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例:举报人起诉国家税务总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严厉回应一审:冯某某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稽查局、邯郸税务稽查局不作为、迟缓、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并通报处理结果是上级行政机关的内部投诉。下级行政机关在层级监督关系中的监督行为,不属于本法第:010至30000条第一条第二项第八项规定的行政诉讼范围。

概括:

法院判例:举报人起诉国家税务总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1、2023年1月19日,冯某某向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邯郸税务稽查局)提交了2023年1月19日:北京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城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亚太公司)及邯郸市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亚太公司)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据及申报材料费用

2、2月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北京税务稽查局)提交针对北京亚太公司的举报材料,但无果;

3、年5月5日,冯某某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提交针对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的税务违法举报材料,反映北京亚太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逃税行为。将拆迁安置项目移交给邯郸亚太公司。我们要求: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严肃查处北京税务稽查局、邯郸税务稽查局不作为、迟缓、失职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逃税行为。 3、通报处理、调查结果;

4、2023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向北京税务稽查局、河北税务稽查局发出税务违法行为委托书,移送北京亚太公司逃税举报向北京税务稽查局缴纳税款。将邯郸亚太公司逃税举报移送河北省税务稽查局。

5、2023年5月27日,北京税务稽查局发出税务违法举报事项移送函,将北京亚太公司的举报线索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朝阳区税务局对该案进行了汇总。同年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下发《对冯某某税务违法行为查处通知书》(朝税局秋2023[015]号),北京亚太公司未完成的业务被告知冯某某未缴税费的调查结果。同年7月31日,冯某某收到通知。

6、2023年5月25日,河北税务稽查局出具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移交函,将针对邯郸亚太公司的举报移交给邯郸税务稽查局。同年6月5日,邯郸税务稽查局出具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移交函,将邯郸亚太公司的举报移交给第三稽查局。三检局已对该案进行汇总,目前案件尚未审结。

7、冯某某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未对其提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进行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问:

1、确认国家税务总局的行为违法;

2、责令国家税务总局履行职责,对冯某某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三、责令国家税务总局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

4、诉讼费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八、一审法院裁定: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9、冯某某认为,提交了调查申请,要求予以答复。被上诉人应当在60日内向上诉人答复诉讼进展情况和结果。即使被上诉人已按规定移送处理,调查结果也应由实际办案人认定。基层监察局直接答复,被上诉人也应当在履行职责后60日内直接答复上诉人。未能在时限内做出回应现在是非法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判决

10、二审法院认为:第一请求系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机关履行分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二条、第三条要求,根据《申请书》的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责任将调查结果直接告知举报人。故冯某某的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冯某某等国家税务总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行终10406号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一审原告)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房店西路5号。

上诉人冯某某以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诉讼,不服(2023)京01行初663号行政裁定书(以下简称一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下发的《一审裁定书》。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结。

冯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冯某某于2023年1月19日提交了北京亚太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亚太公司的证据及举报材料。 )及邯郸亚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郸亚太公司)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同年2月6日,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北京税务稽查局)提交针对北京亚太公司的举报材料,但无果。

同年5月5日,冯某某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提交了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同年7月31日,冯某某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关于北京亚太公司税务违法行为调查结果的通报。冯某某对北京税务稽查局的查处力度比较认可。

对于邯郸亚太公司税务违法行为的查处,邯郸税务稽查局长期以来调查无果,存在不作为、迟缓或渎职等问题。冯某某请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成立专案组或异地派审计员对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其。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未对冯某某的投诉作出回应。这是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1.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2、责令国家税务总局履行职责,对冯某某的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三、责令国家税务总局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

4、诉讼费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承担。

国家税务总局一审辩称:

1、本案中,冯某某此前曾分别向邯郸市税务稽查局和北京税务稽查局举报邯郸亚太公司和北京亚太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

邯郸税务稽查局第三稽查局已立案调查邯郸亚太公司,但案件尚未结案。关于北京亚太公司的调查结果,冯某某已收到通知函。

2023年5月5日,冯某某就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税务违法行为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号,请求查处。

同日,国家税务总局将北京亚太公司举报线索移交给北京税务稽查局处理。北京市税务稽查局转发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处理,朝阳区税务局合并案件办理;

次日,有关邯郸亚太公司的举报线索被移交给邯郸税务稽查局处理。邯郸税务稽查局将报告转发三稽局处理,三稽局合并案件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已按照《申请书》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履行举报线索转发职责。

二、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负责查处的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举报中心、邯郸税务稽查局三稽查局,应回应冯某某的调查处理结果,国家税务总局没有直接调查处理举报线索和通报调查结果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冯某某提请查处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河北税务稽查局)、邯郸税务稽查局不作为、迟缓、失职行为通报处理结果,系上级行政机关依据第《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规定,对下级行政机关内部分级监察之要求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综上,请求驳回冯某某的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5月5日,冯某某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反映北京亚太公司在办理过程中存在逃税等违法行为。将拆迁安置项目移交给邯郸亚太公司。针对北京税务稽查局、邯郸税务稽查局不作为等问题,我们要求: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北京税务稽查局不作为、迟缓、失职行为严肃查处。税务稽查局、邯郸税务稽查局。 2、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逃税行为。 3、通报处理、调查结果。

