检察院根据案情,结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以S公司、翁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并提出轻缓量刑建议。2021年11月,文昌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S公司罚金3万元;被告人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退缴的赃款125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1.非试点地区在法律框架内积极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相关工作。文昌市检察院充分认识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作为非试点地区积极主动作为,全面梳理排查2020年以来受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建立涉企案件台账,通过严把企业合规案件的条件和范围,精心选定开展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重点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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