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增值税三项新政策快问快答

1、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 2023年1月,预计销售商品收入20万元。可以享受哪些减免税政策,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税按1%的税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以1%的利率发行。

2023年增值税三项新政策快问快答

因此,您1月份销售商品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的政策,按1%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增值税。 2023年1月3日,开具4张免税发票并交给客户。如果我公司想享受1%减增值税政策,是否需要收回上述免税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附加税按1%的税率征收。

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前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需收回。您可以在提交纳税申报表时按1% 的优惠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号(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开具1%增值税发票。因此,上述政策文件出台后,适用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纳税人应按1%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3. 我是公民。本人于2023年1月3日在税务服务处代开2000元发票,因超过了按次纳税500元起征点,故按3%的征收率纳税。我代表我开具了发票。已向客户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增值税1%减征政策?我需要收回发票吗?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按1%的税率征收。第四条规定,按照本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前已征收的应减征或减征的增值税,可以在纳税人以后纳税期或者应纳税额中扣除。已退款。

因此,您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税务机关将退还多缴的税款。如果您在上述保单文件签发前已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则无需退税。

4、本人是个体工商户,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3%,提供给下游客户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税款。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想享受减按1%的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收回已经开具的3%税率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按1%的税率征收。

取得适用3%税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可享受1%税率的增值税减征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扣功能。如果您已向采购商开具了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须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收回并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能使用。按照规定。该业务适用增值税减税政策。否则,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需按3%的税率申报缴纳。

5、我是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计2023年一季度销售收入25万元。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对部分企业放弃免税,开具1%或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的相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政策,可以选择免税此项销售收入的豁免。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3%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并就该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对部分企业免除上述减免税政策,按1%或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2023年实行销售收入按3%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折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号(2020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减按0.5%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0.5%)本公告发布后,将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销售额按上述公式原则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并未重复明确销量的换算公式。根据上述公式原理,适用销售收入1%减3%税率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

7、我是A市的一家小型建筑公司,我在B市和C市有建设项目。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我公司预计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为60万元,其中B市建设工程销售40万元,C市建设工程销售20万元。我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按1%的税率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且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如果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地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当期不再预缴增值税。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预缴率3%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的预缴率预缴预缴增值税。

贵公司2023年一季度销售额60万元,突破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B市销售额40万元,预缴建筑劳务的,减按1%预缴增值税;在C市销售20万元,预付建筑劳务的,无需预缴增值税。

8. 我是一名公民,拥有一间出租店铺。 2023年4月,我将收取前12个月的一次性租金144万元。我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 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名第九条规定的其他个人,以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租赁房地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平均计算相应的租金收入。租赁期内分摊后每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您在2023年4月前12个月一次性收取租金144万元,月均租金收入12万元。其中,2023年1月至3月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月至12月的月租金不超过当时免税月销售额15万元的标准,因此无需缴纳增值税。税。

9、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其于2023年1月6日转让一家店铺,剔除转让店铺的销售额后,预计1月份销售额不足10万元,增值税全部开具。对于普通发票,我公司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吗?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有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且月销售额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当期发生的房地产销售额后,金额不超过10万元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贵公司办理一月份纳税期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在报表界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准确录入“当期销售房地产销售额”数据。系统会自动计算扣除商品房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销售量。扣除后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申报时,应将扣除后的销售额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目。

10、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申报。 2023年1月销售额15万元适用3%的税率。 1月4日发票全部开具,其中10万元为免税发票。开具3%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万元的,可按规定适用3%减1%税率的政策。我应该如何提交一月份纳税期的增值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减按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对应的销售额数量应填写:010 -30000 在“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征收率)”对应栏目中,按销售额的2%计算相应减免的增值税,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纳税额减免”本期”“税额”对应栏为减税项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贵公司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政策。上述政策文件出台前,应税销售免税发票和3%增值税普通发票已按照上述要求开具。

11、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增值税。预计2023年一季度销售收入不足30万元。我该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且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额及其他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小微企业免税销售”或“起征点以下销售”相关栏目。

贵公司一季度销售总额预计不会超过30万元。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第10栏填写免税销售额(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应在第11栏填写) “销售额低于阈值”)。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12、本人是从事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足10万元。还能像2022年那样开具免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号(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免征小额增值税的人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注明“机动车”字样、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3. 我是一家餐饮公司。我一直享受生活服务业15%加计扣除政策。截至2022年末,尚有10万元加计扣除余额未全额扣除。近日,新的加计扣除政策出台。去年没有扣除的余额今年还能继续扣除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执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贵公司此前未扣除的加计扣除,在加计扣除政策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扣除金额,剩余加计扣除金额停止扣除。

14. 我是一家服务公司。在最近出台的加计扣除政策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占销售额的比例。超过纳税人的50%。日常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日常服务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您如何定义这两项保单中的生活服务?不同的加计扣除政策该如何选择?