2023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分别向北京税务稽查局、河北税务稽查局发出税务违法行为举报委托书,移送北京亚太公司逃税举报款移送北京税务稽查局办理,并将邯郸亚太公司逃税举报移送河北税务稽查局。

2023年5月27日,北京税务稽查局出具税务违法举报事项移送函,将北京亚太公司举报线索移送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处理。同年7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下发冯某某税务违法行为查处通知书(朝税朝秋2023[015]号),通报了北京亚太公司未按规定纳税的查处结果。申报并缴纳相关税费。通知冯某某。同年7月31日,冯某某收到通知。

2023年5月25日,河北税务稽查局下发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移交函,将针对邯郸亚太公司的举报移交给邯郸税务稽查局。同年6月5日,邯郸税务稽查局出具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移交函,将邯郸亚太公司的举报移交给第三稽查局。

冯某某认为,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未对其提交的《申请书》进行回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申请书》 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起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规定,案件已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等级监督关系实施的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监督履行职责等行为,不属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本案中,冯某某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北京税务稽查局、邯郸税务稽查局不作为、行动迟缓、失职等问题进行查处。请求是请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上级税务机关履行下级税务机关的职责。分级监督职责显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事实依据。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必须以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能力为依据。

本案中,冯某某请求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偷税漏税行为,并书面答复冯某某。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对本级收到的举报事项进行筛选,对属于本条范围的举报事项进行移送。第三条本办法各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举报中心将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举报。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没有责任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和邯郸亚太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另外,参照《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受理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监督、指导、协调税务违法行为。处理重要报告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地、盟)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接待、受理、处理税务违规举报的管理;实名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调查的税务机关确定。举报中心回复。

本案中,国家税务总局已将冯某提交的举报线索转发至北京税务稽查局、河北税务稽查局。冯某举报的调查处理结果由负责调查的下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回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法定义务对举报人作出回应。

因此,冯某某请求国家税务总局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并提供书面答复,显然缺乏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冯某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依照第《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号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对冯某某的起诉。

冯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调查申请并请求答复。被上诉人应当在60日内答复上诉人。进展和结果。即使按照规定移送处理,调查结果也应由实际办理案件的基层稽查局直接答复。被申请人还应当在60天内就履行职责的情况直接向上诉人作出答复。但其未在时限内作出回应。这是非法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等级监督关系实施的听取汇报、执法检查、监督履行职责等行为,不属于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诉讼。

据此,行政机关对履行职责的事项负有相应的法定行政责任,是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和前提。这是提起履职诉讼的事实依据。

本案中,冯某某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请求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对北京税务稽查局、邯郸税务局不作为、迟缓、渎职行为进行查处检验局; 2、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偷税漏税行为; 3、通报处理、调查结果。其中,第一请求是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机关履行分级监督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第二、第三项请求,根据《申请书》相关规定,属于税务违法行为。对行为的查处采取属地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法定职责直接查处北京亚太公司、邯郸亚太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也没有义务直接告知举报人查处结果。因此,冯某某的这两项要求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冯某某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当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冯某某的诉讼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冯某某提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第《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号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首席法官刘晓

贾玉军法官

朱海洪法官

2024 年2 月5 日

法官助理吴华兵

用户评论


颓废人士

这个判例太重要了!说明举报人权利得到保护,国家税务总局要重视举报,不能再敷衍了事了。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花容月貌

法院判决国家税务总局败诉,这真是一个好消息,希望以后更多类似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抚笙

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认真反省,提高办事效率,不能因为自己的不作为,让举报人白白浪费时间精力。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纯真ブ已不复存在

这个案件对税务部门是一个警示,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举报人要严肃处理,不能包庇纵容。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我一个人

希望这次判决能起到震慑作用,让所有相关部门都能意识到,履行法定职责是他们的责任。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清羽墨安

这真是件大好事!举报人终于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以后举报起来更有底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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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九天

终于有判例了!希望能彻底改变税务部门对待举报的态度,不再敷衍了事。

    有20位网友表示赞同!


权诈

这个判例非常有意义,它体现了对举报人的重视,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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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念,爱

支持法院的判决,希望国家税务总局能够吸取教训,认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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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临臣

这个判例太棒了!终于有人站出来维护举报人的权益了。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景忧丶枫涩帘淞幕雨

希望能看到更多类似的案例,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举报人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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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绊你

法院判决真是太及时了,税务部门必须重视,不能再漠视举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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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

这个判例很有参考价值,希望能够推动税务部门规范化管理。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


你身上有刺,别扎我

法院判决真是太好了!希望这能成为一个里程碑,让税务部门不再敷衍举报人。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人心叵测i

法院判决国家税务总局败诉,真是大快人心!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怀念·最初

这个判例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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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望的后半生

终于有判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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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失莫忘

法院判决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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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夏i

支持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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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火星球的我

希望更多类似案件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疯人疯语疯人愿

税务部门要重视举报!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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