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幼儿园许可证,提供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园班。托儿所和幼儿园。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增值税免税收入是指在省财政部门、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收费标准内收取的教育费、托幼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增值税免税收入是指在地方有关部门备案并公布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托育费。超出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额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儿童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教学辅助费等超出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免征增值税。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登记注册,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生活、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提供生活护理、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以及其他为老年居民提供的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尸体收集、运输(含尸体抬运、消毒)、尸体整形、尸体防腐、保存(含冷藏)、火化、骨灰等,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管、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葬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卫生部(卫生部令第35号)规定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机构,以及如军队和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家各级医院、门诊部(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敬老院(机构)、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政府各级及有关卫生防疫站(疾控中心)、部门组织的各类专科疾病防治站(机构)、妇幼保健院(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所各级政府举办的机构、血站(血液中心)及其他医疗机构。
本条所称医疗服务,是指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含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部门。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等)为就医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列各项服务,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通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一)基础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二)初中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三)高中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四)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在线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学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一)普通学校。
(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学生学历受到国家承认的各类学校。
(三)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四)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和国家不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收入,是指向规定招生计划内的在校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的收入,具体包括:学费、住宿费、书本费、作业费、考试报名费、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九)学生勤工助学服务。
(十)农业机械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家畜、水产动物的繁育和防病。
农业机械耕作是指在农业、林业、畜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作、种植、收获、脱粒、植保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排水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农、林、牧、渔业病虫害的检测和防治业务;农牧业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中种植、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械化耕作、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以及让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培训业务;禽、畜、水产动物的繁育和疾病预防控制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服务相关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供应业务。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本场馆内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笔门票收入。
(十二)寺庙、宫殿、清真寺、教堂举行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十三)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条件的行政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4)版权单独转让。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住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010 -30000(建报[2010]87号)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大陆航空公司通过海峡两岸直航海路、直航取得的运输收入。
台湾船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台湾海峡两岸水路运输许可证》且许可证上载明的公司注册地址在台湾的船运公司。
台湾航空公司是指取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或按照《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批准经营两岸旅客、货物、邮件不定期(包机)运输服务的公司《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司注册地址为台湾航空公司。
(十八)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
1.纳税人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时,从本金中收取的所有国际货运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结算。
二、纳税人为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运代理服务,适用国际货运代理服务的相关规定。
3、委托方索要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收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9)下列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向农民发放的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是指向农户发放的单笔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金)以下的贷款。
所谓农民,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城镇(城关镇除外)行政区域内的农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户口不在本城、在本地区的户。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国有农场职工、农村个体工商户。城镇(城关镇除外)行政区域内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籍,但家庭外出谋生已满一年。 上述家庭,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民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认定应当以贷款发放时借款人是否为农民为依据。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家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
4、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向指定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六、外汇管理部门在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外汇贷款。
七、统一借还款业务中,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企业支付的借款利率不高于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企业支付的借款利率。金融机构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一借款人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向金融机构支付的借款利率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一借还业务是指:
(一)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内的核心企业通过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得资金后,将借款资金分配给所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 ,下同),并报所属单位代收业务向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者返还本息。
(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对外发行债券获取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签订统一借用还款贷款合同,配置资金,向企业集团或其下属单位提供资金。单位收取本息后转让给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再返还给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人。
(二十)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以货物、房地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是指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各地分支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依法被撤销的城市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外,被撤销金融机构所属或挂靠企业不得享受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十一)保险公司发行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
一年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人寿保险、本息返还型养老年金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
养老年金保险是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按约定时间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个人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领取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连续两次缴费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健康保险是指根据健康原因造成的损失给付保险金的个人保险。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海峡两岸空运协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下列金融产品转让所得。
1.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
3.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基金互认方式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
5、个人从事金融产品转让业务。
(二十三)金融同业交易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之间的资金交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的贷款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
2、银行间交易。同一银行系统内不同银行和办事处之间发生的基金会计交易。
3、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交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抵押融资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再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是指: (一)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 信用合作社。 (三)证券公司。 (四)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五)保险公司。 (六)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免征三年增值税:
1、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为企业(事业)法人,实收资本2000万元以上。
2、平均年担保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新增担保金额)100%。
3、持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具备完备的预审制度- 承保项目的评估、过程监控和监督。事后恢复和处置机制。