答:两份保单对生活服务的定义是一致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6]36号)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和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生活服务和其他日常服务。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后,当年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的销量确定。

贵公司提供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上一年度销售总额50%以上的,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扣除比例10%的加计扣除政策;贵公司去年是否提供生活服务业服务业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不超过50%,但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的销售收入合计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视为适用加计扣除比例为5%的加计扣除政策。

链接:《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时间:2023-03-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税务讲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解读

1、我公司是一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明确: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无形资产的当期损益,按规定扣除。基本上从2023年1月1日起,按实际金额10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扣除。预摊销。

贵公司2023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2、我单位是科技服务企业。 2023年研发费用10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税前可以扣除多少?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按照规定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实际发生额100%税前扣除。

如果您所在单位2023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税前扣除1000万元,加计扣除100元税前%。总额为100% 税前。扣除2000万元。

3.我公司是一家批发零售企业。 7号公告发布后,能否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文件执行(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餐饮业、批发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

因此,7号公告发布后,贵公司作为批发零售企业,仍无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7号公告明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2021年第13号)同时废止。目前,我们正处于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我们公司是一家制造公司。 2022年纳税申报时,研发费用还能100%扣除吗?

答: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应的纳税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汇算清缴时可适用该期间有效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将于2023年1月1日废止,不影响其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有效期。因此,制造企业在进行2022年纳税申报时,研发按规定可100%扣除费用。

5、我所在单位于2022年第二季度形成无形资产,2023年该资产如何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规定,无形资产形成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不限制无形资产形成的时间。因此,您单位在2022年第二季度形成的一项无形资产,可以按该无形资产2023年成本的200%进行税前摊销。

6、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相关政策范围和管理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7号公告将所有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并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安排实施。其他政策范围和管理要求未发生变化,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2015)执行97号)、010-3000 0(2017年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2年10号)等现行有效文件执行。

7、我公司是经批准的收款企业。能否享受7号公告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标准和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文件执行(财税[2018]6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财税[2015]119号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应当是会计核算健全、实行稽核征收、有能力准确征收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贵单位作为经批准征收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后,企业10月份预缴时是否还能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答:继制造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后,7号公告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100%,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支持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每年10月预缴第三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根据其损益情况、研发费用核算、研发费用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企业在10月预缴申报期内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办理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九、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间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报关单如何填写?我需要保留相关信息吗?

答:企业可采取“实际发生、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信息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未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或者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混合在一起且无法准确计算等情况,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实际操作中,企业根据实际研发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填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填报《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前三季度)(A107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107012) 应与其他所需信息一起保留以供将来参考。

10、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间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优惠后,汇算清缴时是否还需要进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纳税申报?

答:企业在10月份申报期间可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目的是减少企业10月申报期内的应纳税额,从而增加企业的资金流量,减轻企业的资金压力。

企业次年办理上一年度汇算清缴时,10月份报告期已享受的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需与第四季度研发费用一并报入年度税款返还才能充分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否则,可能会导致税收优惠减少,影响企业合法权益。

链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三,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即问即答

时间:2023-04-1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产与行为税司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2023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施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是否有变化?

