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但本条第(二)、(四)、(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房地产租赁服务,销售房地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9%:
1、粮食及其他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采暖、空调、热水、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生活用煤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售服务、无形资产的,税率为6%,但本条第(一)、(二)、(五)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项目的,应当分别计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不单独计算销售额的,适用较高的税率。
以下13%的商品容易与农产品等9%的商品混淆:
1、以谷物、玉米酒、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雾玉米皮)、玉米蛋白粉加工而成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及各种熟食。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再生工厂烘烤的再生烟叶。
4、农业生产者采用自产茶绿,经过筛选、风选、分选、破碎、干燥、连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和掺入各种药物的茶。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油炸果仁、坚果、地面园艺植物(如辣椒、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木、笋罐头。
8、各类熟制水产品、水产品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及熟肉制品。
10、各种鸡蛋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和调制奶。
12. 清洗羊毛和天鹅绒。
13、饲料添加剂。
14、人类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各类包装的日用卫生药品(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车辆、三轮货车、机动渔船、森林采伐机械、伐木机械、农业机械零部件。
税目: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房地产票据(主要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1、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一)交通服务。
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旅客运送至目的地并转移其空间位置的商业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输货物或旅客的运输经营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上运输服务。
(一)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经营活动。
(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经营活动。包括道路交通、缆车交通、索道交通、地铁交通、城市轻轨交通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营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与陆路运输服务一样缴纳增值税。
2.水运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河流、湖泊、河流或海洋水道等天然或人工水道运输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水路运输的航次租船和期租业务均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航次租船业务是指运输公司为租船人完成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金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运输公司将配备操作人员的船舶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租赁期内,由承租人支配。无论是否经营,租赁费均按日向承租人收取,产生的固定费用由船东承担。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航空航线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赁业务是指航空运输公司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他人。在租赁期内,飞机由承租人支配。无论是否经营,租赁费用均按照一定标准向承租人收取,所产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人承担。
航天运输服务与航空运输服务一样缴纳增值税。
航天运输服务是指利用火箭等载体将卫星、空间探测器等航天器发射进入太空轨道的业务活动。
4、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运输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没有运输业务的,按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无运输运输业务是指经营者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
(二)邮政服务
邮政业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保密通信等基本邮政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1.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信件、包裹等邮件的投递,以及发行邮票、发行报纸、邮政汇款等业务活动。
信件是指信件、印刷品、贴有邮票的卡片、无名信件、邮包等。
包裹是指按照包裹上的名称、地址交付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单独包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公斤,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总和不超过三百厘米。
2.邮政特殊服务。
邮政特种业务是指向义务兵投递普通信件、保密通讯、盲人读物、革命烈士遗物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业务。
其他邮政业务是指销售集邮册等邮票产品和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
(3) 电信服务
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电磁系统或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以及传送、传送、接收或应用图像、文字信息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1.基础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固定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等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出售带宽、波长等网元的业务活动。
2、电信增值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定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
卫星电视信号地面传输服务与增值电信服务一样缴纳增值税。
(4) 施工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建造、修理、装修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装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经营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维修服务、装修服务及其他施工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或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安装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输设备、医疗实验设备等各类设备设施的组装、安置工程作业,包括工作台、梯子、栏杆安装工程作业,以及绝缘、安装设备的防腐、保温、喷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热力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等费用,应作为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理、加固、维护和改进,以恢复其原有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寿命的工程作业。
4、装修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使其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工作。
注:物业服务公司向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设服务是指除上述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土地平整、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翻译、建筑物或构筑物拆除等工程作业。如脚手架、爆破、矿山射孔、地表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
注:纳税人向他人出租建筑设备并提供作业人员的,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产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借给他人以获得利息收入的经营活动。
各种职业和借入资金的收入,包括金融产品持有期间(含到期日)的利息(保证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购买金融产品利息等转售。取得的收入、融资融券利息收入,以及融资售后租回、垫付票据、罚息、贴现、转贷等利息收入以及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与贷款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人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再由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的业务活动。承租人。
货币资本投资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保证利润,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能够全额收回本金的投资收益。 (财税[2016]140号)
2.金融服务直接收费。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融资等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资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其他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或者被保险人死亡、受伤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被保险人残疾、患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活动。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注: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以人的生命、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以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4、金融产品转让。
金融产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证券、非货物期货等金融产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产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各类金融衍生品转让。
注: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金融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并持有至到期,不构成金融产品转让。 (财税[2016]140号)
(六)现代服务业
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业等提供技术和知识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认证咨询等服务业、广播影视服务业、商务辅助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1、研发与技术服务。
研发与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