4、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且单笔金额800万元以下账户累计担保贷款金额累计担保业务总量的50%以上。
五、对单个参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六、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净资产的3倍,赔偿率不超过2%。
担保机构增值税免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当到所在地县(市)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办理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三年免征增值税政策。三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后,可继续享受政策。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9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各税务机关备案管理部门统一划归县(市)级国家税务总局局。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贴息收入和差价补贴收入。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是指受中央和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委托承担粮食(含大豆)、食用油、棉花、糖、肉类、盐等六种商品(仅限中央储备)执行储备任务的商品储备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收购、储存和销售上述六种储备商品,获得财政储备资金或补贴。贴息收入是指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上述商品储备任务从金融机构取得的,用于偿还贷款利息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取得的贴息收入。差价补贴收入包括销售差价补贴收入和轮换差价补贴收入。销售价差补贴收入是指按照中央或地方政府指令销售上述储备商品时,因销售收入低于库存成本而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全额价差补贴收入。轮换差价补贴收入是指按规定定期组织政策储备商品轮换,从中央或地方财政获得的商品品质差价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中“技术转让”和“研究开发服务”范围内的经营活动。技术咨询是指针对具体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按照技术转让的规定,协助受让方(或受托方)掌握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或开发合同。技术,并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该部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与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的价格应当开具在同一发票上。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携带书面技术转让与开发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部门进行认定,并提交相关书面合同及审核意见文件科学技术部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十七)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标准化管理。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门票收入,以及县级以上党政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科普单位是指向社会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学校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基地。大学和科研机构。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媒介,以深入浅出、易于公众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社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促进科学技术应用,倡导科学技术。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大、中、小学(不含直属单位)从事学历教育、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全部归学校。
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即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学校统一管理并开具相关票据。
举办进修班、培训班的收入进入学校所属部门开立账户的,不予免税。
(三十)公办职业学校举办的企业,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名额,由学校自筹经费,由学校经营管理,营业收入归学校所有,从事“ “现代服务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等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桑拿氧吧)经营活动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雇佣家政工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
雇员型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在企业实际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政策按月足额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合等社会保险的家庭佣工,或原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岗职工,书面提出不再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并出具乡镇或原单位出具的相关保险缴费证明,可视为家政服务企业已按月足额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三、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十三)闲置军事财产的租金收入。
(三十四)为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按照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个人参与家庭财产分割,应当无偿转让房产、土地使用权。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离婚财产分割;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外孙、兄弟姐妹的免费礼物;向负有直接赡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属或照顾者提供免费礼物。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时,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的产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军人家属就业。
1.新设立企业为军人家属提供就业的,其提供的应税劳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军属人员必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队以上政治、后勤机构颁发的证明。
2.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处级以上政治机关核发的身份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每位军人家属可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军队离退休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其提供的应税劳务,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增值税。
2.新办企业为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提供就业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含60%)的;其提供的所需信息应当自收到税务登记证之日起提供。税务服务免征增值税3 年。
军队转业干部择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必须持有师级以上部队核发的转业证明。
2、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退税政策。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服务的动产,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售后回租业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5月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2016年1月1日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执行上述规定。 2016年8月1日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业务,不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本条例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占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的比例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
3、增值税扣除规定
(一)退役军人创业就业。
1.个体户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年度内扣除。 3年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执行。限额标准最多可提高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归档。
纳税人年度应纳税额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高于上述扣除限额的,以上述扣除限额为限。纳税人实际经营期限不足一年的,其免税期限折算为实际月份。换算公式为:减税限额=年度减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月,应持《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及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对贸易企业、服务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街道社区有加工性质的小型经营单位,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收的个体户退役军人签订一份与他们签订一年的合同。签订上述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定额扣除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年内实际员工人数。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提高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配额标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归档。
本条所称服务业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租赁服务”、“商业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的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 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
纳税人根据企业雇用职工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月从减免税总额中扣除。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低于核定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限。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定免税总额的,限制核定免税总额。
纳税年度终了,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低于核定免税总额的,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年度扣除额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计算公式为:企业免税总额=个体退休军人本年在企业工作的月数12配额标准。
企业自招收个体户退役士兵次月起即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当月,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招收个体户退役士兵《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企业与新招收的个体户退役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以及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今年企业退役军人个体经营工作安排。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上述个体户退役军人是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安置个体户的退役军人。
四、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满三年未享受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至三年期满。
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财税[2014]42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1.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1)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4)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4.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规定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三)项失业人员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上述所称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用户评论
折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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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税项目,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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