答:为支持物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5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要求物流企业拥有(含自用和出租)或租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按照相应土地等级适用税费标准的50%减按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号公告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6号)的延续,该公告将于2022年底到期,政策内容与上一公告保持一致。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继续享受优惠待遇。

2、我单位将自有土地租赁给物流公司进行大宗商品仓储,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5号公告,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主体,既包括使用、租赁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物流企业,也包括租赁土地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交给物流公司。单位或个人。

您的组织将自己的土地租赁给物流公司用于大宗商品仓储。土地面积、仓储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要求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3、我单位是一家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包括“道路货物运输”。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所称物流企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从经营范围来看,应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项业务,为工农业提供仓储和配送服务。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及其他第三方物流服务;其次,在责任能力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在注册方面,是在工商部门注册为从事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你单位符合上述物流企业条件。占地面积、仓储材料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要求的,可享受税收优惠。

4、我单位是一家仓储公司。拥有自己的仓储设施,面积8000平方米,用于储存玉米种子。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5号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二是主要用于储存粮、棉、油、糖。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石、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和纸制品、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建筑材料、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料。

你单位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储存物资等条件符合5号公告规定的,可享受优惠。

5、我单位是一家专业的物流企业。它利用自己的土地在城市的南部和北部建设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钢材、水泥等工业原材料。北侧仓储设施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南侧仓储设施面积3000平方米。如果土地面积为7000平方米,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5号公告,只有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相同”仓储设施才能享受折扣。

您单位的仓储设施分散在两地,您应分别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位于

城北的仓储设施占地3000平方米,未达到5号公告规定的面积标准,无法适用该政策;位于城南的仓储设施占地7000平方米,符合5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优惠。

六、我单位是专业物流企业,占地9000平方米,自有仓储设施主要用于储存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其中,仓房占地6500平方米,道路、装卸搬运区域占地1500平方米,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我公司可以享受优惠的面积有多少?

答:根据5号公告,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仓房6500平方米用地,以及道路、装卸搬运区域1500平方米用地,属于政策规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办公、生活区用地1000平方米,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我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同时,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的规定,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你公司在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的基础上,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

八、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仓储设施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米5元人民币。2023年我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应当缴纳多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5号公告,符合优惠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就仓储设施用地2023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仓储设施用地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1-50%)=8000×5×(1-50%)=20000元。

九、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但是在5号公告发布前,已经全额申报缴纳了2023年1月、2月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退还已缴纳税款吗?

答:5号公告规定,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纳税人在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因此,你公司在本公告印发前多缴的税款,可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予以退还。

十、我公司符合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条件,应如何办理减免税申报?需要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答:5号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你公司可在本地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内,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减免税申报,但需根据5号公告的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四、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第二批即问即答

时间:2023-05-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1.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3.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对新出台政策不熟悉,2023年5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5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4.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2023年5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今年新出台的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6.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7.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链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五、

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即问即答

时间:2023-06-2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1.我们关注到总局最近发布了新文件,明确7月份预缴申报时可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相比以前规定,这个新公告有什么变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等规定,企业可在10月份预缴申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以下简称《公告》)在上述两个时点的基础上,新增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允许其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2.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在7月份预缴申报时不打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以后还可以享受吗?

答: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3.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答:《公告》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4.按照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设置辅助账,请问辅助账有什么格式要求吗?

答:为帮助纳税人对辅助账有清晰认识,我局先后发布了两版辅助账供企业参照: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发布的2015版辅助账。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8号)发布的2021版辅助账。

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既可以选择适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选择适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研发费用金额较小,可以在预缴时不享受,在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对7月份、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6.我单位打算在7月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如何填报申报表?

答:纳税人如选择纸质申报表进行预缴申报,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写相关优惠事项名称和优惠金额。纳税人如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预缴申报,可直接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名称,再填报优惠金额。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下拉菜单中优惠事项较多,请在税务总局官网“纳税服务”栏目查阅《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对照选择正确的优惠事项,以准确享受优惠政策。

7.按文件规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要填写并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在哪可以找到这张表呢?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的一张附表。企业可在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上查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27号),附件中包含《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8.这次发布的《公告》里说的“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具体是指什么要求?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项要求:一是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二是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三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四是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我公司今年第一次发生研发费用,我们想问一下,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10.假设我单位上半年发生了100万元的研发费用,其中60万元能够准确核算归集,另外40万元还无法准确核算归集,7月份预缴时还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7月份预缴时,你单位可就已经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的60万元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剩余的40万元,如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则可以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六、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

时间:2023-09-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前 言

  2023年8月以来,围绕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延续优化完善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聚焦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人员反映的热点问题编写了43个答问口径,涵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等内容,形成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即问即答》(2023年版),现汇编成册,供纳税人缴费人和税务干部参考使用。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5问)