(一)研发服务,又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的业务活动。用能单位根据节能效果向节能服务公司缴纳投资并支付合理报酬。
(三)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建设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储量等进行现场勘察的业务活动。
(四)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产生、收集、处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和利用信息,提供信息服务的商业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与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一)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信息技术基础管理平台集成、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化服务等。安全服务、在线防病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包括网站向非自有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靠信息技术提供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业务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服务的活动。
(五)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向用户提供的附加信息技术服务。包括数据处理、分析与集成、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等。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一)设计服务是指通过文字、语言、图片、声音、视觉等方式传达计划、计划、想法的经营活动。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企业运营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等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画设计、网络游戏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字印刷、图片等。
(二)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经营活动。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注册、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三)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片、路牌、海报、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形式向顾客提供产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经营性活动等对外公布公告、声明等委托事项并提供相关服务。包括广告代理及广告的发布、播放、宣传、展示等。
(四)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往、企业传播、国际交流等举办或者举办各种展览、会议的经营活动。
注: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宾馆、招待所、招待所、度假村等经营性住宿场所,须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和客运码头服务、打捞救援服务、装卸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送服务等。
(一)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机场、民航局、航站楼等为国内外航空器或者在境内航行或者停留国内机场的其他航空器提供的导航和其他劳务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旅客安检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休息室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经营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探险、航空护林、航空悬浮撒布、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ETC。
(二)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口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泊与解缆服务、靠泊与移航服务。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靠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理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专业船舶清洁消毒检测服务、船舶溢油防治服务等。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货运、客运站服务,是指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包装分拣服务、铁路线路使用服务、铁路客车加装服务的货运、客运站。铁路行李列车调度服务、铁路到达和转运服务、铁路车辆解码服务、车辆装车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四)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以及沉船沉物救助服务的经营活动。
(五)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装卸搬运工具,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场地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场地之间装卸、搬运货物的经营活动。人力或畜力。
(六)仓储服务,是指代客户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储存、保管货物的经营活动。
(七)代收寄递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信件、包裹的代收、分拣、寄递服务的业务活动。
代收服务是指向寄件人收取信件、包裹,并将其递送至与服务提供者同城的配送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商在其分拨中心对信件、包裹进行分类和分拨的业务活动。
投递服务是指服务提供者将信件、包裹从其配送中心投递至同城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5、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一)融资租赁服务,是指以融资和所有权转让为特征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购买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按照承租人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出租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有使用权。租金在合同结束时支付。之后,承租人有权按照剩余价值购买租赁财产,取得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无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财产出售给承租人,都是融资租赁。
根据标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本税目征收增值税。
(二)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期限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他人使用而不改变租赁财产所有权的经营活动。
根据标的不同,经营性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性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广告宣传的,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通行费、桥梁通行费、闸门通行费等)均按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运的轻型租赁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赁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裸租业务是指航运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船舶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只收取固定租金的业务活动。
干租赁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在约定期限内将飞机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仅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6、认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一)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运用测试、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业务活动。
(二)鉴证服务是指委托具有专业资格的单位对有关事项进行认证并出具证明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认证、税务认证、法律认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认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施工图审查、医疗事故鉴定等。
(三)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的活动。包括财务、软件、技术、会计、税务、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营、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研究服务与咨询服务一样需缴纳增值税。
7.广播电影电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出(含放映,下同)服务。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专题节目(特别节目)、栏目、综艺节目、体育、动漫、广播剧、电视剧、电影。具体包括策划、剪辑、拍摄、录音、音频、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字幕、预告片制作、特效制作、与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有关的。电影修复、编目、确权等业务活动。
(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通过分摊、买断、委托等方式向电影院、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等,以及体育赛事转让等活动的报道、转播权经营活动。
(三)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放服务,是指通过广播、电视、卫星通信、互联网,在电影院、影剧院、录像厅等场所播放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服务。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设备播放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作品)的经营活动。
8、商务辅助服务。
业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防护服务等。
(一)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代理、法律代理、房产代理、专业代理、婚姻代理、会计代理、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托运人、船东、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境等业务。涉及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三)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招聘、劳务外包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四)安全保卫服务,是指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的经营活动。包括工地住宅保安、特种保安、保安系统监控等保安服务。
9.其他现代服务业。
其他现代服务业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认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业。
(七)生活服务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和其他日常服务。
1.文化体育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