  【问题1】我公司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9月份预计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请问能够享受什么减免税政策,又该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您9月份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问题2】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请问对于这笔销售收入,如果我要享受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是否必须追回已开具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已向购买方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3】我是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额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20万元,我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你公司2023年三季度销售额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因此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需预缴增值税。

  【问题4】我是一家餐饮公司,为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25日为客户开具了2万元的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8月实际月销售额为15万元,均为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我公司客户为个人,无法收回已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还能够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15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减税申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为减轻您的办税负担,无需对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作废或换开。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如实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今后您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问题5】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20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减税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后您要享受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时,如需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意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8问)

  【问题1】我是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请问我是否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就部分业务放弃免税,开具1%或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四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您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就部分业务放弃上述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2】我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三季度预计销售收入低于30万元,请问应当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你公司三季度合计销售额预计未超过30万元,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如为个体工商户,应填写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问题3】我是经营摩托车销售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请问还能开具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4】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但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当月总收入会否超过10万元,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5】我是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按照习惯开具了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实际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请问我能够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吗?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如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6】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销售额在10万元左右,月中为客户开具发票时无法确认本月是否能够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请问我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应如何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您在月中开票时并不知晓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能否享受免税政策,应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问题7】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9万元,为客户开具发票时因无法确认本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开具了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直接进行免税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1%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

  【问题8】我公司是零售摩托车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额9万元,均为客户开具了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问我还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我的个别客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能够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由于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抵扣功能,您的客户如为一般纳税人,可以凭您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对应的进项税额。因此,您需要追回已开具的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重新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方能享受免征政策。如无法追回,则需要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今后开具发票时,您在无法确定当月销售额是否会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可先按照1%征收率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报纳税时,如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进行免税申报,如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可以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3问)

  【问题1】我行属于一家商业银行,是否可申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下称13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称36号文件)对“营改增”试点行业增值税基本税制要素、税收优惠政策等予以统一明确。36号文件已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金融机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13号公告所称金融机构,应适用36号文件的统一规定,即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2)信用合作社;(3)证券公司;(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5)保险公司;(6)其他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商业银行属于上述金融机构范围,可按规定申报享受13号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

  【问题2】我行向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时,应如何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下称16号公告)规定,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0号)规定,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下称91号文件)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6号公告为91号文件的延续性政策文件,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具体适用如下: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及以下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5年期及以上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应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适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6号)对金融机构的定义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出调整,我行在适用该项增值税免税政策时,应如何确定是否属于文件规定的金融机构。

  答: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批准成立的已实现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提出的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的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目标情况,以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16问)

  【问题1】我公司申报缴纳的哪些税费种可以享受本次“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享受减免的“六税两费”包括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2】我公司如符合相关政策,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减征幅度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问题3】我公司如何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可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新设立当月即按次申报的,则根据设立时是否同时符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来判断是否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4】我公司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能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但是,如果你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属于个体工商户,仍然可以据此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5】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但是还未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还能按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6】我公司是分支机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以法人机构为整体判断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当根据总机构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来判别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7】我公司是2023年的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过汇算清缴,能否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8】我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属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刚刚完成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如何确定是否可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也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9】外出报验的纳税人、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包括外出报验、跨区税源登记的纳税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根据其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0】自然人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在代开环节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因此自然人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根据现行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代开发票,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代开发票环节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问题11】我公司“六税两费”的申报逾期了,是否还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逾期申报的“六税两费”税费款的属期在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内的,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也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问题12】我公司已按规定享受了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继续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是在享受其他优惠基础上的再享受。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六税两费”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问题13】我公司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什么顺序处理?

  答:纳税人同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以及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应先享受重点群体、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政策,再按减免后的金额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问题14】我公司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后,对于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缴纳的“六税两费”是否需要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问题15】我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后,是否需要相应对“六税两费”的申报进行更正?

  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问题16】我公司申报“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资料?

  答: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除申报表单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11问)

  【问题1】我公司原来就是小型微利企业,此次最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问题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最新优惠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方法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题3】我公司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答: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问题4】我公司在外地设立了一家分支机构,在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指标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问题5】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什么手续?