(一)文化服务,是指为满足公众文化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包括:文学艺术创作、文艺演出、文化竞赛、图书馆借阅图书资料、档案馆档案管理、文物和非物质遗产保护、组织宗教活动、科技活动、文化活动、提供旅游场所等。
(二)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经营活动。
注:纳税人在旅游场所经营索道、班车、电瓶车、游船等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和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一)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和教育辅助服务的经营活动。
学历教育服务是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或者认可的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颁发相应学历证书的经营活动。包括初等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等。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评估、考试、招生等服务。
(二)医疗服务,是指提供医学检查、诊断、治疗、康复、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防疫等服务,以及提供药品、医用物资和设备、救护车等等与这些服务相关的信息。病区住宿及餐饮业务。
3、旅游娱乐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包括旅行服务和娱乐服务。
(一)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需要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娱乐、商务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地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卡拉OK厅、歌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保龄球、娱乐(包括射击、狩猎、赛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4、餐饮、住宿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
(一)餐饮服务,是指同时提供食品和就餐场所,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消费服务的经营活动。
注: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应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二)住宿服务,是指提供住宿场所及配套服务的活动。包括酒店、招待所、招待所、度假村及其他商业住宿场所提供的住宿服务。
注:纳税人长(短期)租赁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应按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居民日常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家政服务、
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生活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是指除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和居民日常服务之外的生活服务。
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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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
(一)征收率5%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3.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财税〔2016〕36号附件2)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
5.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6.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财税〔2016〕68号)
(二)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
(三)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1.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2.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依据:《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四)按1%征收率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4.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三)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17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四)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12年1号 ,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五)减按0.5%征收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三、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增值税预征率目前共有4档,1%,2%,3%和5%。
序号
税目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1
销售建筑服务
2%
3%
2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3%
3%
3
不动产经营租赁,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
3%
5%/1.5%
4
销售不动产
5%
5%
5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1%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1.5%、1%五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转让不动产由于当时是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5)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7)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8、《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预征。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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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封锁感觉
终于有明确的增值税税目和征收率了!终于不用再猜了,太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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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極卍盜
预征税率也出来了,这下可以提前准备了,省得临到交税的时候手忙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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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离别
这个增值税税目和征收率,对我们企业来说真的是个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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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长の人生
这篇文章信息量很大,要仔细看看,弄清楚每个税目的征收率和预征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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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名字
感觉这次的增值税调整,对很多行业都有影响,要仔细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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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最汹涌
希望这次的税收调整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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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巷
这篇文章写得很好,解释得非常清楚,终于明白增值税怎么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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棃海
这政策出得及时,可以更好地规范税收管理。
有15位网友表示赞同!
喜欢梅西
税收政策调整,还是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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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安я
税目和征收率都明确了,接下来就是好好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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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忘
希望这次税收调整能带来更多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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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野情趣
政策终于落地了,期待带来更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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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月花魂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收入来源,规范税收管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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箜明
这个政策的出台,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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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嫣婉语
增值税税目和征收率的调整,需要我们认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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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对白
希望这次的政策能够促进经济发展,让企业能够更好地发展。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别经年
新的税收政策,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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栀蓝
税收政策的调整,会影响很多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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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瘫脸
这次税收政策的出台,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掉眼泪
希望这次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促进经济发展。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陌上花
新的税收政策,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理解。
有17位网友表示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