  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基础信息,包括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信息系统将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问题6】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优惠力度提高了吗?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上述规定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

  【问题7】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即可自动计算出减免税金额。

  【问题8】个体工商户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否需要办理备案?

  答: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

  【问题9】个体工商户如何申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问题10】我是个体工商户,今年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还能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吗?

  答: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前几个月已就经营所得预缴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应减征的税款,在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可申请退税;也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

  【问题11】我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能够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七、

提高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十问答

时间:2023-08-3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引言: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高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下简称“一老一小”扣除)标准。

一、提高个人所得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根据《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二、我还没有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应该如何享受?

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三、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四、我此前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信息系统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五、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前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六、我是一个合伙企业合伙人,平时取得的都是经营所得,没有工资薪金所得,应该如何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平时也没有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享受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七、赡养岳父母或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八、我的孩子正在读硕士研究生,我能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么?

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九、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十、虚假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纳税人应当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虚假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八、

个税年度汇算退补税五问答

时间:2023-06-2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2年度个税汇算将于6月30日结束。我们整理了纳税人咨询较为集中的退补税问题,帮助纳税人便捷完成汇算申报和补退税款。

1.年度汇算退税是否必须用本人银行卡账户?

答: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您需要使用本人银行卡账户办理退税。

2.符合什么条件的银行卡能够接收退税?

答:符合条件的银行卡须具备以下条件:

(1)银行卡需为纳税人本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户;

(2)为保证您成功退税,建议您填报I类账户,具体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直接向开户银行查询或咨询;

(3)收到退税前,请保持银行卡状态正常。如果您的银行卡账户处于注销、挂失、未激活、收支有限额、冻结等状态,均可能影响您收到退税。

3.退税进度显示“国库退库失败”,该怎么办?

答:这种情况下,请您关注申请退税的银行卡账户是否为本人账户,该账户是否处于注销、挂失、冻结、未激活、收支有限额等状态。如果遇到该种情况,需要重新填报您本人符合条件的银行卡账户并提交退税申请。

4.补税金额较大,补税时系统提示超过支付限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出现这种情况,一般是因为您的银行卡设置了网络支付上限,您需要联系发卡银行调整相关设置。

另外,您也可以分期缴纳税款。即,在您申报完成后,可以在“确认缴税金额页面”点击支付金额旁的“部分缴款”按钮,在弹出的提示框中输入缴款金额即可实现分期缴税。需要说明的是,您需要在6月30日法定汇算期结束前缴纳全部税款,否则将产生滞纳金。

5.如何确定补税成功?

用户评论


柠栀

终于等到增值税新政策啦!赶紧看看有哪些变化!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留我一人

三项新政策,关键是哪些企业可以享受?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摇划花蜜的午后

政策解读太赞了,终于把增值税的困惑给解开了!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軨倾词

新政策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封心锁爱

快问快答的形式太方便了,省时省力!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青墨断笺み

2023年增值税政策更新,必须关注!

    有19位网友表示赞同!


话扎心

新政策对小微企业的影响大吗?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在哪跌倒こ就在哪躺下

这次政策调整的主要目的?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又落空

关于增值税的疑问,这里都能找到答案!

    有13位网友表示赞同!


权诈

税务政策变化太快,要及时学习!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昂贵的背影

新政策实施后,企业应该如何调整?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灬一抹丶苍白

税务筹划越来越重要了,要好好研究!

    有16位网友表示赞同!


ー半忧伤

增值税新政,了解一下!

    有7位网友表示赞同!


蝶恋花╮

这三项新政策对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吧?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苏莫晨

快问快答形式太棒了,简洁明了!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窒息

希望能有更多关于新政策的解读!

    有9位网友表示赞同!


白恍

新政策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如何?

    有12位网友表示赞同!


心安i

增值税新政策,值得收藏!

    有11位网友表示赞同!


泪湿青衫

解读很清晰,终于搞懂了!

    有18位网友表示赞同!


一尾流莺

希望新政策能助力企业发展!

    有6位网友表示赞同!


相知相惜

2023年的税务政策,变化多多!

    有5位网友表示赞同!

上一篇
下一篇

为您推荐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0898-88881688

在线咨询: QQ交谈

邮箱: email@zhutibaba.com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30,节假日休息
关注微信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手机访问
手机扫一扫打开网站

手机扫一扫打开网站

返回顶部